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人类学视域中文化表征的再建构
2022-04-25潘宝
【摘 要】遗产成为文化表征的方式,源于现代性社会将文化理解与解释为满足人非物质性需求的对象。遗产在表达人类文化多样性的同时,也将不同的文化形态表征为现代性的文化。因为遗产概念的影响,遗产与非遗产之间存在着文化表征的差异,这种差异又反过来促使遗产成为文化表征的一种模式,并将非遗产他者化为人类文化共同体的组成部分。借助于遗产的概念,他者的文化被型塑为新的文化形态以便适应现代性社会发展,而作为文化表征方式的遗产,则成了不同文化形态彰显自我差异性的工具。遗产人类学视域中文化表征的再建构,不仅意味着某一种文化形态可以被表征为遗产,更意味着此种文化形态在现代性社会中可以被再建构为新的文化形态。
【关键词】文化表征;再建构;他者;遗产人类学
【作 者】潘宝,大理大学民族文化研究院助理研究员,人类学博士。云南大理,671003。
【中图分类号】C95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54X(2022)01-0139-0008
一、作为文化表征方式的遗产
现存之物以何种方式被人类社会理解与解释,是物以何种方式呈现于人类社会中的前提条件。不同的物在不同的社会中被赋予不同的意义,物则以文化的话语影响着人类社会的认知与交往。文化表征指的是文化再次呈现于人类社会中的方式,这种方式赋予物新的意涵以便物能够被现时的社会再理解与再解释。这就说明,文化表征所对应的物,可能脱离于原有的文化生境,也可能被重新再造为符合现代性社会发展的新的物。无论此物是否是此地的物,也无论此物是否是此时的物,在文化表征的作用之下,不同地域、不同历史的物都可以被赋予新的意涵。从这样的角度来理解现时被称为遗产的物,也就意味着这种物获得了存在于现时社会中的一种表征方式,这种方式使得不同的物通过遗产的话语对其理解与解释成了可能。问题在于,现时的社会并没有赋予所有的物通过遗产话语表征自己的权力,只是部分的物获得了通过遗产话语理解与解释自身的权力。这也再次说明,从物到遗产,是文化作用于物的一种机制,而非物固有的一种属性。
这一机制的社会实践指向现时社会中存在的文化职能机构,无论是在国际层面上,还是在民族-国家(nation-state)层面上,这些机构可以赋予某物称之为遗产的权力。这也说明,文化表征并非是物主动适应社会的发展,而是人赋予了物继续存在于现时社会中的权力。否则,若物没有继续存在于现时社会中的合理性,即使被认定为了遗产,这样的物亦有可能偏离了人类社会对其保护与传承的初衷。莎拉·哈丁(Sarah Harding)曾指出:“普遍尊重某种文化遗产形态的责任感源于文化遗产在文化和美学体验中的嵌入性(embeddedness),这亦是文化遗产的内在价值。我们对待文化遗产的态度可能还有其他合乎道德的解释,包括对后代的责任以及对他人的责任。虽然这些责任常常被视为保护文化遗产的理由,但若没有涉及文化遗产的现时意义,其最终是令人费解的”[1]。这就说明,与现时社会以及日常生活存在距离的遗产,即使拥有文化遗产的称谓,也无法真正被生活于现时社会中的人所认同。但也正是由于物被认定为了遗产,人类社会才能够在遗产话语中表征不同的文化,凸显物被保护与传承的普遍性与可能性。遗产在人类社会的整体层面上所表达的是文化的多样性,而非一味强调某一区域、某一群体文化形态的特殊性。而将不同的文化以遗产的逻辑来对其进行理解与解释则是文化表征的一种方式,即遗产成了现时社会对物的一种文化表征方式。通过这样的方式,不同地域与群体的文化都可以在普遍性的遗产话语中获得同一的文化身份与地位。借助于遗产,不同地域与群体的文化能够更易被外部社会理解与认同,从而也获得了融入现代性社会发展的机遇,而不至于一味地处于无法保护与传承的境地。这也表明,对物进行保护与传承的强调并非是遗产的最终目的,而是在于物究竟能否以遗产这样的文化表征方式,继续存在于现代性社会的发展过程中。
遗产之所以可以成为文化表征的方式,是因为现代性社会建构出遗产话语以便再次呈现文化这一作用的机制。这种机制首先通过文化職能机构而将人类社会的某些历史进程中的创造物认定为遗产;其次再以遗产话语修饰这种物并将对此物在文化层面上的理解与解释置于遗产场域中;最后通过遗产话语凸显此物与其他未被认定为遗产之物的区隔,从而以遗产的方式再次将原有的文化形态呈现于人们的日常生活方式中。这种机制的作用不仅仅使原有的文化形态获得了遗产的称谓,更在于原有的文化形态因为遗产而被表征于现代性社会的发展过程中,获得了适应现代性社会发展的条件。因此,虽然遗产是被某一文化职能机构认定的,遗产这一文化作用机制或许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但遗产却实实在在地改变了文化表征的方式,更改变了那些未被认定为遗产的物的存在方式。不可否认的是,遗产并非是文化表征的最终形式,作为文化的物在现代性社会的发展过程中也在不断地被不同的话语所修饰。弗朗索瓦·哈托格(Fran?ois Hartog)认为,“遗产概念的演化表明,遗产的含义从来都不是一成不变的。伴随着时间秩序的断裂与质疑,以及不存在(absence)与存在(presence)、可视性(visibility)与不可视性(invisibility)的相互作用,它们改变并引导着生产遗产信息的方式不断变化并持续发展”[2]。从传统文化、民族文化到文化遗产,不同的物也在随着文化形态的变迁而改变着其自身的呈现方式,甚至是由地球自然与地理环境创造的物,也能够获得遗产的称谓。这也就表明,文化表征是处于流变过程中的,文化现时所呈现的形态,既是文化适应人类社会变迁的一种结果,亦是人类社会对其表征的一种结果。这也意味着,作为文化表征方式的遗产,也呈现着不同的方式。
虽然被认定为遗产的物都可以在遗产场域中获得人们同一的认知,但这并不意味着人们都能够认同他者的遗产,也就是说,文化表征方式的多样性并不因遗产话语的统一性而消逝。因此,文化表征对于不同的遗产来说也意味着不同的呈现方式。艺术品、文物、手工艺品、传统技艺、传统节日与舞蹈等话语并不因某物被认定为遗产而消失,而是再次融入理解与解释此种遗产的过程中。尤其是当越来越多的物被认定为遗产之时,物的遗产逐渐向遗产的物过渡,这也就意味着,物的范围因为被表征为遗产而逐渐缩小,而遗产的范围则因为有更多的物被认定为遗产而逐渐扩大。文化表征并非是遗产存在的一种结果,而是遗产之所以能够存在的原因。若物不能被表征为新的文化形态,则意味着与此种文化形态相对应的物不能够被认定为遗产,更无法完成从物到遗产的转化。因此,文化表征与遗产之间并不存在一种因果关联,而是由于现代性社会对于文化的作用机制使得两者之间存在着关联,即文化表征使得遗产的存在成了可能。当遗产成为文化表征的方式,也就意味着人类社会对物的认知发生了改变。E19B0AF6-8299-42FC-A669-1A3563D4FA1A
现代性社会使得人们过多关注与物相关的物质层面,即资本经济理性使得现代性社会更多地以积累物质财富为导向,而有可能忽视了与人相关的精神层面,即人性价值被物质财富积累的过程所遮蔽。而随着更多非物质文化的消逝,也使得人们越来越意识到,蕴含各种文化形态的物,若任由资本经济理性所主导,则有可能消失殆尽。因此,将某物认定为遗产,是遗产意识作用的一种结果,这种结果使得人们越来越重视自身的非物质文化。但若与遗产对应的文化失去了原有的文化生境,即越来越多的人远离了代表文化的物,那么,支撑这样的物继续存在于现代性社会中的力量就有可能只有文化表征。通过文化表征赋予物现代性的意涵,为其创造与之相关的新的人群,从而再次拉近文化之物与人的距离,将文化之物表征为遗产即是这样的运作机制。遗产这一概念本身就极具现代性,它将不同地域与民族的文化纳入遗产场域中,统一于遗产话语体系中。遗产这一概念本身并不排斥现代资本经济理性对遗产所产生的作用,更期望借助于现代资本经济理性的力量,将遗产再次嵌入人们的日常生活中。而遗产之所以可以作为文化表征的方式,更在于现代性社会需要文化表征的方式将文化多样性呈现于现代性社会的发展过程中,从而使得人性价值能够通过文化表征得以实现。
文化表征并不存在唯一的模式,因为人对文化之物的理解与解释不存在统一的模式。遗产只是文化表征的方式之一,是文化存在于现代性社会中的一种方式。从文化到遗产,意味着人对物的认知发生了改变,而这种改变是人通过物重新认识自己的过程。而将文化表征为遗产,则意味着不同的文化形态借助于有形物与无形物都可以探索出适合自己发展的模式。这也就意味着保护遗产也是文化发展的一种方式,但保护却并不意味着只是保护有形物。迪恩·萨利(Dean Sully)曾指出,“文化遗产的保护揭示了将人们与他们的过去和未来联系起来的社会关系本质。这使得我们得以重新思考保护过程中的目的,即是基于对人的‘影响(effect),而不是保留过去的物质在物理上的‘完整性(integrity)”[3]293~314。这也说明,虽然借助于遗产,有更多的文化之物被保护并传承;但也不得不承认,人类社会历史进程中也有很多的文化之物被破坏并消逝,这也意味着遗产的存在仍旧无法完全改变某种文化形态消逝的命运。这就表明,遗产只是文化表征的一种方式,遗产不可能完全解决所有文化形态所面临的现代性危机这一问题。现代性社会对物质层面的强调在一定时期内还将继续存在,人借助于遗产增强了对现存文化形态保护与传承的意识,这即是作为文化表征方式的遗产的最直接的作用结果。而在遗产实践过程中,特别是西方社会对遗产概念的影响,即遗产是由外部的文化职能机构所认定的这一事实也在表明,所有的遗产成为文化职能机构视域中他者的文化。这也再次表明,通过文化表征的现代性作用机制,遺产的存在成了可能,而这种存在也使得他者的文化被再建构为文化的他者成了可能。前一个他者指的是遗产认定机构中的他者,这一机构超越了某一民族-国家;后一个他者指的是自我文化他者化(otherization)的一种结果,即以他者的视角审视自身被认定为遗产的文化。
二、现代性社会中他者文化的再建构
他者的文化并没有随着现代性社会的发展而消失,恰恰相反,随着现代资本经济理性主导作用的进一步加强,他者的文化不断地被表征为不同形态的文化。他者的文化并没有因为文化的多样性而渐行渐远,尤其是通过遗产概念的作用,他者的文化在适应遗产作用机制的前提条件下,可以再建构为不同的遗产形态。虽然遗产是被某一文化职能机构认定的,但这却给现存的所有文化形态提供了一种理解与解释其之所以能够继续存在于现代性社会中的理由。文化被表征为遗产并不能消除他者,他者的文化反而通过遗产而被再建构为新的文化形态。如处于现代性社会边缘的他者的文化,运用遗产话语的作用机制,则有可能转变为现代性社会中心的文化。这种转变并不意味着中心文化的同化,而是中心认同并理解了处于边缘的他者的文化。将边缘的文化置于与中心文化平行的位置上,在自我的视域中,我者与他者互为他者。他者已经不再只是等同于非西方,我者亦非只是西方。遗产人类学视域中的文化,当其被表征为不同形态的遗产的时候,是将不同的遗产形态置于人类整体的层面上,他者的文化亦是我者的文化,是人类文化共同体中的文化,而并非独属于某一群体我者的文化而排斥他者。
当人类社会对文化形态如何表征聚焦于遗产话语运作的时候,成为遗产只是文化的一种现代性表达,而将他者的文化也建构为西方社会话语体系中的遗产,这对于他者的文化来说,则意味着是现代性社会对他者文化的再建构。这种再建构并非只是将其认定为遗产或者转变为遗产那么简单,而是西方遗产话语权力作用于他者文化的一种结果。他者的文化被认定为遗产,只是再建构的初始条件,因为在遗产话语权力场域中,未被认定为遗产的文化,则有可能落入他者逻辑的窠臼中。当遗产话语权力运作产生遗产与非遗产之区隔的时候,就激起了非遗产期望被认定为遗产的欲望,这种欲望即是他者文化再建构的社会源动力。他者的文化被表征为遗产并不意味着此种文化拥有利用遗产话语的合法性,因为文化表征可以不受遗产认定规则的限制,但这种合法性的获得必须通过遗产的认定程序。丹尼斯·罗德威尔(Dennis Rodwell)在研究遗产时指出,“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在1987年至1993年间对文化遗址(cultural sites)进行的一项全球研究表明,在世界发达地区(尤其是欧洲),其历史城镇、基督教纪念碑、重要的历史时期和精美建筑在《世界遗产名录》(World Heritage List)中所占的比例过高;而许多其他地理区域性以及本土性的活态文化则比例过低。这推动了一系列区域性和专题性的研究,旨在扩展传统的、以欧洲为主导的遗产定义:鼓励世界上比例较低地区的国家批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并对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遗址范围采取更具包容性的态度”[4]。这也说明,他者文化的再建构与遗产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或者说,遗产只是他者文化再建构的一种过程,而非结果。但不能否认的是,在遗产人类学的视域中,将他者文化表征为遗产,这样的过程本身即是他者试图通过遗产再建构自我文化身份与地位的一种尝试。这也说明,文化表征的再建构最终指向的是类似遗产的话语作用机制,而非某一他者的文化是否被认定为遗产。E19B0AF6-8299-42FC-A669-1A3563D4FA1A
在现代资本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当不同的地域、不同的群体越来越强调自身文化的地方性、民族性的时候,也在表明,这样的经济模式并不能整合他者文化的差异性,或者说,这样的经济模式在面对不同群体文化差异性的时候,并不能弥合所有的文化冲突。尤其是当他者的文化被建构为我者视域中的文化的时候,他者的文化可以转变为我者文化价值体系中的物,他者的物也可以称之为艺术品,可以在相同的文化表征模式中被理解。但这并不意味着文化视野中他者的消失,而是他者隐藏于现代资本经济理性之后,在资本经济理性主导之下,他者文化与我者文化可以相互理解与认同,文化的冲突有可能以经济的冲突表现出来,尽管这种冲突并非是直接的经济交往冲突。特别是他者的文化被置于经济一体化进程中的时候,他者的文化似乎成了经济之所以滞后的原因,而为了消除这一消极影响,借助于遗产话语体系,试图将他者的文化再建构为遗产就成为许多地域与群体的一种现代性文化行为。通过遗产话语机制,将自我的文化置于平等的经济交往活动中,从而试图转变不利于自我参与经济活动的身份与地位。如果说,遗产是文化表征的一种方式的话,那么将这种方式作用于他者的文化实践中,他者的文化则被再建构为现代性社会中的文化。这种文化通过遗产话语不断地强化着他者在人类社会整体层面上的特殊性。
遗产这一概念,试图在人类整体层面上型塑不同文化的普遍价值(universal value),这意味着,他者的特殊性并非是遗产这一概念所强调的重点。当他者的文化被再建构为一种普遍价值层面上的文化的时候,就意味着这种再建构有可能将他者文化置于现代资本经济理性的场域中。现代资本经济理性意味着经济的普遍性可以超越文化的特殊性,而遗产的普遍价值即是这种“超越”在文化层面上的运作。这正是为何不同文化形态期望被认定为遗产、被认定为遗产之后又期望将其置于类似“文化产业”与“旅游业”等场域中的原因。因此,他者的文化并没有因为遗产概念的存在而消逝,而是被再建构为适应现代性社会资本经济理性逻辑的一种文化形态,这种文化形态借助于遗产话语的运作试图将自身投入资本化的运作过程中,而不仅仅只是为了获得经济利益。隐藏于遗产概念背后的是他者所处现代性社会中的身份与地位,是与他者文化相对的群体试图通过遗产再建构自身身份与地位的一种尝试。人类学所塑造的他者,在现代性社会发展过程中曾经处于边缘的地位,是被西方社会评判为落后并应该被改造的非西方。而当经济一体化将非西方纳入现代资本经济体系中的时候,他者的文化被遮蔽于物质经济财富的积累过程中。当西方社会的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并且意识到现代性社会并非只是强调物质经济财富积累的时候,非西方的文化就不再绝对等同于他者的文化。凡是能够满足人类社会非物质性需求的文化都可以称之为他者的文化,这即是文化他者化的一种表象。对遗产保护与传承的强调,即是对他者文化的保护与传承,只不过这里的他者,不再仅仅只局限于人类学与东方学中地理空间中的他者,也包含着时间上的他者。
遗产似乎表达的是现代性社会的人们对过去之物的一种态度,这种态度大有将所有文化形态纳入其保护与传承的逻辑中,并有将这种逻辑延展至对文化发展的过程中,即未来的文化形态亦应处于保护与传承的逻辑中。人类社会历史进程中所创造的物,即是人类历史中他者的文化,而将他者的文化再建构为我者的文化,即将过去的物转变为现时的物,这本身即是文化表征的一种结果。但这种结果却使得现时存在于现代性社会中的文化在再建构过程中必然处于他者的逻辑中,这就产生了时间上的他者如何转变为空间中的他者的问题,这亦涉及遗产政治学的问题。林恩·梅斯凯尔(Lynn Meskell)与罗伯特·普瑞赛尔(Robert W.Preucel)曾指出,“遗产是历史,是具有一定意图的历史。遗产是嵌入政治环境中的历史。遗产所在地亦是极具政治性的空间,其融合并连接着时间、物质(material)以及象征性景观(symbolic landscapes)”[5]315~334。这也表明,遗产这一概念必然不会仅仅只作用于已经消逝的他者的文化,无论是时间上的他者,抑或是空间中的他者。只有现时仍存在于现代性社会中的文化,才有可能在遗产人类学的视域中被表征为普遍价值层面上的文化,也才能够将其置于他者的位置上,在遗产人类学的视域中被生活于现代性社会中的人们所凝视。因此,现代性社会中他者文化的再建构,并非是将非西方的文化、或者作为异域的他者的文化再建构为类似遗产这样的文化形态,而是尽可能地将现存的文化形态置于他者的位置上,通过遗产的视角审视处于时间与空间中的他者文化,将人类自身看作时间上与空间上文化的他者,从而在现代性社会这一语境中反思人类社会为不同文化形态所建构的类似遗产的话语体系。
遗产概念产生于法国大革命的过程中,型塑于民族-国家(nation-state)的建构过程中,擴展于资本经济一体化的过程中,彰显于现代性社会对非物质性需求的重视过程中。不同的文化形态之所以热衷于向不同级别的文化职能机构申请被认定为遗产,正是由于遗产概念本身与现代性社会对他者文化的再建构两者之间,存在着重新界定某一文化形态是否具有现代性的社会地位的问题。再建构意味着在文化的层面上,有可能将他者转变为我者、或者我者转变为他者,同时也意味着遗产人类学视域中他者与我者之间界限的淡化,他者成了人类社会反思现代性社会进程的一种文化再建构。也只有在他者的位置上,人们才能够反思现代性社会在人类社会中是如何将物质需求与非物质性需求相割裂,将人性价值遮蔽于对物质财富的无尽奢求当中。这也并不意味着,遗产概念处于绝对的优势地位,遗产在再建构他者文化的过程中,亦有可能将这种再建构的作用机制无限扩大,即凡是现存于现代性社会中的文化形态,都应该被认定为遗产,即使现在无法被认定为遗产,至少也应当将遗产意识运用于此种文化的表征过程中,这就有可能导致以遗产之名型塑他者文化现象的产生。型塑意味着他者文化与遗产之间不存在过程,而是一种结果,即遗产成了一种模型,所有他者的文化都有可能在这种模型中被型塑为遗产。E19B0AF6-8299-42FC-A669-1A3563D4FA1A
三、以遗产之名型塑他者文化
当未被认定为遗产的文化形态也在使用遗产话语解释自身的时候,这就表明遗产话语体系不仅仅影响的是那些被认定为遗产的文化形态,这种体系也将未被认定为遗产的非遗产与遗产融入其权力运作场域中。当那些即将消逝的传统技艺等文化形态运用遗产话语表征自身的时候,无论它们是否被认定遗产,都不仅仅是在非遗产的层面上表征自身,更是在遗产的层面上凸显自身应当被保护与传承的社会地位。至于这种凸显是否能够阻挡其消逝的命运,则并非是遗产概念本身所能完全解决的问题,但这种凸显却使得以遗产之名型塑他者文化成为可能。他者文化在遗产人类学的视域中,不仅仅只是非遗产的另一种话语表达方式,更是非遗产试图以遗产之名型塑自身的一种文化表征方式。不可否认的是,在现代性社会的发展过程中,有太多的文化形态消逝了,也有少部分的文化形态被认定为遗产,更有太多的非遗产期望被文化职能机构认定为遗产,但这些太多的文化形態并不因为遗产是否存在而中止其文化层面上的流变。当人们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反思现存遗产的时候,遗产也在影响着物与人的关系。罗伯特·谢波德(Robert Shepherd)曾指出,“在切实可行的层面上,被保护的非物质遗产(intangible heritage)不仅仅只局限于那些囊括文化多元性和包容性的实践,而且也应包括尊重‘可持续发展——这是一种文化上意义深远的定位。确切地说,什么是可持续发展、以及更重要的是,谁拥有权力参与涉及遗产的讨论,这些政治性的问题都被忽视了”[6]。这就说明,被认定为遗产并没有真正解决遗产实践所面临的问题,更没有解决与文化权力有关的问题。反之,遗产的存在却改变了太多文化的表征方式,这既是现代性社会作用于文化的一种机制,更是文化他者化的一种表现形式。
某一种文化形态并不因为其被认定为遗产就被现代性社会中的大众所了解与熟悉,大众或许也无法将遗产概念带入对其理解与解释的过程中。这种文化形态有可能也无法再次嵌入遗产地的日常生活中,此种文化形态有可能成了研究的对象而非是生活的对象。林恩·梅斯凯尔(Lynn Meskell)指出,“‘遗产(heritage)在许多文化中占据着积极的、文化上较高的地位,这虽看似毫无异议,但我们应该意识到,并非所有的个体、群体或者国家都如此认为,他们也并非都认为遗产有如此的影响以满足他们的需求。此外,我们不加批判地(uncritically)认为,遗产,特别是‘世界遗产(world heritage),肯定是一件好事,以致于难以理解反对遗产的群体,无论是基于宗教、道德、经济或者政治上的原因”[7]。这就说明,当遗产与之相对应的文化形态和地方性社会的日常生活存在着距离,甚至失去了“人”这一层面上的保护与传承,即使借助于现代技术手段将其记录与保存,终究无法逃避消逝的命运。当遗产话语与遗产意识作用于遗产与非遗产之上时,并没有完全为两者创造一种绝佳的保护与传承模式。因为是现代性社会产生了遗产概念与意识,而非相反。因此,借助于遗产型塑他者文化,并非是将他者文化统一于遗产概念的普遍价值当中,或者真正消除现代性社会中的他者,而恰恰是他者被遗产所型塑。因为遗产的存在,有更多即将消逝的他者文化借助于遗产话语体系被大众所了解与认识。遗产意识的存在,使得“人”感觉到不对他者文化保护与传承似乎成了“人”的一种过错,尤其是当越来越多的文化形态期望被认定为遗产的时候,人与遗产所对应的物之间,可能存在着一种对立关系。
当物与人不再有关联的时候,且人又受到现代性社会生活方式的影响而不再将某物置于日常生活中的时候,即使这样的物被认定为遗产,遗产与物之间也存在着距离。尤其是当部分的遗产民族志是由人借助现代技术所美化的机器来书写并以影音资料为保护与传承之名的时候,遗产与人之间的距离似乎比机器与人之间的距离更远。尤其是当他者的文化是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式呈现于人类社会中的时候,所有远离现代性社会日常生活方式的文化都有可能成为他者的文化。这也并不意味着,只有那些已经不被使用的物、即将消逝的物才能够被认定为遗产,无论某一物是否被认定为遗产,因为遗产概念的存在,遗产意识与遗产话语早已经将遗产与非遗产都纳入了遗产逻辑之中。对某一文化进行理解与解释之时,若不从遗产角度对其表征,似乎就无法引起大众的注意。这既是遗产话语权力的一种体现,更是现时存在的文化之物的一种无奈。遗产这一概念承载了人类社会对某一文化形态太多保护与传承的压力,被认定为遗产也并不能真正地解决现代性社会中那些即将消逝的文化形态所面临的问题,因为遗产并不能真正拉近文化之物与物质之人的距离。也就是说,现代性社会所导致的人的物化使得人无法从追求物质财富的桎梏中解放出来,致使物化之人越来越少地关注与其非物质性需求相关的文化。或者说,过多关注无法满足其物质需求之物,这与现代资本经济理性相违背。
不受关注的文化之物,成了物化之人的他者之物。传统的、过时的、不能与现代性社会发展相契合的文化形态,都有可能被现代性社会所淘汰的,但这并不意味着过去的某种文化形态不能被现代性社会所利用。将其置于文化表征过程中,展现其被现代性社会所理解与认同的一面,即是利用的一种结果。因此,之所以将遗产视为文化表征再建构的一种结果,是因为遗产也是生活于现代性社会中的人们对某一种文化形态利用的结果,无论这种文化形态是否与大众存在着距离。遗产是文化现代性的一种表征,是人们对某一种文化形态的一种现代性利用。当文化可以被置于资本经济理性中思考其社会价值之时,即是文化发展的一种表现方式,某一种文化形态不可能因为遗产概念的存在而固化于现代性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在遗产人类学视域中,当所有的文化形态都可以被置于遗产场域中思考其现代性之时,能否被现时社会的人们利用,成了评价其是否能够被保护与传承的标准之一,而非必然通过遗产认定的程序、获得遗产的称谓才能够对其保护与传承。若遗产概念的意涵仅只限于被认定为遗产的文化形态之中,那么遗产人类学就不能够在人类整体层面上思考文化表征的再建构是由何种社会源动力推动的。E19B0AF6-8299-42FC-A669-1A3563D4FA1A
遗产人类学的视域不拘泥于被认定为遗产的文化形态,这并不意味着将遗产概念泛化至所有的文化形态中,而是在于将遗产意识作用于所有的文化形态中,从而思考某一种文化形态如何能够继续存在于现代性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克里斯汀·库特马(Kristin Kuutma)曾指出,“对遗产的物质性(materiality)或者非物质性(intangibility)的经常性强调和工具化解读,揭示了一个本质性的矛盾。一方面,文化遗产更广为人知,它涉及场所(place),或者是文化的环境、物质性、美学以及经验方面。对‘遗产的主导观念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西欧的建筑和考古保护以及保存实践,这些实践将遗产定义为物质的、纪念性的、完美的、美学的以及具有普遍价值的物。另一方面,过去十年中所发生的转变,使得‘非物质(intangible)一词合法化,以便用于界定文化表达与实践(故事讲述、手工技艺、仪式等)。其目的是为了具有普遍性的包容,以避免在提及‘民俗(folklore)、‘傳统(traditional)或者‘流行文化(popular culture)等用语时所涉及的社会阶层或者自卑感”[8]21~36。这也说明,某一种文化形态之所以能够被现代性社会认定为遗产,并非源于此种文化形态必然能够融入现代性社会的发展过程中,或者必然面临着消逝的危险,而在于此种文化形态是否能够在普遍价值的层面上,被现代性社会表征为人类文化共同体的组成部分。而那些未被认定为遗产的文化形态,也并不意味着此种文化形态与遗产概念之间存在着明显的界限,其自身必然也面临着如何继续存在于现代性社会中的问题。未被认定为遗产的文化形态与已经被认定为遗产的文化形态之间,存在着是否适应现代性社会发展的差异。这种差异就表现为某一种文化形态能否在文化表征的层面上被再建构为大众能够理解与认同的新的文化形态,即在现代性社会中是否存在着推动此种文化形态被表征的动力、是否存在着将此种文化表征再建构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文化形态的动力。即从旧的文化形态转变为遗产、再从遗产转变为新的文化形态的过程,此种过程是否能够顺利进行,关系着遗产概念能否进入遗产实践的过程。这样的过程即是文化表征再建构的社会源动力。因为遗产概念的现代性社会实践,使得仍处于非遗产的文化形态也在利用文化表征再建构的机制,试图获得与遗产等同的现代性存在模式。
在遗产人类学的视域中,不同的文化形态不仅可以置于他者的客体地位中,同时,不同的文化形态也可以在他者化的过程中获得主体的地位。因此,文化表征的再建构,并非是某一文化形态受到现代性社会作用的一种结果,也并非是某一种文化形态主动适应现代性社会发展的一种结果,而是生活于现代性社会中的人对待文化的态度发生了转变。对文化表征再建构,并非是将文化的真实性(authenticity)遮蔽,而是将文化的真实性置于现代性社会中,遵循现代性社会对文化形态的规制,以便适应现代性社会的生活方式。如果说,遗产概念的出现,是现代性社会对待现存文化形态的一种态度、是期望将人类创造物服务于现时之人的话,那么,遗产即是某一种文化形态在现时社会中的另一种存在形式。从一种形态到另一形式,有可能有形之物并没有发生变化,但物所处的社会环境却发生了变化。因此,文化表征的再建构,并非是改变某一文化之物的有形形态,而是在文化之物的无形形态中表征现时之人对现时之物的认知。
将他者的文化型塑为遗产,并非是将他者的文化型塑为遗产的对立面,而是将遗产的意涵赋予现存的文化形态之中,从而使得文化的拥有者思考文化以何种形式表征于地方性社会的发展过程中。每一种文化都有其地方性,每一种文化同样面临着如何继续存在于地方性社会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当资本经济理性也将地方性社会纳入全球一体化进程中的时候,文化的地方性成为全球一体化进程中他者的一种表征,而为了将他者的文化再次嵌入地方性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同样处于全球一体化进程中的遗产概念,就必然成为型塑他者文化的源动力,这种源动力赋予地方性文化获得一种全球性文化的地位。这并不意味着需要将每一种文化形态都认定为遗产,而是以遗产的视野审视现存的地方性文化,将其置于人类文化共同体的发展视域中,以便思考适宜其文化表征再建构的模式。遗产人类学视域中文化表征的再建构,并非是将某一种文化形态创造或发明为一种新的文化形态以便适应现代性社会发展,而是将新的意涵赋予此种文化形态的理解与解释过程中,从而为其创造适宜发展的现代性语境,以便为人类文化共同体呈现更多的文化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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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Heritage becomes the way of cultural representation, which has been originated from the fact that modern society understands and interprets culture as the object for satisfying people's immaterial demands.While expressing the diversity of human cultures, heritage also presents different cultural forms into modern cultures.Due to the influence of the concept of heritage, there is a cultural representation difference between heritage and non-heritage, and this difference in turn promotes heritage become a type of cultural representation and turn non-heritage others into a part of human culture community.With the concept of heritage, the culture of Other has been shaped into a new cultural form in order to adapt to the development of modern society; and as a way of cultural representation, heritage has become a tool for demonstrating self-differences by distinct cultural forms.The reconstruction of cultural representation in the perspective of heritage anthropology not only means that a cultural form can be represented as a heritage, but also that this cultural form can be reconstructed into a new cultural form in modern society.
Keywords: Cultural representation; reconstruction; the Other; heritage anthropology
〔責任编辑:李 妍〕E19B0AF6-8299-42FC-A669-1A3563D4FA1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