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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制结构对长江经济带专利产出的影响

2022-04-15何培育

科技管理研究 2022年6期
关键词:间接税直接税税制

何培育,蒋 敏

(重庆理工大学重庆知识产权学院,重庆 400054)

1 研究背景

2020 年11 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面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强调,要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全面塑造创新驱动发展新优势。长江经济带横跨我国中东西三大板块,专利产出水平高、研发投入成效显著、创新资源丰富,目前着重以数字经济、电子信息、生物医药、航空航天等高科技产业带动经济发展,全面布局创新平台建设,重视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强化基础研究、关键领域的保障能力。截至2020 年10 月,长江经济带研发经费达到10 562.5 亿元,占全国研发经费的44.7%。2019年,长江经济带普通高等院校数量占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数量的43%,有效发明专利数占全国有效发明专利数的40%以上,拥有2 个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9 个国家级自主创新示范区、90 个国家级高新区、161 家国家重点实验室以及667 个企业技术中心[1]。长江经济带成为我国培育新动能引领转型发展的创新驱动带。

税收是国家取得公共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是国家治理体系建设的重要基础,是国家有效运行经济制度的关键保障。税制结构是各类税收的组合搭配,在促进国家经济发展、维持社会稳定、提升科技创新水平等多方面具有重要影响。合理的税制结构有利于完善经济制度,提升国家现代化治理能力,提高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水平。多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陆续开展税制改革,1994 年实施分税制改革,在2009 年将生产型增值税全面改革为消费型增值税,又于2016 年全面实行营改增等,至今形成了以间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现实布局。尽管我国税收实践表明,现行税制结构在促进国家创新发展方面卓有成效,但税制结构的非平衡性仍影响税收调控功能的有效发挥,不利于激发国家的创新活力,易引发负面效应。2016 年《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的通知》中强调,坚持结构性减税方向,逐步将国家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投入方式转变为以普惠性财税政策为主;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政策的落实力度,推动设备更新和新技术利用。2020 年《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明确指出,要完善现代税收制度,健全地方税、直接税体系,优化税制结构,适当提高直接税比重,深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因此,合理的税制结构有利于促进长江经济带创新水平提升。专利产出作为创新的重要表征,研究税制结构与长江经济带专利产出的关系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2 文献回顾

一直以来,税制结构的相关问题被学术界广泛关注,多数文献集中于研究税制结构影响经济增长的效应,而对于税制结构影响专利产出的效应关注较少,已有文献主要基于税收的角度探讨直接税、间接税以及具体税种与技术创新的关系,其中专利产出水平往往用来表征技术创新的水平。

基于直接税和间接税的视角,李林木等[2]研究发现,总体税费、直接税费以及间接税费负担都不会促进企业创新能力的提升,反而会削弱企业的创新积极性,其中间接税费的负面影响要普遍大于直接税费;李春根等[3]提出间接税收优惠比直接税收优惠更有益于企业创新发展,适当减少税率式优惠和税额减免的直接优惠方式对于提高税收优惠的激励效果更佳,同时可以加大以税基式为主的间接优惠力度,如加速折旧、投资抵免、费用扣除等;陈少克等[4]、范子英等[5]和闫少譞[6]则认为以间接税为主体、直接税所占比重较小的税制结构是不合理的,会阻碍税收治理现代化的步伐。

基于具体税种的视角,刘行等[7]基于准自然实验构建双重差分的识别策略,实证分析我国2004—2009 年间增值税转型改革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企业创新的影响,发现增值税转型主要是通过增加可支配的现金流和降低创新成本两种方式促进企业创新;高正斌等[8]基于1998—2007 年我国工业企业数据构建断点回归模型,实证研究减税对企业创新的影响,发现减税有助于企业创新,且若某地区的实际有效所得税税率低,则该地区企业创新水平更高。

总体而言,学者们基于不同研究视角和方法对直接税、间接税和不同具体税种影响技术创新的研究近年来逐步增多,所得研究结论呈现多元化发展,也增加了探讨税制结构与专利产出的影响关系作为研究方向,然而既有研究仍存在以下局限:一是对税制结构影响专利产出的实证研究不足,极少从税制结构的角度考虑专利产出的情况;二是从税制结构的角度研究技术创新的较少,并且对税制结构与专利产出关系的研究主要是将专利数据作为衡量创新的指标,以技术创新的视角切入展开讨论的分析及结论不够具体和充分。基于此,本研究运用长江经济带11 个省、直辖市2010—2019 年的面板数据,实证分析税制结构对专利产出的影响,探究直接税、间接税分别与长江经济带专利产出的关系,探索长江经济带的专利产出状况以及不同省市差异化的创新水平,判别税制结构影响长江经济带创新发展的合理性,一方面为我国进一步深化税制改革、优化税制结构提供参考,另一方面为助推长江经济带协同创新发展提供建议。

3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如何选择合理的税制结构是国家在制定税收制度时的重要考虑,选择以间接税为主还是直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一直是税收政策中备受关注的问题[9]。具言之,直接税和间接税的本质区别在于:间接税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主要是商品劳务税,税负能够转嫁;而直接税如所得税、财产税等,其税负是不能或难以转嫁的[10]。世界各国通过调整税制结构、设置不同税率的税种,以及针对不同主体实施不同税收优惠政策,实现提高专利产出水平,促进实现科技创新目的。理论上来说,商品或劳务是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等间接税的课税对象,在商品或劳务经过生产、流通以及进出口等环节后,消费者是最终的征税对象[11],但实际上绝大多数间接税的法定纳税人是企业而不是消费者[12]。间接税易转嫁性导致纳税人与负税人分离,尽管可以被转嫁给消费者,但是难以完全转嫁,最终会由消费者和企业共同承担,造成企业较为严重的资金占有和利润挤出现象,导致企业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减少。间接税税负越高,企业形成的刚性成本压力就越大,企业购买先进生产设备等生产性资金投入就会减少,企业的研发成本就会增加,从而抑制企业的专利产出水平提升。

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为主的直接税是在交易结束后的利润再分配环节征收,税负的转嫁途径较少,所以往往成为企业纳税人的负担[13]。因此,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直接税对其创新行为的影响更为直接和强烈。理论上,对于企业利益相关者如股东、管理者、员工等而言,企业税率的降低会使他们更愿意将时间和资金投入到企业创新活动中,进而影响企业的创新产出[14]。当企业税负压力降低时,企业可以获得更高的税后利润,企业的创新意愿将会增强,会加大对创新的投资力度。此外,人才是创新的第一资源,发展创新离不开人才的支持。企业通过年终奖励、股权激励等方式激励管理者和企业员工,激发员工创新积极性,进而促进企业创新[15]。在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过程中,股权奖励收入分期纳税、对个人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等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能够激发科研人员的创新积极性,对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基于上述理论分析,提出假设1 和假设2。

H1:间接税对长江经济带专利产出有负向影响。

H2:直接税对长江经济带专利产出有负向影响。

4 研究设计

4.1 模型设定

面板数据是由不同截面单位上的多个时间序列组成,能反映数据在横截面和时间序列二维空间的双重信息,被广泛运用于研究技术进步、经济增长等经济问题的建模实践中。在结合上述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的基础上,参考刘胜等[16]、肖叶[17]和连玉君等[18]学者的做法,同时依据修正后的Hausman检验结果,研究间接税税制结构与长江经济带专利产出关系的模型以间接税为核心解释变量,设定chi2 (7)=54、Prob >chi2=0.000,探讨直接税税制结构与长江经济带专利产出关系的模型以直接税为核心解释变量,设定chi2 (7)=56.58、Prob >chi2=0.000,最终分别构建以下固定效应回归模型:

式(1)(2)中:专利授权量(pati,t)作为被解释变量,表示i地区t时期的专利产出水平,采用长江经济带11 个省市2010—2019 年专利授权数量的自然对数来衡量;jjsi,t表示间接税税制结构,以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之和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来衡量;zjsi,t表示直接税税制结构,以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总和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来衡量;controli,t则作为一组对被解释变量有着重要影响的控制变量;α0、β0为常数项;α1、β1、α2、β2分别为解释变量和控制变量的回归系数;µi为地区固定效应;θt为时间固定效应;εi,t为残差项。

4.2 变量选取

(1)被解释变量。学术界关于专利产出的衡量指标主要采用专利申请量和专利授权量,专利申请量表示正处于申请阶段的专利数量,专利授权量表示已经授权的专利数量。以发明专利为例,发明人申请一项发明专利大约需要3 年时间才能获得专利权,换言之,专利申请量无法准确代表一个地区实际拥有专利权的专利产出数量,但一个地区的专利授权量则可以代表该地区绝对的专利产出量,专利授权数量比专利申请数量更能真实反映一个地区的专利产出水平;同时,考虑到数据的获取性,只采用某地区当年国内专利申请授权量的自然对数作为衡量某地区专利产出水平的变量。

(2)核心解释变量。税制结构是各项税收的组合及其比例关系,主要通过各个税类或税种在整体税收收入的占比来衡量。考虑到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是在间接税整个收入中占比最大的3个税种,所以可以用这3 种税种的总和占总税收收入的比值来表示间接税税制结构;同理,用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之和与总税收收入的比重能够表示直接税税制结构。因此,结合刘胜等[16]和肖叶[17]的做法,以某地区当年营业税收入、增值税收入和消费税收入3 种税收收入的总和与该地区当年的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作为间接税税制结构的衡量指标;以某地区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个人所得税收入的总和与该地区当年的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作为直接税税制结构的衡量指标。

(3)控制变量。尽管本文研究的是税制结构与专利产出的关系,但是仍有其他因素也会对专利产出产生影响,基于既有实证研究,为确保估计结果的有效性和准确性,选取控制变量如下:第一,国家财政科技支出主要包括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以及科研基建费等,有学者提出财政性物质资本投入以及财政性人力资本投入能够显著地促进技术创新,并且发现了财政性物质资本投入对专利产出在1%水平下具有显著正向影响[19],因此,本研究采用长江经济带各省市的科学技术支出与地方财政支出的比重来衡量地方科技支出(teci,t)。第二,研发投入对专利产出具有正向显著影响[20],包括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人员投入,前者是指包括高校、科研院所以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内的R&D 经费支出,后者则是包括高校、科研院所以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内的R&D 人员全时当量,因此,基于前人的研究,采用以上两种指标分别衡量研发经费投入(expi,t)和研发人员投入(peri,t)。第三,一个地区的创新能力受到该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21],同时考虑到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本研究采用人均地区生产总值(GDP)的自然对数来反映长江经济带不同省市的经济发展水平(lnecoi,t)。第四,产业结构是指三大产业在某一地区经济结构中所占的比重,合理化的产业结构能有效促进创新绩效提升[22],因此,本研究采用以第二三产业产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表征产业结构(indi,t)。第五,市场容量代表市场专利的潜力[23],本研究以地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的自然对数衡量市场容量(mari,t)。第六,金融规模对提高企业科技创新研发效率和科技创新转化效率均有显著的积极作用[24],通常采用年末金融机构贷款余额占本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表示金融规模(fini,t)。第七,随着城市开放程度的加深,外来投资成为专利研发的重要资金来源,同时对外开放程度越高越有利于技术交流,可以有效促进专利的产出水平提升[25],因此,本研究以当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占GDP 比重来衡量地区对外开放程度(fdii,t)。第八,地区城市人口规模扩大带来的经济聚集效应可以显著促进城市创新能力提高[26]。本研究以某地区年均人口数与该地区行政区域总面积的比值计算地区人口密度,用来表示地区城市人口规模(urbi,t)。

4.3 数据说明与描述性统计

为了保证研究样本的充足性、准确性和可获取性,选取数据的空间范围是长江经济带沿线11 个省市,涵盖包括上海、浙江、江苏在内的东部地区,包括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在内的中部地区,以及包括重庆、四川、贵州和云南在内的西部地区。研究考察期选定为2010—2019 年,主要是考虑到我国数次税制改革可能会对税制结构产生较大影响,而在2010—2019 年期间我国税制结构相对稳定,同时在此期间有关各省市的统计数据相对全面,数据缺失较少。其中各变量原始数据来源于长江经济带大数据平台、EPS 数据库、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中国城市统计年鉴》以及各省市相应年份的统计年鉴。

由表1 可见,整体而言,长江经济带各省市的专利产出水平有差异,税制结构中间接税仍占据了税收收入的绝大比重,直接税所占比重处于次要位置,且中东西三大区域间的间接税税负、直接税税负均差距显著。综合来看,长江经济带各地区税制结构差异较大。

表1 样本描述性统计结果

5 实证结果与分析

5.1 基准估计结果分析

利用以上回归模型,探究间接税、直接税对于长江经济带11 个省市专利产出的影响关系,基准回归结果如表2 所示。其中,模型1 和模型3 分别为间接税、直接税在未加入其他控制变量的条件下的估计结果;模型2、模型4 分别为间接税、直接税在控制其他影响因素的条件下的估计结果。从表2 可知,无论是间接税还是直接税,其估计系数均显著为负,且均在5%水平上显著,这说明间接税、直接税税负越高,长江经济带各地区专利产出的水平越低,H1、H2得到验证,即间接税、直接税对长江经济带专利产出有负向影响。究其原因,由于间接税具有转嫁性,消费者是间接税税负的最终承担者,但间接税是在企业生产环节中征收,由企业先行垫付,企业是实际的间接税缴纳者,若企业的规模越大,销售收入越高,所需垫付的增值税等间接税就越多,这导致企业用于研发专利的现金流减少,其专利产出变少;而直接税是国家直接对企业、个人征收税款,企业的净利润和个人的可支配收入会因为税费支出而减少,当企业可支配的资金减少时,企业专利研发的经费投入就会降低,同时当科技人员收入更少时,科技人员的创新积极性也会不高,两者最终都对专利产出水平的提升造成负面影响。

表2 变量的基准回归结果

5.2 稳健性检验

(1)改变时间窗口。考虑到2016 年4 月国家出台的营改增政策可能对估计结果造成影响,在原有模型的基础上改变样本的时间窗口,以长江经济带11 个省市2010—2016 年的数据为样本,检验营改增政策是否对估计结果造成影响。表3 中,模型5 和模型6 的结果分别说明间接税、直接税仍与专利产出呈负相关关系,且分别在1%、5%的显著水平。换言之,2016 年实施的营改增政策没有本研究的估计结果造成本质性的影响,研究结论具有较好的稳健性。

(2)内生性。由于内生性问题会导致回归结果发生偏误,因此使用工具变量法进行内生性检验。如表3 所示,模型7、模型8 采用两阶段最小二乘法(2SLS)分别对式(1)(2)进行检验。其中,将间接税滞后1 阶项、滞后2 阶项以及直接税的滞后1 阶项作为工具变量;以克雷伯根-帕普LM 统计量(Kleibergen-Paaprk LM statistic)为工具变量识别不足检验,以克雷伯根-帕普瓦尔德F统计量(Kleibergen-Paap Wald rk F statistic)为弱工具变量检验。结果表明,在考虑内生性的情况下,间接税相较于直接税对专利产出影响的滞后效应更为明显,间接税和直接税的估计系数均显著为负,说明检验结果与以上分析结论一致;同时,Kleibergen-Paaprk LM 统计量和Kleibergen-Paap Wald rkF统计量均表明本研究选取的工具变量合理,不存在工具变量识别不足或工具变量弱识别的问题。

表3 变量的稳健性检验结果

6 门槛效应分析

6.1 模型设定

结合已有相关研究,考虑到长江经济带各省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具有差异性,可能会对估计结果造成影响,税制结构与专利产出可能存在非线性相关关系,因此,为了考察税制结构对长江经济带专利产出是否存在经济发展水平门槛效应,在以上固定效应回归模型的基础上,构建固定效应面板门槛模型进一步开展实证检验。门槛模型最初由Hansen[27-28]提出,其优势在于可以根据数据自身特征,依据估计得到的门槛值将样本分为多个区间,并估计在各个区间内变量之间的关系[29]。因此,构建固定效应门槛模型可以帮助发现间接税、直接税分别对专利产出的非线性影响。由于门槛数量未知,首先考虑建立单一门槛模型。具体模型构建如下:

式(3)(4)是在式(1)(2)的基础上分别增加人均GDP 作为门槛变量,分别研究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下间接税、直接税与长江经济带专利产出的非线性关系。其中:γ0、λ0为常数项;γ1、γ2、λ1、λ2、ρ1、ρ2、ρ3、ρ4为相应的回归系数;为 特定的门槛值;I(·)为指示性函数,具体取值情况依据门槛变量和对应的门槛值确定,当经济发展水平小于或等于对应门槛值时,I(pgdpi,t≤)=1、I(pgdpi,t>)=0,当经济发展水平大于对应门槛值时,I(pgdpi,t≤)=0、I(pgdpi,t>)=1。

6.2 门槛效果检验及门槛值估计

考虑到税制结构与专利产出可能存在非线性关系,于是借鉴Wang[30]的方法检验税制结构与专利产出之间是否存在门槛效应,并采用300 次自抽样法来计算相应的P值和临界值。门槛效应存在性检验结果如表4 所示,可知税制结构与专利产出确实存在门槛效应,且存在单一门槛。其中,间接税、直接税的单一门槛检验结果的P值均通过5%的显著水平,即验证了门槛效应是存在的,且间接税、直接税至少存在一个门槛值。所以,本研究可以使用门槛模型研究税制结构对专利产出的影响关系。

表4 门槛效应存在性检验结果

根据门槛检验结果可知,间接税与直接税的门槛值均为27 906 元,因此,将样本分为两组,一组为人均GDP 小于或等于27 906 元的地区;另一组为人均GDP 大于27 906 元的地区。根据长江经济带各省市2010—2019 年的面板数据,2010—2019 年人均GDP 均在27 906 元以上的是上海、江苏、浙江和湖北4 个省市,而安徽、江西、湖南、四川、重庆、贵州以及云南7 个省市只有部分年份的人均GDP 大于27 906 元,有部分年份的人均GDP 小于27 906 元。

6.3 模型估计与结果分析

表5 为门槛效应估计结果。其中模型9、模型10 分别表示间接税门槛模型和直接税门槛模型,两个模型的回归结果分别与基准模型估计结果一样,当人均GDP 小于或等于27 906 元时,间接税的估计系数为-0.279,在10%的水平上显著,而直接税的估计系数为-3.099,在1%的水平上显著,意味着随着间接税、直接税收入增加,专利产出的水平会降低;但当人均GDP 大于27 906 元时,间接税、直接税对专利产出并无显著影响,这说明间接税、直接税对专利产出的负向影响效应因经济发展水平的提升而逐渐削弱。究其原因,在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中西部地区,企业发展规模较小,其资金的抗风险能力较弱,自身的创新能力不高,无论是间接税还是直接税对于企业专利研发都有消极作用,因此税制结构对专利产出水平具有显著负向效应;而在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东部地区,规模更大的企业具有更强抵御风险的能力,拥有较高的专利研发能力,此时间接税、直接税对于企业专利研发的影响作用就会降低,税制结构对于专利产出的影响就不显著。概言之,经济发展水平的提升会导致间接税、直接税对专利产出的负向影响效果逐渐降低。因此,优化税制结构、调整直接税与间接税比重的举措对于处于长江经济带沿线的安徽、江西、湖南、四川、重庆、贵州以及云南7 个省市的影响更为重要和迫切,而对上海、江苏、浙江和湖北4 个省市的影响相对较小。

表5 变量的门槛效应估计结果

7 结论与政策建议

通过研究长江经济带11 个省市2010—2019 年的税制结构、专利产出等相关数据,实证分析税制结构对专利产出的影响关系,结果发现:现行税制结构不利于长江经济带专利产出水平的提升,无论是直接税还是间接税均与专利产出存在负向影响;此外,考虑到税制结构与专利产出可能存在非线性相关关系,通过构建面板门槛模型,研究发现间接税与直接税均存在单一门槛,门槛值均为27 906 元,即经济发展水平的提升会促使间接税与直接税对于专利产出水平的负向影响效果逐渐降低。因此,为了更好提升国家科技创新能力,优化税制结构,促进长江经济带的创新驱动发展,建议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出台相应政策,合理调整税制结构,保障专利产出数量与质量的双提升。依据研究结论,提出以下几点政策建议。

7.1 深化结构性减税政策改革,降低纳税主体的税收负担

税制结构的合理性需要兼顾效率与公平。换言之,深化结构性减税政策改革,需要对促进效率公平提升的间接税与实现公平的直接税做到两者兼顾。目前,长江经济带的税制结构中增值税与消费税的比重较大,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特征逐年凸显,且间接税与直接税的税收差距仍十分显著,这均不利于长江经济带技术创新水平的提升。具有累进性特征的增值税对企业创新具有抑制作用,而重复征税会影响减税降费的效果,所以应当进一步调低和简并增值税税率。这既有益于减轻长江经济带企业的税收负担,又有利于提高地方政府税收征收的效率。其次,继续深化消费税改革,在进一步优化税率的基础上,扩大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增加消费税收入。这既有利于减轻长江经济带生产型企业的负担,又能够缓解地方财政困难,实现地区间税收收入分配公平。再有,进一步合理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可以为企业有效减负,扩大普惠性的减税优惠范围;同时降低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以及小微企业的认定门槛,为更多具有创新潜力的企业减轻纳税负担。最后,尽管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在长江经济带税制结构中最低,但其减税政策不能实行“一刀切”的方式,而应该重点针对科技研发人员的成果转化收入、股权奖励收入等,进一步提高减免比例,减轻科技研发人员纳税负担,激发科技人员的创新积极性。

7.2 提高税收激励政策的普惠性、引导性和精准性

税收激励政策一直是国家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科技进步、鼓励地方创新发展的重要手段,目前,在长江经济带各省市专利产出均呈现爆发式增长态势下,税收激励政策对长江经济带专利产出的影响效果会因为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而出现差异。具体地,同一年东部地区的专利授权量远超过西部和中部地区,西部地区仍是长江经济带专利授权量最少的区域,且东中西三大区域间的专利授权量的差距一直未缩短。因此,长江经济带各省市需要因地制宜地实施差异化的税收激励政策。首先,国家和地方政府应当制定适用范围更广、适用时效更长的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保持长江经济带各省市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从而提高税收激励长江经济带专利产出的有效性。其次,长江经济带现行税制结构的不协调性削弱了以所得税为导向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激励作用,而具有导向性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可以有效减缓直接税对创新水平的负向影响效应,因此国家和地方政府应当实施有导向性的税收激励手段。而且,对于鼓励技术创新的所得税优惠不能仅局限于某一环节,而应该贯穿专利研发、产出等全过程,既要激励前期研发专利的资金投入,又要保障有效转化专利成果的资金补贴,对专利产出的各个环节都提供税收激励政策的有效引导,并对不同地区适当采取不同倾斜度的税收激励政策,进一步引导地方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最后,地方需要结合自身科技创新资源实际,构建具有本地特色的税收激励计划,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对于经济发达且专利产出水平更高的东部地区,间接税优惠政策比直接税优惠政策更能发挥鼓励地区技术创新的作用,东部地区要在技术创新领域中发挥引领长江经济带创新驱动发展的作用,通过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方式联动中西部地区,缩小区域间创新水平的差距;对于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的中西部地区,要重视和加强对于专利研发的资金补贴力度,并在企业减税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于企业、科技人员研发的支持力度,给予更多直接税优惠力度。只有减收和增支双管齐下的税收激励政策,才能更加精准提高长江经济带中西部的专利产出水平。

7.3 增强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建设科技创新人才队伍

创新是引领长江经济带发展的第一动力,全面加强长江经济带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有利于推动长江经济带构建新发展格局,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目前,长江经济带东部、中部、西部三大区域的专利产出水平均持续稳定增长,但增长幅度各不相同,且东部地区明显比中西部的专利产出水平更高,因此,长江经济带各省市要结合自身科技创新资源实际,构建具有本地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从而促进科技资源优化配置,增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促进专利产出数量和质量双提升。专利产出水平高且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需要注重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法治化水平,加强知识产权权利主体的维权意识,推动知识产权自我保护机制的建设,同时加强协同配合,联合行政、司法等多方主体共同打击知识产权违规侵权事件;而中西部地区则需要注重鼓励原始技术创新,推动技术交易市场互联互通,完善跨区域、跨部门执法保护协作机制,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数量与质量,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的法制环境。此外,创新驱动的实质是人才驱动,科技创新人才是长江经济带各省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各省市均应当加大对于科技创新人才的引进力度,构建完备的人才梯次结构,既要落实科技创新的人才评价机制,尊重人才成长规律,培养人才创新能力,又要完善科技创新人才激励机制,释放人才创新活力,培养造就大批国际化、专业化的科技创新人才及人才队伍。就东部地区而言,营造更加开放、更加积极、更有活力的知识产权人才发展环境,加强知识产权国际化人才培养将更有利于促进该地区知识产权的高质量发展;而经济落后的中西部地区则需要重视和加强高新技术企业与人才引进计划的制定和实施,而更多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减免政策的出台是吸引技术企业入驻、技术研发人才落户中西部地区的制胜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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