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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刍稿税计量单位考释

2022-05-07赵伟

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 2022年5期
关键词:简牍秦汉

赵伟

摘  要:据简牍材料,秦汉刍稿税征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主要有“束”“石”“钧”“斤”“斗”等。其中,“束”既可作计量单位,也有刍稿测算标准之用;“石”既可作重量也可作容量单位。笔者推测,“石”作容量单位计量刍稿时,与粮食计量体系中量麦的折算比例是一致的,二者同为3:2;刍稿计量时出现“小石”与“大斗”连用的情况,这与粮食计量有所不同。基于此,秦汉刍稿税计量系统中可能也存在和两石计量相类似的大小石关系。此外,计量刍稿用容量“石”折换重量“石”是为满足现实需要。

关键词:秦汉;刍稿计量;大小石;简牍

中图分类号:K232;F81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9052(2022)05-00-03

自诸多秦汉简牍出土以来,刍稿税与田税一同成为学界热议话题,高敏、黄今言、臧知非、李恒全、杨振红、晋文等学者的研究成果极具有代表性。从传世文献和出土文书中可知的主要有“束”“石”“钧”“斤”等,然而受限于史料,或这些量词具有特定概念或者同一度量单位具有多重含义,以往研究中对秦汉刍稿税征收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多作简略述要而并未深入,现结合已有材料逐一分析。

一、秦汉刍稿计量中“束”的使用

秦汉刍稿税是以土地为基准进行征收的,凡是用作牛马等牲畜饲料的农作物的叶茎、禾秆及其他各种杂草都可称为“刍稿”。在征收、运输和使用中,茭草主要以“束”为单位计量,这种情况在汉代西北地区较为常见。

《居延汉简释文合校》载:“今余茭五千六百五十束”(3·15);“丙辰,出茭束食传马八匹,出茭八束食牛”(32·15);“出钱卅买茭廿束”(140·18B);定作卅人伐茭千五百束率人五十束与此三千八百束(168·21);“出茭食马三匹,给尉卿募卒吏四月十六食”(290·12)“定作廿人茭二千束”(522·3)。

《居延新简》中载:“毋状今适载三泉茭二十石致城北”;“受六月余茭千一百五十七束”(E.P.T 52:85);“驷望隧茭千五百束直百八十”“平虏隧茭千五百束直百八十”“惊虏隧茭千五百束直百八十”“凡四千五百束直五百廿尉卿取当还卅六”(E.P.T 52:149A)“隧给驿马会月二十五日毕”(E.P.T 59:59)

从以上材料中可见,“束”为汉代西北地区茭草常用的计量单位之一。《说文解字》称“束”缚也,从□木,凡束之属皆从束。“束”原来为束缚、捆扎之意,用以表示量取可以捆扎的事物。事实上,早在秦汉时期“束”字就已作量词,且主要与长条状的可捆绑物体搭配使用。传世文献中对此多有记载,如《诗经·唐风·绸缪》:“绸缪束薪,三星在天。……绸缪束刍,三星在隅。”《诗经·小雅·白驹》:“皎皎白驹,在彼空谷。生刍一束,其人如玉。”南唐徐锴《说文解字系传》云:“刈取以用曰刍,故曰‘生刍一束’。干之曰茭。故《尚书》曰‘峙乃刍茭’。”简言之,“茭”是饲养牲畜用的干草,“生刍”是未晒干的青草,徐锴所云“生刍一束”自是出于《诗经》。值得注意的是,汉代简牍中也有诸多关于草料的相关记录,如《居延汉简释文合校》载“ 出十八韭六束”、“需蓻十束”。据学者考证,此处“蓻”指茅草芽,它与韭菜皆是新鲜青草且都用“束”这一量词作其计量单位[1]。由此可见,从先秦至汉代,无论是新鲜青草或加工后的干草料,都因其具有可捆绑、长条的特点而符合“束”作量词使用时可搭配名词的语义属性。

汉代“一束”刍稿究竟是用什么计算单位测量出来的呢?张家山汉简《算数书》给出明确答案:“取枲程十步三围束一。”在此条算题中,明确指出一束相当于三围,简文中“围”是计量圆周的约略单位,即两手拇指与食指合拢的程度,也指两臂合抱的长度。整理小组认为一围为一尺之径,一束自然为三尺之长,可见刍稿在以“束”为单位计量时,其测算标准是茭草捆扎起来时的周长。那么,西北地区用“束”作刍稿计量单位的原因有哪些呢?

从语义层面考量,“束”作量词使用时可搭配的物品一般都帶有细长条、可捆绑的物质特征。而刍稿作为饲草,无论是新鲜青草还是加工后的干草都具有这一属性,因此汉简中以“束”作为茭草的计量单位是由其本身的实际特点所决定的。从现实层面来说,刍草主要作牛马等牲畜饲料之用,在称量、转输、使用过程中,为方便书面记录与实际取用,刍草本身所具有的长条、可捆扎的特点决定了人们多用“束”作原始度量单位。事实上,在日常生活中,长期以来,我国西北地区人民在夏收时就多采用将小麦捆为捆状的方法组建起临时性的简易粮仓,具体步骤是按每十捆为一拢的原则,将其中八捆以金字塔型立起,剩余两捆作为盖子覆于顶层,由此达到防雨、防潮的效果,等待晒干后,再于农闲时将其拉到场上碾草打粮。这里我们所说的“捆”,实际上就是汉简中的“束”,因为这类度量量词原本都是动词的借用,现代汉语中动词用的是“捆”而不是“束”,所以现代书面表达中此类量词多用“捆”而不用“束”。由此可见,茭草所具有的长条、可捆扎的实际特性决定了人民日常生活中储存和计量粮草的具体方式,进而决定了简牍材料在书写记录时多以“束”为茭草的计量单位。

二、秦汉刍稿计量中的“大石”与“小石”

除“束”以外,传世文献和出土材料中在记录刍稿数量时还多以“石”为计量单位。从目前的资料与研究成果来看,“石”作为测算标准时主要有两种概念:一是指重量单位,二是指容量(体积)单位。“石”作重量单位在传世文献和出土材料中最为常见,“石”古字为“䄷”,据《汉书·律历志》所言:“权者,铢、两、斤、钧、石也, 所以称物平施,知轻重也。本起于黄钟之重……十六两为斤。三十斤为钧。四钧为石。”由此可见“石”在秦汉时期是用以称重的衡制单位[2],且此处直接用“钧”和“石”的数量关系来给“石”下定义。

值得注意的是,“石”作重量单位词的义项是在秦“量器”的意义上发展而来的,即“石”还可以作容量(体积)单位使用,且在使用过程中常与“斗”“升”“斛”等量词连用。《汉书·律历志》载:“量者,龠、合、升、斗、斛也,所以量多少也。本起于黄钟之龠,用度数审其容,以子谷秬黍中者千有二百实其龠,以井水准其概。合龠为合,十合为升,十升为斗,十斗为斛,而五量嘉矣。”[3]在秦汉人民的日常生活中,“石”似乎更广泛地运用于量制之中,尤其是粟米类谷物称量时多用量制之“石”,《岳麓书院藏秦简(贰)》中有关于不同物品“一石”标准的记载,如简0780“黍粟廿三斗六升重一石。·水十五斗重一石。殉(粝)米廿斗重一石。麦廿一斗二升重一石”[4]。与之相差无几,秦时刍稿税的计量过程中也多用“石”作容量单位。《岳麓书院藏秦简(贰)》简0973载:“刍一石十六钱,稿一石六钱,今刍稿各一升,为钱几可(何)?得曰:五十五分钱十一,述(术)曰:刍一升百钱十六,稿一升百分钱?”秦简中还见有征收刍稿时“石”与“桶”的连用,《岳麓书院藏秦简(贰)》简1839载:“稿石六钱,一升得百分钱六,刍石十六钱,一升得百分□”《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简0610载:“黔首入贷刍(稿)卖,毋(无)衡石斗甬(桶)以县米,……”

汉承秦制,汉制中也多见以“石”为容量单位征收田租赋税的情况。如居延汉简E.P.T.56:30条中记有“戍田卒食百五十九石六斗九升少”;简E.P.F.22:17载:“贾谷十三石八斗五升,直得钱五万五千四,凡为钱八万,用偿所负钱。”这种谷物的称量方式在西北汉简中不胜枚举,在此不过多赘述。汉代地方政府常以“石”为容量单位征收刍稿税,江陵凤凰山汉简在记录平里和稿上里两地刍稿征收量时称:“平里户刍廿七石,田刍四石三斗七升,凡卅一石三斗七升,八斗为钱,六石当稿,定廿四石六斗九升当□,田稿二石二斗四升半,刍为稿十二石,凡十四石二斗八升半。”此条中“石”和“斗”“升”等计量词汇连用,是为容量单位无疑。此外,汉代铜器铭文也有“石”作为容量单位的例子。蟠螭纹钫:“重一钧廿斤,容一石八斗。容一石八斗,重一钧廿斤。”

张家山汉简《算数书》中有一条与刍稿计征相关的材料,以往研究中少有关注:

传马日二匹共刍稿二石,令刍三而稿二。今马一匹前到,问予刍稿各几何。曰:予刍四斗、稿二斗泰半斗。术曰:直(置)刍三稿二并之,以三马乘之为法,以二石乘所直(置)各自为实。

算题中规定两匹马一日所食刍稿的总量是两石,即每匹马一天一石,刍和稿这两种饲料的配对比例为3:2。根据代国玺先生研究:“汉代河西地区计量粮食使用两个大石和一个小石。小石为统一的,两个大石分别用来量禾黍类原粮与麦类原粮,量粟之大石与小石之比为5:3,而量麦之大石与小石之比为3:2。”[5]由于此条材料中并未明确指出“石”为“大石”还是“小石”,又鉴于粮食与刍稿同属于土地产出,因此借用粮食计量体系中的大小石制对刍稿之征的容量“石”作一大胆推测。虽然我们不能简单地将粮食计量标准套用到刍稿计量之中,但仍可以借此窥探刍稿计量中“容量石”的某些蛛丝马迹。据学者推算,汉制1大石=10大斗,1小石=10小斗,“石”“斗”“升”这三个计量单位之间是10进制的。按算题所示,一匹马一日食用刍稿总数为一石,若此一石为“小石”,结合代国玺先生所言,按大小石比率为5:3计算,则1小石=0.6大石=6大斗。但“传马”条中分别予刍四斗、稿二斗泰半斗,按此“斗”为“大斗”计算,刍与稿的总数为   大斗,这与前述推算的6大斗不相符合,所以此处大小石比率为5:3是不适用的。若按大小石换算比率为3:2推算,则1小石=   大石=   大斗,此“一小石”的数量与上述材料中刍稿总额竟然完全一致,这恐怕不是偶然。据此推测,“传马”条中“传马日二匹共刍稿二石”之“石”极有可能是其容量体系中的“小石”,而“予刍四斗、稿二斗泰半斗”之“斗”则为“大斗”,且刍稿计量中“大石”与“小石”之比为3:2。

据前推算,张家山汉简《算数书》“传马”条中却出现了“小石”与“大斗”连用的情况,若果真如此,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什么呢?笔者认为,这当与刍稿的具体使用有关。按简文所示,仅一匹马一日所需刍量就有四大斗,换算成小斗则有四十之多。漢代政府饲养牛马数量庞大,每日所需刍稿数量自然也很大,为保证营养摄入,牲畜所需饲料还要进行精确配比。基于此,相比于用小斗量器,用大斗量器来计算称量刍稿可以大幅减少称量刍稿的次数、节省人力物力,因而刍稿在实际称量过程中多用“大斗”。此外,“传马”条中“小石”是每匹马每日所需刍稿的测算标准,即恰好是一小石,而在实际饲养过程中,只需要用“小斗”量器分别称量刍与稿即可,无须再用“大石”量器去计算了,如此就有效减少操作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三、刍稿计量使用容量“石”的原因

前已述及,通过岳麓秦简所载“刍新(薪)积廿八尺一石,稿卅一尺一石”的规定,将其与睡虎地秦简《田律》中“入顷刍稿”条对读可知,秦征刍稿时存在将重量单位换算成容量(体积)的具体规定。汉制亦是如此,将张家山汉简《算数书》“传马”条与同墓出土的《二年律令·田律》“入顷刍稿”条对读可见,汉制中也有同样的规定。除此之外,笔者认为秦汉政府用容量单位换算重量单位的原因还有以下几点。

首先,碎刍稿相较于成束(捆)状态的整刍稿来说更便于运输。前已述及,用“束”来计算捆扎好的刍稿的圆周时,一束相当于三尺,即一束刍稿的直径约为今23厘米左右,而秦汉政府官牧牛马数量众多,所需刍稿动辄数千束。在这种情况下,未经加工的刍草在运输过程中所需用的押送人员、转输车辆就相应增多。与之相比,碾碎状态的干草适用于各种装盛器具,其体积相较于完整刍草更小,且加工好的刍草防潮、防雨、避虫效果更好,在运输过程中更易于储藏。尤其是西北地区连年征战,当地自行收缴的刍稿无法满足需要时,政府就会从其他各地调拨草料,因此在长途运输过程中碎刍稿的优势更为明显。

其次,碎刍稿更符合牲畜日常所需饲料的标准。前引张家山汉简《算数书》“传马”条中明确指出,马牛食用的刍稿是有精确配比的,将刍与稿粉碎之后,便于与其他饲料混合使用,同时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将碎刍稿进行蒸煮、发酵等二次加工,这种配合饲料就可满足牲畜在不同生长阶段的营养需要。基于牲畜食用饲料需要精确配比这一特点,笔者认为,秦汉政府在向民众征缴碎刍稿时,一定是将草叶和秸秆分开装盛的,若不加以区分,大量刍与稿混合堆积的话,就无法实现二者的精确配比,“传马”条中所言刍与稿的比例为3:2就无从谈起。

再次,对马牛等反刍类动物而言,加工后的碎刍稿比整刍草更便于咀嚼[5]、适口性更强,可有效减少消耗,提高动物的采食量,并减少饲喂过程中的饲料浪费、提高刍稿的利用率。此外,秦汉政府在计量刍稿时采用容量单位也可进一步说明,与粮食加工一样,其时刍稿的加工精度也在不断提高。就实际情况而言,任何物体都有自身的实际重量与容量(体积),既可称重也可以量体积,但是因为每个物体的实际形制并不相同,因此在称量过程中就存在“宜量不宜称”和“宜称不宜量”两种类型。具体来说,完整刍草的体积相对较大,属于适合称重但不宜测量体积的品类,因此以“石”为衡制单位进行称重;而碎刍稿既可称重也可测其容积,但由于政府所需刍稿数量庞大,用量器显然比衡器更为方便,因为量器只需装入即可、不必添进退出,因此对碎刍稿采用“石”“斗”“升”等容量单位。

四、结语

综括可知,秦汉刍稿的常见计量单位主要有“束”“石”“钧”“斤”“斗”等。其中,“束”既可作计量单位,也有刍稿测算标准之用。“石”既可作重量也可作容量单位。笔者推测,“石”作容量单位计量刍稿时,与粮食计量体系中量麦的折算比例是一致的,二者同为3:2;刍稿计量时出现“小石”与“大斗”连用的情况,这与粮食计量有所不同。此外,计量刍稿用容量“石”折算重量“石”是为满足现实需要。

参考文献:

[1]刘培格,李新良.量词“束”的发展及其对名词性成分的选择[J].湖州师范学院学报,2019,41(11):102-109.

[2]于凌.秦汉时期的“石”[J].通化师范学院学报,2007(5):26-27.

[3]张仁杰.汉唐粮食亩产反映的度量衡问题[J].古今农业,2009(2):47-51.

[4]徐世虹.睡虎地秦简法律文书集释(二):秦律十八种(田律)(厩苑律)[J].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2013:82-102.

[5]代国玺.试论西北汉简所见大小石的几个问题[J].考古,2019(3):111-120.

(责任编辑:张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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