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背景下的发展权保障:框架、挑战与路径
2022-04-13沈陈
摘要:国际关系中的发展权保障包括两层框架:一是以国际法为基础的规范框架,发展权不仅被纳入联合国规范体系,而且在其他领域的国际法律和规则中得到确认;二是以国际发展为中心的机制框架,主要包括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实践、发达国家主导的发展援助和国际组织主导的发展合作三种类型。新冠肺炎疫情暴露了公共卫生领域规范对发展权保障关注的不足,凸显了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发展权保障实践中面临的问题和挑战,对相关国际规范完善、发展中国家能力建设、发达国家责任承担、国际组织改革等方面提出更高要求。中国是发展权的积极倡导者和维护者,应进一步推进全球发展倡议、深化全球发展伙伴关系、构建全球发展命运共同体,调动国际社会的多元行为体,从规范完善和机制创新两个层面强化发展权保障。
关键词:发展权 国际发展合作 全球发展倡议
作者简介:沈陈,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中国坚持把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和当代实际相结合,走符合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奉行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把生存权、发展权作为首要的基本人权。
新华社:《习近平致信纪念<世界人权宣言>发表70周年座谈会强调坚持走符合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 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人民日报》,2018年12月11日01版。2021年9月21日,习近平主席在出席第76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期间首次提出“全球发展倡议”。
全球发展倡议包括六个“坚持”:一是坚持发展优先;二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三是坚持普惠包容;四是坚持创新驱动;五是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六是坚持行动导向。参见习近平:《坚定信心 共克时艰 共建更加美好的世界——在第七十六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的讲话》,人民出版社,2021年。此后,全球发展倡议成为中国外交的高频词,在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第二十八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二十国集团第十六次峰会、中国—东盟建立对话关系30周年纪念峰会、中非合作论坛第八届部长级会议、首次中国—太平洋岛国外长会等场合反复出现。全球发展倡议是在新冠肺炎疫情全球肆虐的背景下提出的,是中国将生存权和发展权作为首要基本人权的集中体现。本文拟从权利保障的角度出发,梳理发展权在国际规范和国际机制两个层面的保障框架,进而探讨发展权保障面临的主要挑战,提出疫情背景下应对发展权保障挑战的具体路径。
一、发展权保障的国际框架
发展权是个体人权和集体人权的统一。《发展权利宣言》第1条指出,“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由于这种权利,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在这种发展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能获得充分实现。”
资料来源:联合国公约与宣言检索系统,https://www.un.org/zh/documents/treaty/files/A-RES-41-128.shtml。发展权保障主要包括两层框架:一是以国际法为基础的规范框架,发展权不仅被纳入联合国规范体系,而且在其他领域的国际法律和规则中得到确认;二是以国际发展为中心的机制框架,发展权主要通过国家和国际两级的发展架构、进程和结果中实现,具体包括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实践、发达国家主导的发展援助和国际组织主导的发展合作三种类型。
(一)以国际法为基础的规范框架
发展权根植于联合国框架下的规范体系。早在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55条就提出追求较高的生活水平、全民就业及经济与社会的发展,解决国际间经济、社会、卫生及有关问题;第56条要求各会员国与联合国合作,采取共同或单独行动以实现第55条所述的宗旨。
资料来源:联合国官网,https://www.un.org/zh/about-us/un-charter。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22条确认了个人有权享受尊严及人格的自由发展所必需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各种权利的实现,并提出这种实现依赖于国家努力和国际合作。
资料来源:联合国官网,https://www.un.org/zh/about-us/universal-declaration-of-human-rights。1961年12月19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第1710号决议,开启联合国第一个发展十年。
资料来源:联合国官网,https://undocs.org/pdf?symbol=en/A/RES/1710%20(XVI)。1966年通过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从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不同層面对个人权利进行了细化。
资料来源:联合国公约与宣言检索系统,https://www.un.org/zh/documents/treaty/files/A-RES-2200-XXI.shtml,https://www.un.org/zh/documents/treaty/files/A-RES-2200-XXI-2.shtml。
20世纪70年代以后,发展权被逐步确立为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1972年,塞内加尔法学家凯巴·姆巴耶首次提出“发展权”概念。他认为,由于存在种族歧视、经济落后、卫生状况糟糕等发展滞后问题,非洲民众的生存权无法得到保障,因此,保障非洲国家的发展权是保障非洲民众生存权的前提。
Keba Mbaye. Le droit au développement comme un droit de lhomme,Revue des droits lhomme(1972), pp.505-534.1977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通过了第4号决议,请求联合国秘书长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以及其他有关机构在国际合作中将发展权作为一项人权。在此基础上,联合国大会于1979年11月23日通过了第34/46号决议,即《关于发展权的决议》,强调发展权既是国内个人的特权,也是各个国家的特权。1986年,联合国大会第41/128号决议通过了《发展权利宣言》,对发展权的主体、内涵、地位、保护方式和实现途径等问题进行了全面诠释。
资料来源:Realizing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Essays in Commemoration of 25 Years of the United Nations Declaration on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办事处,https://www.ohchr.org/Documents/Publications/RightDevelopmentInteractive_EN.pdf,pp.17-66。
根据发展权问题专家桑古塔提出的“人权矢量”观点,发展权保障并不仅仅依赖于自身的规范议程,而是通过对其他国际规范议程的广泛影响,形成由不同领域规范组成的、旨在共同维护发展权的规范合力。
Sengupta Arjun.On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 Human Rights Quarterly, No.4, 2002, pp.868-869.发展权利已在一些区域和国际文书中得到确认,包括1981年《非洲人权与民族权宪章》第22條、1992年《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热内卢宣言》原则3、2000年《联合国千年宣言》第三节第11条、1993年《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第1和第2条、2004年《阿拉伯人权宪章》第37条、2007年《土著人民权利宣言》第23条、2012年《东南亚国家联盟人权宣言》第35~37条等。2015年在联合国大会第70届会议上通过的《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第10条也指出,《发展权利宣言》等文件为该议程提供了依据。此外,《亚的斯亚贝巴行动议程》《2015—2030年仙台减少灾害风险框架》《巴黎协定》等一系列国际协定也对发展权进行了重申。
资料来源:《关于发展权的常见问题》,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办事处, https://www.ohchr.org/CH/Issues/Development/Pages/InternationalStandards.aspx。
中国是发展权规范的积极倡导者和维护者。2016年时值《发展权利宣言》通过30周年之际,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发展权:中国的理念、实践与贡献》白皮书,阐述了中国关于发展权保障的主张和实践。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展权:中国的理念、实践与贡献》,中国政府网,2016年12月1日,http://www.gov.cn/zhengce/2016-12/01/content_5141177.htm。2017年6月22日、2019年7月12日和2021年7月12日,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三次通过中国提出的“发展对享有所有人权的贡献”决议。
新华社:《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47次会议通过中国提交的“发展对享有所有人权的贡献”决议》,中国政府网,http://www.gov.cn/xinwen/2021-07/13/content_5624575.htm。这一决议首次将“发展促进人权”理念引入国际人权体系,反映了发展中国家的心声和诉求,得到了各国特别是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支持和拥护。
(二)以国际发展为中心的机制框架
发展权保障的规范框架既是各国和国际组织做出的政治承诺,也为发展权保障的机制框架建设提供了原则和标准。《发展权利宣言》第3条规定,各国对创造有利于实现发展权利的国家和国际条件负有主要责任;第4条规定,各国有义务单独地和集体地采取步骤,制订国际发展政策,以期促成充分实现发展权利。
资料来源:联合国公约与宣言检索系统,https://www.un.org/zh/documents/treaty/files/A-RES-41-128.shtml。具体来说,发展权保障的机制框架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一是明确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是国际发展机制的主体。发展问题是当前世界面临的诸多问题的根源,解决冲突、战争、贫困、难民危机、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等全球性问题必须通过发展。因此,发展权不仅是一种以个人和集体为主体的权力诉求,还须通过国家作为干预主体来实现。尽管发展权规范保障包括发达国家在内的所有国家的发展权,但在实践中,发展权保障的主要对象是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为推动构建有利于发展权保障的国内和国际条件,发展中国家通常将发展理念融入本国的政治承诺、法律体系和政策实践中,如中国提出的“发展是硬道理”“新发展理念”“全球发展倡议”等都属于这一情形。
二是强调发达国家在国际发展机制中的援助责任。从国际正义的角度来看,虽然发展权保障的重点是发展中国家,但发达国家在此过程中应承担必要责任,具体包括利益公平分配和发展机会平等两个方面。在利益公平分配方面,发达国家应基于普惠原则,构建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必要援助的发展机制,进而促进国际社会和所有个人的福利改善。在发展机会平等方面,由于殖民历史等原因,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形成了巨大的发展鸿沟。为此,发达国家有义务构建确保发展和消除发展障碍的具体机制,以纠正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在发展机会方面的结构性不平等。
三是重视国际组织在国际发展机制中的平台作用。从长远来看,发展权保障必须建立在所有国家主权平等、相互依存、互利共赢的基础上,国际发展合作应以构建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为根本目标。在可预见的未来,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仍是发展权保障的主要平台。除了联合国大会和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每年审议关于发展权进展的报告外,联合国框架下的开发计划署、贸易和发展会议、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贸易组织、教科文组织、世界卫生组织(以下简称“世卫组织”)等机构也从不同领域推动国际发展合作。
在公共卫生领域,发展权保障的两层框架正在逐步构建和完善。国际发展合作与全球公共卫生治理的规范联系早在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起草时便已经显露端倪。
代表中国参与《世界人权宣言》起草张彭春先生在发言中重点阐述了这两方面内容:一是要把世界看成一个整体,发达地区必须给予经济不发达地区应有的关注;二是世界要共同向导致疾病和瘟疫的细菌宣战。后来的世卫组织就是根据他的提议建立的。参见李君如:《从<世界人权宣言>的源头看生存权发展权》,《人权》,2018年第5期,第1~4页。但直到21世纪初美国遭遇炭疽病毒、东亚地区暴发非典疫情等事件出现以后,发展权保障才真正被纳入到公共卫生领域的规范框架中。2005年5月,世界卫生大会通过了新修订的《国际卫生条例》,界定了国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HEIC)的概念,并从三个方面规定了PHEIC中发展权保障的机制框架。一是保护发生疫情国家的发展权利。疫情发生后,各国应对疫情的防控、应急和隔离措施应避免对国际交通和贸易造成干扰,避免受疫情影响的国家丧失平等的经济发展机会。二是规定应对疫情的国际义务。国际社会特别是发达国家应向受疫情影响的国家提供更多技术、资金、人力等援助,使这些地区的民众公平获得药物、疫苗和医疗设施,从而更快地控制和结束疫情。三是明确世卫组织在疫情应对中的中心地位。收到可能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后,世卫组织应评估疫情国际传播的潜势、疫情控制措施是否对国际交通造成干扰以及协调国际层面的疫情防控和发展合作等。
WHO.WHA58.3 Revis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Health Regulations, May 23, 2005, https://www.who.int/csr/ihr/WHA58-en.pdf, pp.15-17.
二、新冠肺炎疫情背景下發展权保障的挑战
2005年通过的《国际卫生条例》首次从公共卫生角度设置了发展权保障的规范框架,并规划了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特别是世卫组织)在PHEIC中保障发展权的机制框架。尽管如此,新冠肺炎疫情仍暴露了公共卫生规范在发展权保障方面的不足,也凸显了现有发展权保障机制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一)对阻碍发展的行为缺乏有效的规范约束
发展权规范基本是以国家间的决议、宣言或建议,具体实施以道德或利益为基础,推动国家自愿遵守。例如,《发展权利宣言》虽然具有一定的影响和效力,但是严格意义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与之类似,国际公共卫生领域涉及发展权保障的规范也缺少问责和审查条款,无力约束疫情期间缔约国违反《国际卫生条例》的行为。针对可能发生的PHEIC,《国际卫生条例》要求缔约国在阻止疫情暴发和传播的同时,应“避免对国际交通和贸易的不必要干扰”。
WHO.WHA58.3 Revis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Health Regulations, May 23, 2005, https://www.who.int/csr/ihr/WHA58-en.pdf, p.15.但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不少国家违反《国际卫生条例》,实施旅行限制,包括发出旅行警告、取消航班、关闭边境等政策,以最大程度地减少疫情传播,这些国家至少有2/3没有向世卫组织报告其限制措施。
Habibi Roojin, Burci Gian Luca, de Campos Thana C, et al.. Do not Violate the International Health Regulations During the COVID-19 Outbreak, The Lancet(2020), Vol.395, No.10225, pp.664-666.
(二)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保障能力受到削弱
首先,新冠肺炎疫情对2020年的全球经济造成了严重冲击,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贫富差距凸显。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021年10月发布的数据,2020年全球经济总量由2019年的87.55万亿美元萎缩至83.84万亿美元,其中,发达国家GDP降至49.81万亿美元,发展中国家降至34.04万亿美元。从人均来看,疫情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更为显著。2020年全球人均GDP为1.095万美元,其中,发达国家为4.635万美元,发展中国家为5170美元。发达国家人均GDP是发展中国家的9倍,显示了疫情背景下全球经济发展的高度不均衡。
数据来源:World Economic Outlook, October 2020, https://www.imf.org/en/Publications/WEO/weo-database/2020/October/weo-report?a=1&c=001,110,200,&s=NGDP_RPCH,NGDPD,&sy=2019&ey=2020&ssm=0&scsm=1&scc=0&ssd=1&ssc=0&sic=0&sort=country&ds=.&br=1,人均数据作者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报告计算而得。
其次,由于自身在经济、医疗和其他社会治理领域的不足,发展中国家常常处于疫情应对和经济发展的两难困境。国际劳工组织的调查统计显示,在非洲,85.8%的就业是非正式的(即临时工),亚太地区为68.2%,美洲地区为40.0%。全球93%的非正式就业在新兴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几乎没有社会保障和个人储蓄。
ILO.More Than 60 Percent of the Worlds Employed Population Are in the Informal Economy, April 30, 2081, https://www.ilo.org/global/about-the-ilo/newsroom/news/WCMS_627189/lang-en/index.htm#:~:text=In%20Africa%2C%2085.8%20per%20cent%20of%20employment%20is,informal%20employment%20is%20in%20emerging%20and%20developing%20countries. 在全部或部分封锁条件下,许多行业处于关停状态,非正式就业者立即失去收入。为了保障经济和就业,一些发展中国家在疫情尚未遏制的情况下匆忙放松防控,客观上给新冠肺炎疫情反弹提供了空间。例如,在恢复绝大部分商业活动和国际旅行后,印度、巴西、南非等国家遭遇了更猛烈、更快速的新一波疫情,使这些国家本已受到重创的社会经济雪上加霜。
最后,即使新冠肺炎疫情彻底结束以后,发展中国家也需要较长时间和大量资金来实现发展权的保障。受疫情冲击的影响,发展中国家失业人口增加。政府必须创造有利于产业复苏的政策环境,保障民众所需的适当生活水平、保健机会、安全和公平的工作条件,这对经历过疫情的发展中国家来说难度颇大。在疫情防控已经支出巨额资金的情况下,发展中国家能否继续拿出足够的福利开支将是一项巨大的考验。
(三)发达国家承担发展责任的倾向消极
新冠肺炎疫情背景下,发达国家承担国际发展责任的倾向消极,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发达国家在发展权规范上的政治化倾向。在1986年联合国大会关于《发展权利宣言》的表决中,共有146个国家对该决议投了赞成票,只有美国一国投了反对票,另有8个发达国家投了弃权票。
Ragnar Hallgren. The UN and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 Peace Research, Vol.23, No.1, 1991, p.31.也就是说,在20世纪80年代,尽管有少数发达国家提出反对和保留意见,但其他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普遍对发展权持肯定意见。冷战结束以后,南北分歧取代东西对抗成为国际关系的主要议题,发达国家陷入所谓国际发展援助“疲劳”。
王钊、黄梅波:《援助外交的世纪之变》,《文化纵横》,2019年第6期,第69页。在此背景下,发达国家在发展权保障上的态度日趋消极,甚至认为发展权是多种权利聚合的“大杂烩”,
Karin Arts and Atabongawung Tamo.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 in International Law:New Momentum Thirty Years Down the Line? Netherlands International Law Review, Vol.63, 2016;Khurshid Iqba. The Declaration on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 and Implementation, Political Perspectives CIP, 2007. 是发展中国家在联合国辩论中争取经济资源、改革国际秩序的意识形态工具。
Theodor Meron ed. Human Rights in International Law:Legal and Policy, Clarendon Press, 1984.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此问题上的分歧仍然显著,并愈发体现出政治化、集团化的倾向。例如,2020年10月8日,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关于促进与发展权有直接关系的联合国机构之间的协调的表决中,投赞成票的29国均为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投反对票的13国均为发达国家。
MIDDAY-Human Rights Council Adopts Four Resolutions on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 Human Rights and Indigenous Peoples, the Human Rights Implications of the COVID-19 Pandemic on Young People, and the Human Right to a Safe, Clean, Healthy and Sustainable Environment, UN Geneva, October 8, 2021 https://www.ungeneva.org/en/news-media/meeting-summary/2021/10/midday-human-rights-council-adopts-four-resolutions-right.
二是發达国家在经济发展上的民粹主义倾向。民粹主义在经济上主张维护狭隘的本土利益,排斥他国利益,对自由贸易持怀疑甚至敌视态度。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发达国家愈发强调经济民粹主义,鼓励供应链收缩。拜登政府上台后,提出美国经济政策的目标是实现“全美制造”,即在国内构建“美国制造”“美国创新”“美国投资”“美国供应”“买美国货”的全产业链条。
Biden Harris Democrats. The Biden Plans to Ensure the Future is“Made in all of America” by All of Americans
Workers, https://joebiden.com/made-in-america/.法国政府继70亿欧元救助法荷航的计划之后,又在2020年5月出资80亿欧元重振汽车产业,具体包括对电动和混合动力汽车提供补贴,帮助汽车企业解决库存和建立产业投资基金三部分。作为交换,法国汽车企业需要将其产业链回迁到法国。
康恺:《出资80亿欧元欲重振汽车业,制造业能否回流法国?》,第一财经,2020年5月27日,https://www.yicai.com/news/100646202.html。尽管全球产业链供应链体系短期内不会发生根本性逆转,但发达国家有意识地促进部分产业链供应链整合,这将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造成长期负面影响。
三是发达国家在疫苗和医疗物资上的民族主义倾向。经济学家约瑟夫·斯蒂格利茨认为,新冠肺炎病毒并不是一种“机会均等的病毒”,其原因是获得疫苗机会的不平等。
COVID-19 Caused ‘Shocking Inequalities:Human Rights Chief Bachelet, UN News, September 28,2021,https://news.un.org/en/story/2021/09/1101552. 美国疾控中心的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11月19日,超过2.292亿名美国人接种了至少一剂新冠疫苗,约占总人口的69.1%;超过1.959亿美国人已完成新冠疫苗接种,约占总人口的59%。
知一:《中新网评:产能将扩至每年10亿剂,美国理应放下“疫苗民族主义”》,中国新闻网,2021年11月21日,http://www.chinanews.com.cn/gj/2021/11-21/9613402.shtml。与此同时,非洲大陆仅有约7700万人完成了新冠疫苗接种,约占总人口的6%。
白洁:《世卫组织非洲区域办事处:仅5个非洲国家将实现40%新冠疫苗接种目标》,环球网,2021年10月29日,https://world.huanqiu.com/article/45MZlkbKdfz。造成疫苗接种率悬殊的主要原因是发达国家盛行的疫苗民族主义,发达国家不顾本国实际需求囤积疫苗禁止本国医疗物资出口等行径使新冠疫苗无法得到公平分配,进而导致发展中国家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保障面临更大挑战。
(四)专业性国际组织缺乏足够的财政基础
作为联合国系统内卫生问题的指导和协调机构,世卫组织缺少促进国际发展的财政能力。尽管世卫组织凭借自身的技术性和权威性在疫情应对中处于中心地位,能够要求国际社会启动大规模公共卫生防范、加强政治合作和筹集援助资金,但其自身财力有限。由于资金、人力等方面的限制,世卫组织不可能对每种疾病都给与足够的关注和支持,而需要某些国家、国际组织和非政府机构就特定疾病的筹资、研究和治疗给与重点支持。例如,由联合国发起成立的全球埃博拉响应联盟,由印度、挪威、盖茨基金会及其他民间机构发起成立的流行病防范创新联盟,以及总部设在日内瓦的国际抗癌联盟等。
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放大了世卫组织的资金短板。抗击疫情不仅需要经验分享、药物研发等技术性工作,而且离不开物资供应、发展融资等经济支持,世卫组织通过成立新冠肺炎病毒“团结应对基金”或缔约国临时捐款的方式筹措资金,但仍不足以弥补自身在抗疫过程中的财力有限问题,更无力对各国和国际组织的发展合作进行有效协调。即便在疫苗分配这一医学专业领域,世卫组织主导的新冠肺炎疫苗实施计划(COVAX)不仅与发达国家的疫苗储备和分配能力差距悬殊,也远远不能满足发展中国家的疫苗接种需求。总之,世卫组织虽然是全球抗击疫情的领导机构,但受财力所限,其在发展权保障方面发挥的作用非常有限。
三、新冠肺炎疫情背景下加强发展权保障的路径
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范围较广、持续时间较长,各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受到严重冲击,进一步加剧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不平等,对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保障構成了挑战。对此,可调动国际社会的多元行为体,从规范完善和机制创新两个层次加以应对。
(一)推动发展权规范的细化和升级
《发展权利宣言》等文件很大程度上停留在政治承诺阶段,缺少具体的实施细则,间接导致了《国际卫生条例》在发展权保障方面的不足。2020年1月,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公布了《发展权利公约》草案,该草案以《世界人权宣言》《发展权利宣言》等相关文件为基础。《发展权利公约》是发展权规范从软法转化为硬法的必要步骤,在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和联合国大会通过与否,取决于能否最大限度地兼顾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利益。鉴于《发展权利公约》与中国提出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全球发展倡议具有内在的一致性,中国可积极推动将“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和全球发展倡议作为完善发展权规范的价值导向,尊重各国政府制定符合本国国情的战略和政策,在追求本国利益时兼顾他国合理关切,在谋求本国发展中促进各国共同发展。
此外,《发展权利公约》应包含全面系统的落实发展权行动计划。该计划须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清晰的时间节点,为推动发展权保障的法制化进程提供指南;二是有力的财政承诺,强化世卫组织与国际金融、贸易和发展机构对接,提升其调动财政资源的能力;三是明确的责任承担,根据疫情形势需要将相关国际组织、国家和非政府组织纳入发展权保障框架,巩固国家和国际两级的责任承担结构;四是透明的审查程序,定期评估各国政策和国际合作对发展权保障的影响。在疫情背景下,关于《发展权利公约》和公共卫生规范的完善应着眼于加强疫情监测及跨国协调,定期由联合国框架下的国际发展机构发布关于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的审查报告,探讨在全球发展层面实现公平分配和机会平等的最佳实践。
(二)从卫生和经济角度加强发展中国家能力建设
在抗击疫情方面,从以往国际卫生合作的经验来看,国际社会通常重视提升发展中国家的应急反应能力。这多是在疫情发生后采取的非常举措,没有嵌入到发展中国家的公共卫生体系之中。面对新冠肺炎疫情,国际卫生合作应按照不同的防控阶段,分步骤实施中长期干预。在疫情暴发阶段,应着重提升国家的医疗能力。世卫组织可为各国的抗病毒药品、疫苗、医疗设备的储存和更新提供标准化建议,保障各国公共卫生部门的应急需求,帮助该国尽快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在疫情缓和阶段,各国应对标世卫组织的参考建议,同时根据本国人口数量、密度以及病毒传播速度等因素,构建符合或超过世卫组织标准的公共卫生制度,推动人才培养、防控规划制定、公共卫生体系改进等领域的长期合作。
在经济恢复和发展方面,国际发展合作对发展中国家获得平等的发展机会至关重要。除了维持基本生存需求的人道主义援助,国际发展合作还应以特惠贸易、优惠贷款、债务减免以及低成本转让技术为重点,推动发展中国家在贸易、金融、技术等方面的能力建设,提升发展中国家的生产和出口能力,尽快恢复经济发展。在全球疫情总体趋于缓和、局部反弹的情况下,应在全球、地区和双边合作文件中加入落实市场开放、风险信息共享、扩大数字贸易等能力建设的举措,加强经贸、海关、交通、移民、媒体等部门的协调,为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制度环境。
(三)努力转变发达国家的消极倾向
受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蔓延的影响,发达国家自身也面临一定的经济困境,对发展中国家进行经济和技术援助的态度趋向消极。同时,随着发展中国家在发展权保障过程中的不断参与,国际发展合作由以南北援助模式为主,逐渐转向南北、南南、北北多元化发展模式。在地区合作层面,可基于国际发展援助的不足,在东亚峰会、中非合作论坛等机制率先探索发展权保障的具体方式。这既有利于探索提升发展权保障水平的新型国际合作模式,也有利于化解发达国家在发展权保障问题上存在的政治化、集团化倾向。
针对产业链供应链的重构趋势,应进一步加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沟通协调。在宏观经济政策方面,各国及各国际组织应加强对国际经济形势的研判分析,积极制定和协调有针对性的政策举措,保障各类经贸活动正常开展。国际社会应倡导秉持开放包容理念,坚定不移构建开放型世界经济,维护以世界贸易组织为基石的多边贸易体制,旗帜鲜明地反对部分发达国家的单边主义、保护主义,维护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的稳定畅通。在产业链调整方面,各国要在做好疫情防控前提下,积极破解复工复产中的难点、堵点,推动全产业链联动的复工复产;同时,积极落实“人员与货物跨境流动便利化倡议”,保障医疗设备等重要物资的供应链畅通,促进人员有序往来。
针对发达国家存在的疫苗民族主义,应在道德上予以谴责,指出该行为将推动疫情扩散和妨碍发展权保障。在全球化背景下,任何一国出现疫情或是在获得疫苗和药物方面处于滞后状态,都可能使全球疫情卷土重来。因此,只有确保所有国家及时、公平地获得疫苗,才有望彻底结束新冠肺炎疫情的全球大流行。目前,世卫组织通过COVAX等举措在疫苗分配上取得了很大进展,但仍不足以保证全球多数贫困人口获得接种。因此,国际社会不仅要在舆论上抵制发达国家的疫苗民族主义,更应推动发达国家扩大在全球抗疫机制中的参与和贡献,不断提升COVAX的疫苗分配效率,确保资金、信息和物资方面的充分供给。
(四)推动世卫组织的内部改革与外部协作
从内部来看,世卫组织的改革应包括权力结构和组织结构两方面。在权力结构方面,世卫组织是一个100多年前由发达国家建立的国际卫生机构,而当今一系列紧迫和具有挑战性的卫生问题主要集中在发展中国家,全球公共卫生机制供给与发展中国家卫生需求之间存在严重脱节。为了更好地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亟须提升发展中国家在世卫组织中的发言权和决策权。在组织结构方面,世卫组织的六个区域办事处独立于总部工作,这种去中心结构分散了本就有限的组织资源,严重影响了世卫组织形成高效的知识生产和行动协调。从这个角度上说,世卫组织的组织结构改革将成为其能否有效领导全球抗疫和保障发展权的关键。
从外部来看,世卫组织当前面临有限财政资源的严重制约,阻碍其在疫情背景下有效履行使命。为解决这一问题,世卫组织一方面应在资金使用方面变得更加有效、透明和节约,另一方面,还应与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地区发展银行等国际金融機构建立常态化协调机制,从而获得充足和稳定的资金来源。此外,随着盖茨基金会、全球疫苗免疫联盟、无国界医生以及一些大型跨国医药公司在抗击疫情中的作用日趋凸显,各方应在尊重世卫组织中心地位的前提下,重视非政府组织在资金和技术方面的优势,主动塑造与多元化伙伴的沟通合作模式。
四、结语
发展权是一项涵盖广泛的权利,自提出伊始,就离不开国际社会的相互支持与协调。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和新冠肺炎疫情全球大流行交织影响,各国人民对和平发展的期盼更加殷切,对公平正义的呼声更加强烈,对合作共赢的追求更加坚定。由于新冠肺炎疫情持续肆虐,国际公共卫生领域的发展权保障困境更加凸显,应加快国际社会参与相关规范和机制的框架建设,维护受疫情冲击的国际经济环境,保障受疫情影响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民众的基本权利,推动世界发展尽快走出疫情阴霾。中国在此时提出全球发展倡议符合时代发展和国际现实的要求,体现了中国积极促进国际发展责任的大国担当,为中国参与全球治理规范完善和机制创新指明了方向。
尽管现有国际规范对发展权保障以及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其中的角色进行了界定,但新冠肺炎疫情则对公共卫生领域有关发展权的规范和机制提出了更高要求。习近平主席指出:“在人类追求幸福的道路上,一个国家、一个民族都不能少,世界上所有国家、所有民族都应该享有平等的发展机会和权利……发展是世界各国的权利,而不是少数国家的专利。”
习近平:《加强政党合作 共谋人民幸福——在中国共产党与世界政党领导人峰会上的主旨讲话》,《人民日报》,2021年7月7日02版。这些表述有利于让中国的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各国人民,与《发展权利宣言》《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等国际发展规范的精神高度契合。因此,中国可从发展权保障的角度加强全球发展倡议与国际发展议程的相互联系,更有针对性地参与全球发展规范的制定和完善。
中国在抗击疫情的过程中采取了全面有效的防控策略,成为率先实现经济复苏和发展的主要经济体,国际社会对“中国方案”的认同和期待不断增长。中国应着眼于疫情的阶段性特征,在国际规范制定、提升发展能力和维护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等方面推进全球治理体系的完善,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基本权益,最大限度地实现疫情防控与发展合作的平衡。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范围内处于总体缓和、局部反弹的态势。对此,中国应充分评估全球疫情的变动趋势,为他国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当然,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合作并不局限于医疗卫生领域,还必须促进经贸、海关、交通、移民、媒体等多部门的协调,构建广泛和全面的跨国应对机制。这些机制创新有利于世界各国共同推进全球发展倡议、深化全球发展伙伴关系、构建全球发展命运共同体,加快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保障全体人类在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环境和健康等各个方面的发展权利。
参考文献:
1. 齐延平:《论发展权的制度保护》,《学习与探索》,2008年第2期。
2. 汪习根、王琪璟:《论发展权法律指标体系之构建》,《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6期。
3. 〔南斯拉夫〕米兰·布拉伊奇著,陶德海等译:《国际发展法原则》,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89年。
4. Henry A. Kissinger. The Coronavirus Pandemic Will Forever Alter the World, The Wall Street Journal, April 3, 2020.
责任编辑:郭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