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政务数据开放共享的保障框架与路径设计
2022-04-28王娟王书瑶杨现民娄方园
王娟 王书瑶 杨现民 娄方园
[摘 要] 教育政务数据开放共享是国家数据开放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我国教育政务数据开放共享仍面临数据质量不高、共享程度低、机制不健全等现实难题,亟待建立数据开放共享的保障机制。研究借鉴TOE理论、开放数据通用框架及多元公共行政观,从政策、法律和技术三个核心维度,构建了涵盖三个保障核心、三大应对机制、五个保障主体、N种保障技术的教育政务数据开放共享保障框架,并从政策制定、法律完善、技术优化三个层面设计了教育政务数据开放共享的保障路径,以期破解、消除教育政务数据开放共享过程中的困境和难点,助力国家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关键词] 大数据; 教育政务数据; 数据开放共享; 保障框架
[中图分类号] G434 [文献标志码] A
[作者简介] 王娟(1979—),女,江苏泗洪人。教授,博士,主要从事开放课程、智慧教育、混合式教学研究。E-mail:wjuan8@163.com。杨现民为通讯作者,E-mail:yangxianmin8888@163.com。
一、引 言
随着教育大数据的深入应用,美国、日本等数据开放领域较为领先的国家相继出台系列政策法规文件并实施数据开放战略。我国在数据开放共享进程上起步较晚。2018年,《教育部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教育数据管理办法》强调教育数据的共享公开与政务数据的分级分层有效共享[1]。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从法律层面明确政务数据开放共享的重要性与必要性[2]。在国家政策指引下,教育政务数据开放共享已成为我国推进国家教育治理体系与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途径。
目前,我国教育政务数据开放整体上仍处于起步阶段,数据开放程度低、共享效率低等问题阻碍了其快速发展的进程。《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2016—2020)》《2019年教育信息化和网络安全工作要点》等政策文件都明确提出,要建立常态化的数据保障机制,推进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3-4]。基于此,研究借鉴TOE理论、开放数据通用框架以及多元公共行政观,从政策、法律、技术三个维度,构建教育政务数据开放共享保障框架,提出促进教育政务数据开放共享的实施建议,从而推动教育政务数据开放共享工作的有序展开。
二、教育政务数据开放共享面临的难题
随着国家教育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改革步伐加快,利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新兴技术从平台建设、数据融合、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等方面推动教育政务数据开放共享的研究日益增多,但我国教育政务数据开放共享仍面临以下难题有待解决:
(一)数据质量不高且存在较高安全风险
教育政务数据开放共享缺乏有效的规范管理,进而导致数据主题重复、质量不佳、结构化程度不高等问题;部分数据存在未经法律授权的访问、破坏、篡改、删除和非法使用等安全风险[5],例如,地区入学情况、教育财政拨款、校园安全等受公众高度关注的数据集未得到有效披露和共享,涉及隐私与情报信息的数据在部分平台公开的授权许可并不完善[6]。
(二)数据开放共享的广度和深度都极为有限
目前,不同级别的开放数据在應用转换、融合共享等方面缺少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数据开放共享的深度。同时,各区域教育数据管理系统以自建、自管、自用为主,横向和纵向上信息不共享,致使数据分割与垄断,阻碍了政务数据的跨域流通[7]。
(三)数据存储与管理能力不强且效率较低
教育行政部门在管理决策和日常运转过程中会产生海量数据,而采用常见的分散存储模式与不明晰的职责分配易导致数据封闭与不流通,形成数据壁垒,增加数据存储和管理成本,阻碍教育政务数据开放共享的进程,影响政府的公信力与行政工作效率[8]。
(四)数据开放共享保障不足且机制不健全
目前,我国还未形成教育政务数据共享的长效机制,监管、保障、责权、运维等方面的机制建设还不够健全。例如:政策法规缺乏具体实施方案及配套的考核机制,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的数据共享缺乏统筹协调机制,数据开放主体的权责明细与共享机制也亟待规范。
综上所述,当前我国教育政务数据开放共享面临的诸多难题,反映出各层级教育行政部门还存在教育数据开放共享意识不强、治理意识不强、治理能力有限等现实问题,而建立教育政务数据开放共享保障框架是维护教育政务数据有序、安全、可持续开放共享的重要举措,是提高教育政务科学与精准决策、实现数据有效共享的必行之径。
三、教育政务数据开放共享的保障框架
教育政务数据开放共享是长远工程,可从技术层面优化开放平台的架构与功能,提供安全保障;也可从顶层设计和法律规范上营造开放的教育政务数据环境,出台规章制度、政策文件,推动制度机制运行。通过健全保障机制,实现教育政务数据开放共享工作的有序推进。
(一)理论依据
目前,国内外学者对数据开放共享保障的研究主要从数据开放与行政等角度展开。例如:政府数据保障机制研究[9]、政府数据开放阻碍因素研究[10]、国外政府开放数据保障机制探讨[11]、教育行政领域的政策保障等。教育政务数据作为政府数据的组成部分,数据开放与行政视角下的理论能为教育政务数据开放共享保障机制建设提供理论支持。
1. TOE理论
Tornatzky等人在经典技术授受模型及创新扩散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TOE理论[12]。该理论认为一项创新技术的采纳主要受到技术(Technology)、组织(Organization)和环境(Environment)三方面的共同影响,近年来常被应用于信息管理领域[13]。教育政务数据开放共享可视为一种组织创新行为,受到内外部因素的影响以及技术手段的限制。从TOE理论看教育政务数据开放共享,技术指新兴技术对教育政务数据开放带来的发展启示及支持,组织代表教育行政领域人员管理、机构发展等要素,环境包括全球数据开放大环境以及国内教育政务数据开放环境。
2. 开放数据通用框架
开放数据通用框架广泛应用于国内外数据开放领域,为不同类型的数据开放共享研究提供理论依据。开放数据通用框架由万维网基金会和纽约大学政府治理实验室联合构建,将影响开放数据效果的因素概括为组织、政治意愿、法律法规等[14]。借鉴开放数据通用框架,从跨领域数据开放的政策、法规中可窥见我国数据开放保障机制的构建可行性,为教育行政领域的数据开放共享建设提供政策与法律借鉴。
3. 多元公共行政观
多元公共行政观主张公共行政是运用政治学、管理学、法学等多种理论方法或工具来实现有效治理的过程,其中政治学提供社会价值的视角、管理学强调效率的理性、法学提供制度工具,为整个社会或局部提供所需的管制与服务[15]。教育政务数据从行政环节衍生而来,开放政务数据作为重要的公共行政事务,行政领域的理念对政府信息管理有着天然的适用性。在多元公共行政观视角下,从管理保障、政治保障、法律保障等层面对开放数据进行研究[11],可为数据开放共享提出可行路径。
(二)框架构建
国内外在保障方面的研究成果及相关理论为我国教育政务数据开放共享的保障建设提供了理论依据与实践经验。开放数据通用框架与多元公共行政观为保障框架提供了政策与法律维度的启示,TOE理论映射了技术环境建设的关键所在。结合我国政策对数据安全保障能力与政策扶持力度的现状,研究认为政策、法律和技术是构建教育政务数据开放共享保障框架的核心,从这三个要素出发,能为数据开放共享提供更稳定、安全、高效的保障,具体如图1所示。
1. 三大保障核心:环环相扣,持续推进
教育政务数据开放共享需要政策、法律、技术等保障措施,形成多方协同、稳步推进的保障格局。其中,政策保障通过政策实施、主体协同、渠道扩展等措施,引导开放标准、共享环境、共享形式、共享条件形成规范;法律保障通过完善立法、健全监管责权、隐私保护等举措,保障数据确权、公开、安全、利用等方面的合法权益;技术保障则从技术标准、技术支持、应用权责、技术环境等方面保障数据属性、数据内容、数据环境等要素的安全。
2. 三大应对机制:精准应对,提升效率
教育政务数据开放共享进展缓慢、效率低下,可从监管、责权、隐私保护等方面完善数据开放共享机制。一方面,可以拓宽机构与平台的功能,完善数据监管机制;另一方面,可以出台《隐私法》《信息保护法》等法案,发挥隐私保护机制的效用,并明确责权分配及技术应用责任制的层次脉络,以健全责权机制。
3. N种保障技术:技术赋能,助力防控
区块链、人工智能、NFV、5G网络云化等智能技术在数据安全保护、风险防控以及存储管理等方面展现了巨大的应用价值。依托智能技术,教育政务数据的识别、采集、整合、共享将走向智能化与精准化,节省数据存储成本,提高数据管理能力,实现有效共享。
4. 五个保障主体:多元共治,协同参与
教育行政的最终目的是提供公共服务。教育政务数据开放共享是政府、企业、学校、社会、公众等多个主体协同参与的过程,各主体良好协作、共同参与数据开放可有效加强数据流通,提高行政执行效率,协同保障教育政务数据开放共享的长效发展。
四、教育政务数据开放共享的保障路径
推进教育政务数据开放共享需要国家政策的支持,需要法律手段保障政策执行的效率;同时更应在安全的环境下进行。为此,研究从政策制定、法律完善、技术优化三方面,提出了教育政务数据开放共享的保障路径。
(一)制定数据规范发展的政策保障
国家、政府、地方各层级部门应充分考虑我国数据开放现状,及时出台适宜的政策文件以引导、监督、激励教育政务数据开放共享的规范发展,加强数据开放各环节、各要素的监管和规范落实,同时健全合作机制,以有效推进教育政务数据开放共享工作。
1. 明确政策保障的基本内容
规范教育政务数据开放共享标准。政策制定涉及数据开放范围、数据格式、许可协议、隐私数据等,应明确教育政务数据涉及的具体领域与部门、数据上传格式及数据安全管控等。可借鉴日本《开放数据基本指南》对数据使用者、使用目的及范围等的规定限制[16]。
营造教育政务数据开放共享环境。政策应详细解答开放数据的展示路径、访问路径、下载与传播限制、数据规模要求等。例如法国Etalab指南对平台数据发布的条件与结构作出了硬性规定[17]。
丰富教育政务数据开放共享形式。政策文件应包含数据适用性的衡量标准,保障数据形式与数据用语的一致性。例如,政策推动词汇系统构建,统一不同领域、不同含义、形近词、重复词的概念以便机器读取[18]。
明确教育政务数据开放共享条件。可针对数据类型制定有偿开放的定价策略,在政策中对有偿数据的利润分配、成本压缩、付费数据利用等内容进行详细说明。例如丹麦开放地址数据时采取了有详细要求的定价策略[8]。
监督教育政务数据开放共享环节。政策应监督数据开放全周期的数据质量、项目落实等环节,使各责任主体享有合法权益的同时承担相应责任,保障项目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与直接负责人。
2. 由上而下分步实施教育政务数据政策
完善政策体系,由上而下提供顶层依据,引导教育政务数据由宏观到微观的分步开放。宏观层面制定统筹规划类政策,由国家制定宏觀管控的教育政务数据开放共享路线图与行动规划。例如国务院等部门出台的《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等文件可以统筹指引地方政府开展与规划相关工作。中观层面完善地方数据规范类政策,地方部门在政策中厘清数据标准与规范,明确数据边界与开放的标准、格式、接口、协议和流程等[19]。例如,《合肥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管理办法》规范了市、县、乡等地方层面政务数据的内容和标准。微观层面制定数据开放范围类政策,明确不同数据集的阶段性开放策略,例如,选定优先开放的关键数据集,在无损国家安全和个人隐私的情况下从逐步公开到实现开放最大化。
3. 健全教育政务主体之间的合作机制
教育政务数据开放共享涉及创造、整合、流通、重用等流程,这是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企业、社会、公众等多个主体协同合作的结果。基于此,可健全各主体间的合作机制以解决各主体协同监督及参与数据开放中的难题。首先,可引入私营机构、公民、行业组织参与数据开放的政策制定;其次,重视官民协同参与,鼓励民间企业、科研机构等个人或组织提供所持有的数据[18];最后,推动线上合作,串联组织、部门、企业及个人,增强各主体间的交流、联系与协同监督。
4. 扩大教育政务政策宣传与反馈渠道
强大的政策影响力能更好地激励各部门积极落实政策要求,为此,可通过网络、媒体等加大宣传、拓宽政策反馈渠道,提高公众、企业等主体对数据开放共享的认知。例如,由教育行政部门设立咨询窗口,通过专业性反馈提高公众对政策的印象,间接提高政策影响力。目前,上海、青岛等地方政府数据开放平台均提供了数据申请、需求调查、跨平台分享等形式的互动交流功能,为政策反馈提供多元渠道。此外,提高领导对政策的重视亦可扩大政策的社会影响力。例如,重庆在国家统筹指引下积极印发市级政务数据开放政策,带动下级部门、乡镇、街道、企业机构持续推进数据开放共享工作。
(二)完善数据有法可依的法律保障
教育政务数据开放共享需要法律手段保障政策执行效率,可在法规中明确责权与义务,做到有法可依;也可借助法律手段监管工作进程,对不履行义务或阻碍数据开放进展的责任主体进行惩处;同时,数据安全与数据确权也应纳入法律体系,突出隐私保护的法规内容,确保个人及数据受到确权保护。
1. 界定法律保障的基本内容
保障数据确权。数据确权可以划分为数据主权、数据财产权和数据人格权三种类型。推进教育政务数据开放共享,需要相关法律保障数据权益不受侵犯,不与其他领域产生权益冲突。我国可从著作权、使用权、收益权等角度提供法律保障,确保开放共享的教育政务数据所有合法权益都在法律保护范围内。
保障数据公开。教育政务数据走向公开的过程涉及数据公示环节,数据公示如何申请、公示流程、公示权维护等都需要法律明确规定。例如,日本《行政机关信息公开法》规定了行政机构处理公众请求数据公示相关文件的办法,有效保障了公民的请求公示权[20]。
保障数据安全。近年来数据收集、处理、交易等活动常将个人隐私置于随时泄露的危险境地,动摇了公众的社会信任感。数据安全是个人隐私保护的重要途径,法律体系应囊括网络信息安全、数据识别、风险指标、情报研判处置等方面的硬性规定,保障共享数据的安全。
保障数据利用。数据利用指教育政务数据是否实现有效开放共享与有效行动应用。数据利用需在法律文件中明确对行政部门、学校、企业等主体履行数据开放共享义务的强制规定,明确各方责任归属,并结合数据利用者的反馈修订相关法律,保障数据的有效利用。
2. 完善教育政务数据开放共享立法
教育政务数据开放共享涉及隐私保护、知识产权、国家机密等法律事宜,需要相关法律提供支撑。国际上已有许多国家在数据开放立法方面进行探索,例如,英国不断修订现有法律法规中的相关条款来适应政府数据开放的要求,为《信息自由法案2000》增加数据集内容,《信息自由法案2000》中“信息获取权”变为“信息再利用权”等[21]。我国应出台新法案并持续完善法规细节,同时明确法律效力等级、规范法律制度也是立法的重要环节,若没有法律优先级与效力等级作为依据,法规内容引发的信息冲突会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3. 健全教育行政监管和机构责任制
法律有效施行离不开强有力的监管。通过监管可检查相关部门贯彻法规情况,有效避免法律执行力低下现象,落实教育行政执法监督。一方面,可由国务院等上级部门设立专注于领导和监管教育行政领域数据开放共享情况的专门行政机构,借助法律法规实现对数据开放共享的管理和监督;另一方面,我国应加快建设国家、省级乃至地方的层级平台机构,借助平台公示各部门工作进度,调动监管人员及公众的监管积极性,加强法律执行力。此外,建立行业机构也是加强各主体之间紧密联系与协同监督的有效措施。目前,我国已具备由腾讯、阿里巴巴、百度、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等多个行业组织联合设立的开放数据中心委员会,定期举办相关会议以探讨行业工作进展。
4. 完善教育政务数据隐私保护机制
教育政务数据不可避免会涉及不宜公开的机密数据,因此健全隐私保护机制尤为重要。我国应全面考虑不同类型隐私数据的法律适用性,采用不同的法律举措。例如,针对严禁公开的国家机密数据,应建立专项法规保障机密数据安全,从源头降低数据泄露的风险。商用的企业数据应配备配套法律体系以保障企业合伙人的合法权益。个人数据则应在法律中明确公开的自愿性和脱敏处理、规范侵犯隐私权的法律责任归属,不同类型数据的风险防控与责任主体等事宜,以确保隐私保护机制的稳定运转。
(三)加强数据安全防护的技术保障
技术保障是教育政务数据开放共享保障机制的重中之重。但目前数据开放共享还面临恶意攻击、系统漏洞等风险隐患,安全稳定的环境是数据开放的重要条件。基于此,研究从安全技术标准、技术环境管理、智能技术支持、技术应用权责等方面,重点关注数据属性、內容、环境的安全保护,制订风险防控应急预案,提高保障能力,如图2所示。
1. 确定技术保障具体内容
保障数据属性安全。教育政务数据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即使进行数据加密和匿名保护,数据也可能面临着极大的风险。同时,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缺失也会影响机密数据的安全[22]。此外,数据篡改、内容丢失、数据滥用等问题会破坏数据的完整性,元数据未及时备份与更新会影响数据的流通性。为此,可实施数据保护影响评估、应用数据认证技术等措施加强数据机密性、完整性、流通性的安全。
保障数据内容安全。数据内容应从内容审核与管理的角度,通过数据质量审查、数据核对与矫正等技术手段保障数据内容的科学性与准确性。同时,利用技术手段确定数据服务的具体范围与内容, 明确不同数据资源的区分界线。例如,美国肯塔基州开发“学生数据审查和名册”软件,实现对数据内容的准确性校验、错误定位、自动更正等功能[23]。
保障数据环境安全。教育政务数据平台搭建、数据上传和下载、数据重用等环节都依托互联网展开,网络环境的安全至关重要。我国应加强数据流动监控与追溯等技术在安全监测预警、威胁治理、应急管理等方面的应用,推广防泄露、防窃取、匿名化等数据保护技术,发挥云平台安全统一管理等技术手段在数据环境保护与风险防控中的作用。
2. 健全教育政务数据安全技术标准
教育政务数据开放共享需要配套的安全技术标准法案辅以支持。我国已有《GB/T31495-2015信息安全技术信息安全保障指标体系及评价方法》《GB/T31506-2015信息安全技术政府门户网站系统安全技术指南》等信息安全技术标准,但更适用于数据安全保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数据安全管理办法》等法规仍在立法规划与意见征询中,应加快出台教育政务数据相关的专项安全技术标准法案。同时,可成立数据安全技术标准工作组,在各地区大数据管理局、网络安全管理局内设机构中增设数据安全管理处等机构,辅助数据安全技术标准的落地践行,并结合平台建设改善工作组的工作效率与环境,夯实安全技术标准的完善与落地。
3. 强化教育政务数据智能技术支持
教育政务数据开放共享可通过智能技术加强对数据的安全保护。例如:基于人工智能的隐私保护数据挖掘算法已成为防止敏感数据泄露的先进技术解决方案[24];NFV等虚拟化技术、5G网络云强化了数据风险预防防护、网络安全监测预警能力以及网络云端安全性、网络通用认证机制等能力[25]。目前数据开放共享面临着安全挑战不断升级,为有序应对安全风险,应加强智能技术在教育政务数据采集、加工、传播、重用等过程中的应用,例如建设数据系统监测与评估平台、研发数据风险管理服务系统等举措,强化智能技术在数据动态监测、网络风险预警等方面的决策支持[26]。
4. 明确教育政务数据技术应用权责
明确技术应用环节各责任主体的义务分配是推动技术保障实施的关键。例如,《贵州省大数据安全保障条例》规定实行大数据安全责任制,明确基于复制、流通、交换等环节的安全责任人[27]。此外,可建立多层次的技术应用责任制。由地方政府及行政部门建立部门、小组、个人多层次的技术应用责任体系,逐级分层落实教育政务数据开放共享的技术应用责任,明确数据所有者、持有者、管理者、使用者和采集者的法律责任,最终落实到个人责任承担制。
5. 加强教育政务数据技术环境管理
教育政务数据开放共享涉及人员、权限、混合环境的安全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应完善岗位分配制度,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与保密契约。管理部门则应严密划分权限级别,缩小授权范围,对岗位人员或系统网站授予最小权限,或从功能上分散授予关键工作权限。此外,还应启动对物理环境的自然灾害防护与网络环境的风险应急措施,以及黑客攻击、网站服务器崩溃等网络环境风险的应对计划,加强人员应对风险的培训与演习。
五、总结与展望
随着政府数据开放共享工程的持续推进,教育政务数据走向大规模有序开放与共享是大势所趋[28]。研究从政策、法律、技术三个核心要素出发,构建了教育政务数据开放共享的保障机制。其中,政策要素保障数据开放共享在形式、环境、标准、条件、监管等方面的规范发展,法律要素保障数据权属、利用、公开、安全防控等环节的强制性责任归属,技术要素保障数据属性、数据内容、开放环境等方面的安全以及风险防控。三个核心要素协同发力,可更好地服务教育政务数据开放共享,提高教育行政工作效率。
然而,教育政务数据开放共享仍面临着重重阻碍,未来研究将围绕以下两方面展开:一是如何利用智能技术革新数据保障与风险防控手段;二是如何精准落实教育政务数据开放共享保障机制在各地方政府、部门的应用,提高保障机制的适配性。未来研究需要在国家政策与法律文件的支持下,顺应技术发展以改进保障机制的全面性与有效性。期望在政府、企业、公众等多元主体的協同治理下,消除教育政务数据开放共享进程中的桎梏,推进国家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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