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疫情时代疫苗知识产权争议的应对策略
2022-04-22林森柴乾乾
林森 柴乾乾
摘 要:疫苗事关人类健康,不同于一般的药品,有关疫苗知识产权的争议反映出当前国际体系存在的深层弊端,这严重影响了全球公共卫生领域的合作。对疫苗知识产权争议的应对策略应从根源上思考,回归基本的价值层面,突出公益性的价值导向。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指导下,我国应积极支持世界卫生组织的工作,推动全球公共卫生共同体的建构。我国应不断完善相关政策和立法规定,促使疫苗更好地发挥其应有作用,这能够影响和带动全球层面知识产权的发展走上新方向。
关键词:知识产权;人类命运共同体;疫苗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3-5168(2022)6-0141-05
DOI:10.19968/j.cnki.hnkj.1003-5168.2022.06.032
Research on Countermeasures for Vaccine Intellectual Property Issue in Post Epidemic Era
LIN Sen CHAI Qianqian
(Hen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Luoyang 471023,China)
Abstract: Vaccine is vital to human health, which is different from general drugs. The dispute over vaccin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reflects the deep disadvantages of the current international system, which has seriously affected the cooperation in the field of global public health. To solute the dispute of vaccine intellectual property should return to the basic value level and highlight the value orientation of public welfare. Under the guidance of a community with a shared future for mankind, China should actively support the work of the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and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of a global public health community. China should constantly improve relevant policies and legislation to promote vaccines to better play their due role, which can make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t the global level move to a new direction.
Keywords: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mmunity of shared future for mankind; vaccines
0 引言
2019年末暴發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疫情(以下简称疫情)不断蔓延,迄今为止已两年有余。在这期间,病毒不断变异对人类健康造成了严重威胁。从医学角度看,接种疫苗是目前预防病毒传播、减少重症最有效的手段。在后疫情时代里,尽管疫情已经在局部意义上有所缓解,人类的应对经验也更加成熟,但疫情完全缓解乃至消失还需要一定的时间。这意味着,在后疫情时代里,疫苗依然不可或缺,其重要性将更为突出,问题在于两个方面。一方面,疫情将全人类紧密联系在一起,客观上各国必须加强全球公共卫生领域中的合作,独善其身既不道德也不可能。另一方面,疫苗的研发和使用涉及一系列知识产权问题,想要所有国家特别是广大发展中国家及时获取疫苗,这在一定程度上会突破既有的知识产权保护框架。对此,各国的态度并不相同。从实践上来看,西方发达国家在疫苗援助上行动迟缓,明显缺乏积极性,不愿牺牲自己的经济利益,这严重阻碍了在全球层面对疫情的有效控制。我国与之不同,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指引下积极参与全球公共卫生治理,持续援助相关国家,得到了一致赞许。考虑到疫情尚未彻底结束,今后尚需继续努力,我国有必要思考进一步完善疫苗知识产权争议的应对策略,以使疫苗能够更好地拯救无辜的生命。由于我国的态度举足轻重,所以我国的抉择必然会影响其他国家的认知与判断,推动更多的国家摒弃短见,与我国一道齐心协力开展合作,尽快提升疫情防控的水平,为保卫全人类的健康做出贡献。同时,这也有利于未来为有效应对各类重大全球公共卫生事件创造良好的氛围,让知识产权更好地助力人类公益事业的发展。
1 有关疫苗知识产权的争议要点
疫情危害的是全人类的健康,国家无论大小强弱都无法独自面对。对于大多数国家特别是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说,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固然重要,但疫情的特殊性决定了必须当机立断,勇于决定豁免疫苗的知识产权。疫情防控一旦延误时机,就会造成大量病患。如果僵化地理解和看待疫苗的知识产权,在实践上极易产生不利后果,发展中国家不得不以极为高昂的价格才能获取救治药品,弱势群体特别是穷人无疑将处于得不到基本的医疗这一最糟糕的境地之中。目前,掌握了疫苗定价权的西方发达国家对此熟视无睹,并继续从中获利,这必然会恶化全球公共卫生领域的人道主义危机。如果能豁免疫苗的知识产权,除了可以加速合理低价疫苗的国际流动以外,还可以促进研发技术的学习、合作与共享,使得广大发展中国家有机会根据实际需要开展自主生产,逐渐形成自我造血机制,增强抵御全球公共卫生领域中风险的能力。
但是,西方发达国家历来主张在疫苗的研发前期进行高投入,持续跟踪与评估疫苗的安全性,如果豁免疫苗的知识产权,这些巨额投入将无法得到回报,这会严重影响制药公司的研发意愿,迫使其转而关注盈利预期更稳定的药品,这反而不利于未来的疫情防控。西方发达国家还认为,豁免会破坏疫苗合作的制度基础。其理由在于,疫苗的研发生产涉及对多种层次与维度不同技术的整合,而知识产权客观上是相关合作的制度前提,被证明是切实有效的。如果予以豁免,则很多合作环节将无以为继。豁免知识产权忽视了客观生产能力与流通能力的局限性,这并不是通过豁免知识产权就可以立即消除的。而且在豁免之后,疫苗的价格是否会真的下降尚存在高度的不确定性。原因在于,生产疫苗所需原材料的提取、疫苗的冷链运输与保管等环节都需要大量投入,而这些成本很难降低。不但如此,由于市场上存在多种疫苗,实际上已经形成了一个相互竞争的市场,这使得当前的疫苗价格要继续下降难度很大。如果各国纷纷上马疫苗生产线,还会推动原材料价格上涨,这可能会推动疫苗价格持续走高。
归根结底,双方的分歧在于对疫苗属性的界定不同。西方发达国家更强调疫苗的经济属性,主张豁免知识产权并不会起到预期效果。广大发展中国家则强调的是疫苗的公益性,认为所有国家都应公平地得到和使用疫苗。由于西方发达国家在研发技术上拥有一定的先发优势,其观点在实践中影响很大。应当指出的是,此类争议早已屡见不鲜,只是由于疫苗之于人类健康的极端重要性使得此次争议显得格外突出。尤其是,当前的国际形势错综复杂。疫情之下,美国以知识产权为名对我國进行遏制,更突显了全球存在着极为严重的制度危机[1]。这意味着,我们应当站在更高的层面上审视问题的症结,并提出系统性的解决问题的思路。
2 疫苗知识产权争议应对的价值导向
由于疫苗关系着人类的基本健康保障,不同于一般常规性治疗药品,甚至不是一般的智力创造物,对于有关争议的讨论要回归根本的价值层面,从而为疫苗知识产权争议的应对提供正确的方向指引。只有确立了正确的价值导向,方能使得后续的制度机制、规范表达走上正轨,始终坚持其公共面向,从而避免疫苗成为少数西方发达国家实现自己政治目的和讨价还价的工具。
疫苗是人类面对生存危机时所能获取的最为有效的预防和救治手段,这事关对人类生存权的保障。就生存权的本源性权域而言,具体包括三项内容,即生命体的维护、有尊严的生活和安全的生活[2]。其意义在于,人类只有先实现自我生存并获得存活所需的基本物质保障,才谈得上拥有其他的权利。显然,生存权乃是一项基本权利。法学理论指出,基本权利保护义务是国家的作为义务,而保护请求权是对国家行使的积极权利。因此,与社会国家意义上的给付请求权、给付义务一样,保护义务也属于广义的给付权、给付义务[3]。由此,从国家那里获得维系生存所需的基本医疗物资与服务乃是生存权的应有之意。事实上,国家也有义务满足本国公民的这种需要,这是国家的行政任务职责之所在。从这个角度看,在原则上,生存权因其事关人的根本尊严和自我保存,因而相对于其他权利具有明显的优先性。在哲学家康德看来,人本身就是目的,而不得仅仅被视为仅具有工具价值的存在。因此,国家应当以人为本,秉持尊重和保护人的伦理精神。相较而言,知识产权保护固然重要,但生存权不可以数字量化,其价值也不可与货币通约,国家终究不得因追求经济利益而漠视或放任部分人类群体丧失生命。
疫苗知识产权保护必须具有充分的正当性,要有利于实现分配正义,这在当前全球医疗资源有限的情形下保障生存权尤为重要。在罗尔斯看来,公正首先意味着人与人之间应当享有相同或相似的权利,其次弱者的权利应得到额外的保护,否则由此产生的不平等便是不可接受的。因此,一个有违公正的疫苗分配现状是不正义的,难以为各国所认可和接受。意识到这一点,在全球舆论的压力之下,近年来各国不断进行博弈和谈判,力图扭转全球公共物品欠缺分配正义所导致的严重缺憾。例如,在世界贸易组织的框架下,无论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下简称TRIPs)还是《多哈宣言》,均在努力调和矛盾。然而,二者的成效远不尽如人意。TRIPs关于公共健康和紧急状态的标准界定依然很模糊,且适用条件烦琐、缺乏可操作性。而《多哈宣言》试图继续澄清强制许可、平行进口等重要措施的内涵,但却未能解决关于通用药品的生产和出口等根本性问题[4]。对此认为,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是缺乏根本性的价值指引。国际法律制度的演进充斥着激烈的博弈,谈判各方的利益诉求差异极大,最终的制度安排往往是妥协之后的结果。早就有学者指出,TRIPs的形成过程本身就缺乏公正性,知识产权被异化为西方发达国家侵占发展中国家资源的工具,而不发达国家则不断坠入西方所设置的法律圈套之中[5]。由此导致的恶果已经对人类弱势群体、对生态环境造成了巨大的伤害与难以估量的损失,这一教训不可谓不深刻[6]。概言之,谈判实力决定了法律制度的样态,而这样的制度并不一定是趋向公正的。这提醒人们,在审阅和理解相关国际法律规定时,仅从文义解释的角度进行阐释还远远不够。如果忽视了其背后的权利结构和权利关系,认为欠缺分配正义仅仅是法律在制定时的用词用语还不够精细,仅仅依靠法律的修订就可以实现公正,这无异于颠倒了因果关系,会让发展中国家在行动上愈发地南辕北辙。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厘清价值层面的迷思提供了解决方案,能够指引未来的制度安排朝着正确方向行进。在旧秩序的主导下,资本的逻辑天然地被等同于合理与理性。西方发达国家永远居于发展中国家之上发号施令,频频利用自己的优势获取不公正的利益,其有关疫苗的诡辩都源于此,而由此产生的负担却要由发展中国家单方面承受。可以说,恰恰是资本的逻辑才导致当今全球出现的种种乱向。作为一种新的国际观,人类命运共同体冲破了西方世界构筑的单一现代性图式,主张各国无论大小强弱,一律平等,互商互谅,互利共赢,共建公正公道的国际新秩序。有学者研究指出,人类命运共同体并不否认威斯特伐利亚体系的合理性,而是要根除资本逻辑主导下的国际体系存在的弊端[7]。唯有如此,才能出现真正实现公正的契机与可能。目前,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已经写入联合国相关重要文件之中,获得了普遍支持。人类命运共同体使各国意识到彼此间是相互依存的关系,开展合作是应对包括在全球公共卫生领域内出现的挑战的理性选择。国际环境法的实践已先行表明,各国唯有承担共同责任方能化解生存危机[8],这对于重新思考疫苗知识产权的基本价值具有启发意义。
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引领下,各国势必要继续努力构建全球公共卫生共同体。一般人们认为,建立经济共同体和生态共同体确有其必要。之于前者,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里,迫切需要国际经济新秩序的供给,这并无疑义。地球生态环境一体化的现实也决定了各国也较容易接受密切合作的呼吁,而对于全球公共卫生共同体却不无迟疑。因为从直观生活经验上来看,人们一般对有关公共健康之威胁的感受大多局限在本地区、本国范围之内,对万里之遥异乡的公共卫生状况难有切身体会,因而对此种共同体感到陌生,甚至是与己无关。但此次疫情生动地教育了各国,看似离自己遥不可及的威胁其实就近在眼前。当前对于全球公共卫生共同体的需求正日益高涨,与此有关的知识产权也应当转变成一种适合于平等互利、创新发展、合作共赢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新理念、新思想,彻底根除在当代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的独占主义思想、知识霸权理念,彻底剔除旧有的、不公平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在当代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余孽”[9]。要清醒地认识到,知识产权的根本目的在于鼓励创新、造福人类而不是盲目追求盈利,事实上知识产权也是可以具有公益性的,不能放任市场机制自行其是,更要对西方发达国家的话语陷阱提高警惕。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时代背景下,我国的判断对于引导全球重新思考知识产权的性质具有重要意义。我国作为负责任大国,也理应通过积极探索发挥示范作用,团结广大发展中国家达成共识,推动知识产权工作新定位。这一变革过程必须紧密结合我国国情,主动服务于我国的对外战略。一方面,围绕维护国家利益这一基点做好对外宣传工作,扩大我国知识产权举措的全球影响力。另一方面,要努力加大涉外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力度[10]。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持续推进,推动知识产权变革需要大量专门人才做好沟通、帮扶工作,以此方可从理论与实践上全方位推动全球层面知识产权及其保护工作的面貌焕然一新。
3 疫苗知识产权争议应对的策略阐释
疫苗知识产权争议的应对需要做好统筹规划,政策与法律工具并举,二者彼此配合,将刚性手段与柔性指引结合在一起交互共进。具言之,政策创新路径,负责突破瓶颈,主要从长远出发逐步扭转外部环境,而法律则是巩固这一创新和突破的制度载体,负责微观落实,努力做好政策实施的载体。
在政策层面,世界卫生组织(WHO)是当前全球层面负责协调各国应对疫情最重要的国际组织,其总干事有权视情况依据《国际卫生条例》将特定疫情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HEIC)并提出应对的具体建议。WHO的工作本应以科学研究为依据,但事实证明,自疫情暴发以来,其工作受到一些西方发达国家政治压力的严重干扰,给各国合作带来了极大的困扰。与之相对,我国不但持续向全球提供疫苗,并且及时向WHO通报信息,分享研究数据,帮助WHO回归其宗旨,这极大地挽救了WHO的声誉,使得发展中国家重拾对其的信心和信任。事实证明,努力推动全球公共卫生领域合作“去政治化”是政策变革的主要任务,疫苗知识产权争议的解决离不开这一大环境的改善。
为此,我国需要从四个方面夯实政策效果。第一,持续推动WHO职能的完善。我国历来支持联合国框架体系,高度重视WHO的地位和作用,主张在其领导下开展全球公共卫生领域的合作。在此次疫情应对中,WHO的表现虽可圈可点,但受制于西方发达国家的压力,未能充分发挥其团结各国的潜力。我国应努力在WHO的行动中掌握话语权,推动WHO工作机制的改革,使其成为真正反映和代表广大发展中国家利益的平台,切实承担起未来作为全球公共卫生共同体联络中枢的责任。在WHO的推动下,疫苗知识产权的争议将会加速消除。我国应给予WHO大力支持,帮助其优化职能,持续补足短板。第二,推动非政府与政府间组织层面的合作。在全球层面,目前存在着一些基于信息共享的数据与信息平台,通过开放源代码等形式将科研人员联系在一起,其对技术处理和利益分享的安排不拘一格,这对于促进广大发展中国家的能力建设、提高研发效率非常重要。这类合作形成规模后,可从民间层面自下而上促使更多的國家正视疫苗的知识产权争议,有助于全球形成“认知共同体”,助推医学界与产业界厘清认知误区,弥合信息鸿沟,减少由政府直接出面所可能产生的不必要的猜疑和阻力。民间自发性质的科研合作会在此基础上,进而再由政府间组织在更高层面上就疫苗的国家政策加以协调,加强个案处理,力求在疫苗分配上实现实质正义的同时又适当兼顾部分跨国医药公司的盈利需求。
在法律层面,应审慎根据政策精神的要求,重点围绕强制许可细化相关法律的规定。第一,《专利法》规定了可给予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强制许可的情形,并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为提出申请的主体①。这一规定较为狭窄,考虑到疫苗之于疫情防控的重要性,应适时扩大申请的主体范围,适当细化并放宽申请理由。有学者研究指出,按照体系解释的方法理解相关法规,可以认为在传染病疫情防治中,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负有提出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建议的义务;在其他公共健康需求的情形之下,“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以及具备实施强制许可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提出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建议或请求的权利。此外,鉴于重大疾病患者是专利药品的直接需求者,具有最大的内在动力,所以应赋予其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就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建议提出请求的权利[11]。对于这一理解非常全面,且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应予以重视。第二,细化强制许可的适用客体。为应对病毒的变异和传播,往往需要调用尚在临床检测过程中的一些特殊药品,对于此类可用于强制许可的特殊客体目前缺乏完备的立法规定,应加大研究力度,探讨尽快推广使用的法律细则②。第三,简化程序性规定。疫苗的使用时机十分紧迫,为加快分配和运输,应对行政审批程序化繁为简,完善紧急状态下疫苗专利强制许可的工作流程,尽可能减少烦琐的行政手续,以便于疫苗在全球层面的流通。第四,做好配套的财税激励准备。一般来说,生产仿制药的企业的生产成本较高,为更快地生产出合格的疫苗,有必要在财税金融方面给予合理的优惠,帮助这些企业降低成本,激发其生产的积极性,以确保疫苗有充足的供应量。第五,鼓励平行进口。《专利法》规定,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不被视为侵犯专利权③。据此,拥有专利的疫苗在平行进口的情形下不存在实践上的矛盾,其优势在于能够有效降低疫苗的价格。但需要注意的是,平行进口可能存在不合理的反向支付现象,从而阻碍疫苗的上市和及时使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此,我国要注意加强行政执法工作,严格审查有关协议,对可能存在的违法问题要及时追究责任。
4 结语
疫苗不同于一般的药品,其研发和使用直接关系到人类健康。有关疫苗的知识产权争议深刻地反映出西方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分歧。在后疫情时代里,为进一步阻止疫情的传播,维护全球公共卫生领域的安全,对于疫苗知识产权争议的处理应未雨绸缪,抓住解决根本性症结的契机,努力扭转不公正的国际卫生体系。在这一过程中,必须坚持正确的价值导向,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相关政策设计和法律规定,引领全球公共卫生领域变革的新方向,积极推进全球公共卫生共同体的建构,使得疫苗这一拯救生命的有力武器能更好且平等地惠及全人类。
注释:
①参见2020年修订的《专利法》第54条和第55条之规定。
②参见本文第二作者、河南科技大学法医学院柴乾乾参与的河南科技大学SRTP研究项目“离子色谱法分析检测咪唑离子液体的降解产物”(2020318)。
③参见2020年修订的《专利法》第75条第(一)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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