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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共同富裕的第三次分配:机理、条件及路径

2022-04-28娄成武

青海社会科学 2022年1期
关键词:行为主体共同富裕分配

◇何 阳 娄成武

一、第三次分配:面向共同富裕的重要议题

中国共产党追求共同富裕的历程贯穿于革命、建设、改革的各个历史时期,是党的初心与使命的深刻体现[1]。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更是将共同富裕作为一项重要使命,在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等重要会议上反复强调“促进共同富裕”,并且积极探索促进共同富裕的中国式发展道路,以期为这一时代之问、初心之问、使命之问交出满意的答卷,第三次分配则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后,第三次分配被提到了一个全新高度,比如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上要求“重视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等社会公益事业”,而《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又进一步指出要“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事业,改善收入和财富分配格局”,这是在党的重要会议中首次持续关注第三次分配。究其原因,虽然影响共同富裕的因素复杂多样,但分配体系无疑是难以回避的重要因素,甚至可以说“分配制度直接关系着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与否”[2]。

就当前中国分配体系而言,主要存在市场主导的初次分配和政府主导的再分配。虽然以社会力量主导的第三次分配在民间发挥着作用,但它的作用功能有限,难以与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相媲美。初次分配要求市场这只“无形的手”将蛋糕做大,坚持效率优先原则,充分发挥经济主体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而再分配要求政府这只“有形的手”在初次分配基础上合理分配蛋糕,坚持效率和公平兼顾原则。由于共同富裕不是搞“平均主义”,政府再分配时不再遵循计划经济时代的分配逻辑,基于国民现实需要展开分配,而是充分考虑国民对社会经济发展的贡献和社会的公平正义展开分配,在初次分配基础上适当地将资源向弱势群体、落后地区倾斜,使弱势群体、落后地区共享发展成果。遗憾的是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占据主导地位的分配制度具有局限性,因此完善第三次分配,以第三次分配弥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之不足,推动初次分配、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融合发展,以重构科学系统的国家分配体系方式促进共同富裕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当前学界关于第三次分配的研究成果较为有限,既有研究成果主要从内涵、特点、功能、政策建议等方面对第三次分配作出了初步探讨,认为第三次分配是指在道德、文化、习惯等影响下,社会力量自愿通过民间捐赠、慈善事业、志愿活动等方式进行扶贫济困、关怀弱势群体,具有道德性、民间性、公益性、自愿性和社会性特征[3],这种分配方式在国家治理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可以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对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进行了有益补充,有着不可低估的社会价值和精神财富[4]。促进第三次分配提质增效,需要加强对第三次分配的理论探索,加强对第三次分配的实践跟踪和研究,通过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先行推广[5],积极转变政府职能[6]等。将第三次分配与共同富裕结合起来开展研究的成果较少,仅有贾康、郁建兴等学者进行了探索性研究。贾康[7]认为在整个收入分配优化系统工程里,初次分配,特别是再分配在促进共同富裕上起着主导作用,第三次分配在这方面只能起辅助作用,千万不要让第三次分配“唱主角”,对第三次分配在促进共同富裕中的角色定位问题作出了回应;而郁建兴等[8]学者主要论述了第三次分配在推进共同富裕中的作用和路径,认为第三次分配本质上是社会机制调节的资源分配,它有助于激发共同富裕的内生动力,应当将慈善捐赠、社会企业、志愿服务和文化艺术等作为当前通过第三次分配推动共同富裕的主要路径。

梳理文献不难发现,既有研究成果为我们正确认识第三次分配以及第三次分配与共同富裕关系问题奠定了基础,但由于第三次分配是被首次纳入中央文件中,当前学界关于第三次分配的内涵等问题尚处讨论中,未能形成权威性定论,而且将第三次分配与共同富裕结合的研究成果在数量和议题上均有限。此外,已有研究在论述第三次分配与共同富裕关系上不够深入,未能深刻地揭露第三次分配何以促进共同富裕的机理问题。而正确理解第三次分配促进共同富裕的机理是将两者有机结合起来的基础,且在实现共同富裕目标进程中发展第三次分配需要一定的土壤,只有充分尊重第三次分配的内涵、特征,弄清促进第三次分配发展的要素条件,才能在面向共同富裕进程中更有针对性地探索第三次分配的实现路径问题。正是基于这样的判断,本文主要对第三次分配的内涵与特征、面向共同富裕中第三次分配的作用机理、发展要素和实现路径这几个问题展开探讨,以期丰富第三次分配理论体系,从而更好地助力共同富裕进程。

二、第三次分配的内涵与特征

(一)第三次分配的内涵

作为本土概念的第三次分配,最早由经济学家厉以宁先生在1994 年出版的《股份制与现代市场经济》一书中提出,他认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收入分配包括三次分配。第一次是由市场按照效率进行分配;第二次是由政府兼顾效率和公平的原则,通过税收、扶贫及社会保障统筹等方式来进行第二次分配;第三次是在道德力量作用下,通过个人收入转移和个人自愿缴纳和捐献等非强制方式再一次进行分配。由此可见,第三次分配最早出现在经济领域,是经济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鉴于学科范式的差异性,本文主张跳出经济学思维方式,从国家治理体系的角度重新审视第三次分配,赋予第三次分配新的释义。

从国家治理体系的角度看,国家权力与社会力量的分流与互动机制,是为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9],本质上是政府、市场和社会三者有机互动的过程。初次分配强调市场,再分配强调政府,市场和政府作为分配主体已然对应着不同分配方式,从逻辑上讲,第三次分配作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补充不应再由市场和政府主导,排除由市场和政府两个主体主导第三次分配,则仅仅剩下社会与第三次分配相对应,因此,第三次分配应当强调社会这只公益之手,即社会力量是第三次分配的主导者,分配性质更多具有公益性,此外,企业行为具有双重性,一方面企业需要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另一方面企业需要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而作为承担社会责任时的企业也属于第三次分配主体,因为这时企业的行为目标在于追求社会效益而非经济利益。鉴于此,本文认为第三次分配主要是社会力量、企业等行为主体在软约束作用和真实意思表达基础上,按照制度规章对合法财产、物品和服务采用无偿供给等公益手段重新配置,以期扩大慈善效益,助力共同富裕的分配方式。

对第三次分配内涵进行解构,我们不难发现第三次分配包含主体、动力、原则、方式、客体和目标等诸多要素。从主体维度看,第三次分配的主导主体不是政府和市场,而是社会力量,这是第三次分配与初次分配、再分配进行区分的重要依据,凡是社会力量主导的分配行为则属于第三次分配范畴,这里强调社会力量主导的原因在于除社会力量可以从事慈善等第三次分配行为外,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在承担社会责任时也可纳入第三次分配主体范畴,但后者更多地是对第三次分配主体的补充,这由企业的市场主体性质所决定。从动力维度看,初次分配主要受资源要素影响,是资本的再扩张、是资源的再赋能,再分配主要受公权力因素影响,是政府为实现社会正义依靠权力因素对初次分配的调适,第三次分配则主要受文化、习惯、风俗等因素影响,是一种自内而外的志愿性行为。从原则维度看,第三次分配需要坚持意思自治原则,国家不能强制要求社会力量、企业等主体参与第三次分配,只能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和企业等主体,为社会力量和企业参与第三次分配营造优良的环境。从方式维度看,第三次分配必须采用法定方式,树立法治思维,严格按照国家法律程序办事,不随个人意志转移,不能说谁提供分配资源则按照资源提供者意志办事。从客体维度看,第三次分配的客体主要是财产、物品及服务,这里应摒弃仅将财产和物品作为第三次分配客体的传统主张,将服务纳入第三次分配客体范畴是因为像针对老人提供的免费社工服务、大学生的义务支教服务等行为符合第三次分配本质,而这里的客体则是服务,并非财产、物品。从目标维度看,第三次分配的主要目标是扩大慈善效益,助力共同富裕,由社会力量、企业等自发地对社会财富不均现象展开调节。

(二)第三次分配的特征

相较于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具有社会性、自发性、道德性和补充性特征。

第一,从国家分配体系中制度过程的性质看,第三次分配具有社会性特征。社会性是相较于市场性和国家性而言的,初次分配以市场为主体,本质上是一个市场行为,具有市场性特征,以竞争机制调控行为,再分配以政府为主体,本质上是一个行政行为,具有国家性特征,以公权力作为保障调控行为,而第三次分配以社会为主体,强调个人和社会组织等独立主体在分配中的作用,它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行为,具有社会性特征。社会性主要是对行为主体从事分配活动的概括,除了社会力量外,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行为也应纳入社会性范畴。

第二,从国家分配体系中制度行为的规范看,第三次分配具有自发性特征。自发性主要指第三次分配主体行为活动的发起受自我调节,是行为主体意思自治的产物,政府部门不能以强制等改变行为主体主观意志的方式要求行为主体必须参与第三次分配,要求行为主体无偿地将自身财产、物品及服务配置给有需要的分配对象,只能是行为主体主动、自愿地将自身财产、物品及服务配置给有需要的分配对象,否则,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给社会稳定带来威胁。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自发性主要强调行为活动的发起,这仅仅是第三次分配的初始环节,而非将自发性贯穿于第三次分配全过程,因为第三次分配需要有序开展,才能更好地发挥效能,而自发性与有序性之间存在一定抵牾,完全依靠行为主体的自发行为调节整个分配过程,容易造成第三次分配无序发展,从而降低第三次分配的效能,因此,在推进第三次分配活动中需要制度体系保障,以制度形式规范第三次分配行为,将第三次分配纳入制度调节轨道上,确保第三次分配有规可依、有章可循。

第三,从国家分配体系中制度约束的来源看,第三次分配具有道德性特征。道德性主要是指以文化、习惯、风俗等道德规范对第三次分配行为活动作出调适。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中,道德是影响治国理政的重要因素,大到举国体制上推崇道德理念,奉行三纲五常,小到县域以下基层社会的治理坚持道德优先原则,以文化习惯作为约束行为主体的重要准绳,形成德主刑辅的法律文化,统而观之,可以说道德在中国社会治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第三次分配的道德性与传统社会治理中的道德性具有相同之处,也存在差异性。相同之处在于两种不同社会状态均强调将道德作为一种约束规范,在行为主体开展活动中发挥指导性和制约性作用,从认同视角看,是行为主体自下而上内生的一种文化自觉;不同之处在于中国封建社会的道德对行为主体的约束更加严格,且将道德作为处罚行为主体的依据,如果行为主体违背了道德规范,可以根据道德规范对行为主体实施处罚,以致道德规范对人的约束具有双重性,除了当事人本人的内在约束外,还有外部的处罚,但当前道德更多以当事人本人的内在约束为主。

第四,从国家分配体系中制度作用的大小看,第三次分配具有补充性特征。初次分配、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构成国家分配体系,初次分配强调市场,再分配强调政府,第三次分配则强调社会。相较于社会,市场和政府在资源要素配置和调适环节扮演着更重要的角色。通常而言,市场通过“无形的手”实现资本的再扩张、资源的再赋能,但市场并非全能的,它往往追求利润最大化,忽视了社会公平和正义问题,如果放任市场无限地追求利润最大化,利益受损方则会结成联盟,挑战既有社会秩序,造成社会不稳定,这便需要政府出面,通过“有形的手”维持社会公平和正义。政府通过制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等制度保护利益受损方,降低利益受损方反抗市场行为概率,可以说市场和政府是资源要素的主要配置者。但政府作用也存在不足,因此在市场行为和政府行为外,人们试图寻找一种新的可能途径加以弥补,社会作用则进入治理视域。由于社会自身发展的不成熟,在市场和政府面前更多是补充性作用,作为社会产物的第三次分配在整个国家分配体系中与社会发挥作用的地位较为相同,更多具有补充性特征,它无法取代以市场和政府为基础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仅仅是对部分分配失效现象进行回应。

三、面向共同富裕中第三次分配的作用机理

共同富裕至少包含全民共富、全面富裕、共建共富和逐步共富多重维度[10]。面向共同富裕中需要重视第三次分配,因为第三次分配契合共同富裕的核心要义,两者之间具有内在耦合性,以共同富裕的多重维度为基准,第三次分配与共同富裕的内在耦合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全民共富:第三次分配有助于缩小贫富差距

全民共富意味着在迈向共同富裕的道路上不能落下一个民众,必须将全部民众推向富裕,共同富裕所强调的富裕的共同性和普遍性,与资本主义所追逐的富裕的私人性和狭隘性划清了界限[11],使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区分开来。实现全民共富是一个漫长而曲折的过程,第三次分配作为助力共同富裕的重要路径有助于缩小贫富差距。这可以从两个维度展开理解:一是经济条件相对富裕、宽松阶层将自身财产、物品和服务采用无偿供给等公益手段配置给弱势群体的行为本身缩小了贫富差距,因为捐赠过程中经济条件相对富裕、宽松阶层的财富资源在缩减,而弱势群体的财富资源在增加,虽然此途径的效能有限,但它是客观存在的;二是第三次分配行为可能使经济条件相对落后、紧张的弱势群体在外力作用下更好地改善生活质量,进而通过自身努力,实现对经济条件相对富裕、宽松阶层的追赶和超越,从而缩小阶层之间的贫富差距,这应当成为第三次分配助力全民共富的主要途径。

(二)全面共富:第三次分配有助于丰富精神文化

全面共富意味着共同富裕不是一个领域和维度的富裕,而是涉及多个领域和维度的富裕,除了通常理解的物质条件极为丰富,可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人民群众对物质生活向往的需要外,还包括精神条件的富足、充实,需要物质和精神两手抓,而且两手都要抓出实效。第三次分配有助于丰富精神文化主要缘于它的道德性特征。第三次分配是社会主体的自发性行为,依靠精神文化来支撑整个行为活动,充分彰显出慈善、志愿、无偿回馈社会等精神文化价值,如果缺乏精神文化的有效支撑,第三次分配行为将难以发挥政策预期效能。如果国家鼓励发展第三次分配,通过文化塑造、税收优惠、奖励政策等多种措施使更多人加入到第三次分配行为中,充分发挥道德在第三次分配中的作用,推进普通民众意识到参与慈善、志愿活动和无偿回馈社会等行为是一种良好的社会现象,并且在自身能力范围内乐于将合法财产、物品和服务无偿提供给有需要的群体,实现社会效益最优化,这时则将民众价值观与国家治理观有机结合起来,也即从全国范围内构筑起民众的慈善意识,形成乐于慈善的社会风气。

(三)共建共富:第三次分配有助于吸纳社会参与

共建共富意味着共同富裕的推进主体不是单一的,而是多元的。“共”是“共同”的意思,共同则指向多元化,说明推进共同富裕不只是国家的事务,而是国家、市场和社会三者共同作用的结果。在迈向共同富裕进程中,需要充分吸收国家、市场和社会三者优势协作共治,因为在公共事务日益复杂的后工业时代,单线作业的成本可能是高昂的,而充分吸收国家、市场和社会优势,可以降低实现共同富裕的成本。从国家分配制度设计上看,显然已经彰显出了协作共治的意蕴,初次分配强调市场,再分配强调政府,第三次分配强调社会力量,这已经初步形成了国家、市场和社会协作共治的秩序。其中,第三次分配主要是针对社会力量而言的,国家立足于基本国情,将第三次分配作为着力点,以期从社会力量方面着手,推动社会力量自愿地将合法财产、物质和服务捐赠给相对弱势群体,因此,第三次分配实则是打破了市场和政府垄断既有分配秩序的格局,引入了社会力量参与分配行为,故而有助于吸纳社会参与。

(四)逐步共富:第三次分配有助于先富带动后富

逐步共富意味着共同富裕存有时间的先后性,不是全民在同一时空中同时进入富裕状态,而是有阶段、分批次地进入富裕状态,从而在某个时间点达到全民的富裕状态,就此,邓小平同志曾经作出过经典论述:“一部分地区有条件先发展起来,一部分地区发展慢点,先发展起来的地区带动后发展的地区,最终达到共同富裕。”[12]第三次分配则是在允许和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后,带动和帮助后富阶段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先富带动后富。究其原因,第三次分配的主体是经济条件相对宽裕或者服务技能相对娴熟的阶层,这些人员更多属于先富者,在政策初期通过努力掌握了职业技能,提升了经济条件,改善了生活质量,而第三次分配的对象是经济条件相对落后、服务技能相对匮乏的阶层,这些人员更多属于后富者,他们在诸多方面难以与前者相媲美。国家鼓励开展第三次分配活动是让先富者在能力范围内将自身财产、物品及服务捐赠给后富者,本质上是先富者对后富者的帮扶,如果后富者在接受捐赠的资源后奋发向上、不断朝着富裕状态迈进则是在不断缩小贫富差距,助力了逐步共富目标。

四、面向共同富裕中第三次分配的发展要素

面向共同富裕发展第三次分配需要实现主体、环境、规则、对象等要素的协调,因为第三次分配是分配主体在环境和规则作用下与分配对象有机互动的过程,社会效应也在第三次分配主体和第三次分配对象的有机互动过程中得以彰显 (详情如图1 所示)。

图1 第三次分配发展要素

(一)主体:社会力量是第三次分配的主要参与者

主体是第三次分配的行动者,从第三次分配角色定位看,社会力量是第三次分配的主要参与者。社会力量可以划分为社会组织和个人,社会组织是相对于市场主体企业和国家主体行政机构而言的,人们之所以建立社会组织开展行为主要缘于个人力量是有限的,以组织形式开展行为可以充分吸收个体优势,增强应对复杂事件能力。但并非所有个人均加入了组织,日常生活中除了类似慈善机构、NGO 等社会组织可以开展第三次分配行为外,也存在单个主体个人无偿配置财产、物品和服务情形,而且如果是经济条件富裕的个体,在第三次分配中发挥的作用并非一定比社会组织小,因此,在第三次分配中,必须对个人给予高度重视,不能忽视个人的作用,而社会组织与个人统称为社会力量。除了社会力量外,市场主体企业是第三次分配主体的重要补充,当市场主体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将自身财产、物品及服务无偿地供给给相对弱势群体时,其行为满足第三次分配的判断标准。

(二)环境:文化、奖励政策是第三次分配的动力

第三次分配作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补充,与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相同,也需要一定的环境作为支撑。如果说初次分配需要市场环境,再分配需要国家环境,第三次分配则需要社会环境,只有塑造出与第三次分配发展相适应的社会环境,才能促进第三次分配持续发展,助力共同富裕。从第三次分配的本质和体征来看,塑造与第三次分配相适应的社会环境需要高度重视文化和奖励政策这两个要素,究其原因,第三次分配是民众或者社会机构基于道德性从事的分配行为,完全依靠行为自觉,政府不能通过公权力要求民众或者社会机构必须从事第三次分配行为,因此,文化在调动民众或者社会机构参与第三次分配活动中的作用是显著的,只有民众或者社会机构意识到第三次分配的积极作用,他们才会愿意参与第三次分配行为。但完全依靠文化来调动民众或者社会机构参与第三次分配的积极性又具有局限性,尤其是在慈善文化不发达的地区,这时便需要国家利用奖励政策对民众或者社会机构参与第三次分配作出引导,奖励政策在促进第三次分配行为开展的初级阶段显得非常重要,可以调动参与积极性,给民众或者社会机构形成示范效应。

(三)规则:制度规章是指导第三次分配的风向标

第三次分配成为顶层设计,被纳入国家治理工具范畴,意味着是国家治理中的第三次分配,不再是纯粹的社会行为,不能完全由社会主体自主性调节,而是需要与其他国家治理活动相契合。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特征是制度现代化,通过将行动纳入科学系统的制度中确保实践标准化、法治化,因此,第三次分配也需要制度规章的指导,需要从制度层面完善第三次分配流程,才能更好地指导第三次分配实践活动。由于第三次分配主要涉及到社会力量,除了国家法律和政府政策需要从外部环境对第三次分配行为展开监管、约束外,还需要从行业自身内部出台制度规章,以行业准则形式加强对行为主体的内部约束,形成“外部-内部”相应的双重管控体系,尤其应重视对作为中间人的慈善机构等组织的管控。因为慈善机构等位于第三次分配主体和对象之间,发挥着桥梁纽带作用,是第三次分配中不可或缺的主体,要提升和增强第三次分配的专业性和效益性需要中间人,但中间人位置也使得信息不对称现象频发,可以借助信息鸿沟谋取机构利益,损害第三次分配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从而降低第三次分配行为效能。

(四)对象:相对弱势群体是第三次分配的受益者

第三次分配离不开对象要素,必须有对象承接来自社会力量捐赠的财产、物品及服务,才能形成第三次分配的闭环。在第三次分配中,对象应当是相对弱势群体,相对弱势群体主要指在经济条件等方面比第三次分配主体落后的群体。作为第三次分配对象的相对弱势群体是影响第三次分配行为活动的重要变量,他们并非被动地接受来自分配主体的财产、物品及服务,其接受来自分配主体的财产、物品和服务后的行为表现可以直接反作用于第三次分配主体,影响着第三次分配主体的动力。作为对象的相对弱势群体在接受第三次分配资源后需要怀有感恩之心,积极向上,展现出蓬勃的发展面貌,才更利于第三次分配的持续发展,如果负面情绪和行为更多,则会降低第三次分配主体的行动动力。

五、面向共同富裕中第三次分配的实现路径

由于面向共同富裕发展第三次分配需要实现主体、环境、规则、对象等要素的协调,因此,未来需要不断壮大第三次分配主体的数量规模,塑造慈善主导的第三次分配文化,强化第三次分配的制度体系建设,激发第三次分配对象的内生动力。

(一)壮大第三次分配主体的数量规模

从第三次分配的主体要素看,需要壮大第三次分配主体的数量规模。壮大第三次分配主体的数量规模首先需要让民众意识到慈善活动并非完全是“富”对“穷”的救济,不能单向度地理解慈善活动,将慈善的行为主体局限在富裕阶层,陷入只有富裕人群才能开展慈善行为的误区,改变传统社会中只有富裕人群才能做慈善的刻板印象,扩大单个主体“人”在第三次分配中的参与规模,充分发挥出人的主体性作用[13]。然后,加强对第三次分配主体的孵化与培育,尤其是以组织形式呈现出的第三次分配主体,这些组织的数量将直接影响第三次分配主体规模,政府应充分利用孵化机构,从专业性角度给予这些组织一定的政策扶持,在资金、人员和场地支持上制定合理的制度规范,使这些组织可以享受到资金、人员、场地等方面的政策红利,确保这些组织顺利地渡过发展瓶颈期,成长为第三次分配的重要力量。最后,呼吁市场主体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实现税收优惠、贷款优惠等政策与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高度关联,完善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政策优惠体系,推动更多企业主动地加入到第三次分配活动中,充分利用企业优势缩小贫富差距。

(二)塑造慈善主导的第三次分配文化

从第三次分配的环境要素看,需要塑造慈善主导的第三次分配文化。文化作为一种软约束,是第三次分配行为的动力来源之一,而且是第三次分配行为的主要动力来源,因为第三次分配行为主体社会力量主要基于道德作用而开展行为活动,这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文化的制约。塑造慈善主导的第三次分配文化需要顶层和基层双向有机互动。从国家层面看,应当将塑造第三次分配文化作为顶层设计,自上而下地要求各级政府围绕第三次分配文化积极作为,将第三次分配文化与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充分结合,在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中释放出第三次分配的活力,且强化对塑造第三次分配文化效果的评估与跟踪,使政府将政策真正落到实处。从基层层面看,应当以社区为抓手,通过社区使国家政策落地,在社区层面积极宣传第三次分配理念,举办第三次分配活动,让更多人了解第三次分配,使第三次分配深入人心,从观念上改变人们对第三次分配的认识,继而付诸行动,积极参与到第三次分配行为活动中,只有第三次分配行为活动开展得如火如荼,它的影响力才会越来越大,将第三次分配作为一种文化才更具现实可行性。

(三)强化第三次分配的制度体系建设

从第三次分配的规则要素看,需要强化第三次分配的制度体系建设。以过程论为视角,强化第三次分配制度体系建设应当将第三次分配的全过程纳入制度范围内,使第三次分配行为完全受到制度体系调适。第三次分配的全过程主要可以划分为主体捐赠、机构接收、机构对接、效果跟踪四个阶段,因此,强化第三次分配的制度体系建设需要紧紧围绕这四个阶段展开,从国家法律、政府政策等方面出发作出制度规定,回应有关问题。当前在机构接收和对接以及效果跟踪环节的制度建设较为薄弱,以致第三次分配中的资源常常被挪为他用,且捐赠主体难以了解行为的社会效应,故而制度建设上应当以后三个阶段为重点,要求慈善机构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原则,对信息公开的时间、方式和途径等作出统一规定,及时公开捐赠财物的来源、数量、用途以及效果等,并且构建效果跟踪和反馈机制,使捐赠主体了解财物的用途以及产生的社会效应,实现捐赠主体与对象的无缝衔接,确保捐赠财物完全用到慈善行为中,降低慈善机构发生不当行为的概率。

(四)激发第三次分配对象的内生动力

从第三次分配的对象要素看,需要激发第三次分配对象的内生动力。第三次分配对象作为第三次分配行为的承接者,直接关系着第三次分配行为的持续性,因为第三次分配主体在开展行为活动时具有一定的目的,希望第三次分配对象在接受捐赠的财物后可以改善生活质量,并且通过自身努力实现高质量生活状态的可持续性。这便需要激活第三次分配对象的内生动力,让第三次分配对象意识到仅仅依靠捐赠的财物是难以有效改善生活质量的,如果存有路径依赖思想,寄希望于从第三次分配行为中长期获得益处则不具有现实可行性,因为捐赠财物不具有持续性特征,是不稳定的,只有自身充分依靠这些捐赠的财物,不断提升学习能力、工作技能,才能更好地实现第三次分配主体的初衷。此外,第三次分配对象在接受捐赠的财物后,若出现肆意挥霍、未将捐赠的财物用到合理地方的现象,则会降低第三次分配主体参与分配行为的动力,因为他们会认为捐赠的财物未能实现预期目标,继而停止参与第三次分配活动。因此,要想第三次分配行为持续发展需要高度重视第三次分配主体对象的内生动力问题,使第三次分配对象在行为活动中有效地改善生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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