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科技特派员与农户利益共同体机制分析
2022-04-20郭晨军
郭晨军
(福建农林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2)
科技特派员制度是我国独有的农业科技推广模式,经过20年的实践,科技特派员制度在向农业生产领域输送科技要素、改善地区贫困面貌、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方面都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据统计,20年间,全国科技特派员已领办1.15万家企业或合作社,平均每年转化2.62万项适用技术,服务超过6500万农民。2019年,习近平总书记对科技特派员制度20周年作出重要指示,指出“要坚持把科技特派员制度作为科技创新人才服务乡村振兴的重要工作进一步抓实抓好”,要让科技特派员“在科技助力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中不断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为科技特派员制度的深入推行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1]。2021年,习近平总书记考察福建省期间,对科技特派员制度表示高度肯定,他提出“要深入推进科技特派员制度,让广大科技特派员把论文写在田野大地上”。在新时代,科技特派员队伍更是全面乡村振兴的重要生力军。
“利益共同体”被认为是科技特派员制度的核心[2],科技特派员通过利益共同体与农户实现技术供需的结合[3]增强农户应用农业科技的意识和能力[4],同时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农业技术服务市场[5]。有学者认为利益共同体能够通过利益杠杆调动各方的积极性[6],使科特派与农户形成紧密的社会联系,提高科技传播效率和生产经营效率[7],但在当前阶段,充分发挥利益共同体功能使科特派获得预期报酬[8]并使农户也得到所需技术服务和相应的利益[9]仍是小范围事件,需要进一步健全制度支撑和完善政策支持。在众多学者对于科技特派员制度的研究中,都突出科特派与农户联结形成的利益共同体对于促进农民增产保收的积极作用,也有学者整理出目前科特派制度下利益共同体的几种运行模式[10],但当下针对此类利益共同体的研究中,缺少对于其利益联结机制的架构分析,无法从机理上进一步的探讨,制度完善无的放矢,鉴于此,本文结合现实背景和已有理论,通过梳理科技特派员制度特点以及与农户联结所形成利益共同体的运行方式,尝试构建相关利益共同体的利益联结机制,分析当下利益共同体机制建设所面临的问题,并尝试给出对策建议,以期进一步丰富科技特派员相关理论,助推新时期乡村振兴战略的实现。
一、新时代乡村振兴要求科特派与农户实现利益共享
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总书记作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重大论断,标志着我国社会进程进入了全新的阶段。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则表明我国三农领域迎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农业农村部对新时期乡村振兴战略提出了多个发力点[11]:农业结构改革上,推动农业生产往提质导向转变,促进粮食供需结构与总量动态平衡,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在我国小农生产的基本面上,引领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依托不同生产模式和新型经营主体的带动作用,提高农户组织化程度和抗风险能力;坚持农民在乡村振兴中的主体地位,加快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水平,把农民利益作为乡村振兴的根本抓手;在城乡共同发展的角度上,进一步健全城乡融合发展机制,建立城乡人才双向流通渠道,实现城乡要素平等交换。这些发力点,与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起源背景和应用场景相契合,科技特派员制度在新时期仍具有鲜活生命力。
在制度起源上,“科技特派员”是在我国经济体制转型时期,改变“线断、网破、人散”的农业科技推广体系旧态、增强农业的竞争力而实行的一项制度创新[3];其实现过程是:以政府强制力为主导,以市场机制为原理,以农户的科技需求为驱动力,通过行政手段匹配具备科技素养的人员与需要科技服务的农户,下派科技人员到农业生产一线开展技术服务或创业活动,促进无形生产要素如农业知识、管理方法、社会资本等逆向流入乡村,将土地资源、农村劳动力和科技特派员所拥有的现代化生产手段相结合,在实践过程中与农户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利益共同体,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促进派驻地区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12];另外,在科学理念的装备下,不仅乡村经济实力得到提升,农村人口的综合素质也显著提高,这也有助于农村地区的文明程度和民主法制观念进一步提升[3]。
科技特派员的工作形式有技术指导、资金入股、技术入股等,而各地出台的科技特派员制度指导文件中都鼓励和支持建立利益共同体的帮扶形式,以期将短期的科技帮扶行为,通过共同经营和创业活动转变为科特派与农户共享的长期收益。从科技传播的角度上看,科技工作者和农民之间,是科学技术的传播方和接收方之间的关系,二者之间社会关系的紧密度决定着科技传播的效率[7]。而利益共同体模式与农户的联系更加紧密,提升农民科技水平和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方式更加直接有效。部分地区的实践也证实在利益共同体模式下,科特派和农户能够实现双赢,科特派从项目中盈利的同时得到管理部门的实质性奖励,而农户不仅增产丰收,同时也在生产经营中掌握更先进的农业技术,为往后的长效致富存蓄科学素养。利益共同体成效达成的要领在于各主体之间实现“风险共担”和“利益共享”,而这需要合理有效的机制对各主体的行为进行引导和规范。本文在此基础上建立利益共同体机制架构,以期在合理的理论支撑下,进一步健全完善科技特派员制度,促进利益共同体建设。
二、科特派与农户利益共同体利益联结机制分析
(一)理论基础和文献回顾
1.共同体理论
“共同体”概念导源于亚里士多德。亚里士多德把共同体界定成为达到某种共同“善”的关系组合。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第一次对“共同体”进行系统阐述的是德国社会学家费迪南·滕尼斯,在《共同体与社会》中,滕尼斯指出:共同体是基于如情感、习惯、记忆等自然意志形成的一种社会有机体,其内在的原初要素,以不同的比例、结合方式形成了各异的共同体关系[13]。马克斯·韦伯(MaxWeber)认为共同体表现为其成员的非强制性的平等的相互关系和具有共同属性的共同归属感[14]。在卡尔·马克思的共同体思想中,以“社会物质生产”为出发点,体现人的相互联系、相互依赖和共同活动的是词汇“Gemeinwesen”,指“共同存在物”,这一观点从社会共同的物质生产去解释人与共同体的关系。只有从生存论意义,也就是从历史性的共同的物质生产及劳动产品(社会联系的中介和纽带)为基础的生产关系和交往关系中理解共同体,才能科学和准确理解个体与共同体的关系[14]。从上述共同体思想的观点来看,科特派与农户联结形成的利益共同体应是在国家法制和社会道德约束下,科技特派员与农户以彼此间共同认可的平等关系为前提,以共同参与生产经营的的农业生产活动为行为载体,以“趋利避害”为行为趋向,以“共同逐利、风险共担”为行动准则而形成的集体,个体之间共同的良性发展需求是这类共同体的特点。
2.利益联结机制文献回顾
在经济学中,利益联结机制是在一定制度下各经济主体之间以共同利益为纽带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以追逐利益为动力从事相关社会、经济活动,对社会客体进行改造并创造物质财富的过程[15]。利益机制的实现就是让社会成员能最大限度的发挥主观能动性,在制度对逐利行为的鼓励下,在制度所建立的行为体系规制中,达到个人利益、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协调发展,减少社会各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最终促进社会的发展[16]。国内学界关于利益联结机制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三农领域,包含农业三产融合的利益联结机制以及通过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民发展等角度,卢宪英在对基层社区治理的研究中指出身份地位和价值观等各不相同的居民,完全可以基于共同的紧密利益而联结起来[17]。伍梅分析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利益机制应包括利益联结机制、利益分配机制、利益保障机制、利益互补机制,并从法律支撑、社会环境和主体素质等角度提出加强机制建设的建议[18]。古川认为产业扶贫要兼顾贫困户困难、企业利益和社会福利的协调,对应地提出了包含利益创造机制、利益分配机制和利益保障机制的利益联结机制,构建出增收、发展、共赢的经济合作关系[19]。陈慈等研究中构筑的农业产业融合利益联结机制包括利益分配机制、利益调节机制、利益保障机制和利益约束机制[15]。在我国农民利益表达机制存在缺陷的现实背景下[20],朱联平[21]、彭向刚[22]、颜三忠[23]的相关研究中都提到通过健全社会组织,利用非正式组织在利益表达中的作用为弱势农民群体提供表达利益诉求的组织载体。
以上学者关于利益联结机制的构筑,侧重以某个层面上共同的经济关系为纽带联结不同经营主体,使彼此间产生经济利益联系,并运用一定的保健措施,维护利益机制的良好运转,促进联结整体经济产值的增长。本文所研究利益共同体本质上也是由科技特派员领衔、农民群体自愿参与形成的社会经济组织,具备贴合上述利益联结机制的属性,而在我国农民群体利益表达机制不健全的现实背景下,科特派制度中的利益共同体天然具有贴近农民群体及时获取利益诉求的现实条件,无论是基于现实需求,还是从科技特派员制度支农扶农特性的角度考虑,引入利益诉求的表达渠道,都有助于更好地诠释科特派制度的内涵。综上,本文将科技特派员制度中科特派与农户联结所形成的利益共同体的利益机制划分为利益生产机制和利益共享机制,其中利益生产机制包括透过科特派表达农民利益诉求的“利益代表机制”和主体共同开展生产经营获利以实现利益诉求的“利益创造机制”,而利益共享机制中包括科学合理激励组织长效发展的“利益分配机制”、保障组织目标实现的“利益保障机制”、调解各部矛盾的“利益调节机制”和避免过度逐利行为的“利益约束机制”(见图1)。
图1 利益共同体利益联结机制示意图Fig.1 Schematic diagram of interest connection mechanism of interest community
(二)科技特派员与农户联结利益共同体机制分析
1.利益生产机制
(1)利益代表机制
利益代表机制的核心是确立可靠的代表者与农民联结,形成能与外部不利因素抗衡的代表农民利益、维护农民权益的利益集团,在农民参与社会生产活动时有效提高其话语权和行动力,是新时期转变农民市场地位、保护农民权益、解决农民问题的客观需求。在这一利益团体内部,农民利益表达的实现则是前提[24]。中国农民长期缺少利益表达的组织依托和阶梯[25],在农村地区的党政权力组织和村民自治组织是由国家来供给的,从现实功能上来看,这些组织“从上往下”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公共事务管理等方面的服务,但缺少“由下往上”的利益表达功能[26],村委会职能的行政化倾向使其逐渐异化为乡镇政府的下属机构,其代表农民利益的意向和功能也日益削弱[25]。现有农民利益表达机制的缺陷,导致农民成为各种上层决策的被动接受者,使农民的利益诉求和政府政策施效之间无法匹配。
在利益共同体中,科技特派员与农户联系密切,具备直接获取农民利益诉求的现实条件,在利益共同体内拥有的共同产权,也使其具有成为农民群体利益代表者的潜力。在开展工作过程中,一方面科特派从本职工作出发,及时获取帮扶农户的农业生产需求,代表利益共同体对外寻求可行资源,以获利最大化为目的,对共同体生产目标作出合理调整;另一方面,对于农户在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其他困处,科技特派员也具备获取第一手信息并给出合法合理解决措施的条件,在自身能力无法调和的情况下,则可以在科特派联席会议中,以共同体代表的身份上报上级部门,寻求可实现的社会资源转移,以化解利益矛盾,解决农民的困难。
(2)利益创造机制
利益创造机制的功能是为利益参与主体提供既能实现主体可持续利益增量又能保证主体利益不被暴力性剥夺的制度空间[27]。由于农民群体的分散性和弱质性,许多农业劳动者通常不能及时获取市场信息,开展的生产活动与市场需求错位,形成盲目性的竞争,严重影响农民的经济利益。在科特派制度中,参与利益共同体的农户基于科特派的载体功能,能够依靠科技特派员的先进适用技术以及获取市场信息的能力,及时地开展符合市场需求的农业生产活动,并以更公平的地位参与进市场竞争中获取合理的经济利益,科技特派员根据自身所付出的劳动以及带动农户的绩效获得合理的经济报酬以及精神嘉奖,实现主体双方共赢。共同利益的产生是利益共同体存续的依据,是共同体生命的源泉[28]。
2.利益共享机制
(1)利益分配机制
利益分配机制与利益创造机制紧密相连,是利益共同体各个主体间的利益分配关系,是实际利益传递的表现形式,利益联结需要通过利益分配实现[15]。完善的共同体利益分配机制,首先必须明确共同体中参与利益分配的主体范围以及各主体的产权情况,农民是否能够占有共同体所产生的经济利益以及利益的多寡取决于农民在利益共同体中的产权关系,这是利益分配的基础。
在科特派帮扶过程中,科特派与扶持主体间形成了多种利益分配方式,如技术转移酬劳,生产指导报酬,股息分红等,不论那种分配方式都要坚持农民的主体地位,在保障农民利益的前提下,兼顾科特派物质和精神荣誉等方面的得利,以科特派既得利益进一步激发其工作积极性。其次,不同主体各自的需求,即利益分配的客体也应明确,要以符合市场规律和操作可行的标准为前提,在生产获利后按照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比例分配的原则各就其位,实现各环节主体获得平均利润。
(2)利益保障机制
利益保障机制能够从内部规范利益共同体参与主体的行为,同时避免外部不良因素对组织营运产生消极影响,保障共同体达成生产目标,并实现利益分配,这种保障主要来自内部的组织架构建设和外部政策支持。
第一、组织架构和规章制度
松散的生产经营个体和一个紧密联系的利益共同体之间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有一个稳定合理的组织架构联系着个体间的经济活动。科特派与农户通过契约协议进行的技术指导帮扶活动或是共同参与成型的经济组织,即是在相对稳定的组织架构下进行的经济活动。一般农户与科技特派员联结的基础纽带——契约(合同),规定了契约双方的行为规范和权责等,而为确保利益共同体运行有效,科技特派员则要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基础,根据实际生产内容和目标制定章程制度,结合帮扶农户的实际情况和意见对章程规定修订完善,对共同体的经营范围、职能权责、人员分工、利益分配等作出规定,对共同体成员行为进行规范,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异议和纠纷时能够有章可循。
第二、外部环境
来自组织外部环境的利益保障指的是外部政策环境,利益共同体依靠农业和科技管理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对阻碍自身获取合法利益和影响利益有序分配的破坏性行为进行限制。此外,由于农业产值和比较利润较低,能够分配的经济利益往往低于其他行业,为保障利益共同体创收保收,还需要借助倾斜优待政策,降低农业生产税费、提供农业免息贷款、农业金融保险等方式来降低科特派以及农户的农业生产成本,降低农业生产不稳定性以及市场风险带来的损失。
第三、非市场行为
引入市场机制是科特派制度区别于传统农业科技推广制度的根本区别,而运用非市场行为激发农民生产积极性也是科特派与农户建立利益共同体的重要目标。科技特派员制度中的非市场行为主要是指,科特派以赊销或低价销售的方式为农户提供生产资料或进行生产技术转让等不以成本估价或不以直接盈利为目的带有公益性的服务行为。在我国经济环境下,农业生产率低、生产风险大等劣势导致农户无法完成高额净值累计,农业生产和农产品交易存在的收益滞后也容易使农户的生产资金滞留,无法及时开展下一轮的生产工作,而通过科技特派员的非市场行为,则能有效解决农户的这些困境,这也是科技特派员制度保障农民获利的重要功能体现。
(3)利益调节机制
利益分配不均、供给与需求错位是导致利益冲突的主要问题,而利益调节机制的功能就是协调共同体内部个体的利益需求以及调解与外部的利益冲突,这是共同体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客观需要。在共同体与外部的利益协调中,首先要避免与政府和监管部门之间的利益冲突,政府希望农民能够借助科技力量提高生产力,前提必然需要维持社会稳定,科特派在带动农户生产经营的过程中需要熟悉所在地的法律制度,确保所有生产经营活动没有法律法规上的越界;其次,要处理好与其他农业生产主体的利益竞争关系,运用先进生产手段提高自身竞争力,利用科特派对市场信息的掌握合理调节生产规模,做好化解市场风险、应对市场竞争的充足准备;此外,需要重点做到明晰利益共同体的利益边界,科技特派员的制度初衷包括尽可能带动更多的农民发展,但在是否参与共同体的两种农民之间所付出的各类成本是有明显差异的,而传统的农业生产和农村社会生活容易产生“搭便车”现象,若共同体外部农民群体在“搭便车”的情况下获得了相似的收益,这将导致参与共同体的农民因付出了更多的成本而产生心理落差,进而影响共同体的凝聚力,因此需要采取手段明晰共同体成员与外部成员的边界,明确区分内外部成员的成本和收益差别,例如限制非成员使用科特派引进的核心生产技术,以及对共同体成员进行销售返利等。
(4)利益约束机制
为了避免出现从内部损害共同体及其成员利益,甚至违法的过度逐利的行为,在科特派运行机制中需要引入有效的约束机制,提高个体的行为规范性和对共同体的忠诚度,加强科特派与农户之间的紧密性。
在利益共同体的组织建设中,除了划分不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晰各自的产权归属外,共同体内部共同决策制度的建立也至关重要。共同决策制度可以使弱质农户参与进共同体的关键决策中,提高农户的参与感,也确保共同体的行为轨迹能够顺沿农民自身的需求执行。在这种利益约束下,科特派的资源使用效率将得到改善,科特派的决策行为更加公开透明,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更加紧密,同时也有效提高科特派制度的社会公信力(见表1)。
表1 利益共同体利益联结机制说明Tab.1 Description of interest connection mechanism of interest community
三、科技特派员与农户利益共同体机制建设面临的问题
(一)科技特派员制度内生性问题
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出发点是由政府部门牵头,在农民和科技要素之间建立起高效输送纽带,但各地区推广实践的过程中,由于管理部门认识偏差、层级之间信息失真、或是现实条件差异等因素,容易产生冒进和与农户现实需求错位的情况,出现一些根源于制度内部的内生性问题,使得科特派制度的效用不如预期,进一步影响农户科特派利益共同体的产生和效能发挥。
首先是部分地区政府部门对科特派制度认识偏差的问题。部分地区的管理部门将科特派的技术帮扶行为视同于扶贫行为,忽略了其开展创业工作的重要性,认为给特派员拨付经费即可,而缺少当地社会资源的倾斜[29],这也是科特派创业活得不到良好发展的重要原因;同时,认识偏差导致科特派的工作重心产生偏移,在实际工作中,科技特派员的工作内容已经远远超出“科技”和“农业”的范畴,涵盖了乡村建设、商品流通、道路修筑等农村生活领域的诸多层面[30],难以集中力量对推动农业技术革新方面做出贡献。
在选派办法上,科技特派员选派多以事业单位或公职人员这些“在编人员”为主要来源,这些群体在原单位基本都有不可代替的工作,在帮扶地区服务一段时间后必须要回到原单位报到,无法长期对帮扶地区开展服务,在科特派离开之后,所结对的农户群体就会“群龙无首”,或是使得新生科技需求无法及时得到满足。另以兼备公务员身份的科技特派员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明文规定“严厉禁止公务员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31]。公职人员通过选派以科技特派员身份进驻农村创办、领办经济盈利组织,以及通过技术指导获取报酬等行为,虽都是以支农扶农为出发点和最终目的,但从“条例”来看,这都是触及红线的行为,这体现出科特派制度的现行条例的不完善。
从目前的实践看来,以利益驱动科特派工作积极性是正确的、可取的方向,但如何与现行体制中的管理规定相磨合、相融洽,则需进一步完善科特派选派制度和改进利益共同体利益分派方法,作为一项“突破性”制度,必须要在“破”中实现“立”,不断进行完善,保证自身高效运行的同时实现与其他现行制度的相容相合。
(二)利益共同体内部科技特派员综合素质有待提高
科技特派员作为利益共同体的核心成员,担负着政府对促进农业农村发展的期盼和农民对科技需求的渴望,其不仅是科技要素与实际生产之间传导的桥梁,同时也是政府与群众交流互通的重要渠道,其所具备的能力和素质引领着整个利益共同体的发展方向。但在当前环境下科技特派员综合技能和服务意识欠缺,依然是一个十分突出的现实问题。
农民的需求和科技特派员的技术供给相匹配,是形成利益共同体的重要前提,但目前科技特派员队伍在行业分布上的不均衡、在地区分配上的差异性,很大程度上制约该制度的进一步发展。目前科技特派员分布主要以种养业技术人才为主,而行业附加值更高,而且农民群体迫切需要的产品加工、市场营销和管理类人才十分缺少,单凭产前和产中环节,难以从根本上实现地区农业产业转型,而这些营销和销售技能往往也是是搞科研和农业技术出身的科技特派员的弱势所在[32]。
从服务意识的角度分析,当前科技特派员无偿性质的科技服务占比较高,部分地区甚至达到73%[33],严重影响科技特派员的工作积极性。其次,科特派通常都是当地事业单位或科研机构的编内人员,属于生活条件较为优渥的人群,很可能因为种种可以归结为“缺少动力”的原因而不愿意到条件艰苦的地方服务[34],农业创业项目通常具有高风险、低收入和回报周期长的特点,从利益博弈的角度,已经享有较为优渥物质条件的特派员也不愿意承担风险进行创业活动。弱势地区改变现状的需要和科特派的工作喜恶之间则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
(三)利益共同体外部配套服务不完善
专业技能培训、财政资金支持、金融服务都属于科技特派员制度中十分重要的配套设施,是建设利益共同体不可或缺的外部保障,当下,未能发挥实效的培训系统、短缺的资金支持和困难重重的金融服务,严重制约了利益共同体的进一步发展。
当前各地科特派培训基地数量较少,各级管理部门提供的培训服务针对性不强、流于形式,无法全面满足提升科技特派员综合素质的需求[33],部分县级层面的科技特派员,被选派参加工作前仅仅被管理部门安排集中参加最长不过五天的短期培训[35],培训的内容和科特派能掌握的程度都有限,未能让“科特派”实现内在的转变,相关人员往往还是凭借以往的经验技术开展工作。
在科技特派员财政支持制度方面,部分地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科技特派员项目的财政投入以及运作资金分配有限,甚至无法为科特派在派驻地提供基本的办公场所[36]。尽管政府已经与金融行业联合制定了一些优惠政策,但在整个农村金融尚未完善的大环境下,科特派获取资金依然艰难,存在金融贷款门槛高、抵押和担保手续复杂、甚至额度比一般信贷更低的尴尬局面[34,37]。
四、促进科特派利益共同体机制长效运转的建议
(一)继续发展科特派主体来源
1.探索基层科特派联络员模式
来自科研机构和事业单位的科技特派员,由于其本身的职责所在以及单位需求,其在岗在职期间不可能做到长期驻守派遣地区提供科技服务,科特派服务周期结束后派遣地区农民农户将面临科技需求的空档期,与农户建立的利益共同体也将面临核心缺失的尴尬,因此可以探索发展如驻村基层干部等能够长期驻守乡村工作并具备一定素质能力,能够掌握现代文化知识的驻地人员作为科特派的乡村联络员,通过参加管理部门开展的学习培训活动,更新生产技术知识应用近况,再向所在驻地农民进行传授和答惑,同时在日常工作中收集和整理农民对先进生产技术的学习接纳程度以及新增的科技需求反馈给科特派,以破解科特派制度的时空阻碍,满足科特派信息交流的需求,进一完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全链条。
2.探索新乡贤科特派
新乡贤是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有资财、有知识、有道德、有情怀,能影响农村政治经济社会生态并愿意为之做出贡献的贤能人士[38]。新乡贤的作用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他们源自乡土,对农村地区人居环境和村民的行为习惯比较熟悉,能够降低融入农村地区的门槛,二是他们拥有新知识、新眼界,对现代社会价值观念和知识技能有一定把握。因而,现代“新乡贤”成了连接传统与现代的桥梁,让传统与现代有了“可译性”[38]。发展新乡贤科技特派员,能够快速地在乡土和现代科技要素之间形成良好的衔接,比一般的科技特派员节省了融入乡村的时间成本,通过新乡贤科技特派员领办的利益共同体,天然与当地农民之间有更强的融入感和紧密性,更懂农民的需求,能够更有效地实现利益联结。
(二)继续补充完善科技特派员制度
1.加强基层管理部门对科特派制度的理解的认识
科技特派员的工作并不局限于改善贫困农户收入条件这样的“雪中送炭”,在“新时期”科特派更重要的任务是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力量在农业生产中的提质增收作用,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作为科技特派员“坚强后盾”的基层政府部门应继续加强对该制度的深刻理解和有效认识,对“科特派制度”的相关文件精神做好深入解读,对管理范围内的科技特派员工作内容作出明晰划分,对科技特派员做到专职专用,集中力量在带动农业农村发展方面发挥应有职能,避免由于由于管理层级的认知缺位,认识不足等原因给科特派工作造成一些无谓的困扰和阻碍。
2.拓宽科技特派员服务领域
乡村振兴战略是我国新时期三农工作的重要统领,在乡村面貌变革过程中,农村地区居民的需求也会逐渐多样化,例如改善人居环境、更加丰富的精神文化需求等,科技特派员以向农业生产领域引入科技要素为切入点进入农村,在乡村振兴战略推进的过程中,可以以农村科特派的模式为蓝本,针对农村地区不同生产生活需求,引入不同领域的特派员进入三农领域,以丰富社会资源对三农发展的补充作用。
(三)进一步完善科特派制度配套设施
1.完善金融服务,降低科特派创业贷款门槛
尽管利益共同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建立,但开展创业项目的风险。仍使得科特派和农户在投入自己辛苦积攒的资本时犹豫三分,农业项目的高风险、高投入和慢收益、长周期也使得创业项目资金常常陷入断流窘境,难以延续发展,因此在新时期为进一步促进科特派利益共同体建设,鼓励科技特派员开展创业项目,有关金融监管部门以及农业类金融机构,应给出一定的资金额度于科技特派员创业项目专用,给出一定的农业金融产品,在认定科技特派员身份的前提下,简化审批手续流程,提高特派员创业资金流转速度。
2.加强科特派专业职能培训服务,提高科特派综合素质
经过选派认证的科技特派员都具备一定的科研实践能力和专业技能水平,但进入到派驻乡村进行服务工作必然会面临与原单位完全不同的境遇,因此在开展工作前有必要针对性地对科技特派员进行一定期限的培训,培训内容除学习科技特派员职能身份外,也应当包括对派驻乡村地区自然环境和人文社会的认识学习,为之后的的帮扶工作和利益共同体建设提供经验基础。生产技术技能不断推陈出新,科技特派员的综合素养也需要不断完善才能使利益共同体具有长效生命力,在一段服务周期后,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科技特派员的工作总结,调整新一季科特派培训服务内容,结合基层政府工作重点,灵活调整科特派培训侧重方向,为利益共同体长效运行提供合理知识储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