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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法》的修改对进城农户土地处置行为的影响研究

2022-05-05李玲玲杨梵安海燕

南方农村 2022年2期

李玲玲 杨梵 安海燕

摘   要:本文利用课题组2020年8月、10月,2021年4月、5月调研得到的549份有效问卷,对比新《土地承包法》修改前后对农户土地处置行为的差异。结果表明:《土地承包法》的修改显著正向影响农户土地处置行为,其他因素如户主特征方面(年龄、教育程度)、家庭特征(家庭总人口数、家庭年支出、农业程度)和土地特征(承包地总数、是否确权是否征地)方面的因素也会显著影响农户土地处置行为。基于此,应加大对农村地区的政策宣传,提高农民对产权认知的水平;积极引导农户土地处置行为的多样化和灵活性,实现土地转让、入股、征用等多种灵活的土地处置方式,建立一个自主完善的土地市场机制。

关键词:新土地承包法;土地处置;进城落户

中图分类号:F321.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2697(2022)02-0004-10

一、引言

土地作为农民重要的资产和生活保障来源,关系到农村的稳定和安全、农民的收入和幸福以及未来乡村振兴战略和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我国开始了农村土地的改革:1982年的《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明确提出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和坚持完善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1983年的“中央一号”文件规定农村地区大规模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中共中央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严格限制承包地用途,不准买卖和出租,必须用作农用。从农地制度框架确立——农户经营模式的明确——农地用途的细化,土地制度在不断摸索中前进。随着农业的发展以及农村关注度的提升,农地的管理和保护上升到了法律层面,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中明确提出农村土地承包期为30年,土地承包关系必须通过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才能生效;2002年《土地承包法》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明确了承包方和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补充和规范了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2018年《土地承包法》指出:国家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依法、自愿、有偿的土地经营权流转。保证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本制度安排不动摇,不断放活农村土地流转权、规范农地流转程序、释放农村土地活力是我国土地改革的重点所在。

随着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大批农村劳动力进城打工,农村土地闲置、劳动力不足的现实问题进一步突出。戶籍政策、劳动力流动规律、劳动力变化特征催生了特有的人地关系:即农民“离农”却未“离地”、农民工“进城”却未“弃地”。2019年《土地承包法》的修改,赋予了农民更多自由选择土地的权利,鼓励农民对土地处置方式选择和土地流转形式的多样化,促进适度规模化和农民增收。根据最新修订的《土地承包法》“农民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那么《土地承包法》的修改是否会改变农民土地处置行为的方式,如何通过政策的改变影响农民行为的选择集,以期达到制度政策修改的效果和目的。

二、理论机制分析

以早期的新制度经济学家诺斯为代表将制度分为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制度定义为博弈或行为规则,以降低的不确定性和交易费用,塑形人们之间互动关系的约束,限制人们交流行为的框架。制度变迁受到政治制度、文化演进、社会意识等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影响,在制度变迁中是一种效率更高的制度取代另一种制度的代替过程。社会制度引导人类的行为,人的行为影响和推动制度变迁,两者共同又相互影响社会形态。此外,将制度变迁对行为的影响扩展到了消费、收入、心理层面,短期内的激励政策可以促进农村地区居民的消费行为,制度变迁导致对未来收入预期的不确定性,增加了现时储备性收入。郭珍认为制度改变农户的认知水平之后作用于对农户行为的改变,在农民耕地行为中土地制度变迁增强了农民在短期中对耕地的认知,导致在内外变量的影响下采取对耕地可持续发展的破坏行为。

制度变迁对农民行为的塑形和重构有着十分重要影响。法律作为最重要的社会制度之一,会对人们的行为产生深刻的塑形。《土地承包法》的修订,是对现在农村环境和农地制度的重新思考,引导农民选择行为的多样性,有助于农民收入的提高和土地资源利用率的提高,从而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城市化的发展。从现有的对于制度变迁文献来看,只专注于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制度变迁的文献研究较少,尤其从实证方面进行研究的就更少了。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并且农民作为《土地承包法》重要的参与者,它的修改将会对农民行为决策产生重大的影响,进而影响我国农村现代化和城镇化的建设发展(图1)。思考制度变迁下的农民选择土地处置行为的内在机理,探究农民土地处置行为改变的影响因素,对比《土地承包法》修订前后农民土地处置行为的差异性,进而对农业现代化和稳定落户的影响,具有重要的意义。

对于农民土地处置行为的研究,本文将重点关注《土地承包法》对农民土地处置行为的影响,承包法2002年通过,2003年生效实施,经过了2009年与2018年的两次修改。2018年以前的承包法称之为旧承包法,2018年后修改的承包法称之为新承包法。新旧承包法最大的变迁内容是,将原有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全家迁入小城市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修订为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即农户迁入大、中城市均不必要退回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法的修改影响农民进城之后土地处置行为的选择集,从旧承包法的农民进城落户之后必须退回土地承包权的强制性规定,到新承包法的制度松绑转变为农户有权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意味着农民进城之后土地处置行为选择集的多样性和灵活性,对于促进城镇化建设的“稳定落户”和农业现代化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三、数据来源与模型设计

(一)数据来源

本文的数据来源于课题组2020年8月、10月,2021年4月、5月由贵州大学研究生在全省大范围调研所得。为避免有些农民不识字的情况,调研采取入村入户、一对一访问填报的方式。调研对象为户籍是农村户口的人口,问卷内容包含家庭基本信息、金融信息、土地信息、教育信息等。问卷涉及地区包括贵阳市、安顺市、铜仁市、毕节市、遵义市等地,课题组共发放问卷600份,回收问卷579份,剔除空白问卷、前后矛盾问卷、关键问题缺失问卷,共获得有效问卷549份,问卷有效率为91.5%。通过对样本总体进行描述性统计研究(表1)发现:所调研的农民工家庭构成模式分布较为均匀,说明样本选择涵盖了不同家庭生命周期的农民工家庭,样本具有较好的代表性;将近90%的农民工为初中及以下学历,农民工普遍受教育程度不高,新生代农民工在农民工群体中占比依旧不高;90%的农民工家庭人均年收入在10000元以上。

(二)模型选择

根据因变量取值的特征,变量取值超过两个,四种土地行为选择之间不交叉且没有程度大小排序,因此考虑Multinomial Logit Model 回归模型。模型表达式为:

(三)变量选取

因变量是农户家庭土地处置行为,分为新承包法前后的土地处置行为,分别设立问项“您家现在的土地如何处置?”和“如果您家城市落户,土地如何处置?”作为因变量进行赋值,1为农户家庭土地自耕、2为土地流转、3为土地闲置、4为土地不保留(表2)。

将自变量分为户主特征、家庭特征、土地特征和土地政策认知。户主特征包括年龄、受教育程度、是否购买社保。一般来说,户主年龄越大自身条件素质相对较弱,对土地情感依赖越强,越愿意选择自耕,而相对年轻的农户则更愿意闲置或者不保留土地。户主受教育程度越高,视野更加开阔和人力资本比较多,融入城市的能力和愿望也越强,对农村土地依赖程度也越小,选择土地不保留、流转或者闲置的可能较大。针对于购买了社保的家庭,因为有了一定生活保障,可能会减弱对土地的保障功能,而不愿家庭自耕甚至是不保留土地。家庭特征包括家庭总人口数、家庭年支出水平、打工形式、农业程度。农户家庭人口数越多,家庭内部合理分工,农户家庭选择土地自耕的概率增加。家庭年支出水平越高,意味着农户家庭经济收入水平也高,收入水平高的农户家庭依靠土地收入为主的可能性比较小,不保留土地可能性越大。外出打工形式是携妻子和孩子一起外出打工的家庭,基本完全脱离了土地和农村生活,将土地闲置或者保留的可能性比较大,而只是单独一人外出打工的,妻子在家照顾老人小孩,可能选择土地闲置或者流转,如果有富余时间可能会自耕。农户家庭从事非农业化程度越高,家庭自耕的概率越低,选择其他土地处置方式的可能性就越大。土地特征包括承包地亩数、土地是否确权和土地是否被征用。农户家庭承包地亩数越多,土地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比重越大,农户会更为妥善处理土地,选择土地闲置抛荒的可能就比较小,自耕或者流转的概率比较大。有土地确权的农户家庭,意味对自家土地有了一个清楚身份认证和较为强烈的拥有感,大概率是保留土地。土地是否被征用,被国家征用过土地的农户家庭,因为有被征用的经历,从而知道土地的重要性和价值,选择保留土地可能性比较大。土地政策认知是否知道《土地承包法》,知道《土地承包地》的农户家庭相较于不知道的农户家庭,对土地的认知和对土地价值的认知更高,会比较倾向于保留土地,选择自耕或者流转。

四、新承包法前后农户土地处置行为统计分析

(一)新土地承包法修改前农户土地处置行为

在新《土地承包法》之前的2009年修订的版本中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市区,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在这样的政策约束下,农户如果选择进城落户,就意味着要将承包地退还给村集体;反之不进城落户,农户则可以根据家庭状况和自身条件保留承包地,在家庭利益最大化和理性经济人的考虑下,将承包地自由灵活处置。

农户农村土地处置行为方式,根据国家政策中旧《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现有文献中大多数将土地处置分为家庭耕种、土地流转和抛荒三种方式,或者是分为自己耕种、不完全流转、完全流转三种(徐美银,2016)。结合政策文献和依据调研中的现实情况,将农户农村土地处置行为方式分为以下四种:一是自耕,农户根据家庭分工由家庭成员中一部分或者全部人员耕种;二是流转,农户家庭将承包地无偿或者有偿的转租给其他人耕种;三是闲置,农户家庭无成员管理耕种承包地,任其荒废。四是退回,将承包地退回发包方即村集体。设立“您家现在的土地如何处置?”问项,选项1农户家庭土地自耕、2土地流转、3土地闲置、4土地不保留,由此了解农户家庭在新承包法之前的土地处置状况,依据调研问卷的数据整理,对新承包法前农户农村土地处置行为现状进行统计分析,结果如表3。

根据上表的统计结果,可见新承包法之前的农户农村土地处置行为有以下几个特点:①农村地区依然存在严重的土地闲置和抛荒。根据调研的结果,有16%的农户家庭选择将承包地无人看管闲置,要高于谢勇调查的江苏省7%左右农户土地抛荒行为。随着工资水平的提高,农户家庭自耕土地的机会成本越大,农户选择家庭土地无人看管闲置抛荒的可能性就越来越大。②保留承包地是大多数农户的一致选择。占样本量23%的122个农户选择不保留土地,剩下的77%的农户都倾向于保留承包地。其中倾向于保留承包地的农户中有247户家庭占45%的农户选择家庭自耕,另外有16%的农户流转土地,说明绝大部分农户都愿意保留承包地,新承包法的修改即符合農户家庭现实的需求又能满足农户的心理愿望。

(二)新土地承包法修改后农户土地处置行为

在新《土地承包地》之前,各地方政府大力鼓励农民进城落户,但是现实情况却是农民离乡不离地,据王丽丽和梁丹妮等人调查得到26.6%的农户不愿放弃承包地,42.5%的农户不确定、还没有想好,刘燕和李录堂提出,在有落户意愿的农民中有74.3%的农民不愿意放弃承包地,说明在《土地承包法》修改之前的大多数农民对于用承包地置换城市户口存在疑虑,同时也反映出了农民真实的内心想法,即使有去城市落户的倾向也迫于政策规定心存顾虑。在结合农民现实需求和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以及保障农民的主体地位的情况下,2019年最新修改的《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做出了如下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随着制度的重新修改和调整,一方面农民在面临城市落户之后相较于之前的政策限制有了不一样的选择集和土地处置方式,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增强农民进城落户的意愿和需求,促进农村现代化的发展和农民的稳定落户。当农民没有进城落户的意愿时,和新《土地承包法》修改一样,农民的土地处置方式依然是保留承包地,可以自主选择是农户自耕、流转或者闲置以及其他的处置方式等等;当农民有进城落户的意愿时,农民就面临着和之前不一样的政策规定,农民可以选择有偿退还给村集体或者是农户家庭土地保留。设立“如果您家城市落户,土地如何处置?”问项,选项1土地自耕、2土地流转、3土地闲置、4土地不保留,由此了解农户家庭在新承包法修改之后的土地处置状况。依据调研问卷的数据整理,对新承包法后假设农户家庭城市落户,对农户农村土地处置行为进行统计分析,结果如表4。

根据上表的统计结果,可见新承包法修改之后的农户农村土地处置行为有以下几个特点:①农户家庭选择承包地闲置或者抛荒的概率减少。农户家庭基于理性经济人考虑和家庭利益最大化原则下,依然有不到十分之一的家庭选择土地闲置或者抛荒无人看管,但是和新承包法之前相比农户家庭选择土地闲置和抛荒的概率减少了8%。②农户家庭承包地流转的意愿增强。根据调查结果,有19%的农户家庭认为可以不保留土地,说明依然有一部分人认为土地可有可无,并不是决定农户是否进城落户主要因素。其余选择保留土地的家庭中,农户家庭自耕和土地流转的比例分别占34%和38%,相较于新承包法之前比农户家庭土地自耕和闲置的比例下降,而且农户选择将土地流转的比例提高了21%,说明农户在进城落户之后农户家庭选择将土地流转的可能性比较大,有利于国家解决土地闲置和细碎化问题。

(三)新土地承包法修改前后农户土地行为对比

制度体现在人们在物质和象征性活动诸方面的稳定行为方式之上。制度变迁和制度逻辑反映在微观主体就是行动者们有不同的行为方式,以及这些行动之间是怎么相互影响,而且这些行动是理性并且可以对行动进行预测和分析。新旧承包法的修改对农户落户意愿和土地处置行为的方式都产生了深刻影响,但是由于个体差异和所处社会环境的不同,政策的修改会产生不同的制度效果和行为选择,这背后的行为逻辑和行为方式的改变值得思考和探究。对比承包法前后农户对于土地处置方式的选择和行为的影响程度,研究制度对农户行为的影响。根据现实调研的样本数据分析,得到如表5结果。

在承包法之前选择家庭自耕的土地处置方式农户家庭最多,约占到样本量45%,但是在承包法之后询问农户“如果您家城市落户,土地如何处置?”选择最多的土地处置方式是流转。说明农户有能力在城市落户之后,更多的愿意将土地流转出去,避免了农户在城市和农村两头奔波,这样的土地处置方式更有利于国家“稳定落户”的政策目标和农业现代化的实现。对比承包法前后,农户土地行为选择自耕的从原来的247户减少到185户,减少了11%,土地流转的农户从16%增加到38%,增加了22%,土地闲置的从91户减少到51户,减少了7%,选择土地不保留的从23%下降到19%。足以可见,承包法的修改改变了农户对于的土地处置行为,尤其是对土地流转行为方式的改变最大,达到了22%,说明承包法的修改有利于鼓励农户进城落户和土地流转,解决土地细碎化的问题。

五、模型选择与结果分析

(一)实证结果与分析

1. 新《承包法》之前的实证结果分析

户主特征:户主特征包括年龄、受教育程度、是否购买社保。在1%显著性水平下对Log(不保留/自耕)显著正向影响,户主年龄越小越倾向于不保留土地,年轻的农户相较于老一代的农户,对土地的依赖程度比较低,即使不保留土地对其影响也不大;户主受教育水平在10%显著性水平下显著负向影响Log(闲置/自耕),人力资本越高的农民更容易获得好的工作机会和生活条件,意味着人力资本水平越高的农户选择将土地闲置的可能性越小,但对其他的土地处置方式没有影响。

家庭特征:家庭总人口在1%和10%显著性水平下对Log(流转/自耕)和对Log(闲置/自耕)显著负向影响,说明相较于家庭自耕的土地处理方式,家庭总人口越多土地流轉的可能性降低,因为较大的家庭规模更有利于实现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分工合作,有富余的劳动力从事农业生产,选择家庭自耕的可能性更大,不会轻易将土地流转或者闲置;家庭年支出水平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对Log(流转/自耕)和Log(不保留/自耕)显著正向影响,家庭支出水平越高的家庭越倾向于不保留承包地,家庭年支出水平越高就意味着家庭经济收入水平越高,收入高的家庭生存能力和抵抗风险的能力越强,土地对其的保障能力和依附性就越低,农户家庭选择家庭自耕的可能比较小;农业程度在1%显著性水平下对农户家庭土地处置方式正向显著影响,和家庭自耕的土地处置方式比较,农户家庭非农业程度越高农户家庭自耕的可能性越低,在现实调研过程中,农村地区纯农家庭越来越少,农户家庭要是选择仅以家庭土地耕种为主要的收入来源,难以维持家庭的日常生活开支,必然导致了农业分化和家庭土地处置行为的多样性。

土地特征:农户家庭承包地总数分别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负向显著影响Log(不保留/自耕),承包地越多的家庭更倾向于家庭自耕,承包地越多意味着舍弃土地的成本越高,农户家庭更愿意保留土地;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负向显著影响Log(闲置/自耕)和Log(不保留/自耕),相较于农户家庭自耕,土地确权了的农户家庭将土地闲置或者不保留的可能性越低,土地确权相对农户是持有土地的凭证,同时是对农户财产和身份的证明,农户对于土地的认识会更为重要和深刻,对土地处置方式也会更加谨慎和重视,相较与其他的土地处置方式农户选择家庭自耕的可能性就会越大。是否征地在在5%和1%显著性水平下对Log(闲置/自耕)和对Log(不保留/自耕)正向显著影响,有过征地的农户家庭,可能因为征地之后剩余土地并不多,所以也愿意将土地闲置或者不保留。

土地政策的认知对于承包法之前的农户家庭土地处置行并没有影响,可能是因为大多数农户较少关注国家政策,行为具有一定的稳定性,所以土地处置行为方式依然延续老一辈的耕种方式,并没有多大的改变。

2. 新《承包法》之后的实证分析结果

户主特征:户主的年龄、受教育程度、是否购买社保对于农户进城落户之后的土地处置行为并没有影响,可能是因为这些特征对于是否决定农户是否进城甚至是进城之后的土地处置起不到关键性作用,决定是否进城落户或者是选择怎样的土地处置行为并不是户主一个人可以决定,大多数家庭都是妻子或者其他家人一起参与共同决定。

家庭特征:家庭总人口数在5%显著性水平下对Log(闲置/自耕)负向显著影响,农户进城落户之后基本会脱离土地,举家进程落户之后相较于家庭自耕的方式,选择土地闲置的可能更低;家庭年支出水平分别在1%显著性水平下对Log(流转/自耕)和Log(闲置/自耕)正向显著影响,说明相较于农户家庭自耕的土地处置方式,农户进城落户之后更愿意将土地流转或者闲置,并且闲置的可能性比较大,家庭支出水平越高的家庭从侧面说明家庭经济状况越好,对于城市生活的适应能力和融入情况也更好,进城之后对于土地依赖性大大减弱,选择土地闲置抛荒或者将土地流转出去的可能也越大。农业程度在1%和10%显著性水平下对Log(闲置/自耕)和Log(不保留/自耕)正向显著影响,农业程度越低的农户对于土地依赖程度越小,对于土地和农村生活的情感牵连也越低,在进城落户之后,更多倾向于将土地闲置或者不保留。

土地特征:承包地亩数和土地是否确权对于农户进城之后的土地处置影响并没有影响。可能的原因在于,现目前农村土地存在大量的閑置抛荒现象,农户和土地之间的情感依赖正在逐渐减弱,土地因素并不是对于农户的生产生活或者是否决定其进城落户的主要制约因素,农户有能力进城落户之后依靠土地为生的可能很小,所以土地特征方面的影响因素对于农户进城之后选择什么样的土地处置行为影响很小。

土地政策认知:农户对《承包法》的了解在1%显著性水平下,对Log(流转/自耕)正向显著影响,说明知道《承包法》的农户越倾向于选择保留土地,农户对《承包法》有一定的了解和认知,农户通过从政策文件或者是与周围熟识的人交谈中,可以获知国家对于土地和农村经济的重视程度,对于国家的政策宣传把握程度也会更高,也更愿意积极响应国家政策,相对于土地家庭自耕的土地处置方式,更愿意将土地流转。

(二)异质性分析

农户对政策制度的认知是土地处置行为的先决条件,农户是否知道土地承包法对于农户家庭如何处置土地有着不同的影响,用农户是否了解承包法对承包法前后农户的土地处置行为进行异质性分析,探究承包法认知对农户土地处置行为的影响。对土地承包法不了解的农户家庭,在承包法之前的大部分农户家庭选择家庭自耕或者不保留土地,承包法之后如果城市落户了,农户绝大多数选择的是家庭自耕或者土地流转。对土地承包法了解的农户家庭,在承包法之前绝大多数都是选择家庭自耕,在承包法之后大部分都愿意将土地流转。对比农户对土地承包法的了解对土地处置行为的影响,在承包法之前,农户选择土地从不保留的从84户减少到37户,农户如果城市落户之后,不论农户是否知道承包法对于土地不保留的影响不大,说明知道承包法的绝大多数农户还是倾向于选择保留土地,并且愿意流转土地的占大多数。

本文从受教育程度探讨农民工城市落户土地处置行为异质性。中国城乡地域差距极大,地区之间的教育资源差距也巨大。中共十四大提出:“要把经济建设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上来”。199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提出了科教兴国的战略。对于家庭资源禀赋不占优势的农民工而言,教育被看作是跨越阶层的最优途径。研究发现,中国长期的人口迁移流动中,有近半数的动因是子女入学教育。而且地区教育质量会影响迁移人口对于迁移地的选择。隋朝的“科举制”到“新式学堂”的改革,再到一年一次引发全社会热烈关注的“高考季”,教育一直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本文以教育作为进一步分析的变量,从受教育程度将农民工区分为两组样本即“高教育水平农民工”与“低教育水平农民工”。在问卷中即利用受教育程度调查问项分为“小学及其他”和“初中及以上”两大类,考察农民工对土地承包法了解的群体性差异。研究发现农户受教育水平对于农户的土地承包法认知有影响,高教育水平样本和低教育水平样本对于承包法的认知存在差异,但是不同教育程度样本对于农户的土地处置方式的选择并无太大的差别。无论是高教育水平的农户还是低教育水平的农户,土地承包法的修改都明显的提高了农户的土地流转比例,减少了闲置比例。土地承包法的修改,影响了农户对于土地处置方式的选择,并且在不同的受教育群体中的传导机制不存在差异性。

(三)稳健性检验

本文通过模型替换来进行稳健性检验,用逐步回归模型替换Multinomial Logit模型来验证土地承包法的变化究竟能否影响农户的土地处置行为。共3次回归,第一次做农户土地承包法认知与农户土地处置行为的相关回归分析,研究“承包法认知会对农户的土地处置行为产生影响”这一结论的稳定性。接下来分别做新土地承包法和旧土地承包法与农户土地处置行为的相关关系回归,比较3次回归的系数以及显著性差异,分析“新承包法修改之后是否显著影响了农户土地处置行为,即改变了农户的土地处置行为选择”。土地处置方式之间并不存在逻辑关系,为了检验承包法认知以及土地承包法的修改对于土地处置方式的影响关系,本文基于土地利用效率视角将土地处置方式重新赋值做相关回归:3=流转,2=自耕,1=退回、闲置。

模型3次逐步回归系数显著同时结论与Multinomial Logit模型基本一致,具有很好的稳健性。土地承包法认知状况会影响农户对于土地处置行为,新承包法的修改显著提高了农户的土地处置行为选择,新土地承包法的修改提高了农户对于土地流转的意向,减少了土地闲置,提高了土地的利用效率。从模型一的回归来看,农户对于土地承包法的认知会影响农户土地处置行为选择,即农户越了解土地承包法,土地流转意向越高,越倾向于高效率的利用土地。从模型二和模型三的对比来看,新土地承包的修改显著的影响改变了农户土地处置方式选择,即新土地承包法的修改显著的提高了农户的土地流转意向,释放了农村土地活力。新土地承包法的修改保留了进城落户农民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消除了农户的不安感,给了农户一剂“后悔药”。不仅放活农村土地的流转意向,还进一步刺激了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

六、基本结论及政策启示

本文利用549份的数据对比分析了新《土地承包法》修改前后对农户土地处置行为的影响研究及其他对农户土地处置行为的影响因素探究。得出结论:户主特征、家庭特征、土地特征均会显著影响新土地承包法修改之后农户土地处置行为;政策认知,即“对《土地承包法》了解”显著正向影响农户土地处置行为。新土地承包法的修改,解决了部分农户在面临进城落户选择时对于土地处理方式的犹豫,同时提高了农户土地流转的意愿,大大降低农村土地闲置现象,减少了土地资源的浪费,提高了土地利用效率。

根据以上的结论相应的提出如下政策建议:首先,加大对农村地区的政策宣传,提高农民对产权认知的水平。政府可以增加对政策宣传的途径,多方面、多渠道、多形式的对农民进行产权认识教育。如通过网络多媒体等方式教育和科普土地知识、基础金融知识等,提高农民的产权认知水平。农户对于政策指示的深度理解有利于政策的顺利实施,提高农户的生产积极性。其次,积极引导农户多样化、灵活性处置土地,如土地转让、入股、征用等多种高效率的土地处置方式,促进土地流转和土地生产规模化,建立一个自主完善的土地市场机制,使得农业经济的发展更加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最后,鼓励农户生产经营向非农产业链转移,通过三产融合实现纵向一体化发展,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培育新型经营主体,鼓励和倡导农民转变生产经营方式,引导农村经济往专业化和规模化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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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韵婷)

Study on the Impact of the Amendment of the Land Contract Law on the Land Disposal Behavior of Farmers in Cities

LI Ling-ling,YANG Fan,AN Hai-yan

(School of Economics,Guizhou University,Guiyang 550025)

Abstract:  Using 549 valid questionnaires obtained by the research group in August and October 2020 and April and may 2021, this paper compares the research on the choice of farmers' land disposal behavior and the influencing factors of farmers' land disposal behavior before and after the amendment of the new land contract law. The results show that the revision of the land contract law has a significant positive impact on Farmers' land disposal behavior, and other factors such a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household heads (age, education level), family characteristics (total population of the family, annual household expenditure, agricultural level) and land characteristics (total contracted land, whether the right is confirmed or whether the land is requisitioned) also have a significant impact on Farmers' land disposal behavior. Therefore, it is proposed to increase policy publicity in rural areas and improve farmers' awareness of property rights; Actively guide the diversification and flexibility of farmers' land disposal behavior, realize various flexible land disposal methods such as land transfer, shareholding and requisition, and establish an independent and perfect land market mechanism to make the development of agricultural economy more in line with the law of economic market.

Key words: New land contract law;Land disposal;Settled in the city

收稿日期:2021-12-09

基金項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多重逻辑视角下农地延包实施路径研究”(21BJY040);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新承包法下进城农民落户意愿与土地处置的动态匹配研究”(19GZYB76)。

作者简介:李玲玲,女,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土地制度与农户行为;安海燕(通讯作者),女,博士,教授,研究方向:土地制度与农户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