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营商环境条例下企业破产重整的重要意义
2022-04-12罗俊
罗俊
在充满活力、竞争激烈的现代企业环境下,尤其在近两年来,疫情遍布全球,全球经济都不可避免地受到重创,越来越多的企业面临财务问题,最终破产。值得一提的是,不仅在市场上没有站稳脚跟的新公司会破产,就连经营多年、保持传统的大企业也会破产。公司破产,不仅对公司本身,对政府和社会的很多成员也会带来很多问题。破产是市场经济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任何企业都有可能破产。
虽然现在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系统试图将破产风险降到最低,但这一过程仍然很普遍。当今商业的国际化和全球化增加了企业之间的依赖和互联,这些难以控制的因素也导致破产的后果更为严重。
因此,企业破产是所有市场经济中固有的现象,其强度会随着经营条件的变化而变化。企业重组,在日本学术界被称为“企业更新”。破产重组,在一般的意义上,由于经营的不健全等原因,企业的运营过程中,用所有的资产仍无法偿还债务,导致企业破产,但是企业本身有一定的价值,有可能得到正常的救济。或者,为了确保地区人员的就业,通过法律制度等形式将企业分组。这是一种重组债务清算系统,它保护企业可以继续经营,实现债务调整和企业整合,在企业破产后还有恢复希望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其从困境中解放出来,使其走向重生。企业重组的前提条件是企业面临大规模金融危机,陷入生存困境,无法偿还债务或明显支付能力不足。
目的是通过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的清偿,引入战略第三方,采取公司和企业的整体转移,所有者的经营变更等措施,使企业获得新生,从而挽救有问题的企业。重组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其法律依据是《企业破产法》。企业重组的好处如下:首先,重组计划案的谈判成本低,成功率高。第二,法律优先于重组程序,确保重组程序的顺利进行。第三,重组程序中的债务情况比较透明,偿还率比较低。第四,在重组程序下,公司亏损的可能性可以得到更好的控制,比如债务人的利息被有效地停止,防止企业继续亏损。第五,重组程序下的债务偿还方式更加灵活多样,有利于平衡各方利益。
企业破产重整对债务人的影响
《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申请破产清算的对象是债务人、债权人以及依法负责清算的人(债务人的股东)。能够申请和解的唯一的人是债务人,债务人的债务偿还受到法律保护的宽限期。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也就是说在法院受理申请后,债务人停止偿还债务利息。债务人的财产执行结束后,房产、矿产、在建项目,工厂生产线贷款等担保不动产或者动产解除保全手续,债务人的财产不受债务偿还负担,受到法律的保护。债权人、债务人股东、新的战略投资者大量参与重组。重组后的公司可以利用各种重组工具恢复业务能力,偿还债务,避免破产。
将全部或部分股份免费转让给新的战略投资者,以及债务的减少或延期,或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获以特定的对象发行新股票或债券,或债权人的权利转换为股票,甚至可以将债权转成股权,也可以转让或进行资产的交换。根据需要,还可以采取解散原公司、成立第二家公司、分离公司、与其他公司合并等。
《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企业进入了改编程序后,新获得的贷款和继续运营的新发生的债务,与旧债务相比也可以优先。
另外,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集会的表决权行使小组和股东小组通过法定过半数的重组规则,并经人民法院批准后,对所有当事人都具有法律效力。此外,如果重组计划符合法律条件,而不需要得到所有投票小组的批准(但至少需要一个小组),债务人或管理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批准。
法院为了避免因部分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而无法进行重组救济,有时为了不损害提出异议的申请者的既得权,重组计划必须在法律条件下得到批准。在重整计划中,除非有的债务人在破产过程中有欺骗性行为,或者在重组期间经债务人申请并得到法院批准不能经营业务,否则债务人可以在破产管理人的监督下管理财产和业务,可以继续管理和经营业务。
破产清算是传统的破产程序。在法院的支持和监督下,对丧失公平、有序偿还能力的债务人的全部财产进行强制清算是法律程序,这直接导致债务人的民事资格被排除。和解是指在法院的支持下,债务人和债权人就债务偿还问题召开的会议所签订的和解协议。这是债务人为了让债权人能够放弃债权人的权利而提出的计划。一般来说,债权人认为这一行为对自身利益有害,很难与债务人达成一致。重组手续是债务人对企业的救济手续,企业获得重生,对于有破产原因或有破产原因但有救助希望和价值的企业,通过协调所有利益相关方的利益,采取企业公平、资产重组、债务清偿等措施,使企业免于破产。
当然,对于债务人来说,他不愿意看到企业破产。对于债權人来说,只要还有希望,他就不想让债务人失踪,他想最大化地行使债权人的权利。重组程序是所有利益相关方的最佳选择。
企业破产重整对债权人的影响
自2006年破产法颁布以来,已经过了10多年。破产重组制度的实施,成功地挽救了企业,维护了经济社会稳定。但实际上,大部分企业在破产处理时大多采取破产清算,破产重组的比例过低,无法充分发挥破产重组的效果。当然,破产重组体制还暴露出许多问题,如操作性弱,特别是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改进规则的任务仍然十分紧迫。
通过事后对债权人利益的监察表明,重组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但要达到尽可能高的平衡,必须处理好企业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博弈和冲突。基于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其免受破产尤为重要,但相比破产清算拍卖资产来履行债权人的利益,重组方案对债权人获得的利益要高很多,破产重整程序的提出,是为了避免企业破产清算带来的发展挫折等社会不稳定影响,但其适用的最终目的是保护债务人,使破产案件债权人无误。从重组设计的角度来看,这一制度赋予债务人制定重组计划、申请启动重组程序等更积极的权利。
与债务人相比,债权人就没有那么幸运了。他们甚至没有权利向法院或主管当局对债务人提出的重组计划提出异议。在某种程度上,破产重整限制了债权人的权利,他们必须做出让步。最后,债权人和债务人达成协议,让他们在压力下做出让步,给了公司重生的机会。如果重组成功,破产企业就能摆脱困境,企业、债权人、投资者就能接连获利。但如果企业破产清算,重组相关费用将由新的债权人和投资者分担。对债权人来说,破产清算拍卖资产相比破产重组整合资产的收益差很多,重组失败的结果对债权人来说血本无归,是非常沉重的。
破产重组不仅能挽救企业,还能维护债权人的权益,给予债权人破产清算制度在破产程序开始后,被认为对债务人有利。有使债务人摆脱债务困境,尽快恢复业务。其目的是维持经济和社会的稳定,但债权人在整个过程中必须做出重大让步,甚至可能不得不放弃债权人的权力。破产重整,将更有效地兼顾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稳定。
企业破产重整对新投资人的影响
企业陷入财政困难的情况下,通常很难按时偿还贷款。现阶段,为了维持信用等级,企业为了偿还银行贷款,经常会被迫寻求高息贷款(即高利贷)。其结果是,由于财务成本的上升,在现金流的破产导致大量诉讼、仲裁和执行案件的发生之前,企业必须继续改善杠杆比率。因此寻找新的投资者,对于企业筹集资金,避免破产清算,解决短期的财政困难,并恢复可持续的收益是有必要的。
目前,我国典型的重组模式是,在法院受理重组申请前,选择一个或多个投资者,提前制定重组计划。新投资者的选定程序和标准是破产重组的重要课题之一,在破产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投资者的选择和任命可以分两个阶段讨论:第一个阶段是法院接受重组申请之前。实际上,考虑到企业保密的因素,债务人为了公开募集投资者,弄清财务状况几乎是不可能的。
因此,通常使用“重组前”模型来定义投资者。通过特殊的协商,破产边缘的企业重组有助于投资者的进入,维持企业的生存能力和信用等级。银行业大规模的违约不会导致主要客户的损失。债务人(或股东)与投资者协商成功后,债务人通过“债务重组”签署合同。第二阶段是法院接受改编申请后。通常向投资者介绍重组的方法有两种,一是公开招标(投资者对公众的吸引力)。二是非公开谈判,双方最终将在债权人会议上进行表决。例如,在东北特钢重组方案中,金城沙洲和本溪钢铁通过封闭协商,确定重组投资者。在重庆钢铁重组方案中,重庆长寿作为投资者通过封闭重组决定。
企业破产重整对营商环境的影响
2019年10月,国务院公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将近年来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经验和有效做法纳入法律法规,制定推进。确定方向和框架。改善营商环境。同年12月,将进一步推进重组案件审理的专业化和标准化,实现重组程序的市场化和合法化,最大限度地发挥北京破产法院重组制度的积极救济功能。
破产重组事件的处理标准发表,破产重组的制度价值,最大限度地解放的目的,市场主体的紧急性越来越高的司法需求为焦点,司法中的最尖端的困难的问题紧密结合在一起的改编的实践,在破产重组的立法目的和破产沿袭与法的关系的同时,现行的改编制度明确的规则,成熟、完善,并打破瓶颈障碍,促进改編完成。通过体制和机制来改善重组过程的可预测性和可操作性,为顶层设计提供决策基准,有助于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因此,我概括了外国的先进惯例以及学术见解,外国(地区)法及世界银行的营商环境评价报告的相关内容,然后汇集专家和学者,高级法官,根据经营者协会,为优化营商环境对破产重组进行了司法上的改善。就内容而言,主要体现了以下创新和突破。
首先,确立面向市场的重组原则。人民法院,主要债务人,债权人及重组接受投资者的一致的劝告,重组前管理人员可以任命和规定,并一度经纪人和经理之间的正式接入机制。
第二,优化重组程序的效果。考虑到重组的条件,临时管理人员的义务和义务,重组计划的有效性,及重组程序,特别是在重组前债务人要履行披露真实信息的义务、保密和债务赔偿的义务,我们通过规范重组前的程序,可以充分发挥重组前的价值。
第三,完善法治重组规则。债务人以自我管理为基础,债务人应具备特定的条件,一是重整模式下的债务人和管理人员之间责任的分割,二是自我管理模式的标准化操作。
第四,建立多元价值保护机制。重组过程中矛盾和反对意见是多样而复杂的。重组程序中的贷款根据共同利益偿还的原则,均衡地保护投资者、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
结 语
笔者通过研究营商环境条例下企业破产重整对企业债权人、企业债务人、企业新的投资者、营商环境以及其他几个维度来分析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从政府方面,政府赢得了多赢的局面;1、政府赢得了发展的良好氛围,得了良好的招商引资环境。2、重组是最好的招商引资,扶持现有企业总比重新招商引资更好。
3、给企业家和外来投资者都带来了重大的信心。4、可以减少员工失业率,解决就业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增加当地政府税收等。
第二,从法院的工作来说:法院赢得了执法的温度,传统的企业破产,债权人或者债务人进到法院申请,不管是申请破产重组还是破产清算,法院就推向破产清算,处置变卖资产,通过破产重整,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感觉到执法的温度,各方的利益都得到保障和平衡。
第三,管理人方面:管理人通过破产重整将赢得口碑,很多管理人的目的都是奔着管理费去的,通过破产清算拍卖资产拿到管理费走人了之,根本不考虑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管理人通过专业的知识,通过破产重整方案的实施,让债权人、债务人减少损失,获得最大的利益,这样也促使管理人不仅要拥有渊博的法律知识,也促使管理人在建设工程、经济、金融、项目运作、商业筹划等方面要学习更全面的知识,并加以充分的运用,企业破产重组后管理人将赢得良好的口碑。
第四,债权人方面:将减少损失,赢得了利益,避免了血本无归。
第五,债务人方面:企业获得新生,迎得重新发展的机会,给企业家树立信心,放心大胆的去创业。
同时也符合国家要求各级地方政府优化良好的营商环境以及法制环境,也顺应国家提出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发展理念,国家也获得了社会的稳定、降低失业率促进了就业、国家赢得了和谐发展的良好氛围。这就是破产重整在《企业破产法》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下得到的价值体现。
(俄罗斯人民友谊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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