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市域社会治理法治化路径思考
2022-05-07周红伟
推进市域社会治理能够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市域社会治理层面的法治化要求是:在市域治理空间范围内,社会治理主体和相关参与者应当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有效防范化解社会风险,优化资源配置,依靠有效的制度治理构建上下联动、和谐共治的治理格局。
市域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是社会治理延伸到市域范围的具体体现。总体来讲,市域呈现立法权的完备性、行政权限的相对独立性、管理下级行政区域的统筹性。党中央和国家高度重视市域社会治理,作为国家治理的“中间段”,加强和创新市域社会治理,推进市域社会治理加快步入现代化是党的十九大以来的主基调,集中凸显了当前市域社会治理的重要意义。
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符合时代要求
市域社会治理是界于国家宏观治理结构和基层微观社会治理的中间地带,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的作用,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不可少的领域。
(一)推进市域社会治理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实需要
从市域社会治理发挥的政治作用观之,市域社会治理既要“达上”,按照党和国家战略部署推进大政方针贯彻落实,推进国家相关制度安排,又要结合当前市域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立足实际系统谋划推进社会治理取得积极效果。鉴于市域层面较之县域和其他基层组织,具备比较健全完善的治理体系,具有化解重大风险和矛盾的资源能力,推进市域社会治理,可以将风险化解在萌芽、问题解决在初期,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发挥“助推器”作用。
(二)推进市域社会治理是实现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抓手
作为城市、农村的结合体,市域是统筹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的有力载体。将市域作为独立的治理单元,能够充分发挥城市带动乡村发展的辐射作用,把市域社会治理的经验作为拉动基层社会治理的引擎,让治理成效惠及更多城乡居民。鉴于市域社会治理对象多元化、治理问题典型化,治理经验有助于为完善基层社会治理提供有益参考。
(三)推进市域社会治理是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实践要求
市域社会治理直面人民群众反映突出和强烈的问题,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在推进市域社会治理过程中,必须始终将人民性充分体现在市域社会治理的方方面面,坚持以人为本,注重人文关怀,努力建设人人有责、人人负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为打造“平安中国”奠定坚实群众基础,让人民群众在社会治理中获得感更足、幸福感更可持续,安全感更为持久。
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是实现市域
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应然要求
加快推进市域社会治理需要更为全面的制度理念,行之有效的制度运行。随着社会治理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等要求的贯彻落实,市域社会治理层面的法治化要求是:在市域治理空间范围内,社会治理主体和相关参与者应当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有效防范化解社会风险,优化资源配置,依靠有效的制度治理构建上下联动、和谐共治的治理格局。
(一)市域社会治理主体多元化需要法治协调
与乡村社会呈现单一、静态、封闭的治理样态对比,市域社会治理主体呈现多样化形态,各级党委、政府、群团组织、公民等在内的多元主体均参与其中,具有开放性、流动性、复杂性特征。因此,必须借助法治稳预期、利长远的优势,构建刚性框架为市域社会的治理提供运行规则、明确权力边界、严格治理空间,进而实现市域社会治理全过程在法治轨道上有序运行。
(二)市域社会治理发展趋势亟待法治保障
随着城市规模化发展,大中型城市集中了人才、资金、技术、数据等资源优势,同时易于滋生社会矛盾,产生社会风险,成为社会矛盾和风险的聚集地和爆发地,市域社会治理的难度与压力日益凸显。维护合法权益、化解日常矛盾、防范大数据智能化带来的风险挑战,使得人民群众的法治保障需求与日俱增。市域社会治理的效果如何,归根结底还要看城市居民满意不满意。及时回应群众诉求,引导公民有效参与社会治理,是推进市域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应有之义。
(三)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需要法治支撑
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依法治理是最有效、最可靠的治理方式。推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要求在市域社会治理中落实法治中国宏观规划,以法治政府建设作为关键环节,在全社会范围内营造法治氛围推进社会治理。强化法治在制度建设、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推动社会治理主体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针对社会治理难题精准施策,为构建全民守法的法治国家创造有利条件。
推进市域社會治理法治化面临的挑战
自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提出以来,试点地方采取了不同的治理方式,取得了一定的效果。总体来说,市域社会治理仍然处于不断探索之中,[2]与治理体系法治化、治理能力法治化要求存在差距。
(一)市域社会治理缺乏系统制度规范
市域社会治理是系统工程,完备科学的法律规范体系既是治理的前提,也是有效治理的关键手段。倘若法律制度规范欠缺、不成体系,将会影响后续治理过程中法治的实施、监督与保障,给市域社会治理平添阻碍。当前,推进市域社会治理,仍然面临部分机制不够健全完善的问题,主要是事关社会治理的部分基础性、保障性机制仍不能满足当前需要。由于机制不够健全,以致参与社会治理的主体存在权责不明晰、部门合力没有充分发挥等问题。虽然一些地方具有较为成熟完善的社会治理经验,但是由于缺乏推广制度没有发挥积极的社会效应。加之,部分领域立法滞后,宏观层面缺乏有针对性、指导意义的市域社会治理规范体系,因此不具备完全解决市域社会治理问题的实效性。
(二)市域社会治理水平有待提高
推进市域社会治理过程中,各级政府是不可或缺的参与主体,既要依法履职,还要协调其他社会主体发挥作用,因此对其治理能力要求较高。当前,同一层级行政机关难免存在权责不一致、职权不明现象,以致个别问题不能及时有效解决。为进一步提升治理效能,各级政府已然强化在推进社会治理中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但是一些干部思想观念没有完全转化,运用法治思维解决工作问题的能力不足,行政决策、行政执法等法治实施环节存在法治意识淡漠的表现,影响市域社会治理的整体效果。
(三)市域社会治理尚未形成治理协同机制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旨在强调开展市域治理应当以人为本。现阶段,推进市域社会治理,主要是由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开展的,公民、社会组织等参与积极性不高,社会治理合力效应不足。加之政府对社区等基层组织多为行政命令,社区自主引导居民自治的空间极小。从社会组织发展情况来看,由于各类社会组织发展能力不均衡,社会组织对于推进社会治理作用发挥有限。
以法治为依托推进市域社会治理路径
市域社会治理要求参与主体要素联动,制度体系配套完善。[3]因而,探索具有中国特色、市域特点、时代特征的社会治理新模式,离不开法治的支撑和保障。具体来说,推进市域社会治理法治化必须从以下四点着手:
(一)构建健全完善的市域社会治理制度体系
基于市域社会治理转型升级,传统的一元社会管理实践不能满足当前多元社会治理需求,所以应当构建市域社会治理制度体系。一是加强立法工作顶层设计。围绕国家治理体系建设,加强社会治理领域立法,健全指导市域社会治理的专门法律规定,增强市域治理法治化的制度依据。[4]二是完善地方立法制度。为提高解决市域社会治理问题的针对性,制定出台具有可操作性、明确界限职责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度。根据市域社会治理特点,加强矛盾多元纠纷化解、执法联动制度建设。围绕生态环境、民生热点、人工智能、大数据等重点领域,强化规章制度供给,通过地方立法提升市域社会治理的系统性、综合性,为市域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夯实法治基础。三是建立治理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调解机制、网格化管理常态化机制、重点人群管控长效化机制,健全群众参与、齐抓共管、责任落实的治理保障机制。及时总结提炼成功的市域社会治理经验,建立以点带面的典型做法普及制度,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社会治理创新模式。四是构建协同治理制度。推动政府治理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完善党委领导体制,将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纳入日常党建工作,全面完善党建引领市域社会治理机制,引导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为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承担部分职能。五是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广泛宣传平安建设理念,鼓励引导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理,壮大群防群治队伍,激发市域社会治理活力。
(二)打造公正高效的市域社会治理实施机制
市域社会治理有效实施,要突出权力约束和规范。一是构建联动融合、集约高效的政府负责机制。健全落实依法决策机制,建强法治学习教育长效机制,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力度,实施法治督查督导机制,制定有关社会治理的专项考核制度,及时反馈考核结果并纳入干部选拔任用标准,从而形成行政工作公开化、标准化、程序化步入常态化轨道。二是构建区域联动、部门协作的齐抓共管机制。进一步落实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规定的相关要求,明确市域部门的党委、党组书记履行职责的范围,完善推进法治建设的评价标准,着重健全市、县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紧密协作的综合治理机制,完善城乡社区治理体制,加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规范化建设。三是严格行政执法队伍管理制度。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行政执法队伍法治素养,强化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有效运行,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机制,打造专业化、标准化、公开化行政执法队伍。四是坚持公正廉洁司法。严格执行干预司法活动的“两项规定”,深化司法公开,提高司法审判质量和效率,提升智慧司法建设水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严惩司法腐败,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夯实严密完备的市域社会治理监督体制
加大监督力度,完善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多维度、全过程的市域法治监督网络。一是发挥人大监督作用。建立市域人大常委会监督社会治理专项报告制度,加大对社会治理执法领域监督检查,明确政府专题报告工作制度,建立市域社会治理日常监督机制,经常开展市域社会治理工作评议。二是强化行政监督职能。建立健全行政层级监督体系,加强行政机关内外部监督,提高上下级行政机关层级监督效能,实现市域社会治理监督常态化。三是加大司法监督力度。严格落实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落实检察机关司法建议并建立反馈机制,积极履行行政职能。四是加强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市域社会治理相关制度,定期公开政务信息,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五是跟进监察监督。将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纳入市域社会治理长效监督范畴,失责必问,发挥监督问责的震慑效用。
(四)健全务实优质的市域社会治理保障制度
法治保障制度是推进市域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支持系统,建立务实优质的保障制度是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必要手段。一是完善公共法律服务制度。整合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律所、公证处等实行统一登记,利用大数据平台实现法律资源有效整合,构建矛盾纠纷预警、群众利益表达、社會救助、权利救济等补充机制,畅通权益保障、利益表达司法渠道,使人民群众对法治保障公平正义的需求得到切实满足。二是健全思想政治教育制度。强化学习教育培训长效机制,加强行政机关和相关部门公职人员的法治素养提升,注重抓常抓实市域社会治理主体的法治意识培养。面向人民群众强化平安建设和社会治理教育,开展多种形式宣传教育,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积极性。三是强化舆论宣传力度。要把法治宣传教育作为市域社会治理的战略性、基础性工程来抓,深入推动“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落实,采取多种形式加大法治宣传力度,努力提高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逐步形成尊崇法治、敬畏法治的良好社会氛围。四是发挥德治教化作用。德治是培育市域社会治理内生动力的重要方式,是法治刚性约束的必要补充,要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题,推动法治、公平、正义等理念深入人心,使市域社会治理呈现和谐稳定的长期局面。
新时代,推进市域社会治理法治化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格局,推动平安中国建设迈上新台阶,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不竭动力源泉,夯实治理实践之基。
参考文献
[1]豆潇潇.市域社会治理法治化研究[C].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0年第17卷, 总第41卷.
[2]周振超,侯金亮.市域社会治理法治化:理论蕴含,实践探索及路径优化[J].重庆社会科学, 2021(08).
[3]叶静漪,李少文.新时代中国社会治理法治化的理论创新[J].中外法学,2021,33(04).
[4]廉耀辉,何得桂.市域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提升路径研究[J].西部学刊,2021(05).
作者简介
周红伟 任职于中共阿拉善盟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