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好保护规划与指导意见做好农业文化遗产保护
2022-04-27刘月姣
刘月姣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加强文物古籍保护利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作为集生物、技术、文化、景观等为一体的复合系统,农业文化遗产系统中包含着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形式,如浙江青田稻鱼共生系统中的“鱼灯舞”等被列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强调对遗产地进行整体全方位的保护,这也就为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在内的遗产系统各要素营造良好的“栖息地”。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研究员闵庆文长期专注于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此次全国两会,他带来了有关编制出台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规划与指导意见的提案。
闵庆文表示,早在2012年,原农业部就启动了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发掘与保护工作,目前已发布6批138个项目。2016年起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被连续写入中央一号文件。
“然而,当前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还存在一些待解决的问题”,闵庆文介绍,主要有三方面:一是尚没有编制发展规划,目标不明确。目前尚没有开展较为详尽的资源调查、濒危状况评估以及保护与发展规划,一些遗产地只是在申报时编制了保护与发展规划,但多数没有及时进行修订,使得许多工作缺乏系统谋划,随意性较强。二是管理体制不顺,机制不健全。《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管理办法》明确了“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是指我国人民在与所处环境长期协同发展中世代传承并具有丰富的农业生物多样性、完善的传统知识与技术体系、独特的生态与文化景观的农业生产系统。”但工作中存在着将内涵丰富的农业文化遗产简单理解为农村文化事业问题,忽视了生物资源、生态技术、乡村景观等内容,不仅在农业农村部门内部无法融入种植养殖生产、农产品加工和休闲农业发展、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之中,更难以受到文化旅游、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的重视。三是管理办法效力不足,效果难以实现。尽管《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管理办法》中要求“将保护与发展规划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遗产保护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通过补贴、补偿等方式保障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所在地农民能够从遗产保护中获得合理的经济收益”。但多数遗产地并没有执行,国家层面也没有专项支持,与自然生态、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村落等保护相比明显重视不够。《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设置展示场所,因保护和管理不善致使遗产受到损害的要进行补救和整改等,也没有很好执行。
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功在当代、利在千秋。联合国粮农组织也曾指出,“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不是关于过去的,而是关乎人类未来的遗产”。为此,闵庆文建议尽快编制出台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规划与指导意见,努力做好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一是尽快编制《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规划》。总结近20年工作成效,分析国际发展趨势和我国现实需求,依据国家“十四五”规划及有关行业部门规划,尽快组织编制《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规划》,并要求各相关省份出台相应规划,敦促各遗产地修订完善保护与发展规划。
二是尽快出台《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指导意见》。农业文化遗产涉及国家自然公园、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村落、水利遗产、国家A级景区等,建议农业农村部牵头并联合国家乡村振兴局以及财政、自然资源、水利、文化旅游、文物等部门,联合出台《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指导意见》。
三是尽快出台相关配套措施与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做好保护和利用工作,应当尽快出台关于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的资金支持、标识使用、遗产监测评估办法、考核与奖惩机制等的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