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现象中的社会问题
——对出生性别比失衡的再认识
2022-05-06郑真真
郑真真
(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 100732)
人口变化具有一定的自然规律,某些不符合自然规律的现象反映了社会中存在的问题,出生性别比失衡是个典型的案例。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结果显示,2020年的中国出生人口性别比为111.3,较2010年下降了6.8。虽然这一变化显示了我国出生性别比失衡现象在持续改善,但尚未回落到正常范围。出生性别比失衡是在生育挤压下生男偏好的后果,往往伴随着生育率的下降而逐渐显现,折射了社会、文化、政治和经济领域的性别不平等。尽管出生性别比失衡并不是中国独有的现象,20世纪80年代以来也先后发生在亚洲其他一些国家或地区,但出生性别比失衡问题在中国的持续时间最长、程度最严重。
近年来中国出生性别比失衡的水平有所回落,但仍高于正常范围,甚至在一些地区还有反复,即便在生育政策放宽后仍未恢复正常,这说明了这个问题的复杂性。针对目前社会上围绕中国人口出生性别比失衡、人口性别结构失衡及其社会经济后果的讨论,有必要重新认识中国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问题及其根源。本文回顾了中国人口出生性别比失衡的主要特征和影响因素,以及中国在认识和应对出生性别比方面的曲折历程,提出只有实现全面的性别平等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对此仍需要付出持之以恒的努力。
一、中国人口出生性别比变化趋势:1980—2020年
(一)出生性别比失衡的变化与孩次特征
人口的性别比是描述人口性别结构的指标,以100名女性对应的男性人数表示。中国社会历来男性人口多于女性,1953年第一次人口普查时总人口性别比为107.56,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时为106.30,2020年第七次人口普查时为105.07。由于老年人口死亡率的性别差异,随着年龄的推移女性人口会逐渐多于男性,而65岁以前各年龄组人口均为男性多于女性。因此讨论总人口的男性人口与女性人口之差缺乏实际意义,需要聚焦不同年龄段的性别结构。在不考虑迁移的情况下,出生性别比对人口的性别结构有决定性作用。出生性别比是指某年新生婴儿的性别比,一般以当年0岁人口性别比近似表达。在自然生育的状况下,出生性别比应当在一个比较稳定的小范围内波动,即103~107之间。由于男婴死亡率通常高于女婴,因此1岁以后的性别比会接近100,男女人数基本平衡。
中国的生育转变发生在相对较短的历史时期内,生育水平在20世纪70年代急剧下降,从一对夫妇平均生育6个孩子下降到3个孩子以下。当生育模式从无孩次控制快速转变为晚生、少生、生育间隔拉长后,基本完成了以生育数量和生育时间为标志的转变,而性别维度的转变则严重滞后。中国的出生性别比失衡现象于20世纪80年代出现在生育率下降起步较早的东部沿海地区,此后逐渐向全国蔓延,至今已持续40余年。
中国家庭追求子女性别理想结构的实践由来已久,其主要表现是追求至少有一个男孩。分析中国20世纪70年代妇女生育和避孕的信息,可以发现明显的生男偏好,即已有男孩的妇女避孕率高于仅有女孩的妇女避孕率[1]。不过,这种以多生实现理想子女性别结构的做法不会影响出生性别比。但伴随着生育率快速下降,出现了为达到生男目的而人为干预的现象,从而引发了出生性别比的非自然失衡。中国出生人口性别比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逐渐偏离正常范围,1982年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显示,1981年中国出生人口性别比为108.5,至1990年已升至111.3,且呈现持续上升的态势,2005年达到121.2(见图1)。尽管2010年以后出生性别比呈小幅度缓慢下降趋势,2020年降至111.3,但仍远高于105±2的正常范围。有研究发现[2],2000—2015年间广东省的出生性别比在有些地区下降了,而在另一些地区有所回升,说明出生性别比正常化仍面临挑战。
图1 中国人口出生性别比的变化,1990—2020年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中国社会中的女人和男人》(2004),中国统计出版社;国家统计局社会科技和文化产业统计司,《中国社会中的女人和男人——事实和数据》(2019),国家统计局;国务院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2020年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2021),中国统计出版社。
出生性别比的变化具有明显的孩次特征,虽然在严格的生育政策下存在对高孩次的瞒报漏报,但性别选择性人工流产仍然是这一现象的主因。除了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显示一孩出生性别比为113.7,严重偏离正常范围,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一孩出生性别比为109.8,其他几个年份均在正常范围或略微偏高。而根据1988年全国生育节育抽样调查结果,二孩出生性别比从1983年的107.2陡然上升到1984年的113.3,明显偏离正常范围,三孩及以上孩次的出生性别比自1981年以后则持续偏高[3]。此后二孩出生性别比一路攀升到2000年的151.9,2015年缓慢回落到113.3,但是三孩及以上的出生性别比在1990年以后一直处在超过150的高位。2000年的二孩出生性别比接近1995年的三孩及以上出生性别比的水平(见图1),意味着人为干预的胎次越来越提前。换句话说,此前相当一部分夫妇在第二胎仍等待自然生产男孩,到第三胎或更晚才采取行动人为选择,而2000年前后绝大部分在第二胎就采取行动了。
性别选择性人工流产不仅与胎次有关,也与已有子女的性别有关。没有哥哥姐姐或只有一个哥哥的孩子出生性别比基本在正常范围,有一个或多个姐姐的女胎最有可能被流产[4-5]。只有姐姐的孩子出生性别比异常偏高,有两个姐姐的孩子出生性别比最高;同时,有两个哥哥的孩子出生性别比显著偏低[6-7]。这种现象与其说是歧视女孩,不如说是渴求男孩,或者是期望达到平衡的子女性别结构。
(二)出生性别比失衡的地域特征
出生性别比失衡并不是普遍发生在全国所有地区,而是具有明显的地域特征。20世纪80年代出生性别比异常偏高的现象开始在东部经济较发达的农村出现,在2000年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简称“五普”)之前,这个问题一直被认为是农村问题,绝大多数的相关研究也集中在农村。但是“五普”结果显示,我国城市和镇的出生性别比虽然仍低于农村的121.7,却也远远偏离正常的范围,分别为114.2和119.9。城镇地区的一孩出生性别比为109.4,已经超出了正常的范围,说明在城镇育龄夫妇中,第一次生育就有选择胎儿性别的倾向。鉴于城镇生育水平普遍低于农村地区,这种选择的提前与生育水平下降和低位稳定是相对应的。这种变化也可能与“五普”对城市居民的重新界定有关(当时首次在城市居民中包括了流动人口),例如对北京市出生性别比的深入研究发现,城市常住居民的出生性别比在正常范围稍有偏高,而长期在京居住的外来妇女中出生性别比异常偏高[8]。根据居住地统计的城镇化不足以在短时期内对这个问题有显著影响。
人为选择出生婴儿性别的现象在城乡都存在,说明出生性别比失衡与传统文化习俗和价值观念密切相关。从县(市)层面可更为清晰地显示出生性别比偏高的地域分布特征。应用地理信息分析方法对1982年、1990年和2000年县域数据的分析[9],显示了出生性别比失衡的地域特征以及20年间的变化,出生性别比失衡的热点从1982年的163个县(市)转移增长至2000年的254个县(市),呈现出跨省域集聚、集中在中东部地区、热点区域连片分布以及省内零散分布的特点。这种连片集聚的分布体现了相同文化及传统习俗的地域特征,省内差异往往非常大,存在一个地区的出生性别比严重偏高,另一个相邻地区却几乎正常的现象。
分行政区划制定的生育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对出生性别比失衡起到了推动作用。对2000年出生性别比失衡影响因素的分析发现,除了现有子女数量和性别、户口性质以及受教育程度等社会特征外,生育政策对出生性别比失衡有直接影响,更为严格的生育政策与二孩及以上出生性别比偏高显著相关[10]。广东农村生育政策收紧带来的出生性别比上升为此提供了一个例证[11]。
虽然在少数民族中执行的生育政策较为宽松,但是一些少数民族的生育率也先后呈现出与汉族相似的下降趋势。2000年以后,在出生性别比一向正常的少数民族当中,随着生育率下降至更替水平之下,也出现了与汉族相同的第二胎出生性别比升高的趋势,尤其以居住在贵州、湖南、广西、湖北、云南等西南地区的侗族、土家族、瑶族、壮族、哈尼族、苗族等最为严重[12]。
出生性别比失衡的变化趋势和地域特征,说明这个问题与生育率下降密切关联,即生育挤压推动了出生性别选择,也揭示了这个问题具有深远的文化和历史根源。由于当前中国的低生育率已经持续了很长时间,其与生育政策已无紧密关联,因而近年生育政策的调整,对于缓解出生性别比失衡的作用可能极其有限。
(三)出生性别比失衡的直接后果
出生性别比失衡导致的青少年性别结构失衡,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婚姻挤压,即因为适婚年龄男性数量大大超出女性,一部分男性会难以找到配偶。虽然中国历来存在不同程度的区域性人口性别失衡和婚姻挤压问题,但20世纪80年代以来持续数十年的出生性别比严重失衡、女性保持“上嫁”的婚姻习俗和人口流动的活跃,将会加剧某些地区的婚姻挤压程度,导致更多农村男性推迟成婚或终身失婚。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推算,30岁以下人口性别比严重失衡,15~19岁、20~24岁和25~29岁的性别比分别为116.1、112.5和110.3(1)参见《中国统计年鉴2021》表2-17,中国统计出版社。。21世纪以来,主要集中在中部、南部、西北和西南等内陆地区的男性婚姻挤压,逐渐向沿海等相对发达地区扩散;随着高出生性别比队列陆续进入适婚年龄,未来男性婚姻挤压现象将持续加重[13],受婚姻挤压影响的男性规模将以数千万计。
农村大龄未婚男性在难以摆脱的婚姻困境之下,面临着生活支持与生活福利方面的现实问题,尤其是未来他们面临着更高的老年独居风险和更严重的养老问题。更有甚者为了摆脱自身困境而采取非正常手段,将导致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如骗婚、换婚、买卖婚姻或强制性婚姻和买卖人口等,严重损害妇女儿童权益。严重的婚姻挤压将会带来不可忽视的人口、社会、经济和文化影响,构成中国社会的世纪问题。尽管有些地方政府采取积极措施帮助男性青年解决婚姻问题,还有学者建议放宽对跨境婚姻的限制,但是适婚人群性别结构的严重失衡所导致的数千万“缺口”已是事实,这一缺口很难完全填补。相当规模大龄失婚男性人群的长期存在,是不可回避的社会现实。
二、出生性别比失衡的影响因素
出生性别比失衡问题并非中国独有,其他一些亚洲国家或地区在生育率下降至更替水平后也出现了这个问题。出生性别比失衡是在生育子女数减少、存在强烈生男偏好且具备容易获得的技术手段的地区所共有的现象[14]。尽管也有研究显示性别选择有追求“儿女双全”的倾向,即没有儿子的选择男孩,没有女儿的选择女孩,但主导趋势还是对男孩的偏好:至少要有一个男孩。出生性别比偏高是在强烈的生男偏好下,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选择胎儿性别造成的后果。在现代生殖技术较易获得且难以管控、生育率普遍处于低水平的社会中,生男偏好是问题的根源所在。
生男偏好是中国上千年传统文化和观念的积淀,形成了社会、家庭和父母对男孩女孩的不同期望和态度,也与传统家庭中的男女分工密切相关。在家庭和社区层面,父权制的制度安排和村落文化的趋同压力是影响生男偏好的主要因素,从观念或现实考虑的家庭需求亦不容忽视,而个体层面的观念形成与转变则受多种因素的共同影响,尤其与女性遭遇的性别不平等经历有关。
(一)制度安排与村落文化
李慧英通过在出生性别比严重失衡地区和问题已经基本解决地区的调查和分析[15]指出,历史悠久、根深蒂固的父权制是出生性别比失衡且难以扭转的根本原因。具体而言,父权制中的从夫居婚居制度、父子相承的财产继承制度、父子相传的姓氏继承制度,是驱动生男需求的三大要素。改革开放前建立的社会主义制度将私有财产转化为国有财产和集体财产,城市建立的医疗和退休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的五保户制度和合作医疗等,将完全由家庭承担的医疗和养老职能部分转移到社会,这些在社会保障和经济方面的举措大大削弱了家族势力。党和国家提倡婚丧嫁娶新风俗的同时摒弃旧风俗习惯,将大量带有性别歧视色彩的传统习俗封入“冷冻期”,但并没有从性别平等和妇女权益的角度对这些传统习俗进行深入的反省和清理。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其他方面的变化,一些传统习俗“解冻复苏”,家庭父权制随之活跃和强化,并在农村演化为集体父权制。集体父权制体现在形成生男偏好的村落文化与趋同压力、村民资格和资源分配等方面。传统的婚丧嫁娶习俗时刻警示一个没有男孩的家庭会遇到的困境,农村妇女在这种社会环境中感受到强大的生男压力;而村民资格和资源分配则强化了从夫居和依靠儿子养老的制度安排,且这些制度安排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公共管理政策的默认。“由于正式制度的不作为,非正式制度往往发挥着不容忽视的作用,导致了强烈的性别偏好和结构性的性别失衡。”[15]
出生性别比失衡地域分布的连片集聚特征,明显与文化习俗密切关联。多年来中国不同地区出生性别比的变化(或不变),说明如果父权制的制度安排和村落文化没有实质性的改变,将难以实现出生性别比正常化。近年来各地城镇化快速推进,不少农村地区虽然在行政区划上被纳入城市,但依然延续了原有的村落文化,并未改变维系生男偏好的社会环境。因而,经济发展和城镇化并不会自然解决出生性别比失衡问题。
(二)家庭需求
生男偏好也是为了满足家庭需求,且家庭的利益往往优先于个人利益。按照传统习俗,男性和女性在社会和家庭中都有固定的角色。儿子和女儿在家庭中的角色不同,比如传宗接代、养老、代表家庭参加社会活动和仪式等。虽然女儿在家庭中的大部分职责可以由儿媳分担,儿子的很多角色却难以由女婿替代。楚军红[4]在中部农村地区的调查发现,传宗接代是农民富裕后生儿子的主要考虑。只有在子女的家庭角色发生根本性的改变,或者子女承担的责任由社会或其他方面承担之后,才有可能弱化对儿子的强烈需求。
农村家庭对养老兼有物质和精神的需求。21世纪以来,农业现代化的加速和农村养老保障机制的建立与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农村家庭对男性劳动力和养儿防老的需求。不过,女儿虽然能满足老年照料方面的一部分精神需求,但是难以解决老年照料的很多实际困难。加之农村养老保障尚处于较低水平,使没有儿子的夫妇对自己老年生活有强烈的不安全感。对男孩的偏好关系到社会、经济、精神和文化方面的家庭需求,尤其与传统习俗和观念相关,难以在短期内彻底消除。要弱化家庭对男孩的偏好,需要优先解决农村无儿家庭的实际困难,尤其是老年照料等问题。
(三)个人生育观念及其转变
多年来对育龄群众生育意愿调查的结果显示,大部分育龄夫妇的理想子女数量和性别结构是一男一女,对子女的性别选择实际上是在有限的生育数量之下力求性别的平衡。不过有些夫妇更可能接受没有女儿的现实,而在不可能实现儿女双全的条件下,保证至少有一个男孩则是底线。育龄夫妇的生男偏好受到多种因素的共同影响,包括社会环境、经济发展、家庭需求和个人观念等,这些因素既对生男偏好有独立的影响,各部分之间也有相互联系,这些相互的作用直接或间接影响家庭的生男偏好,最终导致偏好最强的那部分夫妇采取人为选择性别的手段达到特定的生育目的。不过,性别偏好并不一定导致性别选择性人工流产,如对欧洲24国的调查结果发现[16],老年贫困风险偏高或性别平等水平较低的社会,更有可能存在生男偏好,而夫妇对子女性别结构的偏好与是否生第三个孩子密切关联,也就是说通过生更多的孩子来满足生男偏好。但尚未见国内有聚焦从性别偏好到决定作性别选择性人工流产的研究(即不愿多生),因此很难确定满足生男偏好主要做法的构成。
生男意愿在某些人当中可能更为强烈。有研究发现[17],妇女在生命历程各阶段的经历积累与其生男偏好有关,经历过性别不平等的妇女更可能具有生男偏好,包括在成长阶段感觉到父母重男轻女,在受教育阶段经历过或听说过教育不公平的问题,在就业时遭遇过性别歧视,在婚姻中存在不公平的家务劳动分工或遭受过家庭暴力,以及遭受过性骚扰或经历过基于性别的不平等财产分配和继承事件。这种一生经历的积累难以抹消,且有可能逐渐增强。这意味着生男偏好并不局限于生育环节,要削弱生男偏好,需要在社会各领域全面实现性别平等。
随着社会进步和时代变迁,对子女性别的偏好在年轻一代逐渐弱化。2010年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发现,八成以上的受访者认为“因生女孩被人瞧不起”是性别歧视[18]。回顾中国近40年的152项与生育意愿有关的调查结果[19],可以发现生育意愿的性别偏好总体呈弱化趋势,生男偏好和生女偏好都逐渐弱化,不过相对于生女偏好来说,生男偏好的弱化较为迟缓。
三、对出生性别比失衡的认识与应对
从认识到出生性别比失衡的问题及其严重程度,到21世纪以后针对该问题的综合治理经历了相当长的时期。20世纪80年代以后由于中国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改善,作为诊断手段的B超机在中国城乡被普遍使用。应用B超机分辨胎儿性别后,一部分妇女会因胎儿不是自己满意的性别而选择终止妊娠。因此,国家首先采取的应对措施是严禁利用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性别选择性人工流产。1986年9月卫生部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曾联合印发《关于不得任意进行胎儿性别预测的通知》,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性别选择性人工流产;1989年卫生部印发了卫医字(89)第13号《关于严禁用医疗技术鉴别胎儿性别和滥用人工受精技术的紧急通知》;1993年卫生部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再发通知重申了严禁进行胎儿性别预测[20]984。但是当时对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和复杂性明显认识不足。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于1986年6月召开了全国人口性别比问题研讨会,研究和讨论人口性别比的现状,计划生育与性别比的关系,以及进一步研究的设想和建议[20]708。会议讨论后认为,中国人口出生性别比历来偏高,在108左右,全国多数地区的0~4岁婴幼儿性别比是正常的,一些地方有不同程度的偏高,主要原因是统计不实、家庭照顾不周造成女婴幼儿死亡率偏高,还可能有其他原因。“总的看来,我国总的性别比是符合中国国情的,目前和可以预见的未来都看不出有严重失衡问题。”同时会议也提出对可能出现的个别地区出生性别比失衡的超前措施,包括严格法制,不准为孕妇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加强思想教育,发展经济,促进社会保障事业,加强人口统计工作,提高妇女地位,抓紧抓好计划生育工作。
随着1988年全国生育节育抽样调查完成和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的发布,出生性别比失衡态势渐趋明朗,这一问题受到政府主管部门和国内外人口学者的关注。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进一步揭示了问题的真实性和严重程度。中国知网(CNKI)以“出生性别比”为主题词的核心期刊文章,自1992年至2021年有六百余篇,2004年论文发表数量突然从此前的每年十多篇增至近40篇,发表高峰期为2004—2008年,学界研究该问题的热度反映了对出生性别比问题的认识过程。20世纪90年代的讨论主要集中在出生性别比失衡的程度。当时对生育率下降至更替水平之下持怀疑态度,普遍认为是出生瞒报漏报造成了生育率降低的假象,而瞒报漏报更多的可能是女婴尤其是二胎女婴。多数研究分析了出生漏报对出生性别比偏高的影响,在估计了女婴漏报之后的出生性别比失衡程度会有所降低,例如有研究认为20世纪80年代的出生性别比失衡至少有二分之一到四分之三是漏报女婴造成的[21]。至于国际上一些学者认为出生性别比失衡是由于溺弃女婴的说法,国内研究都认为可能存在个别案例,但不是普遍现象,不足以导致明显的出生性别比失衡。
尽管对出生性别比失衡的程度有不同的认识,但学界一致就生男偏好在生育率下降后的凸显提出了警告和建议,当夫妇理想的家庭规模在缩小的同时还保持着对儿子的偏爱,反映了重男轻女、歧视女孩和妇女的社会问题,需要高度重视这个问题及其后果。有学者[22]根据亚洲其他国家或地区出生性别比失衡及应对的情况,提出政府明令禁止非法产前胎儿性别鉴定是完全必要的,但解决出生性别比失衡的关键在于改变那种重男轻女的生育文化和产生这种生育文化的社会经济环境,提高妇女地位,而不应把产前性别选择的技术视为“祸根”。不过,综合治理出生性别比失衡的政府行动直到21世纪初才真正开展。
2003年,相关部门选取了出生性别比最高的24个县区,开展了旨在治理偏高的出生性别比、改善女孩生活环境、促进性别平等的“关爱女孩”专项行动[23]。基于试点的成功经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人口计生委等12个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广泛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行动计划》,将“关爱女孩行动”扩展为全国性的战略行动和公共政策。此外,中国政府针对出生性别比失衡问题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政策和法规,如直接禁止产前性别鉴定和性别选择性人工流产的法律法规,包括《母婴保健法》(1994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计划生育法》(2002年)、《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03年、2006年)、《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2006年)等,促进性别平等的相关法律法规则旨在各领域推动性别平等,从根源上消除生男偏好。国内主要研究机构积极参与了出生性别比治理的项目和研究,国际机构和民间组织也积极参与或支持了治理项目的开展。联合国人口基金驻华代表处曾组织学者对中国出生性别比失衡问题和推动其正常化的政府努力进行了系统回顾(2)参见联合国人口基金驻华代表处政策简报《推动中国出生性别比正常化》,https://china.unfpa.org/zh-Hans/publications/联合国人口基金驻华代表处政策简报:《推动中国出生性别比正常化》。。
不过,面对多年形成的生男偏好尤其是根深蒂固的主观意识,出生性别比失衡的治理很难在短期内奏效。从全国数据看,出生性别比失衡虽有所缓解,但尚未回落到正常范围。有学者以个体行为的形成及改变机制为理论框架,研究了治理出生性别比偏高的公共政策体系[24],认为当时出生性别比失衡治理效果仍不明显的根源,在于政策体系的出发点是集体理性,而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个体理性,政策的失效集中反映了两者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建议治理出生性别比问题的政策体系应当从“控制导向”转变为“支持导向”。此外,出生性别比严重偏高的地区,也是家庭对男孩需求最强烈的地区,对育龄妇女生男孩的压力也最大。以行政管理为主的控制性措施并没有减轻社会和家庭生男偏好对妇女造成的压力,而是形成两种力量在妇女身上的较量,不可避免地影响到妇女的身心健康,无形中又给妇女增加了一重压力。
针对不同层面影响生男偏好的因素,有些干预项目以社区与家庭为干预基本单位,在宏观层面引入性别主流化策略,在社区营造性别平等的文化环境,在家庭层面提高妇女的经济地位与家庭地位,促进家庭平等的性别分工,通过多元治理和支持性家庭政策改变产生生男偏好的文化和制度,获得明显成效(3)参见联合国人口基金驻华代表处《应对性别选择和治理出生人口性别失衡项目案例》,https://china.unfpa.org/zh-Hans/publications/191001。。
不过,迄今为止,生男偏好导致的出生性别比失衡并未引起全社会应有的关注和反思,地方政府也对此问题及其根源缺乏足够认识,而对其导致的婚姻挤压问题却热议不断。当“五普”结果揭示我国出生性别比失衡的严重性之后,媒体的各类报道中热议出生性别比失衡会导致将来有多少男性找不到配偶,而对问题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却避而不谈,难免对大众产生误导。例如2005年对网络文献的搜索和分析发现,在1930000篇有关性别比问题的网络文章中,只有14.8%提到“性别平等”,4.1%提到“女性权益”[25],说明当时对出生性别比失衡问题的讨论缺乏性别视角,未能从性别平等和妇女权益角度出发深究问题根源。2021年5月国家统计局公布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后,又引发了与十多年前类似的一波讨论,遗憾的是聚焦问题根源的讨论和反思仍十分有限。
四、小结与讨论
回顾中国出生性别比失衡的起源,发现和认识问题的过程,以及国家开展治理行动的历程,集中体现了人口变化及其影响因素和影响机制的复杂性,以及针对问题实施政策干预的局限性和滞后性。在治理出生性别比过程中存在的注重管理和控制的做法,体现了对这个问题认识和处理的简单化倾向。出生性别比失衡的根源是社会问题,是妇女社会地位低下和男性具有不可替代的家庭角色两类问题的综合后果。尽管中国目前的生育政策已经逐步宽松,但当前的低生育率和低生育意愿却并未随政策变化有明显改变;从生育意愿的变化趋势看虽然生男偏好在逐渐减弱,但不可忽视一些地区仍存在强化生男偏好的风俗习惯,且具有代际传承的特点。相对于生育率下降,实现平衡的出生性别比要更为不易且过程漫长。尽管近年来出生性别比有回落的趋势,但真正解决这个问题还需要更长时间。
出生性别比偏高是在强烈的生男偏好下,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选择胎儿性别造成的后果。而育龄夫妇的生男偏好是社会环境、经济发展、家庭需求和个人观念等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这些因素既对生男偏好有独立的影响,各部分之间也有相互联系。出生性别比的问题之所以难以解决,是因为影响因素是相互交织、相互作用的,很难将它们分割处理。因此,要解决问题就需要从多方面入手,如果只解决一个问题,其他方面的影响因素没有改变,则不会产生显著的效果;如果所有的因素都在朝着弱化生男偏好、促进性别平等的方向变化,将有利于问题的尽快解决。因此,对出生性别比偏高的治理只有采取综合措施,同时改变各种因素的影响,包括改变父权制的制度安排和村落文化以及提供家庭所需要的支持。在这些因素中,有些因素可以在短时期内通过干预改变,有些则需要相当长的时间才能改变。中国治理出生性别比的历程说明,仅靠控制手段难以奏效,当前科技更为发达、性别选择手段更易获得,行政控制则更难以有效落实。妇女个人和其丈夫是生育的最终决策者,治理出生性别比失衡应针对个人和家庭,采取促进性别平等和支持女性发展的家庭政策,从而减轻母亲的生男压力,为女孩成长和女性发展提供有力的家庭环境,培养弱化性别偏好的生育文化[26]。
从长远看,长期持续的出生性别比失衡将会影响整个社会的协调发展,使全社会付出代价,包括婚姻挤压及其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性别不平等和妇女权益保障的缺位。在婚姻挤压下对妇女权益的侵害和基层对此问题的容忍,亦源于农村社区中观念上的性别不平等和对尊重妇女权益缺乏认识。治理出生性别比偏高和制定应对其后果的策略,应从性别平等和妇女权益保护出发,政府、社会团体、社区和民众都需要参与进来,形成合力,采取综合措施实现政府主导的多元共同治理。
为了突破出生性别比正常化的“瓶颈”,需要针对问题根源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首先在社区层面,瞄准形成生男偏好的社会环境和村落文化,挑战“集体父权制”的合理性,反思和改变性别不平等的民俗村规,在社区营造性别平等的文化环境,制定和实施有利于消除生男偏好的村规民约等,真正尊重和保护妇女权益。其次在家庭层面,要了解家庭需求,增强女性能力,采取促进性别平等和支持女性发展的家庭政策,在家庭层面提高妇女的经济地位与家庭地位,促进家庭平等的性别分工,减轻母亲的生男压力,为女孩成长和女性发展提供良好的家庭环境,培养弱化性别偏好的生育文化。最后在社会层面,需要大力倡导宣传性别平等文化、消除女性性别歧视文化和弱化生男偏好生育文化,保护女性受教育权利、平等就业和同工同酬权利,依法治理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和现象。
此外,为了应对出生性别比失衡的直接后果,应加快建立给予农村大龄未婚男性社会支持的系统化的社会政策体系[27]。农村大龄未婚男性问题将会长期存在,并对社会经济发展全局具有长远且重大的影响,国家亟须提升应对该问题的社会政策体系的系统化水平。建设和完善农村大龄未婚男性社会支持政策体系是着眼于应对当前及未来农村婚姻家庭问题的重要举措,将有助于农村晚婚与失婚大龄男性的生存、生活与发展,有助于农村社区的婚姻与家庭稳定,也有助于全社会的安全、和谐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