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回购”推动价值发现制度保障不可或缺
2022-04-17张俊鸣
张俊鸣
“鼓励回购”成为本周A股的利好,证监会等三部门联合下发的通知,明确提及鼓励回购,特别是有关上市国企的股份回购更是值得关注的亮点。事实上,回购股份在A股不是新闻,已经行之多年,2018年底沪深交易所就推出了回购实施细则。此次的“鼓励回购”进一步确认了政策方向,特别是未来国企回购股份的动向更可能成为市场重要的风向标。不过,回购虽然是利好,但有关回购股份的多少及去向、回购资金的来源、大股东持股动向等方面的差别,对上市公司的实质影响和价值发现也有巨大不同。笔者认为,投资者应该理性看待回购,积极寻找“真回购”并从中发现真正被低估的内在价值,而非一见回购就急于买入。
一购就灵?“假回购”短多长空
上市公司从二级市场上买入股份的回购行为,一向被视为股价的利好,近期也有部分公司的股价藉助回购消息出现拉升甚至涨停。从表面上看,上市公司拿出真金白银买自家股票,除了直接提供买盘支持之外,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向市场传递“价值低估”的信号,更有一分“不差钱”的豪气,获得投资者的认同并不意外。但上市公司并不是活雷锋,回购作为一种资本运作的手段,更多的是为了公司自身甚至仅仅是大股东利益的最大化,短期内或许对股价存在正面效用,但中长期并不一定有利于全体股东的权益。笔者认为,以下几类回购属于短多长空的“假回购”,长期投资者需要谨慎回避:
一、“蜻蜓点水”式回购。有些公司推出的回购方案,绝对金额小、回购股份占总股本的比例低,虽然也算出了钱、出了力,但实际效果相当有限,顶多只能算是一次性的小利好。如果二级市场股价过度反应,出现较大涨幅的话,反而可能是追高者套牢的风险高发地,投资者不可不慎。
二、“信口开河”式回购。相比“蜻蜓点水”式回购,这类回购提出的预案金额不小且来势汹汹,但最终只有一小部分的回购落实到位。这类回购之所以“雷声大、雨点小”,可能和二级市场股价大涨,超过公司原先的规划有关,也可能是原本就计划好“放卫星”,藉此拉抬股价进行“市值管理”。但无论如何,“信口开河”式回购因为预案和落实的金额差距太大,相比“蜻蜓点水”式回购更容易放大股价波动,对喜好追涨杀跌的投资者杀伤力更强。
三、“声东击西”式回购。表面上讲的是回购,实际上想的是减持,利用回购来拉抬股价,为特定股东减持创造条件,是“声东击西”式回购的最大特征。此外,也有一边做回购,一边想再融资的情况,但总归是回购的少、再融资的多,上市公司的资金在这一进一出之间莫名其妙被损耗,这种没必要的折腾还是越少越好。
四、“打肿脸充胖子”式回购。量力而行是回购的前提,在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的情况下以适当的价格进行回购,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如果公司资金链紧张,硬要“挤出资金”来参与,笔者认为大可不必。此外,还有一些发债筹资进行回购的公司,如果不是在公司净资产收益率极高、估值极低的情况下进行,也可能会沦为“打肿脸充胖子”式回购。
五、“赔本赚吆喝”式回购。以过高的价格回购,特别是远超净资产数倍的价格,即使回购之后注销,也无助于提升公司的每股含金量,反而形成价值的损耗。而如果将高价回购的股份用于股权激励,同时行权条件又十分宽松、行权价极低的时候,就很容易有掏空上市公司之嫌。这种“赔本赚吆喝”式回购即使能够短期之内刺激股价,长期也会降低上市公司的内在价值,更可能出现利益输送的问题。
以上五类“假回购”,有时候是交叉出现的。一切无助于提升上市公司内在价值的回购,都可视为“假回购”,投资者应回避为好。
“真回购”需要有制度保障
相比“假回购”,“真回购”不仅要求上市公司有进行回购的充沛现金流这一客观条件,还需要管理层和实际控制人有进行回购的主观意愿,二者缺一不可。而通过和公司自身条件匹配的“真回购”,有利于引导价值发现和价值提升,让上市公司對股东的回报更真实。笔者认为,推动“真回购”需要有制度保障,同时也可以让“假回购”更快显形,促进股市的优胜劣汰。笔者认为,管理层应当推动“回购条款”进入上市公司章程,让上市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将年度回购计划和净利润等指标挂钩。比如,可以明定公司从年度净利润拿出不低于一定比例的部分,在股价低于净资产的时候进行回购。这样的好处是将回购的金额和条件明确化,让投资者有充分的预期,有利于股价“底线”的确立。
推动“真回购”的制度保障不能只是鼓励式的软约束,更需要有强制性措施来保障。笔者认为,管理层不妨将实施回购的进度和再融资进行挂钩,当年未完成此前自行设定的回购标准的公司,次年的再融资将暂停。此外,也可鼓励指数公司编制积极进行回购的成份股指数,推动相关基金的设立,实现对价值投资的资金引导。有效的制度保障,才能让“真回购”落到实处,从根本上提升A股的投资价值。
两类公司应积极展开“真回购”
上市公司的行业、经营状况千差万别,短期之内全部自行指定回购条款的难度也比较大,但笔者认为至少有两类公司是应当积极展开“真回购”的。一是刚上市的新股,不仅刚刚完成IPO手上资金较多,而且其中相当部分还是超募资金,超出上市公司IPO时制订的筹资计划的部分。笔者认为,进行IPO的公司在刊登招股说明书的时候,就应当将未来上市之后的回购条款细节明确,给投资者充分的预期;同时,还应当针对超募资金设置“特别回购”条款,规定上市一年之内股价跌破发行价的时候,应动用超募资金在二级市场买入股份回购注销,以此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第二类公司则是现金流充沛、发展面临“天花板”的传统行业。这部分公司在原有行业进行扩张已经没有意义,通过分红和回购来实现对股东的回报是现实的选择。特别是其中的国企,更有必要响应此次《通知》的号召,将回购条款尽快列入公司章程并实施。如果B股、H股显著低于A股价格的,应以B股、H股作为优先回购注销的目标。如果“真回购”越来越多,市场的价值底线得以确立,依托“回购底”展开新一轮慢牛行情将指日可待。
(本文提及个股仅做举例分析,不做投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