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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代表团举行小组会议 审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修正草案

2022-04-12任轩,任生

人民之声 2022年3期
关键词:组织法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

3月7日,广东代表团举行小组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修正草案)》,全国人大代表李希、王伟中、黄楚平等发言。

李希代表说,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国家政权机关工作和建设,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推进一系列重大工作,取得一系列重大成果。提交审议的地方组织法修正草案,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对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的组织和工作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顺应时代要求、回应人民期待,正当其时、十分必要,完全赞成。一是草案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健全党领导人大、政府的制度,必将有力保证把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落到实处,有力保证党领导人民依法有效治理国家。二是草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突出用制度体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必将有力促进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三是草案扎实落实总书记、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必将有力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得更加健全更加完善。四是草案把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取得的重大成效和宝贵经验以法律形式固化下来,必将有力促进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广东要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待新修订的地方组织法颁布实施后,精心组织做好学习宣传教育,不折不扣抓好贯彻实施。全省各级人大和各级政府要按照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部署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抓紧修改相关法规规章,进一步健全完善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严格依照地方组织法履行职责,为实现总书记赋予广东的使命任务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王伟中代表说,地方组织法是关于地方人大、地方政府的组织和工作制度的基本法律,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重要制度保障。修正草案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突出党对地方政权机关工作的全面领导,进一步明确地方政权机关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完善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的组织和工作制度,对于更好地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确保中央政令畅通,有利于地方各级政府更好地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高治理效能,有利于更好地推进区域合作发展,为广东破解区域城乡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我完全赞同。待新修订的地方组织法颁布实施后,我们要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坚持依法行政,全面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

黄楚平代表说,修改完善地方组织法,是新时代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保证党领导人民依法有效治理国家的必然要求,是不断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重大举措,是深入贯彻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保障,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实需要,意义重大、非常必要、正当其时。提交审议的地方组织法修正草案,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注重总结吸收实践中的新经验新成果,明确加强新时代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建设的要求,颁布实施后必将更好发挥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我完全赞成。草案通过后,省人大常委会要按照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省委的要求,扎实做好学习宣传实施工作,把地方组织法最新精神特别是对地方人大的新要求,落实到人大依法履职全过程各方面,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和工作规则,更好发挥人大职能作用,推动制度优势更好地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

(任 轩 任 生)

相关链接

1.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79年7月4日公布。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

2. 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

3. 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4. 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5. 根据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6. 根据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7. 根据2022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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