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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废液排放标准的研究

2022-04-14韦伟

科技创新导报 2022年25期
关键词:废液污染物污水

韦伟

(鹤壁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河南鹤壁 458030)

目前,我国已有成熟的废液和废水处理工艺,能够满足废水处理和大气排放的相关标准。但实验室废液排放标准一直处于一个相对空白的领域,随着我国各企事业单位和高校实验室的不断增加,实验室废水排放也是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通过分析我国现有的国家、地方和企业污水排放标准,并阐述目前在执行水污染排放标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实验室废液排放标准的相关建议,以推动实验室废液排放标准体系化的建设,加强实验室废液排放标准落地实施。

1 国家污水处理排放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按照污水排放的去向,分年限规定了69 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放量。该标准将污水处理分为三级[1]。

污水一级处理又称污水物理处理:通过简单的沉淀、过滤或适当的曝气,以去除污水中的悬浮物,调整pH值及减轻污水的腐化程度的工艺过程。

污水二级处理:污水经一级处理后,再经过具有活性污泥的曝气池及沉淀池的处理,使污水进一步净化的工艺过程。

污水三级处理(又称深度处理):污水经二级处理后,进一步去除污水中的其他污染成分(如氮、磷、微细悬浮物、微量有机物和无机盐等)的工艺处理过程,主要方法有生物脱氮法、凝集沉淀法、砂滤法、硅藻土过滤法、活性炭过滤法、蒸发法、冷冻法、反渗透法、离子法和电渗析法等。

2 地方污水处理排放标准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2];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截至2021年5月,地方现行的污水排放标准共116 项。其中,在2012年前,我国北京、上海、天津、广东、浙江、重庆、辽宁、黑龙江等地都规定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这些标准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地方水环境质量的改善;但2012年以后,随着我国对水资源环境的急切改善,北京、河北、广东等地相继出台了多项地方排放标准[3],这些多项标准类型主要涉及流域性、行业性、综合性和特定污染物排放。从表1可以看出,比较突出的省、市及流域包括北京市、云南省昆明市和河北省大清河流域。

表1 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城镇污水 / 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比表(单位:mg / L)

北京市属于严重缺水型城市,所以,北京市有目前除了云南省昆明市以外最严格的污水排放标准,该标准的出台也意味着很多污水处理厂要重新更新自己的处理工艺及出厂标准[4],对其日常运行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云南省昆明市的污水排放标准是我国最严格的地方污水排放标准,即2020年4月发布的《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5301/T 43-2020),该标准分为A 级、B 级、C 级、D 级、E 级,其中,A 级标准适用于生态环境敏感区域且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城镇污水处理厂。

3 实验室废液排放标准体系优化建议

实验室废水处理后的排放标准: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的一级排放标准,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的排放标准,符合全国各地对新建实验大楼的环评验收要求。

应用范围:国内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环境监测、产品检验、食品药品检验、出入境检验检疫、疾控中心、地矿测试、水资源监测、粮油质检、石油化工、畜牧、农产品检测、医疗机构、中心血站、企业等行业。

根据本标准规定的实验室废液处理系统的分类、型号、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优化实验室废液排放标准体系,形成相对标准化的实验室废液处理系统[5]。实验室废液处理系统是对实验室样品预处理和检测仪器过程中产生的废液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设备。

3.1 实验室废液收集处理原则

实验室产生的有机废液通过实验室用微型焚烧系统焚烧,生成CO2和H2O 等气体。含S、N、Cl 等化合物的尾气通过尾气吸附再处理,达到《室内空气质量国家标准》排放[6]。无机物(酸或碱)通过中和反应,重金属通过树脂吸附,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排放[7]。

3.2 实验室废液排放标准体系优化要求

仪器应符合本标准要求,并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3.3 感官指标

机箱外壳表面及装饰无裂纹、变形、划痕、污浊、毛刺等现象,表面涂层均匀,无腐蚀、脱落及磨损现象。

产品组装坚固,零部件紧固无松动,按键、开关门锁等配合适度,控制灵活可靠,各部件无机械、电路故障,构造无安全危险。

显示器无污点、损伤,显示部分的字符笔画亮度均匀、清晰,无暗角、黑斑、彩虹、气泡、暗显示、隐划、不显示、闪烁等现象。

3.4 技术指标

3.4.1 环境条件

环境温度:10~40℃(工作时间温度变化不大于10℃/8h)。

相对湿度:不大于80%。

供电电源:(220±22)V,(40±1)Hz。

仪器应安放在无剧烈震动、无腐蚀性气体、无强电磁场干扰、通风良好、无尘的实验室中。

3.4.2 功能要求

(1)系统具有无试剂提醒、液位判断功能。

(2)系统具有维护提示、传感器校准及更换提示功能。

(3)系统具有废液处理量、单次运行时间统计功能。

(4)系统具有报警功能。

(5)系统具有手动调试功能。

(6)当系统采不到水样或无试剂时,系统能通过蜂鸣器报警并显示故障内容,同时停止运行,直至故障解除,继续运行。

3.4.3 排水性能指标

经系统处理过的实验室废液,排放水样中重金属含量及pH 值应符合或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的规定值:Cr<1.4mg/L,Ag<0.4mg/L,Hg<0.04mg/L,Cd<0.1mg/L,As<0.4mg/L,Ni<0.4mg/L,Cu<1.0mg/L,Pb<0.4mg/L,Zn<0.4mg/L,Mn<2mg/L,pH 为6.4~7.4。

3.4.4 排水指标检验

实验室废液处理系统进入自动运行状态,连续运行处理废液4 次,收集排放水样,取水样,分别测试水样中Cr、Hg、Ag、Cd、As、Ni、Cu、Pb、Zn 的含量应小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的规定;用pH计测量水样pH值,测量值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的规定。

3.4.5 尾气排放检测

将有机试剂甲醇、苯、润滑油自动进样,用实验室废液收集处理装置处置,尾气按《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2002)实施检测方法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4.2.3.2各项指标。

3.4.6 噪声检测

设备:噪声计

实验室废液处理系统在自动运行状态下,在设备外0.4m处检测实验室废液处理系统产生的噪声,测量值应小于70d。

3.5 安全要求的检验

3.5.1 绝缘电阻试验

设备:400V直流兆欧表。

方法:仪器处于非工作状态,开关置于接通位置,将兆欧表一个接线柱接到电源插头相线、中线的连线上,另一个接线柱接到地线上,试验稳定4s后,读出绝缘电阻值,应符合《交流1000V和直流1500V及以下低压配电系统电气安全 防护措施的试验、测量或监控设备 第2部分:绝缘电阻》(GB/T 18216.2-2021)中第4.5要求。

3.5.2 绝缘强度试验

设备:高压试验台。

方法:仪器处于非工作状态,开关置于接通位置,把高压试验装置的两根高压导线分别接到电源插头相、中线的联线及机壳上,施加1400V、40Hz 正弦交流电,试验电压以1400V/20s 的速率逐渐上升到1400V,在规定值1400V保持1min,应符合《交流1000V和直流1500V及以下低压配电系统电气安全 防护措施的试验、测量或监控设备 第2 部分:绝缘电阻》(GB/T 18216.2-2021)中第4.5要求,然后电压平稳下降到0。

平均无故障运行时间(MTBF)所有废液、试剂采用清水替代,连续运行1 个月,记录总运行时间(h)和故障次数(次),计算平均无故障连续运行时间(MTBF)(h/次)>360h/次。

4 结语

实验室废液处理标准一直是人们在污水处理标准中容易疏忽的环节。近年来,我国加快了对污水处理的管理和监督,对于实验室废液这一方面,建议进一步加强相关方面的研究和相关标准的制定,更加科学、严谨、合理地制定实验室废液处理标准。同时,为加快实现实验室废液标准的作用,各企事业单位更要研制相关的处理仪器,要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实验室废液处理标准与污水处理标准双管齐下,共同改善我国水污染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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