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知识产权仲裁机制的现实困境及完善之路
2022-04-12张文克
张文克
当前,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现有的知识产权仲裁机构仅有两个,即于2019年12月27日,由防城港仲裁委员会与防城港市市场监管局联合成立防城港市知识产权纠纷仲裁庭;2021年5月7日,由北海仲裁与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共同报经市政府批复同意,并报自治区司法厅同意备案后,组建成立专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仲裁调解机构——北海市知识产权仲裁院。从以上两个仲裁机构的组建方式来看,其属于行政与民间力量相结合的方式。同时,自由贸易试验区知识产权仲裁机构手里的案件少,影响力弱,目前的工作主要以宣传为主,尚未开展专业研究。本文基于此,研究应如何构建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知识产权仲裁机制,才能更好保障中外贸易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知识产权的稳步发展。
必要性
1.满足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特殊性。知识产权的标的是技术密集服务和知识形态的商品,仲裁便于解决知识产权合同内容具有无形性、保密性、时效性的法律关切点。
2.为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探索广西自贸试验区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是必由之路,这是因为,利用仲裁解决知识产权争议可以在维护诉讼最高权威和正统性的前提下,发挥分流诉讼压力,保证诉讼正常运作的作用,也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可行性
1.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政策支持。《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以下可简称广西自贸条例)第六十四條,明确支持自贸试验区内民商事争议案件当事人优先选择仲裁方式解决争议,足以看出以上文件的出台为广西自贸试验区发展知识产权仲裁机制提供了政策方面的支持。
2.广东、上海等自由贸易试验区知识产权仲裁院为广西知识产权仲裁机制的建设提供了良好的先行经验。例如,2013年建立的上海知识产权仲裁院是从事知识产权纠纷争议解决的专业机构,其2014年发布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更是为自由贸易试验区知识产权仲裁提供法治保障。
缺乏有效的知识产权仲裁规则
由于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的仲裁机构成立时间晚,专门的知识产权仲裁规则尚未制定。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外资企业主要通过其他仲裁机构解决纠纷。但自由贸易试验区本身承担着“先行先试”的责任,因此,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有义务尽快研究知识产权仲裁规则。尽管专门知识产权仲裁规则尚未规定,现有的北海仲裁委员会制定的仲裁规则具有一定借鉴性。但仍存在以下不足:一是未规定中立性的内容;二是没有规定保密性的内容;三是没有规定迅速性的内容等。以上缺乏的相关规定无法满足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特殊性。
仲裁机构独立性不足
目前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的仲裁机构是依靠行政与民间相结合的力量实施的组合,其尚未系统地形成独立的体制。独立的仲裁机制首先需要相对独立的分支机构、仲裁员名册、仲裁程序、仲裁程序规范,以这样的标准来判断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现有的知识产权仲裁体制,显然可以肯定,他们不属于独立的知识产权仲裁体制。具体来说,从分支机构来看,其人事、分配、资源等问题上与行政机构具有高度的共享性;从仲裁员名册来看,尚未形成专门的知识产权专家库;从仲裁规则来看,其适用的依旧是中国仲裁法或其他仲裁机构的规定,并未形成一个独立针对知识产权仲裁的规则。尽管这种非独立性的知识产权机构具有整个仲裁资源的优点。但随着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知识产权争议规模化、专业化发生,对解决争端的方式要求就越细化。就是说,知识产权仲裁机构的设置应更具分工化,应从普通仲裁方式脱离出来,形成一套具有解决知识产权争端特色的仲裁机制。
仲裁规则的构建
根据中国现有的仲裁法与北海仲裁委员会制定的仲裁规则,结合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的特点,提出以下三点建议。
1.增设中立性的规定。解决争端的机构应对案件中潜在的每一位仲裁成员进行审核,考察其是否在过去、现在或在可预见的将来出现任何不具有独立性的事实或情况,以确保其中立性。同时,应根据案件情况设想出程序时间表,从而对未来的仲裁成员进行考察,其是否能够以负责任的方式并在规定的最后期限内履行职责。
2.增设保密性的规定。一是要求对提交的文件、资料保密。在调解终止时,应将一方提供的所有资料、文件等退还给提供调解的一方,或销毁,不保留任何副本。这些资料应包括当事人与调解人会晤所作的任何记录。二是要求当事人保密。应要求参与调解的每一个人,特别包括调解人、当事各方及其代表和顾问、任何独立专家和任何其他在当事方与调解人会晤期间在场的人,均应尊重调解的机密性,除非当事各方和调解人另有协议,否则不得使用或向任何外部方披露与调解有关或在调解过程中获得的任何信息。三是要求对调解证据保密。除非当事方另有协议,调解人和当事方不得将调解过程中提出的任何意见、建议、承认等在任何司法或仲裁程序中以任何方式作为证据。以上规定从各个方面保证整体调解过程的保密性,使得当事方在调解过程中更坦诚地公开私密文件以促使纠纷更易解决。
3.增设有关提高效率的规定。应提供调解制度还规定了仲裁机制供当事人选择,这也为当事人在同一个解决纠纷机构同时使用调解和仲裁机制提供可能性。可以规定,当事人先提出调解纠纷的,但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达成解决协议(建议当事各方规定60天或90天),或者如果一方当事人拒绝参与或继续参与调解,根据双方意愿可以启动仲裁机制进行仲裁(如果当事各方同意,可以适用快速仲裁),将纠纷提交仲裁并作出具有约束力的决定。联合程序的好处是鼓励双方在调解进程中作出真诚承诺,因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将在随后的仲裁程序中需要在财政和管理方面作出更加郑重的承诺,机构应提供衔接的方式,以节省当事人因换机构而花费的成本。
优化机构管理服务
1.提供多种程序供当事人选择,如调解、快速仲裁、专家裁决等。其一,调解,调解作为最先适用的程序,是一个中立调解员协助当事人达成争议解决协议的非正式程序。当当事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时,可以选择其他程序。其二。快速仲裁。快速仲裁是指在较短的时间和较低的成本下进行的仲裁程序。其三,专家裁决程序是指将涉及技术、科学等专业问题交给一位或多位专家作出决定,该决定具有法律效力,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机构提供多种可选择的程序不仅可以扩大仲裁机构的影响力,赢得当事人的信赖,更有助于切实解决问题所在。
2.提供獨立专业的仲裁员名单。其一,对候选仲裁员进行专业调查。仲裁机构应基于其专业鉴别能力并通过调解委员会对候选调解员进行遴选,从而建立调解员名单。仲裁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十分详细的个人简历,内容包括填写知识产权相关经验、主要著作、法院调解的经历等信息。其二,当事人指定仲裁员之前可以进行的专业会谈。在收到一方书面仲裁申请后,仲裁机构应与各方(或其代表)联系,就仲裁员的任命展开讨论(除非各方已经决定仲裁员)。这一讨论是通过当事人、候选仲裁员的多方讨论,在这一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充分考察候选仲裁员的专业性与中立性,更为重要的是确信其具备的专业能力可以帮助解决纠纷。
3.与国内外仲裁机构展开合作。考虑到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机构影响力小的现实,可以通过借助开放仲裁市场,允许国内外先进仲裁机构通过在自贸区内设立分支机构等方式参与知识产权仲裁业务。对于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机构来说,积极引进世界范围内知名度高、资深的仲裁员,有助于进一步提升机构影响力,促进仲裁机构国际化发展。
[本文系基金项目:桂林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资助项目“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机制创新研究(2021YCXS140)的研究成果。]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
参考文献:
[1]林一飞.知识产权法律与诉讼调解实务[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1年出版,第163页.
[2]谭忠东,饶继红.知识产权保护的经济学分析[J].知识产权,1999(04):21-23.
[3]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第六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9年出版,第261页.
[4]宋云博,俞简,马寅翀,吴丹娜.自贸区仲裁机制的探索与创新——以重庆自贸区为例[J].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学报,2020,29(05):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