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用户生成内容的短视频网络舆情传播生态系统构建*
2022-04-25董娜
董 娜
(广东科技学院图书馆 广东东莞 523083)
第4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1年6月,全国互联网用户数量已超10亿,其中互联网视听用户数量达9.44亿。以抖音、快手为代表的短视频媒体高速发展,用户规模迅速扩大,注册用户数量达8.88亿,占互联网用户总量的87.8%。依托移动互联网、5G等先进信息技术,各类短视频移动App得到了快速发展,在为用户提供更加便捷、丰富的短视频服务的同时也为其制作短视频创造了便利条件,满足了互联网用户的创作欲望和移动社交需求,引发了一场以移动短视频为核心的“社交革命”。
UGC全称为User Generated Content,即用户生成内容,是目前最具代表性的信息资源创作模式和信息交互模式。基于该技术模式,用户在使用互联网时不再是孤立的,而是同时具备了信息浏览者、创造者、传播者的多重身份,并在相关评价与激励机制的刺激下提升其参与网络信息交互的积极性和能力,强化互联网用户个体在信息传播领域的主观能动性,逐步确立起其在互联网媒体中的核心地位[1]。与传统网络舆情相比,以UGC为基础的网络舆情呈现出新的特征,舆情传播风险相对较大,在客观上需要更加科学有效的风险防控机制来维护网络视频舆情的稳定性与安全性,尽可能避免舆情危机的发生,确保网络视频的健康发展[2]。为了实现上述目标,相关监督管理主体必须及时转变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以此确保舆情管理质量和效果。此外,UGC在信息内容上表现出多元化、复杂性特征,涉及文字、图像、音视频等媒介载体,数据信息的存储、管理等也呈现出规模化、分散化特征,这些都在无形中加大了信息监督和管理的难度,导致监管主体在检查、审核UGC信息内容的过程中存在效率低、质量差等问题,无法及时发现风险并进行处置,致使违规信息传播扩散,在对社会稳定和谐造成不同程度危害的同时也影响了UGC自身的良性发展。在新疆棉、孟晚舟归国等社会事件中,UGC充分发挥自身技术优势,在信息传播环节发挥了巨大作用。然而在为互联网用户提供大量信息的同时,UGC短视频也存在信息内容真假难辨、鱼目混珠等问题,引发了一定的舆情风险,需要借助相应的监督管理机制来规避其危害性,这也是当前网络舆情监管工作关注的重点。
1 UGC短视频网络舆情传播的内涵及国内外研究现状
文章以UGC为技术背景探讨分析其舆情传播问题。具体而言是研究以非专业人员、非权威机构为行为主体,以移动短视频App为载体开展的移动短视频作品加工、创作和传播活动所引发的舆论问题。与传统舆情相比,网络视频舆情传播呈现出特殊的动态性、复杂性、阶段性特征,这会导致舆情监督管理难度更大,因此准确把握其发展特征、明确其演化规律将成为政府舆情监管工作的关键所在。作为一种新型舆情形式,网络视频舆情以现代移动互联网为技术支撑,以移动互联网用户为行为主体,通过其评论、转发等行为实现信息的快速传播和扩散,并且在信息传播过程中表现出自身特征[3]。基于现有的理论研究成果,可将网络视频舆情的发展演化划分为形成、爆发、扩散、消减四个不同发展阶段。具体到传播特征上,网络视频舆情主要表现为多元化的传播主体、场景化的传播信息、广泛化的信息受众和高密度的信息价值等。
笔者通过收集、整理和分析现有研究成果发现,目前国内外学术界在研究分析UGC、网络视频舆情等问题时主要选择定性研究、定量研究等实用方法和工具,形成了多元化的研究成果[4]。
与我国相比,国外学术界更早展开图像传播相关课题的研究工作,大多侧重于对相关信息技术、用户行为习惯等领域的研究分析,取得了较为丰富的研究成果。我国学术界在对网络视频舆情问题进行研究分析时则更多关注短视频用户的行为特征、舆情监督管理、相关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内容。与此同时,国内外学术界均普遍缺乏对短视频相关语义挖掘、图像识别等技术应用的关注。具体到研究方法方面,目前元数据、SVM(支持向量机)、深度学习、机器学习等是西方学术界较为常用的研究工具,而回归分析、结构模型等工具则在国内学术研究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基于短视频用户行为的定性研究结果来开展网络视频舆情监管技术体系的设计与开发工作,可为相关监督管理工作提供科学参考并能提升其工作水平,确保网络视频获得良性发展。具体到UGC领域,国外学术界更加关注UGC的形成原因、影响因素、影响作用、应用模式等问题,以UGC创作主体的行为动机、行为模式为基础对其发展规律进行分析。国内学术界则更多关注UGC的生成动机、质量问题及法律风险等方面的内容。具体到研究方法方面,国外学术界主要通过实验分析、案例分析、实证研究、模拟分析等方法开展研究工作,同时结合大数据技术、问卷调查等工具确保研究结论的科学性。国内学术界虽然在研究方法上并未表现出显著差异,但由于缺乏对大数据等信息技术的应用,导致研究成果的科学性略有不足。
在5G、移动互联网等技术创新发展的推动下,各类移动App呈现出高速发展的势头,逐步构建起规模庞大、内容丰富的移动互联网世界,使得UGC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也客观导致了日益严重的网络视频舆情危机,彰显了舆情传播研究的重要性。研究发展至今,国内外学术界已对网络视频舆情传播问题形成了相对科学、完善的理论认知,初步构建起了研究体系,但是仍然缺乏系统性、科学性,迫切需要进一步开展深入研究。
由以上研究结果可知,现阶段国内学术界在UGC、网络视频舆情等领域的研究整体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尚未形成全面丰富的研究成果和完善可靠的理论体系,充分证明了相关研究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因此,只有充分保证理论研究的科学水平,才能为我国UGC及网络视频舆情监管工作提供科学方法和工具,在提升我国舆情监督管理工作水平方面发挥巨大作用,这也是本课题研究的实践价值所在。笔者希望通过本课题的研究成果为舆情监管工作的创新发展提供科学参考,并为移动短视频技术应用的健康发展提供有效保障。
2 UGC短视频网络舆情传播生态系统的组成要素分析
2.1 基于扎根理论的研究设计
本研究采用扎根理论对基于UGC网络视频舆情传播生态系统的系统构成及内在关联进行实证研究,构建具体理论框架体系。运用非结构化访谈法对网络视频舆情传播生态系统的各种主体进行访谈,获取实证研究数据,全面了解各种要素在生态系统中所发挥的功能,访谈大纲如表1所示。为保证采集的访谈数据科学有效,笔者采取理论抽样方法从抖音App用户、网络舆情研究者、舆情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移动短视频平台工作人员四类群体中抽取了63名受访对象,访谈时间为2021年10月。
表1 访谈大纲
2.2 开放式编码及主轴编码
开放式编码是构建理论模型的基础,需要对原始访谈记录中的句子或片段进行抽象化处理,并给予概念化标签,再将相关度高的概念进行“聚拢”,实现范畴化。笔者将63个有效采访样本中的58个样本数据导入NVivo软件进行编码分析,共获得1 007条原始语句及其对应的初始概念,并在此基础上提炼出68个编码范畴。
主轴编码的目的是将在开放式编码过程中挖掘出的各个独立范畴进行联结,发现并建立范畴之间的潜在逻辑联系。将68个范畴进行再次归类可得到15个副范畴,然后结合信息生态系统理论,构建出基于UGC网络视频舆情传播生态系统建设的5个主范畴,形成完整的范畴体系,如表2所示。范畴体系确定后,再使用预留的5条数据进行饱和度检验,结果并未产生新的范畴,饱和度检验通过,说明研究结果可全面覆盖实际情况,证明主轴编码范畴分析结果能够为基于UGC的网络视频舆情传播生态系统模型构建提供科学支撑。
表2 主轴编码范畴分析
2.3 组成要素分析
根据信息生态系统理论相关内容,可对UGC及网络视频舆情的特征、构成要素、内在关联等问题进行分析,明确舆情主体、舆情本体、舆情媒介、舆情空间所对应的信息要素,即分别对应着信息主体、移动短视频信息、信息技术以及信息环境。具体说明如下。
2.3.1 主体要素
从狭义内涵来看,可将传播主体简单理解为舆情信息相应的生产主体、传播主体,而其广义内涵还包含了政府等舆情关联主体与监管主体。具体到UGC网络视频,其舆情主体包括监管部门、权威个体、普通互联网用户等。其中,普通互联网用户是UGC网络视频舆情的参与主体之一,具体通过收看、评论、转发等行为表达个人意见并实现信息传播;权威个体则以各类网络意见领袖为主要代表,通常凭借其社会影响力在表达个人观点的同时对普通互联网用户的认知和行为产生一定影响,进而达到特定的舆情信息传播效果[5];监管部门特指网络舆情的监督管理机构,是舆情信息的监督管理主体,也是对舆情信息进行识别、确认、引导和管控的行为主体。
2.3.2 本体要素
本体要素是网络舆情的另一核心要素,具体表现为相关主体就网络舆情信息所表现出的观点、认知以及具体的行为,是舆情主体参与网络舆情活动的主观结果。与文字、图像等静态信息模式相比,移动短视频主要通过动态视频开展信息传播活动,因此能够更加形象、生动地表现传播主体的主观认知和行为倾向,极大提升信息传播的吸引力和影响力。同时结合相应的特效技术,能够进一步提升移动短视频的趣味性,提高视频内容对受众的吸引力,从而进一步提升UGC创作者对目标受众的影响力。这使得UGC的信息内涵更加丰富,信息价值密度更大,能够更好地满足信息受众对高效、简洁信息的需求。
2.3.3 媒体要素
媒体要素即传播媒体,具体可理解为UGC等移动短视频在传播扩散过程中所使用的媒介、技术或工具。这一要素以智能化移动终端为典型代表,如智能平板、智能手机、可穿戴设备等新型技术产品。此外,移动短视频App作为用户广泛参与的新型社交平台,基于现代信息技术创造并提供移动短视频的生产、加工和传播工具,满足了用户社交需求。在移动短视频社交平台创新发展的过程中,UGC功不可没,而大数据、移动互联网、图像处理等技术却是基础所在。其中,移动互联网技术为网络短视频的高效、便捷传播提供了有效技术工具;图像处理技术满足了用户精美创作视频作品的需求;大数据技术则实现了UGC等信息资源的存储、检索、处理、分析等功能。
2.3.4 空间要素
空间要素即信息环境,可直观理解为视频信息传播、扩散的具体场所。信息环境不仅为网络视频舆情信息的传播提供了必要支持,同时也会反过来影响其传播效果。而社会文化、信息技术、噪音干扰等也成为空间要素的主要表现[6]。具体来看,社会文化是互联网世界创新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特殊规则以及社会氛围,是现实社会价值观念、行为准则的具体体现;信息技术则表现为移动短视频应用发展所必需的技术基础,以大数据、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网等技术为典型代表;噪音干扰则是影响舆情信息质量的其他负面因素。
2.3.5 传播动力要素
基于信息生态系统理论,以UGC为核心基础的网络视频舆情表现出自身独特的传播动力,主要以各类移动短视频社交平台为载体,以各类移动智能设备为工具,基于各要素的内在关联发挥舆情信息主体的主观能动性,实现相关信息的生产、加工、传播与扩散。本研究具体从内生动力、外生动力、调控力等因素出发对传播动力的内涵进行解读。内生动力具体表现为网络视频舆情自身所包含的影响力和危害性;外生动力是其他非舆情自身要素的集中体现;调控力则是监管部门在应对网络视频舆情过程中所采取的方法及产生的具体效果[7]。
3 UGC短视频网络舆情传播生态系统模型构建
3.1 信息生态要素模型构建
在用户生成内容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基于UGC的移动短视频也在舆情传播方面不断发展变化,逐渐形成了自身独特的传播模式和影响机制,并逐步构建起如图1所示的信息生态要素模型,为开展相关研究奠定了良好基础。
图1 UGC网络视频舆情传播生态要素模型
根据信息生态系统相关理论观点,监管部门、权威个体、普通互联网用户将成为网络视频舆情的信息主体。监管部门特指网络舆情的监督管理机构,是舆情信息的监督管理主体,对舆情信息进行识别、确认、引导和管控;权威个体则以各类网络意见领袖为主要代表,通过表达个人观点来影响普通互联网用户的认知和行为;普通互联网用户也是UGC网络视频舆情的主要参与主体之一,通过收看、评论、转发等行为来表达个人意见并达到信息传播效果。与文字、图像等静态信息相比,网络视频舆情在信息内容方面表现出多元化的特征,充分发挥动态图像的趣味性优势可扩大对受众的影响力,可提升信息传播效果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大了舆情风险。在相关技术领域,5G、大数据、视频处理等为网络视频舆情信息的快速传播扩散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撑,极大提升了信息传播效率。舆情客体具体表现为网络视频舆情的具体内容。基于其表象差异,舆情客体具体包含热点事件、公共话题、新闻信息等内容;基于其成因差异,舆情客体又包含内生型、外生型、综合型等不同的类型。在上述要素的相互关联和共同影响下,网络视频舆情以其独特的模式发展演变,并在自身演变的过程中逐步构建起特殊的信息系统,呈现出特殊的系统性。
3.2 舆情传播生态系统模型构建
根据信息生态系统、系统动力学等相关理论以及UGC网络视频舆情在传播方面表现出的独特性,可在构建模型的基础上对其传播特征进行研究分析。基于现代信息生态系统理论,UGC网络视频舆情具体以舆情主体、本体、媒体、空间等为基本构成要素实现了信息传播,并分别与信息主体、信息技术、信息环境以及信息内容一一对应,如图2所示。
图2 UGC网络视频舆情传播生态系统模型
上述构成要素之间的相互关联和彼此影响为舆情信息的传播提供了必要支持。相关信息的传播动力具体分为内生型、外生型、调控力等不同形式,共同构成了舆情信息传播与扩散的驱动力。对网络视频舆情的发展演化而言,其起点为舆情事件的发生,而内生型驱动力是舆情信息早期传播的主要驱动力,在舆情传播的过程中发挥对公共事件、敏感事件所特有的吸引力和影响力,加速其传播扩散,在表现出巨大社会影响力的同时也可能危害公众的利益,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谐,这也是舆情风险的主要来源和表现。在网络视频的参与下,舆情信息的传播速度和传播效果也得到进一步提升,此时外生型驱动力逐渐发力,形成更加广泛的影响力,同时发挥意见领袖、普通互联网用户的参与作用,并在外部监督管理的碰撞过程中实现信息的进一步传播扩散,使得网络视频舆情的用户关注度得到进一步提升。出现舆情风险时,监管部门必须发挥其监管作用,对网络视频舆情的发展演化形成一定的调控力,引导、约束网络视频舆情合理发展,在不损害公众信息权利的基础上确保舆情向良性方向转变,以此维护社会稳定。由此可知,内生型、外生型以及调控力对网络舆情的发展有显著影响,而网络舆情的最终走向也是上述驱动力共同影响的结果。因此监管部门在引导网络舆情良性发展时必须充分考虑上述因素的影响。
4 UGC短视频网络舆情传播行为影响因素研究
4.1 问题的提出
与传统网络舆情相比,以UGC为基础的网络视频舆情基于自身特殊的舆情主体、客体、媒介、环境等复杂要素,形成了其独特的传播特征。受众广泛关注的移动短视频成为信息传播的重要载体,其信息内容和传播形式成为提升受众吸引力的重要因素。而独特的信息技术也使得UGC的创作方式、存储模式以及传播形式发生了巨大变化,既为用户提供了可随时随地参与信息传播的平台和媒介,也极大提升了网络短视频的应用水平。
对于这一独特的信息生态系统而言,其核心构成要素为信息人,即舆情主体,其信息交互行为也成为网络视频舆情发展演化的直接驱动力。根据计划行为理论相关内容可知,监管部门在开展监督管理工作时,需要综合考虑信息、技术、环境等因素与互联网用户信息传播活动的内在关系,才能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关工作以确保监管工作效果。从信息维度来看,互联网用户在传播信息的过程中更加关注信息内容的时效性、有效性以及趣味性,这些不仅是影响信息传播积极性的主要因素,同时也是监管部门分析和识别信息内容是否规范合理的主要依据。而与视频加工处理、流通有关的信息技术与网络技术则能够客观、准确地体现当前互联网用户的信息技术能力、行为能力和偏好,这就为监管工作选择技术工具提供了有效依据;以社会经济、法律法规等为代表的宏观环境同样会影响互联网用户的信息传播积极性和能力,因此也应当成为网络视频舆情管理关注的重点之一[8]。根据上述分析结果可知,以信息生态系统这一科学理论为指导和依据开展网络视频舆情领域的传播问题研究工作将在理论层面实现创新,也能够为具体的实践工作提供科学指导。
4.2 影响因素模型构建
4.2.1 传播影响因素分析
(1)信息因素对UGC网络视频舆情用户传播意愿的影响
具体到UGC网络视频舆情领域,用户是否参与相关信息传播活动首先受到信息因素的影响,信息内容的时效性、体验性以及满足性是主要影响因素。用户观看短视频时,视频内容是否满足了其特定的需求就是满足性的具体内涵;而信息内容的新颖、有效是时效性的具体体现;体验性则可理解为短视频在画面上的真实性和内容上的丰富性,及其能否让受众产生感同身受的体验效果。Mark Ng 2006年的一项研究成果表明,包含丰富图像信息的多媒体信息能够为青少年提供更好的娱乐服务,能在满足其多样性需求的基础上实现社交媒体的技术优势[9]。郭海玲等在设计开发研究模型的基础上,对电商平台推出的短视频工具的应用效果进行了研究分析,明确了短视频工具在宣传产品信息、提升消费者购买意愿、改善消费体验方面的积极效果[10]。张敏等学者则具体研究分析了突发性公共舆情的传播特征,肯定了用户的使用体验与传播积极性之间的显著关联[11]。根据上述理论观点,本研究将初步确定下列研究假设:
H1:信息因素对UGC网络视频舆情用户传播意愿具有积极的影响作用。
(2)信息技术因素对UGC网络视频舆情用户传播意愿的影响
视频作品的加工处理技术以及网络通信技术属于代表性的信息技术因素。对于UGC网络短视频舆情而言,上述技术因素对网络用户的信息传播意愿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王晓红等认为,虚拟技术、人工智能技术等新兴信息技术的创新发展为移动短视频应用的崛起提供了有力支持,能够进一步丰富短视频作品的内容,从而提升其吸引力和传播力[12]。申林等以抖音App为实证研究对象,肯定了图像特效处理技术的科学应用在丰富视频画面内容、增强视频艺术表现力方面的积极作用,也肯定了其在提升短视频信息传播效果方面的有效性[13]。黄晓音等通过研究分析抖音的技术特征后指出,音乐、视频等素材的综合使用能够产生更加生动的表现效果,可极大改善用户的视听体验,进而提高其传播积极性[14]。根据上述理论观点可确定以下研究观点:
H2:信息技术因素对UGC网络视频舆情用户传播意愿具有积极的影响作用。
(3)信息环境因素对UGC网络视频舆情用户传播意愿的影响
以社会经济、文化、法律法规等为代表的宏观环境因素也会直接影响用户信息传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具体来看,社会经济环境可被理解为特定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微观表现为公众的收入水平,这可决定公众在享受移动短视频服务过程中的消费能力;文化环境则反映出受众对UGC服务的认可度和利用水平;法律法规则为用户参与信息传播的行为提供了必要的依据和规范。A.Rock 等通过研究分析非洲部分国家的青年网络行为特征后指出,贫困问题导致其缺乏参与网络社交的能力[15];S.Livingstone的研究表明,特定社交圈子中同伴的行为模式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青少年的网络社交行为习惯[16];L.N.Zlatolas 等认为,网络用户在参与信息传播活动时所表现出的自我信息展示意愿,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所处地区的社会规范、公共政策等因素[17]。由此可确定下列结论:
H3:信息环境因素对UGC网络视频舆情用户传播意愿具有积极的影响作用。
(4)UGC网络视频舆情用户传播意愿对传播行为的影响
由计划行为理论可知,受众是否参与信息传播活动,主要取决于其传播意愿。具体到UGC网络视频舆情领域,网络用户将同时具有信息创造者、接受者、传播者等多种身份。研究结果表明,主观意愿是网络用户参与网络社交活动的决定性影响因素,也就是说,主观积极性是传播行为发生的先决条件。Y.J.Kim 等通过技术接受模型,以网络用户的行为习惯为对象开展研究分析工作,明确了用户态度对其行为偏好的显著影响[18]。在此基础上确定下列研究假设:
H4:UGC 网络视频舆情传播过程中用户的传播意愿对其传播行为具有积极的影响作用。
4.2.2 传播模型构建
在参考和借鉴上述理论成果的基础上,本研究以计划行为理论为科学指导,结合信息生态系统理论,从信息主体、本体、技术、环境等因素出发,对基于UGC的网络视频舆情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并构建相应的影响模型,对网络用户传播行为的特征、影响因素进行分析论述,所得模型结果如图3所示。本影响模型包含内因变量与外因变量,其数量分别为2个和8个,另外还包含了1个中介变量——传播意愿。在此基础上笔者对内因变量、外因变量与传播行为的内在关系进行了研究分析。
图3 UGC网络视频舆情传播行为影响因素模型
在构建影响因素模型的基础上,笔者于2021年11月在抖音App发放了调查问卷对研究结果进行验证。通过对问卷反馈结果进行数据分析,笔者发现影响因素模型的3个维度的Cronbach's alpha均大于0.8(信息0.883,信息技术0.901,信息环境0.856),因子分析KMO(Kaiser-Meyer-Olkin)系数为0.867,同时3个维度对应的因子载荷均高于0.5。从以上分析结果可知,该影响因素模型构建合理,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实证研究结果表明,影响因素模型中3个信息维度对信息行为均产生正向影响作用,其中信息本体因素对传播行为的影响最高,影响因子为0.522,然后是信息环境的影响因子为0.243,信息技术在三者中的影响最低,影响因子为0.235。
5 信息生态视角下UGC短视频网络舆情管理机制分析
对于UGC网络视频舆情而言,风险识别、管理和控制同样至关重要。监管部门需要制定、实施科学的监管机制才能确保工作质量,对网络视频舆情进行科学引导和有效控制,才能尽可能避免舆情风险带来的不利影响。
5.1 管控机制
文章从舆情的形成、爆发、发展、消减四个演化阶段出发,对网络视频舆情的演化过程及规律进行研究分析,并结合分析结果,对在不同演化阶段所开展的管控工作进行分析论述,明确阶段性的监管策略。
形成阶段。该阶段属于网络视频舆情信息的出现阶段,一些网络用户对短视频平台所传播的热点信息表现出一定的关注兴趣,使得观看量在短时间内迅速提升,但是评论、转发的用户数量相对较少,舆情处于积累发酵的过程中,尚未形成严重的网络舆情。在这一阶段,监管部门必须做好风险分析和识别工作,及时发现网络视频舆情风险,并有针对性地采取舆论引导、正面信息传播、风险预警等措施,有效控制舆情风险。
爆发及发展阶段。该阶段相关网络视频舆情的用户关注量呈现出迅速增加的态势,用户的参与使得舆情信息得以高速传播,但也导致交互过程中出现了信息的歪曲、误解等问题,产生更大的社会影响力,形成了一种公众广泛关注的突发事件。在这一阶段,监管部门的防控面临巨大困难,要求其能够在第一时间公布真实信息,及时满足公众的信息需求,通过传递正向信息内容引导舆论良性发展;此外,监管部门还需要构建起与媒体之间的良好合作关系,共同开展信息传播工作以提高舆论引导效果;同时监管部门还应针对负面信息的来源、传播过程进行合理处置,避免因别有用心者推波助澜而导致舆情失控。
消减阶段。该阶段用户对网络视频舆情的关注度逐渐下降,相关信息的转发量逐渐降低,影响力也逐渐下降,直至网络环境恢复正常。在这一阶段,监管部门需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要对网络环境进行实时监控,对相关短视频的传播情况进行分析研判,有效降低舆情风险并总结经验以提高对网络视频舆情风险的防范和处置能力;二是要积极开展信息收集、分析与反馈工作,提高对网络视频舆情的认知水平,为后续的科学防控提供相关借鉴。
5.2 引导机制
引导机制主要是通过有关部门对网络视频舆情进行合理引导,发挥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技术的作用,利用电子政务平台、意见领袖、主流媒体等的信息传播功能,对互联网用户的认知进行科学引导,尽可能有效化解舆情风险,降低其社会危害性。具体到监管部门,要求其做好如下工作:一是构建起全面、完善、高效、可靠的信息传播网络,发挥主流媒体在信息传播领域的优势作用,积极主动地满足公众对网络视频舆情信息的需求,消除误解,实现信息的有效交互,引导公众形成正确认知;二是建立健全科学的舆情议程,针对网络视频舆情中用户客观存在的“羊群效应”,为其提供科学引导和正确信息,提高其认知水平和决策能力,使其能够客观、准确地了解和把握事件真相,以此化解舆情风险。这一工作需要充分发挥电子政务平台、意见领袖等的功能作用,全面有效地宣传正面信息,减少负面信息、失实信息的传播和扩散。通过上述措施,可以为广大互联网用户提供多元化的参与途径和信息来源,满足其信息需求,引导其树立科学理念以降低舆情风险。
5.3 预警机制
基于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的功能,监管部门能对舆情风险进行科学识别、分析和预测,及时发现舆情风险并进行针对性地介入处理,尽可能控制大规模主观、片面信息的集中爆发和传播,降低网络视频舆情的负面影响力。面对如此庞大的网络信息和复杂的网络环境,仅靠人工监测管理难以保证网络视频舆情的监控和防范效果,因此必须发挥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的优势,在降低监管成本的同时提高监管效率,更加全面、及时、准确地收集和分析海量舆情信息,从中发现舆情风险并及时进行处置,为制定、实施科学的应对策略提供可靠依据。具体到风险监测、预警工作中,需要构建完善的监测系统,重点做好舆情风险、传播过程、传播效果等监测工作,形成舆情风险全过程防控体系。然而现有的舆情风险监测系统大多以过程监测为主,对风险预警监测、效果监测未给予充分重视。对于风险预警功能而言,其识别的风险效率和质量将直接影响监管工作的科学性与有效性,这就充分肯定了风险预警监测的重要意义。此外,风险预警工作要对风险舆情的类型、影响范围、影响力、发生的可能性、传播特性等问题进行科学分析和准确判断,这样才能为监管工作的具体开展提供科学依据,进而提高网络视频舆情风险防控的水平。对于效果监测环节而言,则需要相关部门制定明确科学的评价标准,对监管成效进行科学分析,以不断提升监管部门的职能水平。
5.4 协同机制
由于网络舆情环境存在高度复杂性与关联性,仅凭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无法保证网络环境能长期良性运行,难以从根本上杜绝网络视频舆情危机的发生。因此,必须克服单监管主体的局限性,健全完善协同机制,建立多元化的舆情防控体系,充分发挥政府职能部门、主流媒体、意见领袖以及互联网用户的力量,共同开展舆情防控工作,在实现优势互补的同时确保防控资源得到科学利用,全面提升网络视频舆情治理水平。在多元治理体系中,监管部门要以核心主导的身份开展协调工作,构建起不同主体广泛参与的良好局面,从不同维度、层面出发开展高效的舆情防控工作;主流媒体要发挥自身在信息传播方面的优势,确保正面信息的传播力度和效果,积极满足用户的信息需求;短视频平台应做好舆情风险自查工作,及时发现舆情风险并上报监管部门,便于相关部门第一时间启动预警机制;意见领袖则应利用好其影响力,积极传播正面信息,共同引导互联网用户形成正确认知。除上述工作以外,互联网用户这一舆情参与主体的信息素养和行为能力也会直接影响舆情的发展情况。因此相关部门在日常应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引导用户养成良好的网络行为习惯并提升其信息素养,使其能够通过科学、合理的途径发挥社会监督职能,既可满足其知情权也能确保实现其法定权利。
5.5 基于UGC的短视频网络舆情管理机制分析
对于网络视频舆情这一新舆情风险,监管工作要形成完善的工作流程,通过预警、引导、协同管控等措施对舆情风险的不同阶段进行有效介入和管控,尽可能降低舆情风险程度及其负面影响,维护社会稳定。在具体监管工作中,舆情风险的分析和识别是关键所在,而预警、引导机制的合理介入能够有效引导和化解潜在、早期的舆情风险,避免爆发舆情危机。但是当舆情危机爆发之后,预警、引导机制的功效将随之减弱,此时就要发挥协同管控机制的作用,针对网络视频舆情的实际发展情况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科学引导舆论走向,积极传递正面信息,帮助互联网用户客观、准确地把握舆情真相,在满足其信息需求的基础上使舆情得到合理控制。良好的信息披露机制不仅能够向互联网用户展示舆情真相,引导其形成科学认知,同时还能满足其表达情感的需求,从而实现信息的科学传播。在这一过程中,必须充分发挥协同机制的功能,构建起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治理体系,充分发挥不同主体的职能作用,共同开展舆情风险防控工作,这样才能确保舆情风险防控的效果,尽可能降低负面舆情的社会危害性,为其他舆情风险的防控工作提供科学参考进而提升其工作水平。
6 结语
UGC短视频引发了一场以移动短视频为核心的“社交革命”,但同时也使网络舆情呈现出新特征,产生新的舆情风险,这在客观上要求有更加科学有效的风险防控机制,以确保网络视频舆情的稳定性与安全性,进而维护网络视频的健康发展。文章以UGC网络视频舆情传播为研究对象,运用扎根理论对UGC网络视频舆情传播生态体系的要素进行分析,提出由主体、本体、媒体、空间环境、传播动力5个要素组成的UGC网络视频舆情传播生态体系,并据此构建了舆情传播生态系统模型。根据该模型,研究进一步对以UGC为基础的网络视频舆情传播行为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发现本体、环境和技术3个信息维度均对信息行为产生正向影响作用。文章最后对舆情管理机制进行了深入分析,为舆情管理监控工作提供了有关机制方面的建议。本研究丰富了网络舆情传播理论框架,在网络视频舆情管理模式方面进行了创新,以期为网络视频舆情传播生态系统的构建及高质量发展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