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将完善应急处置期间政府紧急采购制度
2022-04-29
国务院
我国将完善应急处置期间政府紧急采购制度
国务院发布《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应急体系规划的通知》,以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扎实做好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等工作,积极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规划提出,优化应急物资管理。依法完善应急处置期间政府紧急采购制度,优化流程、简化手续。完善各类应急物资政府采购需求标准,细化技术规格和参数,加强应急物资分类编码及信息化管理。完善应急物资分类、生产、储备、装卸、运输、回收、报废、补充等相关管理规范。完善应急捐赠物资管理分配机制,规范进口捐赠物资审批流程。
财政部
发布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公布《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框架协议采购分为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和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两种形式,两种形式都要通过公开征集程序订立。框架协议采购原则上应采用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只有两种情形可以采用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一是框架协议采购第一种适用情形中,因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不适合淘汰供应商的,比如疫苗采购;以及受基础设施、行政许可、知识产权等限制,供应商数量在3家以下,并且不适合淘汰供应商的,比如在一些地方,电信服务商不足3家。二是框架协议采购第三种适用情形中,能够确定统一付费标准,并且为了更好地向公众提供服务,需要让所有愿意接受协议条件的供应商都加入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如,政府购买失业培训、养老、体检等服务,服务对象可持政府发放的代金券等凭单或其他证明,从入围供应商中自主选择服务机构。框架协议主要由集中采购机构和主管预算单位订立。对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由集中采购机构负责征集程序和订立框架协议;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品目,由主管预算单位负责征集程序和订立框架协议。其他预算单位,如医院、高校等,确有需要的,经其主管预算单位批准,也可以作为征集人组织实施框架协议采购。
住建部
就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等三部规章修订征求意见
住建部近日起草《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三部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三部规章修改版中均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并将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分类和分级作了调整:《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修改版第五条将原条文修改为“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综合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专业作业资质。施工综合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甲、乙两个等级,部分专业承包资质不分等级。专业作业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修改版第六条将原条文修改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综合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分为甲级、乙级两个等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修改版第五条将原条文修改为“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综合资质不分等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第六条将原文修改为“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工程设计综合资质不分等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不分等级。”
住建部
深化招标投标制度改革 推行建筑師负责制
住建设近日印发《“十四五”建筑业发展规划》。在健全建筑市场运行机制方面,规划要求深化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完善招标投标制度体系,进一步扩大招标人自主权,强化招标人首要责任。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政府投资工程按照建设、使用分离的原则,实施相对集中专业化管理。优化评标方法,将投标人信用情况和工程质量安全情况作为评标重要指标,优先选择符合绿色发展要求的投标方案。积极推行采用“评定分离”方法确定中标人。完善设计咨询服务委托和计费模式,推广采用团队招标方式选择设计单位,探索设计服务市场化人工时计价模式,根据设计服务内容、深度和质量合理确定设计服务价格,推动实现按质择优、优质优价。全面推行招标投标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和异地远程评标,加大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公开力度,加快推动交易、监管数据互联共享。规范招标投标异议投诉处理工作,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严肃查处规避招标、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纠正通过设立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外地企业承揽业务的做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水利部
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调整实施水利工程项目招标规定
水利部日前下发《关于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实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的通知》。其中提出,在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6个首批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实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14号令,以下简称“水利部14号令”)第十六条第(三)项关于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条件中“监理单位已确定”的规定,取消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条件中“监理单位已确定”的条件;暂时调整实施水利部14号令第十八条第一款关于在正式媒介发布招标公告至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间隔一般不少于10日的规定,在发布水利工程招标信息(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时可同步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
北京
不再要求政采供应商提供社保资金等证明资料
北京市政府制定并印发《北京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与2021年12月印发的《北京市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共同形成北京“创新+活力”的新一轮改革强势。《方案》强调着力提高招投标、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和公平性,清除各类不合理限制条件。如,简化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条件的形式审查,出台简化审查政策文件,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证明资料,降低政府采购供应商交易成本。再如,提升企业跨区域、跨行业参与招投标便利度,深化招投标领域数字证书兼容互认,推动实现企业在6个试点城市及本市参与各领域招投标时,仅用一套CA证书即可认证登录。
浙江
祭出多项“硬核”举措 力推经济稳进提质
浙江省财政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其中,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项目预留中小企业份额,要求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加大对中小企业支持力度。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单位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货物和服务项目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工程项目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关于进一步降低政府采购制度交易成本,继续执行免收政府采购投标(响应)保证金和采购文件工本费政策。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最高缴纳比例不超过合同金额的2.5%,项目验收结束后应及时退还。供应商以银行、保险公司出具保函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采购单位不得拒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不得收取质量保证金。
山东
政采项目验收标准应包括所有客观量化指标
山东省政府制定发布《山东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其中明确,项目验收标准应包括所有客观、量化指标。不能明确客观标准、涉及主观判断的,可通过在采购人、使用人中开展问卷调查等方式,转化为客观、量化的验收标准。办法还进一步细化规定了供应商纳入失信记录的行为,包括:(一)不履行合同义务,情节严重的;(二)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的;(三)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四)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五)在数量、质量、技术、服务、安全、标准、功能、工艺等方面不符合合同约定,给采购人造成较大损失或者影响的;(六)因履约问题影响采购项目功能实现又拒不纠正的;(七)与采购人工作人员或者验收小组成员串通,实施虚假履约验收的;(八)其他损害公共利益、采购人利益、第三方权益且情节较重的;(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纪律行为。
四川
2020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价结果出炉
四川省财政厅发布《2020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价结果的通报》,8家代理机构获得90分以上的好成绩。根据《财政部关于2021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财库〔2021〕24号)、《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21〕59号)要求,该省财政厅组织开展了2020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并将结果予以公示。此次监督评价共涉及27家代理机构,8家代理机构成绩在90分以上。
深圳
采购结果公示须公开供应商价格、技术等大项得分
深圳市财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中标(成交)结果公示(公开)信息的通知》。通知调整了评审得分的公示内容,要求公示各有效投标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的总得分、排名和价格、技术、商务、综合实力等大项得分(不包括各细项明细得分)。评标定标分离项目,按招标文件规定不进行排名的,仅公示候选中标供应商名单,不公示得分和排名。通知进一步规范了投标(响应)文件的公开内容,要求公开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中的《投标函》(《响应书》)、《承诺函》、资格证明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供应商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项目详细报价以及综合实力部分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与供应商相关的业绩证明、认证证书、获奖证书、知识产权证书等证明材料)。除上述规定要公开的内容外,投标(响应)文件的其余内容不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不得公开。此外,通知还完善了招标(采购)文件条款,强调在招标(采购)文件中明示拟公示(公开)的内容,并要求供应商在投标承诺函中承诺:所投标(响应)的货物、工程或服务,不存在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况;已知悉并同意中标(成交)结果信息公示(公开)的内容。
海南
拟探索实行“承诺+信用管理”的政采供应商准入管理制度
海南省财政厅发布《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围绕坚决清理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和便利度,共提出七方面十八项要求。其中明确,简化证明材料。进一步简化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需提交的材料要求,探索实行“承诺+信用管理”的准入管理制度。可以通过供应商书面承诺声明、相关主管部门官网查验等方式进行证明的事项,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纸质材料或证明。要最大限度简化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和形式要求,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形式问题限制和影響供应商投标(响应),不得将形式上的轻微瑕疵列为投标无效条款。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就加快资金流转、坚决清理“三库”、坚决清理对内外资企业差别待遇行为、遏制不实声明函等作出规定。
上海
3月1日起施行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招评标办法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印发《上海市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2月28日止。办法指出,工程总承包的评标办法包括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和综合评估法两种。由招标人根据项目情况自行选择,两种评标办法均采用两阶段评标模式。其中,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采用合格制评审,即在信用标、技术标合格且通过商务标评审的投标人中,以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次低的为第二中标候选人。综合评估法采用百分制评审,即在通过信用标、技术标和商务标评审的投标人中,取技术标得分前5名的投标人进入商务标得分计算,以信用标、技术标及商务标得分之和最高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次高的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信用标满分5分,技术标满分30分,商务标满分65分。办法还明确,招标人应在评标办法中分别集中单列技术标和商务标的否决投标条款,并可在“否决投标条款”的基础上,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进行增减。否决投标条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湖北
拟制定达到招标规模可采取非招标方式的情形清单
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近日印发《关于印发持续深化全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一流营商环境建设措施的通知》,提出高效办成一件事,优化服务、当好“店小二”,建立激励机制,建立容错机制,改革交易办法,增强执法温度等举措。其中要求,制定达到招标规模标准可采取非招标方式的情形清单,对疫情防控、应急抢险等项目,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同意或确认,项目单位可采取非招标方式实施。制定缩短招标时间的情形清单,对简单小型项目、采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的项目等,可适当缩短招标时间。情形清单适时更新调整,政府采购项目依法适用《政府采购法》的从其规定。
宁夏中卫
首个采用“评定分离”定标方式的工程建设项目顺利完成交易
2月7日下午,招标人(中卫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组织定标委员会对宁夏中卫工业园区“能源岛”综合管道工程(剩余工程)项目进行了最终定标,该项目是宁夏市首个采用“评定分离”定标方式开展的交易项目。项目于1月28日上午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开评标,现场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推荐了三名不排名次的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无异议。按照招标文件最终确定中标人的有关程序规定,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确定了中标人。“评定分离”定标方式将主动权更多赋予了招标人。招标人是招投标工作的发起者,是招投标工作的主体,对招标过程和招标结果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按照以往的定标方式,交易项目由评标委员会推荐排名前三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无异议后招标人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作为项目主体责任人,缺少自主选择权。“评定分离”强调改变评标专家对评标定标的决定性作用,突出招标人的定标权,让评标专家回归到专业顾问的角色,将定标权还给业主。据了解党史学习教育开展以来,市交易中心立足为群众办事,为企业减负担,为交易增速度,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服务进场交易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下一步,中心将继续配合相关部门不断加大招投标改革力度,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评定分离”交易模式,努力打造高效透明、公平公正的公共资源交易环境,推动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高质量发展。
(责编:彭淑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