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业务的重尾现象
2022-04-25孙歆宗
孙歆宗
风险理论是应用概率论的重要分支之一,它是银行保险业务领域的重要理论,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和意义。本文重点研究了利率、收益、投资、风险等相关银行保险因素对银行保险业风险管理的影响。这对如何应对风险具有很强的现实指导意义。
一、银行保险领域信用风险评估的必要性
个人信用风险评估是在建立个人信用档案的基础上,通过对不同类型的客户建立相应的信用评估数学模型,然后运用科学的评估方法对每个客户的信用进行科学、准确的个人信用风险评估。个人银行保险风险评估可以有效地帮助银行快速分析和判断个人银行保险业务的风险,加快个人银行保险业务的整体效率。个人信用评价不仅能有效地帮助个人理财活动,也能有效地在家庭理财业务中显示出良好的效果。信用评估能准确预测出借款人产生的风险,能有效避免不良贷款的违约和偿还。因此,开展个人信用评价,创建更适合民众的信用评价模型,更客观、科学、准确地评价借款人的消费能力和过往贷款情况,对于有效控制和管理贷款业务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银行保险体系风险的特点
(一)内源性
银行保险风险的内源性是由银行保险体系本身的特性所决定的。银行保险体系的性质和特征本身就具有诱发系统性金融危机的因素。银行和金融体系本身的结构是脆弱的,这将在一段时间内导致银行和金融体系的危机。金融体系不是个体存在的实物,而是形成了独立的金融机制。这种脱离实体经济的金融体系更为复杂,会使银行保险体系长期无法维持平衡,容易造成金融体系内部风险。
(二)扩散系数
在银行保险体系中,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非常密切,银行采用部分准备金的操作制度,导致了银行保险体系的不稳定性。因此,如果一家银行出了问题,银行保险体系中的其他银行机构也会受到影响。此外,银行之间也会相互作用,这就是金融风险的扩散。这些风险可能通过投资者或银行机构本身发生。最终,它将对银行和金融体系产生不利影响,并加剧危机的产生。
(三)外部成本
银行是通过投资和货币银行保险业务盈利的机构。银行发生重大系统性金融风险,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这通常是因为银行相关机构在金融市场上做出了错误的判断和投资。这种错误的判断和投资逐渐增加了金融市场的风险,而银行却没有注意到这些问题,使得银行保险机构的经济活动中一直存在着问题。随着问题积累到一定程度,银行保险体系将受到极大的影响,导致金融体系崩溃,银行破产或合并。例如,2008年的全球经济危机就是由美国两大投资银行的问题引起的。最终,世界上最大的两家投资银行雷曼兄弟和美林证券,一家破产、另一家被收购。
三、银行保险领域的重尾现象及成因
(一)银行保险业务重尾的特点
1.复杂性
我国银行保险业务法律风险的复杂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随着时代的发展,市场经济水平明显提高,经济体制和法律流程进一步完善,相关金融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因此,商业银行所面临的外部环境也发生了明显的变化。法律环境的变化对商业银行的业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它逐渐从单一的贷款模式发展到多种组合的银行保险模式,如发行信用卡、金融产品、金融业务等。因此,商业银行面临的法律问题进一步扩大。其次,商业银行在开展银行保险业务的过程中,需要有一套复杂的程序,包括项目调查、合同签订、责任履行以及后来的诉讼。
2.多样化
银行保险业务法律风险的多样化特征,主要表现在业务发展过程中受到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法律部门的制约。为了进一步使我国商业银行的银行保险业务符合法律法规,必须遵守上述制度和法规的约束,这就导致了商业银行所面临法律风险的多样化。其次,商业银行也具有多元化的特点,银行保险业务的法律法规也表现出多层次的相关性。无论外部借款人与内部商业银行之间的联系如何,他们总是受到法律法规的约束,这也导致了商业银行在处理银行保险业务时必须综合考虑。此外,由于导致银行保险业务的法律风险和巨额亏损的情况下,商业银行的管理也应该有一个发展的观点。在处理业务时,尽量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处理问题的敏捷性和停止损失时间。
(二)银行保险业务重尾产生的原因
造成我国银行保险业务法律风险的主要因素有四个。首先,我国目前银行保险业务体系相对落后,不具备发展性和前瞻性的特点。其次,我国当前金融市场整体信用管理体系不完善,多数金融企业法律意识淡薄,信用思维薄弱。此外,政府对商业银行目前业务也有很大的影响。受政府的客观干预和宏观调控影响,商业银行容易在失去自身利益的前提下应对法律风险,这不利于商业银行的整体发展。最后,我国目前的中小企业大多经营稳定性差,生存年限短。因此,内部存在着大量不活跃的银行保险业务因素,这将大大提高商业银行开展银行保险业务的风险概率,甚至干扰整个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
四、银行保险业务法律风险的类型
(一)無法还款的风险
在银行保险业务的法律风险类型中,不还款风险是最常见、危害最大的风险。造成这种法律风险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客观原因,那是因为借款人无法偿还欠款在约定期限内由于客观因素的影响,如整体金融市场环境的变化,或大概率影响自己的企业经营,丧失偿还能力。其次,对于主观因素来说,这主要是由于借款人主观意识恶意违约,所以故意不归还欠款。大多数发生在信用不良和还款意识薄弱的人身上。最后,大部分的非偿还风险现象造成的外部环境的变化是受外部环境的影响,如当前低迷的国际经济氛围受到疫情影响,资本市场的弱弹性,资金短缺等,受到这些因素的影响,借款人无法及时收回投放市场的资金,因此很难按时偿还银行欠款。
(二)抵押风险
在当前环境下,商业银行借款人在开展房地产贷款业务的过程中出现了许多违规现象。因此,抵押贷款风险也是银行保险业务中常见的法律风险。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对于向债权人抵押的财产和不动产的种类,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债务责任的,即使债权人或者第三人不转让抵押的财产,他可以优先享有从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对于大多数银行保险业务的抵押贷款风险处理,该法律法规是最常用的适用法规。
(三)担保产生的风险
据调查,我国目前实施的担保法并不严格,商业银行在实施担保法时容易遭受利息损失。此外,担保法应当在司法解释和部门规则两个层面有严格的规定,但这两个层面的侧重点不同。因此,从整体上看,现行担保法律制度不够严谨、科学、合理。首先,对于法律制度松懈的问题,由于不同层次对担保权的规定不同,难免会出现规定的重复和内容的冲突,这也导致了商业银行依法在实际经营中面临的经营困难问题。其次,对于法外担保权,由于其多涉及物的所有权,有人认为物权的内容应由当事人确定,法律不需要过多的限制;但是,也有人认为物权必须按照法律的统一规定来执行,不能授予个人。这两种思想的冲突在我国引发了关于安全利益的巨大争议,在商业银行的实践中也会产生矛盾。
五、银行保险领域的重尾现象防范措施
(一)银行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出现是一种客观现象
防范银行保险风险的发生,应从银行自身的特点入手。首先,我们不应延长防范银行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时间,关注金融体系的顺周期性,建立全面的反周期管理体系。例如,通过建立前瞻性的资本拨备制度,银行采取不同的存款准备金率,银行自身采取不同的投资方式和投资领域,及时减少系统性风险的积累。所谓前瞻性资金拨备制度,是指银行在经济上升时期多拨备,在经济下降时期利用经济上升时期积累的拨备来处理经济损失,减少银行贷款损失拨备的波动。
(二)建立完善的风险预警体系
要防范系统性风险,首先要从不同角度分析和研究银行系统性风险在整个金融体系中的变化。利用先进的风险计量模型分析各种风险的表现形式及其影响,从而建立健全风险应对体系,包括风险的防范方法、金融风险的早期监管和后期风险的处理,完善现有的宏观监管体系,明确各监管部门的职责。其次,选择可以反映出一套稳定的国民经济、金融风险监控操作和银行压力,关注单个金融机构的风险,并从单个金融机构的风险出发,分析整个银行保险体系会出现的问题。宏观调控体系应与财政、货币政策相协调,与其他金融组织和国家相互帮助,确保经济稳定发展,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最后,从预警体系的构建思路、监测指标体系的选取、预警模型的综合选取等方面实现了财务风险预警体系的构建。选取一组反映国家金融稳定性、银行压力和金融风险监测操作的变量,形成金融稳健性指数;同时,还应给出银行短期內的应急监测指标,建立银行的快速响应监测体系,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
(三)政府赋予中央银行宏观审慎管理的权利
最近,国家金融稳定委员会成立,明确指出中央银行的重要职责是实施宏观审慎金融政策应对,加强中央银行的宏观审慎政策功能是国家金融改革的主要内容。从美国和欧盟的银行业改革中,我们可以看到中央银行的监管权利得到了加强;在各国的金融改革措施中,中央银行的监管权利和责任得到了加强。在推动银行改革的美国和欧盟,我们可以看到,各国的金融改革措施,中央银行的监管权利和责任有了不同程度的加强。在中国,国务院将负责国家金融稳定的权力移交给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稳定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建立了“一委一行两会”金融监管协调发展机制,协调监管政策、货币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国民经济和金融体系稳定。
(四)加强立法执法
为了减少银行保险业务风险带来的危害,监管部门必须切实加强立法和执法建设。因此,监管部门可以首先与政府部门合作,加快规范行业准入和行业规则的建设,并以此作为规范市场秩序的基础。其次,人民银行还应广泛收集中国公民的征信数据,加快系统征信数据库的建设。并明确标记出有不诚实记录的人或企业,并更加注重信用业务交易。同时,监管部门还应敦促立法机关尽快出台关于名誉信息的法律制度,将失信行为提高到违法的程度,明确个人隐私与名誉调查的界限,并对不提供真实信息的人员或企业制定一定的处罚规则,以确保在实际工作中有法可依。最后,金融市场的执法机构也应加强自身的执法力度。据调查,我国《民法典》规定违反信用原则的个人或企业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但对何种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责任没有具体说明。因此,相关部门应分析具体问题,对违反合同的个人或企业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对情节严重的给予一定的刑事处罚。不能因为认为这是金融市场的内部矛盾而减少对此类事件的关注。
(五)完善银行保险中介机构
完善银行保险中介机构的举措,我国政府需要承担主要的责任和义务。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银行保险中介机构的建设还有些落后。它们大多表现出资本规模小、经营模式不规范的特点。因此,我国政府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制度模式,明确政府不仅是信用建设的主体,也是信用法律法规的监督者,从而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信用中介协会和协议。地方政府将资金拨给此类银行保险中介机构,以确保其能够约束金融企业无利可图的银行保险经营行为。同时,应该注意的是,地方政府也应该加强自身的声誉建设,确保政府部门工作人员没有不诚实的行为,从而实现执法为民,提高人民群众的信任度。
结 语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银行保险业务已经成为人们在金融消费时关注的方式。然而,我国的银行保险业管理还存在着一些不足和漏洞。因此,我们应该积极借鉴国外的现代金融管理措施,从而不断促进我国银行保险业务的健康稳定发展。
(作者单位:黑龙江哈尔滨商业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