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新闻媒体侵犯名誉权问题与对策

2022-04-29赵亮

中国新闻评论 2022年1期
关键词:名誉权实名制新闻媒体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News Media Infringing on Reputation Right

Zhao Liang

Abstract: Firstly,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subject, object and content of reputation right; Secondly, it puts forward the problems that news media infringe on the right of reputation, such as news media insulting and slandering others, news media failing to fulfill the obligation of reasonable verification, self media infringing on the right of reputation in network public space, etc; Finally, it puts forward countermeasures to strengthen law popularization, enhance citizens and media practitioners legal awareness of “reputation right”, apply the “real name system”, and apply the “safe haven rules” and “red flag rules” to news media network users and network service providers.

Key words: News media; Reputation right; Real name system; Safe haven rules; Red flag rules

摘 要:本文首先介绍了名誉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其次提出新闻媒体有侵犯名誉权的问题, 比如新闻媒体侮辱和诽谤他人、新闻媒体没有尽到合理核实义务、自媒体在网络公共空间侵犯名誉权等;最后提出对策,加大普法力度,增强公民和媒体从业者的“名誉权”法律意识、适用“实名制”、新闻媒体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适用“避风港规则”和“红旗规则”。

作者简介:赵亮,本科就读于武汉大学法学院,法律专业;研究生就读于中南民族大学,经济学院。现为少数民族经济学武汉华夏理工学院商学院讲师。E-mail:247281473@qq.com.

文章引用:赵亮.新闻媒体侵犯名誉权问题与对策[J].中国新闻评论,2022,3(1):70-79. https://doi.org/10.35534/cnr.0301008

关键词:新闻媒体;名誉权;实名制;避风港规则;红旗规则

Copyright ? 2022 by author (s) and SciScan Publishing Limited

This article is licensed under a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NonCommercial 4.0 International License.

https://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by-nc/4.0/

2021 年 2 月 19 日,仇子明在卫国戍边官兵誓死捍卫国土的英雄事迹报道后,在新浪微博“辣笔小球”发布微博,歪曲卫国戍边官兵的英雄事迹,诋毁贬损卫国戍边官兵的英雄精神,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2021 年 3 月 1 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规

定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2021 年 5 月 31 日,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认定仇子明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责令其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通过国内主要门户网站及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本案中,2018  年实施的《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英雄烈士没有近 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 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 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需要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应当向检察机关报告。英 雄烈士近亲属依照第一款规定提起诉讼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服务。”《英 雄烈士保护法》明令禁止一切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行为。检察机关 可以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2021 年 3 月 1 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十一)》, 专门增设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南京检察机关对全国首例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犯 罪案件依法决定批准逮捕,就是要以法之名为受侵害的英雄烈士主张权利讨回公道,就是要让 违法犯罪者知戒惧、明底线。

这个案例给我们的启示是新闻媒体侵犯名誉权的案件日渐增多。那么什么是名誉权?新闻媒体有哪些侵犯名誉权的问题?如何解决新闻媒体侵犯名誉权问题?本文做一下探讨。

一、名誉权概述

什么是名誉?名誉是指人们对于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人格尊严”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名誉是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 受法律的保护。

什么是名誉权?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人格尊严”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人格尊严是名誉权的基础。

什么是人格尊严?“人格尊严”是公民作为平等的人所具有的自尊心以及应当受到国家、社会和他人最起码的承认和尊重。耶路撒冷希伯来大学哲学教授阿维夏伊·玛格里特在其著作《正派社会》中提出:“所谓正派社会就是制度上不羞辱所有人的社会。对于一个民主社会,它的正派就体现在保护社会成员不受自由市场的羞辱,比如重视贫困、无家可归、剥削、恶劣工作环境、得不到教育和健康保障等等。”美国人玛格丽特《正派社会》提出一个正派社会的第一原则——不让社会制度和所有的社会环境去羞辱这个社会当中的任何一个人。正派社会强调保护每个人的“人格尊严”。

为什么要保护人格尊严?王泽鉴教授在《人格权、抚慰金和法官造法》里写道:“人的尊严是宪法体系的核心。”各国宪法都规定了人格尊严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前三部宪法(1954 年、1975 年和 1978 年《宪法》)都没有保护“人格尊严”的规定,这导致了“文化大革命”(1966 年—1976 年)和以后出现的践踏“人格尊严”的惨痛教训。1982 年《宪法》第 38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及其《民法典》《刑法》等,都强调“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构建以“人格尊严”为核心的名誉权体系。

(一)名誉权的主体

依据《民法典》第 1024 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权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自然人的名誉权包括:任何新闻报道、书刊杂志在对真人真事进行报道、评论、传播时都不得与事实不符,而影响自然人原有的社会评价。任何人都不得以侮辱、诽谤的方法,损害自然人的名誉。任何人不得捏造事实,陷害他人,败坏自然人名誉。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誉权包括:任何新闻报道、书刊杂志在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进行报道评论时,必须真实,与事实相符。任何人不得捏造事实,散布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真实状况不符的消息,败坏其名誉。

(二)名誉权的客体

理论上,名誉包括内部名誉和外部名誉。内部名誉是民事主体对自己内在价值的评价。名誉权的客体不包括内部名誉,因为对内部名誉的侵害往往并不会导致社会评价的降低,只有侵害外部名誉权的行为会导致为社会评价的降低。外部名誉是外部社会对民事主体的价值评价。

根据《民法典》第 1024 条的规定:“名誉是指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民法典》规定的名誉权指的是外部名誉。

(三)名誉权的内容

1.名誉利益支配权

第一,民事主体就自己的客观公正之社会评价获得精神上的满足。第二,民事主体利用自己良好的名誉取得财产上的利益。对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而言,更重要。

2.名誉维护权

第一,维护名誉,通过自己的行为和成果给社会做贡献,使自己的社会评价免于不正当的降低和贬损。a 第二,在名誉受到侵害时,有权获得法律救济,特别是使名誉恢复到受侵害之前的状态。b

比如 2015 年 4 月 21 日,著名演员金巧巧将苏州市广播电视总台告上法庭,以侵犯名誉权罪要求被告立即删除其所属网站中《星闻对对碰》栏目污蔑、诋毁金巧巧的侵权视频新闻,并 在《人民法院报》《法制日报》等全国公共发行的报纸刊登道歉信。据悉,在《星闻对对碰》2014 年8 月17 日播出的节目中先后出现“金巧巧小三上位,曾差点阴沟翻船”“勾引张国立”“金爸爸漏嘴说出金巧巧丑事”等字幕,同时该视频被迅雷、PPTV、爆米花网等多家视频网站转载, 更有多家网站根据此视频内容编辑成文字新闻进行刊发及传播。为追求节目收视率,此不实报 道对金巧巧的日常工作和家庭生活带来恶劣影响并造成巨大精神伤害和经济损失。苏州市广播 电视总台表示承认错误,要在相关媒体上刊登道歉声明,还答应赔付一定数量的赔偿金,双方 达成了和解。本案中,苏州市广播电视总台《星闻对对碰》2014 年 8 月 17 日播出的节目中先后出现“金巧巧小三上位,曾差点阴沟翻船”“勾引张国立”“金爸爸漏嘴说出金巧巧丑事”, 明显使用侮辱性言辞贬损他人名誉,造成金巧巧的社会评价降低,而且不属于公共利益,应该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新闻媒体侵犯名誉权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新闻媒体是如何侵犯名誉权的,本文做如下总结。

(一)新闻媒体侮辱和诽谤他人

我国把侵害名誉权行为分为侮辱和诽谤两种。侮辱是指故意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贬低他人人格的行为。诽谤是指因过错捏造、歪曲事实或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诽谤是新闻或其他作品严重失实或基本内容失实,损害了他人名誉。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遭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新闻报道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在新闻报道、舆论监督中,有过度贬损他人名誉的侮辱性言辞,对其人格有损害的,也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新闻报道的基本内容失实,属于诽谤他人,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行为人捏造、歪曲事实。这种情形是故意利用新闻报道、舆论监督而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捏造事实是无中生有,歪曲事实是不顾真想而进行歪曲。这些都是故意所为,性质恶劣, 构成侵害名誉权。a

比如 2013 年 5 月 22 日,微博大 V“作业本”发文称:“由于邱少云趴在火堆里一动不动最终食客们拒绝为半面熟买单,他们纷纷表示还是赖宁的烤肉较好。”加多宝公司于 2015 年 4月 16 日以该公司新浪微博账号“加多宝活动”发博文称:“多谢@作业本,恭喜你与烧烤齐名。作为凉茶,我们力挺你成为烧烤摊 CEO,开店十万罐,说到做到”,并配了一张与文字内容一致的图片。2015 年 6 月 30 日,邱少华向大兴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人民币 1 元。大兴法院于 2016 年 7 月 15 日公开 开庭审理了此案。判决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公开发布赔礼道歉公告,向原告邱少华 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该公告须连续刊登五日;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邱少华精神损害抚慰金。 本案中,依据《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 事迹和精神。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 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公安、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市场 监督管理、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发现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英雄烈 士邱少云,在抗美援朝战争中将生命献给国家和人民,他的英雄事迹是一个时代的标记,他忘 我奉献的精神是全民族的集体信仰。对英烈事迹的恶搞篡改,不仅侵害了英烈本人的名誉权, 给英烈亲属造成精神痛苦,也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感情,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二)新闻媒体没有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新闻媒体通过网络散布他人隐私,对他人有侮辱、诽谤的言论和图片,使其社会评价降低。

对他人提供的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这种情形是新闻事实失实,是因未尽合理核实义务而使事实背离真相,是过失所为。其实不只是对他人提供的失实内容未尽核实义务,即使媒体自己采制的新闻,未尽必要注意义务而使新闻事实失实,同样也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行为。a

1.新闻媒体发表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的作品

新闻媒体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凡是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的,由于其描述对象的确定性,因而只要在作品的内容中含有侮辱、诽谤等内容,对被描述的对象名誉权损害的,就构成侵害名誉权,受害人享有名誉权请求权,可以请求作者承当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责任。对此,关键之处是确定作品是否描述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如果使用的是真实姓名,容易确定, 这就是特定人。如果没有使用真实姓名,其判断标准是:基本的人格特征、基本生活工作经历是否一致,如果具有一致性,可以认定描述的就是真人真事。b

2.新闻媒体发表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的作品

如果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不是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是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不符合主要人格特征和主要生活工作经历的一致性原则,就不属于描述的是真人真事,不认为是对所谓的受害人的名誉权侵害,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比如 2018 年 5 月, 被告西安摩摩公司通过其自媒体账号“暴走漫画”,在“今日头条”平台上发布了时长 1 分 09 秒的视频,视频内容篡改了叶挺烈士的《囚歌》。此事一经爆出,在网络上引起一片哗然。2018 年 9 月 28 日,备受社会关注的“叶挺烈士后人诉‘暴走漫画名誉侵权案”一审宣判,被告西安摩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判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开道歉, 消除其侵权行为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并支付原告精神抚慰金 10 万元。本案中,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 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侵害英雄烈 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英烈事迹的 恶搞篡改,不仅侵害了英烈本人的名誉权,给英烈亲属造成精神痛苦,也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 族和历史感情,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八)赔偿损失;(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 礼道歉。”被告西安摩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判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开道歉,消除其侵 权行为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并支付原告精神抚慰金 10 万元。

(三)自媒体在网络公共空间侵犯名誉权

自媒体网络公共空间,比如微博、短视频、微信公众号、微信群的传播对象是社会公众, 属于公共场合。在公共场合中发布不实言论更容易被认定为侵犯名誉权。微信群的成员及人数关系到侵权行为的传播范围及名誉受损的影响范围,在损害事实认定中是重要的考量因素。a

在自媒体网络公共空间中发表不当言论构成名誉权侵权的损害程度,要结合该言论的恶劣程度、发布频次、持续时间、网络传播的便利、广泛、快捷特点、发布信息对成员潜在的影响以及成员反馈的评价等因素综合考量。侵犯公民个人名誉权往往针对公民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与人格相关的内容进行损害,侵犯法人名誉权的表现形式多为捏造、散布虚假事实、公开发表不实言论或者进行有失公允的评论,以损害法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等。b

认定侵权在法律实务中会存在一些困难:

(1)侵权人的主体身份和侵权内容难认定,受害人举证难度大

网络新闻媒体名誉权侵权的关键证据是网络平台的电子数据信息,而该电子数据证据主要涉及两方面内容的举证:

一是主体确认的证明,即要证明网络平台中如微信聊天记录、短视频等相关内容的发布人作为侵权人的身份认定。网络平台的侵权人身份确认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匿名网络用户在网络服务平台上发表侵权言论、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况日益增多。

二是发布内容的证明,即要证明网络平台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如微信聊天记录容易因清理或更换手机而导致信息缺失,如不注意留存,证据内容往往缺乏完整性,且电子数据信息容易被删改或通过技术手段被伪造,其真实性也是证明的难点。

(2)侵权行为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影响后果难消除

在网络空间所发生的名誉权侵权行为中,言论往往通过文字、图片、视频等多元方式被迅速传播扩散开来,包括传播到被侵权人的亲朋好友中,使被侵权人的社会评价受到极大影响, 对被侵权人造成严重的伤害。网络名誉权纠纷的危害后果不仅仅局限于一个村落、社区或固定的街坊邻居、朋友圈内,而是经过网络的传播,往往扩散范围更广,影响难以消除 c。

三、新闻媒体侵犯名誉权问题的对策

在现实生活中,新闻媒体应该如何规避侵犯名誉权,本文提出如下对策:

(一)加大普法力度,增强公民和媒体从业者的“名誉权”法律意识

1.开展普法教育,要讲究方式方法

要从“法条解析”向“案例普法”转变“法条解析”适合、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专业法律职业人员和法学专业的老师或学生采用。“案例普法”更适合广大公民,通过一个个侵犯名誉权的案例,每个公民就知道了哪些是违法,哪些是犯罪,避免以后重蹈覆辙,事先未雨绸缪。每个案例都是鲜活的生活教材,能够反映出法理与情理、道德与法律的关系,相比法律条文具有更强的说服力和吸引力,能够增强公民合法维护名誉权的认同感。

2.创立名誉权普法微信公众号

当前,微信公众号作为一种传播快、影响广、成本低、表现力强、互动性强的现代信息平台, 应该成为普法不可缺少的重要平台和阵地。可以充分发挥微信公众号等载体的优点,把各种侵 犯名誉权的案例收集起来,写在微信公众号上,方便公民学习。

3.创立名誉权普法抖音号

组织普法志愿者队伍,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院老师和学生等组成的普法志愿者队伍, 鼓励和支持自创名誉权维权法治节目,拍成视频,在抖音里播放。将枯燥的法律条文生动化、 形象化,提升普法实效,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法律宣传格局。

4.拍摄侵犯名誉权案例的法治电影

教孩子不要撒谎,说一千遍,不如讲一个《狼来了》的故事,孩子们都记住了。这就是一个好故事的教化作用及其感染力。现在是视频时代,法治电影是讲故事的好方法。电影可以在电影院大荧幕上播出,可以用手机、电脑等新兴媒体平台上播放广。法治电影可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传递正能量,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比如阎瑞生案就拍成电影《一步之遥》。阎瑞生在银行当买办,自己是个赌棍,赌得所有的家当已经倾家荡产。1920 年 6 月 9 日,阎瑞生就借了一辆豪华轿车,把花国总理王莲英,出去兜风,带到无人之处杀害了,谋财害命。1920 年 6 月 15 日,当地附近农民发现了尸体。

1920 年 6 月 16 日《申报》11 版本埠新闻《麦田内发现女尸》。到了 7 月 2 日,《申报》上就刊登了一则广告,说他们要出版《莲英惨史》。之后《阎瑞生自述》《莲英痛史》、号称“惨情小说”的《枪毙阎瑞生》之类的小册子不一而足,纷纷登场,一时间充斥街头报摊书肆。1920 年 11 月 23 日,阎瑞生在龙华被枪决。11 月 24 日,上海滩同时有两部戏在演这件事,一个是在大舞台,一个是在笑舞台。大舞台演的是连台本戏《莲英劫》,笑舞台演的是文明戏《莲英被难记》——也就是早期的话剧。百代公司在 1921 年 2、3 月份曾出过一张唱片,录的就是她们俩的阎瑞生案唱段,叫《惊梦》。1921 年 2 月,在南市九亩地的新舞台也演了文明戏版的“阎瑞生”。中国第一部电影的名字叫《枪毙阎瑞生》。本案中,一个年轻的女孩子王莲英,生命凋零,抛尸荒野。但是整个上海的新闻媒体都在“消费”这个女孩子。没有法治观念,没有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概念,没有人在乎一个女孩的“人格尊严”,整个上海滩的新闻媒体疯了一样的把这个女孩子进行了第二次伤害。“人格尊严”是公民作为平等的人所具有的自尊心以及应当受到国家、社会和他人最起码的承认和尊重。

(二)适用“实名制”

自媒体平台大量的名誉权侵权行为,在很大程度上与平台的“匿名性”相关。人性中有幽暗的成分,“匿名”会诱发人作恶。为有效遏制自媒体侵权行为,应在自媒体平台上大力推广“实名制”。实名制就是把自己的真实姓名、真实电话、真实工作单位、真实职业等信息注册。实名注册成功后,用户仍可以申请和使用昵称,自由选择用昵称或者真名在平台上发布信息。真实身份信息则由后台保管。对于注册信息不完整或身份造假的用户,只赋予其浏览信息的权利, 不能发言。

实施实名制的理由如下:

(1)实名制有利于构建安全的环境

有些网民登记虚假身份信息,通过制造谣言、煽动网民的情绪、恶意攻击他人,寻衅滋事。实名制可以精准地对网络违法犯罪活动进行打击,会让这些群体暴露在“阳光下”,让“键盘侠” 接受法律的监督,自觉传播正能量。

(2)实名制有利于明确网民的法律权利与义务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世界也要遵守法律。实名制的实行将有利于法律落实的强度

和力度,让每个网名都意识到为自己的言论和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实名制有利于普及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惩治违法行为。

(3)实名制有利于公共机构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实名制可以让公共机构提供更精确的、更具人性化的、更高效的服务。例如多地政府都推出了信访登记预约、结婚登记预约、医院挂号预约等等服务,公共机构便民服务的实现,都需要实名制。a

(三)新闻媒体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适用“避风港规则”和“红旗规则”

1.“避风港”规则

(1)新闻媒体网络用户和新闻媒体网络服务提供者自己实施侵权行为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是一般侵权责任,适用过错原则。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自己的网站诽谤他人,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要自己承担责任。

(2)新闻媒体网络服务者对网络用户实施侵权承担责任——“避风港规则”          “避风港规则”的“通知规则”规定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归纳起来有四点: 第一,权利人的通知权。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

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第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删除义务。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第三,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措施,构成侵权。未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对错误行使通知权的权利人的惩罚。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a

“避风港规则”的“反通知规则”规定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归纳起来有四点: 第一,网络用户有反通知权。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

第二,行使反通知权的方式是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及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

第三,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告知义务。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网络服务者的终止义务。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 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保护网络用户(反通知人)的言论自由。

2.“红旗规则”

“红旗规则”规定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适用“红旗规则”的条件是:第一,网络用户在他人的网站上实施侵权行为。第二,该行为侵权性质明显,不必证明即可确认。第三,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第四,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适用“红旗规则”的后果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猜你喜欢

名誉权实名制新闻媒体
网络名誉权的法律保护
化解言论自由与名誉权冲突的法律方法
探讨网络新闻媒体与传统新闻媒体的整合
实名制验证快速闸机通道及其发展趋势分析
快递实名制怎样才可行?
时代召唤老区新闻媒体
实名制
新常态下的新闻媒体人
新闻侵害名誉权的若干问题分析
2014美国新闻媒体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