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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广西安平土州地权形态管窥

2022-05-05孙剑伟

昆明学院学报 2022年2期
关键词:土官粮田安平

孙剑伟

(广西财经学院 新闻与文化传播学院,广西 南宁 530007)

无论是研究广西土司社会的经济结构还是社会结构,都需要对土司社会的地权形态进行深入研究。20世纪50年代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大新县土司调查资料把土司地区的田产按照占有情况“分为官田、民田两种”[1]79。这种宏观的分类方式为以后的多数研究者所接受。粟冠昌把清代广西土官地区的田地从使用权的角度划分为官田、目田、役田和民田四类,并进而从“从所有制上”归纳为两大类:“一是封建国家的公有田产(土官膳田);一是私有田产。”[2]韦顺莉认为:“土司地区的土地,如果从经营者来看,大体可分为官田和民田。官田包括了土司的直营地、官族田、土目田、役田。民田是农户的私田,有如粮田、城田、造田等。”[3]澳大利亚学者Jennifer Took认为,土司社会并没有明确的法律制度界定土地所有权,因而赞同根据田产的占有和使用情况分类,并据此将安平土州的田产分为官田(包括庄田、官族田、役田)和民田(包括村庄集体田地、农民开荒田地、买卖获得田地)两大类。[4]以上关于广西土司社会土地的分类主要是基于静态观察,对地权的交易流转较少关注,对具体的田产类型缺乏深入考察。罗树杰的相关研究则开辟了新的蹊径,其以公开出版的清代广西土司地区的田地契约文书(这些文书的主要采集地为大新县,尤以安平土州旧地最为集中)为史料,分析了土司田地契约文书的类型,将其分为田地执照申请书、土官颁发的田地执照、卖田申请报告、田地买卖契约、田地典当契约五大类。[5]罗树杰还讨论了土民田地所有权的确认方式,指出通过颁发田产执照收税是土司搜括民财的一重要手段[6]。此外,罗树杰还研究了土司地区地权的转让问题,认为地权的转让者主要是贫困农民,进而否定了以往盛行的改土归流前土官大量出售田地之说[7]。罗树杰的研究基本厘清了清代广西土司地区(以大新县为中心区域)田地契约文书的性质、地权的确认方式等问题,其对改土归流前土官大量出售田地之说的否定也颇有见地。因为有关史料相对比较丰富,关于清代安平土州地权形态的研究才有可能深入下去。

一、役田的典卖与相关问题

役田属于官田的一种。从具体名目来看,左右江地区各土司境内的役田有数十种之多,如安平州境内的役田有挑水田、坟田、马草田、抬轿田、赶鸟田、柴田、石匠田、洗衣田、竹器田、解匠田、煮粽田、看猫田等12种名目。[1]31关于役田的来源和性质,研究者称:“早期土官把境内生产条件较差、比较分散而不易管理的土地,由各村屯农民领种,当时这些田地产量很低,难以提供较多的粮食可供土官剥削,只能榨取少量的赋税和实物贡纳;而把自己的大量需要,由种田的农奴以苦役的形式支付,称为“番役”。因此这些田被统称为“那番”——即役田。世代领种役田的农民,同时承担了固定的劳役和贡纳,形成了比较稳定的耕作权,可以父子相承、转让、典当和买卖。由此,这些土地的所有权便具有土官所有和农奴耕作的二重性。”[1]30-31

这里关于役田来源的解释显然属于推测,未必可信。关于役田承种者拥有比较稳定的耕作权,可以父子相承和典当的说法,有相关史料可以佐证。至于役田可以买卖的观点,值得商榷。

役田可以买卖,这一说法的主要依据是乾隆十三年(1748年)安平州土官颁发的一份田产执照:

安平州正堂李 为转给田照事

民农桃禀称:“因民堂兄农高,原充北城内丁役田一召(三亩),于去年五月内亡故,无嗣。本年二月内民叩垦(1)垦,当作“恳”,笔者注。蒙恩准民顶充在案。奈因民堂兄农高在日,将役田向该村管田吴口典卖,取七色银一十七两正。今民顶充明白,不意本月蒙恩怜准,将内丁谢纳。但今民兄农高所典卖之田价银两,民情愿每年纳利谷四斗,其(余)准民陆续赔还。恳诚(2)诚,当作“减”,笔者注。作城田一子(三亩),即当遵例谢名谢田普丝银六两、印色普丝银伍钱正纳堂谢案”等情。据此,除批准外,合行准给。为此,照给农桃收执。自给之后,尔宜遵照后开田名管耕,永为尔业,类众上番供役可也,须至执照者。计开北处(城)那马田一子,递年纳普丝银叁钱伍分正。右照给北城巴贺村农桃收执。

乾隆十三年七月 日[1]45-46这份执照反映的历史事件经过大致如下:乾隆十二年五月,安平州北城巴贺村村民农高亡故,无嗣,遗下“内丁役田一召”。次年二月,经安平州批准,由农高堂弟农桃继承这份役田。但随即发现,这份役田以前被农高典卖给了“该村管田吴口”。同年七月,州官准许农桃赎免“内丁”的劳役。农桃随即照办,向州官缴纳“普丝银六两、印色普丝银伍钱正”,以此为代价换取州官同意把这份役田“减作城田”,并颁发执照,此后每年要向土官“纳普丝银叁钱伍分正”。为了保住这份田地,农桃还必须向该村管田吴口赎回典权,“每年纳利谷四斗,其(余)准民陆续赔还”。关于这一事件,因为缺乏相关材料可供参考,其来龙去脉和相关的历史背景都不够清晰。据大新县土司历史社会调查资料,役田所附带的劳役具有强制性,土官通常不会轻易豁免。在这个案例中,农桃为了获得这份田地,付出了很大代价,恐怕并非心甘情愿。按理说,当事人农桃和农高只是堂兄弟,两人很可能没有同居共产的关系,不应该继承这份“遗产”。土官同意农桃赎免“内丁”的劳役,恐怕也是以此作为妥协手段,让他接受这份役田,这样土官就可以稳妥地得到赎免劳役的银两,以后还可以年年收税。事件的关键之处在于,农高典卖役田的行为在其去世后造成了一个困局:谁来赎回这份被典卖出去的役田?土官的权益如何保障?土官肯定会感到此事处理起来比较棘手,最好的办法就是找到农高的某位亲属来承担农高应当承担的义务。这可能是这一事件的深层背景。

尽管存在役田被“典卖”的例子,但这种“典卖”本质上是“典”,而不是“卖”,不能证明役田的耕种者对此田地有最终处分权。甚至可以怀疑,这种出典役田的行为是否合乎土司地区的法律和惯例。从清代安平土州境内的田地交易文书来看,买卖田地的契约都会写明“卖”或“永卖”,而不会写上“典卖”的字眼。相反的是,个别典当田地的契约却使用“典卖”的字样,如同治元年(1862年)的《农秀隆当田契约》[8]72即是如此。

在安平土州,典当役田的文书并不多见,但也并非孤例。以下是清乾隆年间安平州的一份役田典当契约:

《王班典当田契约》

立约典当田人王班,系西化埠美村居住,因为急中无钱使用,父子商议。不已,愿将本分役田,土名那都四片,坐落□□处,凭中问到中化那隆村黄干处,取出铜钱四千文正,即日亲手领钱回家应用。两面言定:其田随约两交明白,每年自耕自割,于作花利。不论近远,钱到田出,钱主不得阻畱(留),亦不得盗卖。如有别卖者,钱主任执出文约投赴官陈告,甘罚无辞,仍旧将其田交与钱主是实。今恐无凭,人心难信,立约存照。天里(理)仁心。

王班立约

请人依口代笔

乾隆六十年三月十八日[8]40

此外,还有嘉庆十三年(1808年)的《农吉典当田契约》[8]43和嘉庆十六年(1811年)的《黎聪典当田契约》[8]45反映的也是安平土州役田典当的史实。这三份契约格式相当简单,连中保人都没有。根据现有的史料,还难以判断这些交易活动是否属于“私相授受”。不过,这些史实确实反映出,至迟到清中期的时候役田的耕种者对这些田产已有一定程度的实际控制权。这种控制权是否已发展为习俗认可的“永佃权”“田面权”,因相关史料太少,难以遽下结论。

役田的起源至迟可以追溯至宋代,当时左右江土官拥有大量的奴婢。王安石《论邕管事宜》一文说:“(洞酋)有因攻打小獠,以半布博买,有因嫁娶,所得生口,以男女相配,给田与耕,专习武艺,世为贱隶,谓之家奴。”[9]范成大在《桂海虞衡志》中称:“(洞酋)既各服属其民,又以攻剽山獠,及博买嫁娶所得生口,男女相配,给田使耕,教以武伎,世世隶属,谓之家奴,亦曰家丁。”[10]从“以男女相配,给田使耕”来看,显然有些奴婢被投入到了生产领域,有一定家庭经济基础,但他们的身份仍然是“家奴”。这些家奴的生存状态和后世耕种役田的这些“农奴”的生活状态差别并不大。

二、城田的性质和起源

有关清代安平土州的田地契约文书主要见于公开出版的壮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广西少数民族地区碑文契约资料集》,类型有田地执照申请书、田地执照、田地买卖契约、田地典当契约等,共计131份。大部分文书所涉及的田产类型是“城田”,这一点很引人瞩目。就笔者管见所及,只有安平土州境内存在“城田”。所谓的“城田”,分为上城田和下城田,“区别在于前者免夫免贡纳;后者不再免役,由买田者承役”[1]43。关于“城田”的来源和性质,调查资料中并没有说明。罗树杰认为:“上城田是是土司分给官族经营的私田,下城田则是一般农奴耕种的役田。”[6]51此说值得商榷。

首先分析一下“下城田”与役田的关系。从上文所引乾隆十三年田产执照来看,农桃继承的城田既要纳税,又要承担一定的夫役,显然是下城田。但下城田附带的税收和夫役肯定要比役田附带的劳役轻,否则农桃就没必要花钱赎免劳役、请求土官把役田“减作城田”了。土官给农桃发给田照这一事实本身,就是对农桃拥有这块城田产权的确认。田照中“永为尔业”一语,恐怕不能理解为套话。相反的是,就笔者所掌握的材料来看,没有土官给役田颁发执照的案例。下城田属于民田,它所附带的夫役本质上是官府摊派的差徭,与役田附带的劳役(地租)在性质上完全不同。

下城田可以自由买卖,这一点也说明下城田的产权完整性明显优于役田。乾隆十七年(1752年)年五月,安平州农村赵卑、赵二“永买得州城南街李恒贞下城田一子(三亩)”,并于该年六月获得安平州正堂颁发的田产执照。[1]45这一事实清楚地表明,下城田是民田,可以永买永卖,对这类交易官府也是认可的。

安平土州嘉庆十二年(1807年)的一块关于革除各种陋规的碑刻,也可以为理解役田和下城田的关系提供重要参考。碑文中有“排役田归城,勿许妄行复谢”[1]46-47的条文。根据上下文判断,意思是说,如有人要赎免役田附带的劳役、转变为城田,不许重复收费。这一条文后面还有“城田免番,勿许妄行复谢”“城田一召,当堂谢纳,上下免番夫役,备银十三两正”等规定,[1]46-47可见“排役田归城”一语中的城田指的是下城田。据此碑文内容可知,下城田可以简称为“城田”,下城田的价值优于役田,不应把下城田视为役田。

至于“上城田是是土司分给官族经营的私田”的说法,并无直接证据。相关文书中确实有土民购买“膳田”的记录[8]10-12,而“膳田”属于官田的一种,并非私田。从乾隆五十二年(1787年)的《赵有成田产执照》[8]10的内容来看,土民买得膳田并过户后,就登记成了下城田,必须交钱“免番”(免番即免除差徭的意思)才能转变为上城田。由此可见,膳田和上城田在“免番”这一点上是相同的。但官族耕种的土地不可能都是膳田,没有资料可以证明官族经营的私田一律“免番”。

以上所引执照和碑文表明,役田和膳田都是城田来源的一部分。考虑到土司地区役田的数量十分有限,土官也不会轻易允许赎免役田附带的劳役或差徭,而膳田通常也不会轻易买卖,因此二者不会是城田的主要来源。表明城田源自役田和膳田的契约文书非常少见。大量的契约文书并没有载明城田的来源,这些城田源自土民自垦地的可能性非常大。

清代广西土司通常把衙门驻地称为“城”,安平土州城田这一名称的起源大概与此相关。城田的本意应该是指土司衙门附近的田地。更确切地说,城田指的是官田和粮田之外的私有土地。因为官田和粮田的名目由来已久,也是各种文书档案中的常见名词,无须更改。登记城田(私有土地)的原因显然是为了增加税源,增强土司政权对土地资源的控制能力。土司州城一带居住着土官、官族、土目、外来富户、手艺人和客商等,是土司地区的政治和经济中心,人员和财富的流动相对较强,土地交易也会活跃一些。因此,土司政权对未纳税的私有土地的控制正是从州城一带开始做起。“城田”这个名称,大概就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被制造出来的。城田一经土司衙门登记,便需纳税,因而有关城田买卖的契约文书,大多都会载明需要推收的税粮数额以及需要承担的差徭。

随着时代的发展,城田的来源开始变得复杂化。清乾隆时期,广西不少土司地区出现典卖官田的现象,以致引起朝廷的注意和制止。[7]71如果各土司按照朝廷的要求一一追回卖出的官田,势必引起众多无谓的纠纷,但若听任继续买卖官田,则又违反朝廷禁令。为了解决这个难题,土官就开始使用偷梁换柱的手段。所以,当土民从官族那里买了膳田之后,交割之后就登记为城田,显然规避了买卖官田之嫌。这在前引乾隆五十二年(1787年)的《赵有成田产执照》中就已经很清楚地反映出来了。嘉庆三年(1798年)的一份《谢纳照文》则更加生动地反映了这段历史,节录如下:

窃民于乾隆三十四年(1769年)内,永买得李俯大爷膳田一子,价纹银一十二两五钱,照管耕无异。迨四十九年(1784年)内,奉清理田土,插收其田归公。年中禾稻补给,该化知洞管收。今该知洞宴以田亩,旱涝不愿管收,凭民呈恳谢纳。兹民照例备办,谢名谢田纳,上下城免番并印色共纹银八两正,缴堂请给印照,减作城田一丢,永为民世代恒业。[8]11

所谓“清理田土,插收其田归公”,指的是土官借清理流失官田的名义,把本已卖出的膳田做上标记,追夺充公。这样做虽有堂皇的借口,却不合情理,难以服众。最终的解决办法是将膳田买卖合法化,保障买者的权利,但要求买者付出不菲的代价赎免夫役,并将膳田更改为城田。

这种偷换概念的做法不仅用于官田,还用于粮田。粮田是指需要向朝廷纳税的民田,其名目由来已久,在官方档案中必有专门登记,在土地交易中也会写明“粮田”。只有在特殊情况下,粮田才会变更为城田。相关的文书有两份,一份是嘉庆七年(1802年)的《赵恒望田产执照》[8]12。据这份文书,土民赵恒望从田主李彬、李加(其身份可能是官族)那里买得粮田二召(6亩),经缴纳“免番印色共纹银一十三两”,并向田主“找补”“银一两”后,获得田产执照,原来的粮田更改为城田。这份文书形成的史实细节不详。值得注意的是,这份文书的开头还提及“膳田”,但没有对应的后文,其意不明。文书中有“民买本有亏苦”一语,或许暗示买主买得的膳田未曾办理过割手续,后来被清理充公了。

另一份有关粮田变更为城田的文书是宣统三年(1911年)的《赵国政田产执照》,节录如下:

五处托村民赵国政禀称:民故祖遗下粮田一召……上年曾经民祖投堂,请给谢作上下免番伕役城田,准给印照谢纳在案。因道光年间,地方扰乱,年中遗累粮钱,至成丰年间,先祖太爷清理田产,致收归堂。兹蒙州主大发慈悲,饬民备办铜钱二十五千文,给回原田。民只得遵依备办,伏乞俯准给照,俾民永为世代子孙管业,则感鸿恩无既矣。[8]30

这份粮田本是赵国政家祖产,只因在道光时期的动乱年份里拖欠赋税,至咸丰年间便被土官没收充公,即所谓“归堂”。安平土司于光绪末年被朝廷废除,代以弹压官治理。但末代土官李德普却凭着关系谋得弹压官的职务,在当地继续作威作福。[1]60-61要求赵国政交钱赎回祖产的“州主”应是李德普,他借着免番的名义榨取民财。把粮田改为城田,不仅找到了收费的堂皇理由,也掩盖了土官掠夺民产的历史罪恶。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城田的典卖现象虽然相对集中在安平土州州城附近一带,但也明显超出了安平土州的核心地带“四城五处”,这显然是清中期以来安平土司核心地带和周边地区经济联系愈加紧密、地权交易日趋活跃的结果。

《农班典当田契约》

立约典当田人农班,系陇樚村居住。因为急需,无钱还债。不已,夫妻商议,将祖父遗下六置田一子,坐落本村,大小共六片。先通族内,无人承受。不已,请保凭中问到州城都楼街黎爷讳胜秉处,实取价铜钱一十千正,即日当保亲手领钱回家还债。四面言定:其田随约交与钱主,年中临田观收禾把,冷苗四六,两相承(情)愿明白。此系明卖明买,并非折债等情。田主不敢别卖。无论近远,钱到田出。钱主亦不敢阻畱(留)其田许赎。不许加所有谢纳钱粮。工件一切,系在田主办出,无干钱主之事。倘或年久月深,有生心冒认争夺者,系在约内有名人承当是实,决无反悔异言。恐后无凭,人心难信,为此,立约交与钱主收执为据。或违异言者,任从执出文约,投赴上陈理论,甘罪无辞。仍照约内追给还,不敢违□是实。

证见人堂叔 农兼

中保人同村 方楠

立约当田人 农班

请人依口代笔

嘉庆十三年五月初五[8]42

从格式上来看,这一契约相当规范,证见人和中保人都有,表明这一交易的“光明正大”。从“所有谢纳钱粮。工件一切,系在田主办出”的协议内容可以看出,置田是须缴纳田赋并附带一定夫役的,这样的田地显然属于民田。

再看另一份道光年间的契约:

《李恠卖田契约》

立约永远卖田人李恠,系西化弄斗村住,今因为家道单寒,急中无钱还债,不已,夫妻商议,愿将本分□置田,土名唤那檂扪一片,宽六巴(把),无人承受,凭中问到同化埠新村黎聪处,实出本铜钱七千文,即日亲手领钱回家使用。三面言定:其田随约交与钱主,年中临田管耕,永为世代子孙恒业,父殁子承,兄终弟接。其田日后崩成河海者,不干卖主之事;或田日后变出玉者,田主不敢一田两卖。两家情愿,各无反悔。或有年久月深,或有伯叔同堂反心不足而争占退赎者,钱主任执文约赴上陈理论,甘罚无辞,仍照约内追其田归钱主并无异言。今恐无凭,人心难信,故此立文约一张交与钱主收执存是实。年中纳粮卯钱五十文。

立约永卖田人李恠

道光十年三月十四日[8]54-55

《农班田产执照》

安平州正堂李 为给发执照,以垂永久事。本年七月二十六日,据陇樚村农班呈称:窃民自祖原耕六置田一子,历代管耕,供工以来,毫无有误。奈因年中递送守衙,办项艰辛,兹民呈恳谢纳,减作上下免番田一丢,是以乞叩。

台前,垂怜俯免运送守衙一切,民当遵照例备办纹银六两五钱正,解堂请给印照,永为民业,父殁子承,兄终弟接,赖获管耕。于后稽查有据,咸感洪恩于无既矣。等情据此,除批准外,合给执照,为此,照给农班遵照事理。嗣后上府往左,以及运送守衙一切,暨行准免。如遇兵戈扰攘,仍类众护驾。所有田亩,永为尔世代子孙管守。倘日后故绝,田仍归公。所有田名开列于后,须至执照者。

计开:

北城田一丢,递年纳普丝银一钱七分五厘正。其钱粮婚礼丧礼,仍类众办理毋违。

右照给北城陇樚村农班收执

嘉庆十二年七月二十六日州给[8]14

从这份执照来看,耕种“六置田”的农班是从祖辈继承了这一份产业,同时农班一家也承担了“递送”“守衙”等夫役。“上府往左”,意思应是上府城(太平府)、往左州(安平州命盗案件归左州承审)。农班承担的夫役可能包括往太平府和左州递送公文、押解人犯。这些夫役不仅辛苦,还附带有相当大的责任,所以农班才想办法筹措银两,恳请土官把这份田减作“上下免番田”(上城田)。农班耕种的六置田面积是一子(3亩),更改为上城田后却变成了一丢(1亩半)。如果这一记录没有舛误的话,则意味着清代安平土司境内耕地的实际面积与纳税面积可以是不一致的。

总管农文贵,郎首农文章,花户……[1]54

另一份是光绪二十五年(1899年)的一份执照:

光绪二十五年(1899)十二月初五日[1]55

从以上两份文献来看,龙贺村的木匠田和龙波村的挑水田免除劳役后都成了置田,但每年要“照例纳粮”。这里透露出的历史信息显然和嘉庆十二年的《农班田产执照》大为不同。嘉庆年间农班耕作的置田显然是附带有沉重的差徭的。清末安平土州的置田已经演变成为一种不附带差徭的田产,至少从以上所引碑文和执照来看是如此。这种情况的发生,主要是步入穷途末路的土官想要借“卖夫”之名榨取民财造成的。

太平土州的“勒置田”情况如下:

勒置田 这些田交给附近的百姓种,每年春秋二祭或红白事,调来为土官打杂役。喜村、岜朝、岜零等村群众,服这种杂役最多。如岜朝屯,每天派去二人轮流替土官服役,周而复始。他们身份较内家奴高一些,称为外家奴。[1]82

四、结语

明了广西土司社会的地权形态,方能深入了解广西土司社会的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这方面的研究需要超越笼统的官田—民田的二分法,尽可能对每一具体类型的田地进行专门研究,更需要对某一具体区域进行翔实的个案分析。

役田属于官田,承种者原则上要世代应役,也因此获得了稳定的耕作权。尽管清中期就出现了役田被“典卖”的例子,但这种“典卖”本质上是“典”,而不是“卖”。“典卖”役田的行为并不多见,也未必合法。至迟到清中期,役田的耕种者对这些田产已有一定程度的实际控制权。尚难确定这种控制权是否已发展为习俗认可的“永佃权”“田面权”。

城田的名目只在安平土州境内存在,分为上城田和下城田,前者免役,后者附带差徭。城田可以买卖和典当,产权完整性明显优于役田。城田本来是指土司州城一带的私田,而不包括官田和粮田。城田一经土司衙门登记,便需纳税,因而有关城田买卖的契约文书,大多都会载明需要推收的税粮数额以及需要承担的差徭。随着时代发展,城田的来源开始变得复杂化。役田、膳田和粮田逐渐成为城田来源的一部分,但并不是城田的主要来源。

清代安平土司境内不同类型的田产所附带的田赋和差徭差别是很大的,但这种差别是可以用经济手段改变的。只要田地的耕作者或占有者向土司衙门缴纳足够的费用,就可以更改土地的名目,减少或免除土地所附带的差徭。从积极的方面来讲,这样的土地登记制度为土民改善自身的经济处境甚至社会地位提供了一条合法出路。从消极的方面来讲,这样的土地登记制度为土官搜刮民财打开了一扇方便之门。城田来源的复杂化正是这一套土地登记制度运作越来越不规范导致的结果,它可以用偷梁换柱的方式使膳田的买卖照常进行,它也可以掩饰土官霸占粮田的恶行。这更意味着官田和私田的界限很容易被打破,研究者绝不能被官田—民田的二分法所蒙蔽。由于缺乏安平土州不同时期的土地登记数字,还无法准确评估这一套土地登记制度对该地区地权结构的历史影响有多大。

值得追问的是,清代安平土州的地权形态特点在广西土司地区是否具有代表性?置田虽然见于安平、全茗和太平三个邻近的小土司地区,但总的来说在广西土司地区并不多见。城田似乎是安平土司地区独有的一种田产名目。更重要的是,安平土司地区的土地登记制度显然别具特色,通过赎免劳役可以改变田地的名目和价值,是它最值得关注的地方。期待有更多的个案研究可供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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