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对企业创新绩效的影响研究
——基于两阶段创新价值链视角
2022-04-28秦子初梅晚霞
秦子初 梅晚霞
(苏州大学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江苏 苏州 215000)
0 引言
“互联网+”作为推动创新的重要驱动力量,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注入了强大的活力。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与“十四五”规划纲要指出,要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更要运用好“互联网+”,推进线上线下更广更深融合。目前我国制造业正处于爬坡过坎的关键时期,“互联网+”与制造业的深度融合,为企业创新升级提供了新的发展动力。随着“互联网+”的深化推进,使得数字化技术成为行业发展的“加速器”,增强了多主体间的协同合作,激发了创新活力[1]。制造业作为我国创新活动的主要集中地,企业作为技术革命浪潮中的重要参与者,科技的创新应用倒逼制造业企业重塑与升级。如何跟上“互联网+”的时代潮流,助力企业提升创新绩效,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聚焦于A股制造企业,分析建立“互联网+”综合发展测度模型,进一步研究“互联网+”对企业两阶段创新绩效的影响,为后续促进我国制造型企业创新绩效的提升,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理论参考。
1 文献综述
当今时代,互联网渗透于各行各业,催生出众多新型商业模式,互联网的巨大影响力,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影响因素[2],也使企业可以在全球范围内配置创新资源[3]。随着云计算、移动互联网、大数据和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现代制造业的结合,“互联网+”在集成和优化社会资源配置中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增强了经济发展的活力,促进了全社会的创新力和生产力。
关于“互联网+”,学者较多关注其基本表现以及产生的衍生影响,至于如何测量“互联网+”,测度方法并未统一。相关学者强调了“互联网+”的融合作用,例如石喜爱[4]等认为“互联网+”实现了互联网价值链与实体产业价值链的融合重组,提升了企业竞争力;赵振提出,“互联网+”的实质是实体经济与互联网虚拟经济相融合的“跨界经营”;邬贺铨[5]提出“互联网+”重点在于推进两化融合,促进中国制造业升级。对于“互联网+”衡量方式,学界各有不同手段与方法,例如王可[6]、李兵[7]等利用企业的网页和邮箱来反映“互联网+”的发展水平;赵璨[8]、汪芳[9]等通过从上市公司年报中抓取“互联网+”相关关键词来衡量其实施情况;李爱真[10]通过互联网普及率和电信固定资产投资的乘积来刻画“互联网+”的影响程度。各个学者所采用的“互联网+”指标不尽相同,故有必要根据“互联网+”实际发展状况,建立相关测度模型,真实反映“互联网+”综合发展水平。
随着“互联网+”战略在我国不断推进,“互联网+”持续推动着社会经济形态的转变,并带来“破坏性创新”,这种创造性破坏的落脚点就是企业的创新活动[11]。关于“互联网+”对企业创新绩效影响的相关研究文献,主要集中在理论分析阶段,Czernich[12]强调互联网能综合整理、传播相关知识,激发企业的创新潜能;Paunov[13]研究发现互联网能消除信息障碍,增加知识转化概率,推动企业管理变革和创新;李海舰[14]认为“互联网+”同传统产业的融合能对企业的创新能力产生积极影响;杨德明[15]发现“互联网+”有助于企业投入创新资源,促进企业创新。关于“互联网+”对企业创新绩效关联性的实证研究尚不多见,王金杰[16]等通过实证研究结果显示,互联网对企业创新绩效存在正向影响,互联网思维的深刻变化导致创新资源发生跨界重组、聚合;佟泽华[17]等研究表明“互联网+”可以通过知识协同的中介效应对创新绩效产生正向影响。
上述文献有助于了解“互联网+”对企业创新绩效的影响情况,但已有研究缺乏对其阶段性产出进行区分。Roberts[18]认为创新应该包含发明和市场两个阶段;Hansen[19]等通过价值链角度指出创新活动应由一系列相关子过程组成。现有研究仅以创新活动的单一阶段作为研究对象,或者将其笼统地视为一个整体,而实际上未将创新的整个过程进行合理划分,由于不同阶段的创新活动具有不同的内涵,如何衡量其创新绩效也有较大差异[20],故对创新活动进行有效划分有助于清晰认识不同阶段企业的创新绩效是否存在异质性。
通过以上回顾可知“互联网+”的实质就是实体经济与互联网虚拟经济的深度融合,但其发展状况如何,未有统一的测度方法。关于“互联网+”对企业创新绩效的文献,多从理论出发,缺乏相关实证探讨;且鲜有研究基于两阶段创新价值链视角探讨“互联网+”对企业创新绩效的阶段性影响。鉴于此,本文建立“互联网+”综合发展测度模型,结合我国“互联网+”实际发展状况,对“互联网+”进行有效测量;以A股制造型企业为研究对象,立足于价值链视角探究“互联网+”对企业创新绩效的影响,并把企业的创新活动划分为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两个阶段,在此基础上构建实证研究模型,全面衡量“互联网+”对企业创新绩效不同阶段的异质性影响,以期得到具有针对性的研究结论。
2 模型构建与数据说明
2.1 模型构建
在创新价值链视角下,为顺利完成自主创新过程,企业须经历从技术创新资源投入到研究成果的开发阶段,研究成果到经营绩效的转化阶段,即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两阶段[21]。本文将制造型企业的创新过程划分为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两阶段:技术研发是企业通过投入创新资源到产出研究成果的一个开发阶段,代表着企业实现技术创新,产生技术成果,用以衡量企业利用创新资源的能力;成果转化是指企业利用其创新成果来为企业谋求经营绩效的一个转化阶段,代表着企业通过创新成果,产生经营效益,用以衡量企业利用创新成果的转化能力。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构建企业创新绩效的两阶段理论模型。
影响我国制造型企业创新绩效的因素众多,为了稳健且合理地衡量“互联网+”对企业创新绩效的影响,考虑到制造型企业的实际情况以及数据的可得性,本文选取技术研发阶段的被解释变量为专利授权量(PAT),成果转化阶段的被解释变量为主营业务收入(INC),主要原因是因为在创新价值链视角下,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再到产生经营效益这两阶段的创新活动中,上述两个指标能够较好体现企业不同阶段的创新绩效。核心解释变量为企业所在省份的“互联网+”发展指数(INT),控制变量采用资产负债率(LEV)、流动比率(CR)、净资产收益率(ROE)、研发投入(R&D)、企业属性(ATT)、企业规模(SIZ)。基于此,构建如下模型:
技术研发阶段:
PAT=β0+β1INT+β2LEV+β3CR+β4ROE+β5R&D+β6ATT+β7SIZ+ε
(1)
成果转化阶段:
INC=β0+β1INT+β2LEV+β3CR+β4ROE+β5R&D+β6ATT+β7SIZ+ε
(2)
2.2 数据与变量说明
由于我国企业的创新活动多集中于制造业,故选取中国A股上市公司2013-2017年的制造型企业数据作为研究样本,使用SPSS20、STATA15.1进行统计分析。本文按照以下标准对部分观测值进行剔除:①剔除ST公司;②剔除当年上市的公司;③剔除相关变量缺失以及数据极端异常的样本,最终得到了5165个有效样本。所有数据来源于国泰安数据库、《中国统计年鉴》、各省统计年鉴。本文研究的具体变量设定如下:
(1)被解释变量。①专利授权量(PAT):由于发明专利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且授权专利需经过严格审查,故专利授权量能够客观反映技术研发阶段的创新能力与水平。②主营业务收入(INC):由于制造型企业以生产制造为主要业务来源,在成果转化阶段企业通过创新技术成果转化为经济效益,故本研究采用主营业务收入的自然对数来衡量企业创新活动的最终经济产出。
(2)解释变量。企业所在省份的“互联网+”发展指数(INT)。对于“互联网+”的测量,现阶段均无统一的测度方法,相关学者运用网站、邮箱、互联网普及率等替代指标衡量“互联网+”的发展状况,上述指标虽然能够体现“互联网+”发展的水平高低,但也不够全面。为了能够尽量客观、全面地反映我国“互联网+”发展实际,参考信息化发展指数Ⅱ[22]的指标建立方法,结合我国“互联网+”的实际发展状况,建立“互联网+”综合发展水平测度体系。
“互联网+”综合发展水平测度体系的一级指标从互联网基础设施、普及程度、发展环境、产业技术、商务应用5个角度进行构建,以系统性、科学性、可比性、可观测性、独立性5个原则[23]为依据,进一步构建二级指标。通过对“互联网+”发展指数的横向比较,可以了解各个地区的发展现状;通过纵向比较,可以了解各个地区的发展差距。①互联网基础设施:“互联网+”产生和发展的基础,细分指标包含了长途光缆线路长度与互联网接入端口数两个指标,分别反映了基础设施投资建设情况和互联网接入设备的建设水平。②互联网普及程度:体现“互联网+”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是“互联网+”能否进一步发展的重要保证。这里用互联网普及率和互联网网站数来衡量,体现了互联网普及程度与互联网服务需求能力。③互联网发展环境:代表着“互联网+”发展的现实客观环境,“互联网+”发展程度或多或少会受到其所处环境的影响。这里选取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R&D 投入占GDP比重两个指标来表示,分别体现居民的消费支付能力以及反映互联网技术开发情况。④互联网产业技术:是“互联网+” 能否长久发展的重要指标,体现“互联网+”产业发展的现实状况,选取电信业务总量和发明专利申请数来衡量,分别体现了互联网产业情况与知识支撑情况。⑤互联网商务应用:是“互联网+”影响程度的体现,反映出其商务发展的现实,这里用快递业务总量来反映互联网商业应用情况。综上所述,“互联网+”综合发展水平测度体系见表1。
表1 “互联网+”综合发展水平测度体系
基于表1的测度体系,采用全局主成分分析的方法构建省级“互联网+”综合指标体系。经标准化处理的数据通过了KMO和Bartlett球形检验,同时采用使前k个主成分累计方差贡献率达到80%的方法来确定因子个数,通过对经过处理计算得到的各主成分得分进行加权求和,得到各省“互联网+”综合发展水平的综合得分,测度结果见表2。
经过测算发现,从时间维度上看,各省、各地区的“互联网+”综合发展水平得分在逐年上升,随着互联网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相关产业政策的扶持,进一步推动了“互联网+”的演进与发展,其发展势头总体向好,考察期内平均得分最高的省份为广东2.5413,得分前10省份东部地区占比达到64%;从空间维度来看,我国的“互联网+”综合发展水平整体呈东高西低的特征,两极分化也比较严重,东中西部考察期内平均得分分别为0.5650、-0.1874、-0.3930,“互联网+”发展不平衡,中西部离东部地区还存在很大差距,西部地区由于基础设施不完善、资金不足、人才匮乏、政策扶持力度不大等原因致使西部无法很好利用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来促进本地区发展,故西部地区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3)控制变量。在实证研究过程中,本文采用一系列可能影响企业创新绩效的相关变量。企业规模(SIZE),通过企业所拥有员工数来衡量,一般认为企业的规模会促进创新活动的开展[24];资产负债率(LEV)代表负债总额与资产总额的比例关系,是衡量公司财务风险程度的重要指标,会对其创新投入产生影响;流动比率(CR),即流动资产对流动负债的比率,流动比率越高,说明企业资产的变现能力越强,越有可能对企业创新加大资金投入;净资产收益率(ROE),即净利润与平均股东权益的百分比,是衡量企业盈利能力的重要指标;研发投入(R&D),取企业研发投入金额的自然对数,企业的研发投入影响着企业的创新产出;企业属性(ATT),不同所有制的企业会对其创新绩效产生不同的影响[25],这里变量采用国企为1,非国企为0。
表2 各省“互联网+”综合发展水平得分
表3 技术研发阶段变量的相关性系数
表4 成果转化阶段变量的相关性系数
表3和表4分别是技术研发、成果转化阶段主要变量间的相关系数矩阵,从中可以看出在1%的置信水平下“互联网+”与技术研发阶段的企业创新绩效呈显著正相关,但是与成果转化阶段企业创新绩效的相关性并不显著。为了进一步验证变量之间是否存在多重共线性,对各个主要变量进行方差膨胀系数VIF检验。经检验,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阶段变量方差膨胀因子VIF的数值均小于5,说明这些变量之间不存在严重的多重共线性问题,符合进行回归分析的条件,不会影响最终实证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实证分析
3.1 “互联网+”对技术研发阶段创新绩效的影响
表5是“互联网+”对技术研发阶段影响的回归结果。表5第(1)列报告的回归结果是在计量模型中未加入其他控制变量,仅考虑“互联网+”对制造型企业技术研发阶段创新绩效的影响,从中可以看出INT的系数估计值为17.933,且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通过了统计检验,这表明“互联网+”会显著促进企业技术研发阶段的创新绩效。正是由于“互联网+”在创新要素资源配置中的优化和集成作用,促使人才知识等创新资源流动,提升企业跃迁升级动力。“互联网+”可以为企业技术研发提供良好的开发平台,拓展了互联网与各领域融合的深度与广度,为企业技术支持与思维革新发挥巨大作用,促进企业与各部门的知识积累,增强交流合作,改进资源配置,从而为技术研发提升、增进技术创新打下坚实基础。互联网与传统制造业的融合,有助于优化资源配置,协同创新要素,获取高端人才,促使企业提高创新资源利用率,引领价值创造,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随着“互联网+”的提升发展,企业技术研发创新会得到显著促进,技术创新能力也会显著增强。
表5 “互联网+”对技术研发阶段影响的回归结果
表5第(2)列至第(7)列是在核心解释变量INT的基础上,逐步加入其他控制变量,进行回归估计。加入其他控制变量以后,无论从“互联网+”对企业技术研发阶段创新绩效影响方向性还是显著性上来看,均未发生本质变化,均为正向且显著,可见“互联网+”对技术研发阶段的影响并不会因其他客观因素所左右,可能原因在于“互联网+”共生性的基本特性会与创新主体实现资源要素共享,其他因素的介入可能会更加促进“互联网+”与相关要素的结合,从而获得创新成果。另外资产负债率(LEV)对企业技术研发的影响显著为正,可能原因在于企业通过融资或者贷款方式获得资金支持来加大研发环节资金投入,为了企业未来发展依靠研发手段来提升绩效,从而提升技术创新,正如回归结果中加入研发投入(R&D)这个控制变量,会显著促进企业技术研发能力。企业规模的系数显著为正,反映企业规模越大,越有利于技术研发能力的提升。由此而言,对于技术研发阶段企业创新绩效的提升,“互联网+”发展程度越高,对企业的研发创新越有利,但是也要考虑其他因素在其中所起到的作用。
3.2 “互联网+”对成果转化阶段创新绩效的影响
表6是“互联网+”对成果转化阶段影响的回归结果。从表中可知,单一的“互联网+”因素未能对企业创新成果的转化能力有多大影响,但是随着资产负债率(LEV)、流动比率(CR)、净资产收益率(ROE)等控制变量的加入,“互联网+”为正值且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说明随着其他因素的介入,“互联网+”才会显著提升创新成果的转化效果。对于创新成果转化,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净资产收益率等都是影响企业经营效益的重要因素,而“互联网+”的引入,会与其他因素共同作用,促进创新成果转化成为经济效益。究其原因,单一的“互联网+”不足以显著促进企业成果转化,需与企业内部相关要素配合,共同作用。可能是在企业所处环境下,随着“互联网+”的带动,会通过互联网树立新的思维理念,促使企业创造新的商业模式,带动企业实现成果转化,获得经济效益。除去“互联网+”这个因素,其他变量均能对企业的创新成果转化产生显著的影响效果,可见“互联网+”并不是影响企业成果转化阶段创新绩效的主要因素。
表6 “互联网+”对成果转化阶段影响的回归结果
4 结论与启示
本文基于两阶段创新价值链视角,将企业的创新活动划分为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两个阶段,用以衡量企业的创新绩效。将企业发展的宏观“互联网+”环境以及微观企业创新纳入考量,建立了“互联网+”综合发展测度模型,并利用我国A股制造型企业2013-2017年的相关数据实证考察了“互联网+”以及其他因素对于企业创新绩效的影响。主要得出以下结论:
从时间维度上看,我国的“互联网+”综合发展水平在逐年上升;从空间维度上看,“互联网+”发展呈东高西低的特征,东部地区发展较快,西部地区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互联网+”对两阶段企业创新绩效存在明显的异质性,在技术研发阶段,“互联网+”会显著提升企业的创新研发能力;而在创新成果转化阶段,“互联网+”单一因素并没有多大影响,需要其他因素的引入才会对此阶段产生显著的促进作用。
本文的主要启示在于:
针对我国“互联网+”发展不平衡的现状,要深刻认识东中西部差异,强调区域协调发展,在继续夯实东部地区 “互联网+”发展成果的同时,推动“互联网+”扶持政策向中西部倾斜,引导互联网资源要素向落后地区转移,弥补区域发展差距;加大中西部投入,利用中西部地区“后发优势”加速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消除互联网发展的数字鸿沟,充分发挥中西部地区的比较优势,促进各类要素合理流动和高效集聚,努力缩小与东部地区差距;注重区域带动效应,加强空间治理,合理分工,优化发展方式,释放区域协调发展的新动能,使互联网的创新成果与各地区经济社会各领域深度融合,从而实现整体的技术进步、效率提升和组织变革。
对我国制造型企业整体创新绩效的提升,不能仅从技术研发或成果转化单一创新能力出发,要从系统角度审视“互联网+”对于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两阶段创新绩效的影响,更要认识到其影响的阶段异质性,重视两阶段创新活动,实现创新双轮驱动;要积极发挥“互联网+”在创新活动中的作用,价值链视角下制造业企业创新政策应随着企业两阶段创新活动的开展动态调整优化,对于创新不同阶段,制定差异化的产业政策,与创新环节相匹配,促进“互联网+”与企业创新活动的协同发展,提升企业创新力、产业竞争力。
政府应积极推动“政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加强对创新主体的培育,主动协同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的技术创新,加速以市场化为导向的创新成果转化能力;要加强“互联网+”平台建设,推动工业互联网普及,加速传统产业创新升级,为广大企业提供创新平台与技术支撑,加强创新活动的数字化水平,促进新信息、新技术、新模式在行业间的互动交流,从而降低研发成本、提升研发效率、促进成果转化,实现企业在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两阶段创新绩效共同提升的目的。
制造业企业要加强自身能力建设,积极调动各方资源,合理利用内部相关要素,特别是在“互联网+”政策引领下,调动企业在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等创新活动中的积极性,努力加大对“互联网+”的创新投入,用新技术、新思想促进互联网与制造业的深度融合,用以提升实体经济创新力和生产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