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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状告”狱中员工?竟要求其赔付335万

2022-05-01非也

金融理财 2022年3期
关键词:状告陆家谢某

非也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对一案件作出判决,内容主要为一大行支行因原理财经理骗取客户1400万元,造成该行损失300多万,要求原理财经理赔付的案件。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案件源自于交通银行上海陆家浜路支行(原名“交通银行上海大桥支行”)原支行员工印某在担任理财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对案外人谢某进行诈骗,造成该支行损失371.39万元。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印某作为银行员工,利用其职务便利以及支行管理上的疏漏,对谢某实施犯罪行为导致交行承担了民事赔偿责任,交行陆家浜支行据此向印某使追偿权,请求印某履行赔偿义务并且支付相应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整合利息费用、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合计335.23万元均由印某承担。

事实上,近些年来因银行员工内控导致犯罪及银行收到相关处罚的案例也并不少见。

让我们回溯一下整个事件。2013年4月至2015年11月期间,交通银行上海大桥支行原理财经理印某通过伪造相关信托合同,冒用交通银行大桥支行的名义,与案外人谢某签署多项信托合同,在利用谢某办理网银转账期间,将其账户内1400万元资金悉数转账至自己的账户当中,用于个人炒股票、邮币等。印某因炒邮币出现巨额亏损,无力归还,后期仅支付给谢某本息1028.31万元,无法偿还剩余371.39万元。

东窗事发后,印某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中大致讲述了是如何利用职务之便顺利完成这一“诈骗行为”:“这个主要有几方面的原因,一是当时我是交通银行的客户经理,我的主要职责就是介绍客户购买各种各样的产品,另一方面,我都是在银行内部办公场所替客户划转资金的。此外,我也要客户签订相关的理财产品合同和协议。当然,还有一个主要原因是这些客户都是我的老客户,大家比较熟悉,关系也不错,比较信任我。”

“我都是在互联网上下载的不同的理财合同,之后再冒用交通银行的名义与谢莹签署的。谢莹是在我伪造的合同、协议上面签名,而我是在合同或协议上加盖交通银行大桥支行的业务受理章,这个印章是给我用于加盖在正规银行业务客户回单上,而且这个印章是有编号的,我的编号是02,这个章是只属于我使用的。”

此后,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决印某犯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合同诈骗罪,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5万元,并判决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发还谢某。不过,由于印某资金亏损,且本人已于监狱服刑,谢某应收回的371.39万元并未能如期回款,谢某便对交行陆家浜路支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该支行赔偿其损失。

法院认为,因上述案件中,交行陆家浜路支行的过错与谢某的损失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交行陆家浜路支行承担相关责任,判决其赔偿谢某的损失85%即315.68万元的赔偿责任,交行陆家浜路支行赔偿后可向案外人印某追偿。

因此便有如今的一幕——交行陆家滨支行“状告”狱中的印某,要求其进行赔偿。

经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认可交行陆家滨支行的赔偿要求,具体的经济损失为对支行的赔偿款315.68万元及2018年8月7日起至2020年5月10日的利息损失 8.46万元、另案件受理费2.79万元、律师费8.3万元,合计335.23万元,均印某承担。

值得一提的是,印某现仍在上海市青浦监狱服刑。

无独有偶,除了交行以外,近期另有几家大行及城农商行出现类似案例。

1月7日,吉林省白山银保监分局披露的一张罚单显示,员工孙某任工行抚松支行柜员期间,伪造大额存单,骗取客户资金。自首获刑11年后,又被禁业11年。

1月12日,吉林银保监局披露罚单显示,农行长春九台支行冷某、王某因任职期间进行诈骗,被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而该行行长也因对本机构员工管理不到位负直接责任被予以警告。此外,冷某、王某一审判决已分别被处以13年和12年有期徒刑。

赣州银行吉安分行员工刘某,沉迷网络赌博,利用幫银行户购买理财产品的职务之便侵占银行资金 489.6 万元,后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 80 万元;云南会泽农商行因客户贷款资金被员工借用发生案件等违规事实被处罚款人民币120万元。

资深金融监管政策专家周毅钦认为,银行员工骗取客户资金近年来频频发生,主要还是由于这类违法违规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传统防范方式针对性不强,而且由于客户方面也存在各种疏忽,所以过去司法上主要是对违法员工进行刑事判决,而对银行的民事诉讼往往成功率不高。但是近年来司法审判趋势有一定的变化,更倾向于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如果商业银行内部管理不力导致有员工违法违规使用公章、办公场所非法开展业务进而给客户造成一定的损失,司法上支持金融消费者向商业银行追索,银行方甚至面临100%赔付的可能。

针对银行该如何加强内部管理,周毅钦则表示,银行一方面要加强员工教育,另一方面要加强轮岗制的执行,在一个岗位上三年五年不变动更容易掩盖不法行为。此外,要鼓励行内举报,这类不法行为很少是单人行为,和商业银行前中后台的岗位设置有关,各岗位员工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发现不寻常之处要坚决向行内内控条线汇报。而在消费者防范方面,周毅钦建议,储户或贷款人尽量在线上办理相关业务,在线下办理完相关业务时,也尽可能在手机银行App上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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