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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报道中新闻媒体的伦理规范研究

2022-04-29王鑫宇

新闻文化建设 2022年15期
关键词:新闻媒体

王鑫宇

摘要:面对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爆发,新闻媒体是人民群众获取信息的重要来源。为推动新闻媒体伦理规范问题的改善,减少新闻媒体的伦理失范现象发生,本文以新冠肺炎疫情事件为例,通过对新闻媒体面对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报道现状进行梳理,发现其产生的伦理规范问题,并依据其表现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新闻媒体;伦理规范

在面对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爆发时,新闻媒体无疑是人民群众获取信息的重要来源,其肩负着传播新闻信息、引领舆论导向和宣传健康教育的重要使命。对于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报道,新闻媒体理应起到安抚公众情绪、树立公众信心、引导全民众志成城共同抗疫的作用,而新闻媒体在新闻报道中违背伦理规范则可能会引起社会公众的恐慌,影响权威媒体在公众心中的地位,损害政府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威信。因此,新闻媒体在报道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时的伦理规范问题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一、面对新冠肺炎疫情新闻媒体的报道现状

2019年12月31日,武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首次发布通报,称发现多起病毒性肺炎病例,其原因尚不明确。2020年1月9日,初步判定该病原体为新型冠状病毒。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进行时,官方媒体16天共发布了9份通报来回应公众的关切。2020年1月21日,官方通报已确认存在人传人和医务人员感染。2020年2月11日,世界卫生组织将此次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疾病正式命名为:2019冠状病毒病(COVID-19)。肺炎疫情持续不断,确诊患者时有增加,其确诊患者的行程轨迹被发布于网络中以期寻找密切接触者控制疫情蔓延。2020年12月7日,成都20岁女孩确诊新冠,行程轨迹公开后遭遇网暴,相关内部信息被恶意泄露,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合理的信息公开是特殊时期的特殊之举,但却忽视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引发了声势浩大的网络暴力。新闻伦理失范现象随着新冠肺炎疫情的持续一直存在、时有发生。2021年5月,多地卫生健康部门呼吁6月9日前应完成新冠疫苗第一剂次的接种。其发布的报道信息不明确,被有心者断章取义,引发群众对于新冠疫苗收费的猜忌。2021年5月31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召开新闻发布会,针对群众担心的新冠病毒疫苗开始收费的问题,国家卫健委给出权威答案。

随着网络的普及与应用,网络新闻媒体飞速发展,与传统媒体相比,由于新媒体的报道更能够满足公众对于信息时效性的追求,因而深受人民群众的欢迎,但部分新媒体的报道往往会出现伦理道德失范的现象,网络中未经证实的新闻信息频发,谣言四起且传播飞速。新闻发布的时效性非常考验新闻工作者的工作能力,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伴随着疫情的严峻态势急速增加,新闻工作者在兼顾新闻传播作用的同时,更应注意其引导作用。

二、新冠肺炎疫情报道中的伦理规范问题及表现

新闻媒体就新冠肺炎疫情的实时动态展开了不断的更新报道,有助于公众获悉冠状病毒的具体情况、了解疫情的发展态势、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向公众及时准确发布疫情相关信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公众对疫情出现的恐慌,稳定了公众的情绪。然而,部分新闻媒体在面对突发性公卫生事件时的报道仍存在一些伦理规范问题,值得引起重视。

(一)对新闻报道的内容缺少调查核实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进行时,相关信息的持续性发布极大地考验着新闻媒体的职业规范准则。在疫情爆发之初,武汉警方对一些“网传信息”进行查谣通报,而新闻媒体则采用援引的方式对其通报内容进行报道,所发布的新闻内容照搬警方的查谣通报信息,如《散布谣言,8人被查处》这篇由某官方媒体发布的微信文章被全国性和地方性媒体广泛传播,在此期间未见有新闻媒体进行调查核实,以至于公众未在第一时间意识到此次疫情的严重性。[1]在报道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时,新闻媒体务必要肩负起向公众传播准确无误的新闻信息的责任,切实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新闻媒体作为公众获取权威信息的重要来源,应更加重视对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报道内容的调查核实,确保所发布的信息一定是真实准确的,只有从信息发布源上确保信息的准确无误才能唤起公众对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发展态势的重视,初步防范疫情的蔓延。

(二)舆论工作中未起到正向引导作用

面对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网络中飞速传播的谣言难免会引起人民群众的恐慌和焦虑。疫情大爆发时,《有药了!双黄连口服液可抑制新冠病毒!中科院上海药物所、武汉病毒所联合发现》这篇文章在网络中被疯转,导致多家药厂的双黄连药品瞬间遭疯抢脱销,随后又有官方媒体发布紧急提醒:普通人不要自行服用!权威媒体发布的新闻信息最被公众所认可,其确凿性新闻标题的注释则增强了公众对新闻内容的信任度,双黄连药品的脱销则反映出公众在疫情爆发的态势下所产生的恐慌和焦虑的心理。在疫情爆发、人人自危、惊恐不安的情形下,在确保新闻真实准确的同时,新闻媒体更应起到安抚人心的重要作用。新闻记者应发挥自己的舆论导向功能,引导人民群众积极正向地面对突如其来的疫情,不可一味追求阅读量和关注度,利用公众防范疫情的急切心理赚取流量。

(三)新闻工作者的职业素养亟待提升

在新冠肺炎疫情爆发期间,武汉市中心医院医生李文亮被广大群众称为“可敬的人”。然而,各路媒体为了博头条、博转发,在李文亮医生重病期间不断骚扰采访,更是在2020年2月6日21:30分便迫不及待地“宣告”李文亮医生的死亡,接着又有媒体声称从“多个消息源”了解到李文亮医生已经去世,骗得三十万的转发量和上千万的阅读量,以至于李文亮医生的逝世成为公众积压情绪的出口,在网络上引起了轩然大波。身为新闻工作者,在面对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报道时,更应该多站在受众的角度去考虑问题,从人本主义出发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避免在新闻报道中对当事人及家属造成二次伤害,在传播新闻信息的同时要尽到安抚公众情绪、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众的个人隐私的职责。

(四)网络媒介平台监督机制不健全

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不仅使病毒大范围传播,还使疫情之下的谣言四起,形势严峻的疫情也给谣言传播者创造了更加有利的环境背景。谣言的传播离不开广大受众,在当下人人关心疫情进展和防御措施的敏感时刻,每个人都希望最快得到消息,而这恰恰迎合了谣言的受众心理。犹如双黄连可以有效抑制冠状病毒的谣言,不仅在网络上热传飞速上榜,还致使药店双黄连被售空。在公众可以自行选择新闻信息的时代,有一部分网络中的谣言或者虚假的信息在某些方面正好与一部分公众内心的想法相吻合,这种不谋而合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谣言的传播,这时正需要网络媒介平台的严格监管。谣言的肆意传播让我们看到了网络监管的弊端,自媒体时代,我们很难去追究谣言的发起人,当人人都能够发声、人人都成了记者时,面对谣言和一系列的问题,我们需要政府去加强监管,建立监督管理机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紧建立关于网络谣言如何处理的立法。[2]

三、强化新闻媒体伦理规范的应对策略

(一)坚持真实、准确性的报道原则

在新闻信息漫天卷地的网络时代,新闻工作者在工作过程中由于时间的关系,无法多角度多方面地获取证据,易导致相关材料收集不足,且急于成稿、一味追求时效性而忽略了真实性,从而造成了所报道的新闻信息不实现象的发生。《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中有明确规定,新闻工作者在新闻报道活动中要坚持新闻的真实性原则,把真实作为新闻的生命,坚持深入调查研究,报道要做到真实、准确、全面、客观。同时,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力丹也曾提出,我国新闻媒体伦理失范的主要原因中就包含新闻报道中真实性的缺失。[3]因此,新闻工作者在报道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时要严格遵守真实性、准确性的报道原则,报道新闻事件不仅要做到实事求是,更要清楚准确地把握事件的整体脉络,要调查核实事件的真实情况,确保向公众发布的信息是真实准确的。保证新闻的真实准确是新闻记者应该遵循的最基本的职业规范,因此,作为新闻从业人员应时刻牢记其职业准则,严格遵守新闻报道的基本原则(详见图1)。

(二)发挥新闻记者的“议程设置”功能

新闻记者作为专职采访报道人员,在新闻工作中占据主要地位,而在新媒体时代,新闻记者更起到了引导公众舆论的重要作用。新闻舆论工作是在党的领导下开展的,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要协助政府部门减少社会的恐慌,要充分发挥新闻记者的“议程设置”功能,赋予其发布的新闻报道各种“议题”,以此来影响公众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判断,使公众意识到疫情防范的重要性,帮助公众树立战胜疫情的信心。

客观事实本身不是新闻,而新闻记者对客观事实进行主观反映后形成观念性的信息被报道出来才形成了新闻,因此,在报道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时,新闻记者要减少被自己的主观情绪所左右,要时刻牢记新闻报道是服务于大局的,在疫情爆发人心惶惶的时刻要起到稳定人心的作用,在向公众宣传健康教育的同时切不可渲染负面情绪。

(三)提高新闻工作者的职业素养

提高新闻工作者的职业素养能够为新闻事业的发展带来积极的作用,可促使新闻工作得以顺利开展。新闻工作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要做到全面平衡,除了要展现出专业的获取信息的能力外,更要对其职业素养提出较高的要求。网络时代对新闻记者的职业素养要求则更加严苛,在真实准确地发布新闻信息的同时更要重视尊重人民群众的个人隐私,平衡好知情权和隐私权的关系,保护公众的个人隐私,避免其暴露于网络中。[4]

新闻记者在报道新闻时要尽可能地展现人文关怀,在采访中避免对当事人的二次伤害,在新冠肺炎疫情爆发时,无论是医护人员还是确诊患者都应该得到全社会的关怀与安慰,新闻工作者应通过新闻报道唤起人民群众互帮互助、互相扶持、共同抗疫的意识,积极引导正确的社会价值观。新闻报道不能仅仅是一个没有情感温度的客观陈述,而应尽可能表达同理心,通过文字抚慰受众的情绪。

(四)完善新闻传播的法律法规

新闻报道是在社会活动中进行和开展的,而社会生活离不开法律,社会规则规范社会生活,因而新闻事业也应有相应的规则规范。早在2003年,我国就颁布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为新闻媒体报道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而现如今值得引起注意的是,在把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纳入法治轨道的同时,也应该进行不断的完善,调整与规范新闻工作中不同关系的各种规章、政策、法律,有了法律的约束才能规范新闻记者的职业活动,法律强制规范新闻记者的职业伦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在新闻报道中不受侵害。

加强新闻立法,是保护公民、新闻媒介以及新闻工作者的关键所在。[5]网络中的新闻信息铺天盖地,在惠及百姓生活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信息垃圾,对网络新闻进行严格的审核,才能在传播过程中避免新闻伦理失范的发生,因此,应制定和完善相关网络新闻管理规定,建立对网络新闻信息的审查机制,加强对网络新闻的监督管理。

(五)增强人民群众的监督意识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网络中每天都在生产着海量的新闻信息,在如此大范围的传播中对失范的新闻信息进行筛查犹如海底捞针。为使新闻信息的传播更加规范,防范新闻伦理失范的现象发生,应充分调动全体公众的积极性,培养人民群众的信息管理意识,对海量新闻信息进行协同管理。政府部门应对广大人民群众进行引导式宣传教育,鼓励大家积极参与新闻信息的监督工作,促使人民群众自觉揭露新闻报道中的不实言论,主动抵制新闻报道中的伦理失范行为,在党的领导下让人民群众适时参与国家新闻事业的管理,从而对建设良好的新闻传播环境能够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为新闻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注入新生力量。同时,各网络平台可建立举报奖励机制,全体网民可通过传播平台对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的失范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然后反馈给相关部门调查、审核处理,可提高新闻信息的管理效率,更加有效地对新闻伦理失范问题进行规范。[6]

四、结语

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爆发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也对全球政治经济产生了深刻而持久的影响。近两年,人类社会深受新冠病毒的危害,新闻媒体作为社会系统运行的重要分支,在报道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中担任着至关重要的传播角色。对于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报道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协作,国家应完善相关新闻传播法律法规,新闻媒体也要对新闻记者的职业准则起到规范作用,而作为新闻人只能从自身严格要求,提高自身的媒介素养,同时,身为国家公民也有权利和义务对我国的新闻事业进行监督和批评。只有全方位统筹协作,才能构建健康稳定的新闻事业。

参考文献:

[1] 胡菡菡.合理信赖与合理怀疑:从新冠肺炎事件看媒体应如何报道官方通报[J].新闻记者,2020(3):39-45+70.

[2] 苏玲,阳波.网络新闻媒体伦理失范的原因与对策[J].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4(3):34-38.

[3] 马玲娜,常娜,许福斌,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之媒体报道的作用及伦理规范:以健康理念视角下的新冠肺炎疫情报道为例[J].医学与法学,2021,13(4):70-73.

[4] 梁晓敏.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媒体的角色把握[J].新闻爱好者,2009(20):57-58.

[5] 栾玉树.新冠肺炎疫情谣言传播特征及其治理机制研究:对新冠肺炎疫情期间318个谣言个案的综合分析[J].新闻研究导刊,2020(6):3.

[6] 姜四清.新媒体时代新闻伦理失范的原因与应对策略[J].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1,20(2):3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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