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子商务进口产品监测标准化探析
2022-04-11王霄翔吴建港许司琪
王霄翔,吴建港,许司琪
(宁波市标准化研究院,宁波 315041)
1 背景
基于对“一带一路”倡议的响应以及“互联网+”行动的持续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作为进出口贸易新业态,在数字化发展的强力驱动下,正展现出蓬勃发展之势。2021 年一季度,我国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4195 亿元,同比增长46.5%。其中,进口1387 亿元,增长15.1%。对重点跨境电商进口平台监测显示,原产自日本、美国、韩国的商品进口额排名前三。[1]目前,我国已与五大洲22个国家建立了双边电子商务合作机制,“丝路电商”正成为颇具发展潜力的经贸合作新引擎。
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群众越来越注重生活品质,对于进口产品已由当初的盲目信赖转变为当前的理性甄选。在进口产品消费需求日益扩大的同时,国内消费者对进口产品的质量要求也愈加严格。然而,据海关总署发布的《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情况》显示,2019 年全国海关共抽检4680批进口商品,不合格568批,占比12.1%;不合格率较高的前三名为“婴童服装”“婴童纺织用品”和“文具用品”。[2]此外,据海关总署通报显示,2020 年6 月至2021 年5 月期间检查发现,部分进口儿童用品质量安全不合格,涉及儿童服装、儿童玩具、儿童牙刷、童鞋及奶嘴奶瓶等5 类81 批次进口儿童用品。[3]可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市场中,相关产品的质量呈现出参差不齐的状态,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和风险。因此,在跨境电子商务领域,亟需以标准规范来对进口产品的监测操作、监测信息和监管尺度等进行统一。
2 进口产品监测及其标准化现状
2.1 政策法规
我国跨境电子商务起步较晚,但发展非常迅速。自2012 年起,我国陆续出台政策引导鼓励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从跨境电子商务试点专项入手,探索新型零售进出口贸易的税收和海关监管模式,提出相应的便利化措施和建议,鼓励新型贸易平台发展。[4]据不完全统计,2012~2021年,我国国务院、财政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原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共发布跨境电子商务的相关政策文件近百份。
2019 年1 月1 日正式实施的《电子商务法》,是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史上的里程碑,为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该法完善和创新了符合电子商务发展特点的协同监管体制和具体制度,推动了跨境电子商务各环节监管的规范化和信息化发展。涉及跨境电子商务的监管及配套政策[5],如《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关于调整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关于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严格落实监管要求的通知》等,为监管部门的有效监管提供了决策依据,更为跨境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营造了良好环境。
从政策法规层面来说,跨境电子商务等新业态的发展离不开相关政策的大力支持。《电子商务法》的出台和一系列相关监管政策的密集发布,极大地保障了跨境电子商务的有序健康发展,促进了跨境电子商务行业的成长与壮大。
2.2 监测实务
2016 年,跨境电子商务商品质量安全风险国家监测中心在杭州正式上线。该中心通过采集各类法规、标准及风险数据信息,分析、评估并上报跨境电商的生物安全、质量安全、假冒伪劣及产业发展情况;通过严密监控违法违规商品的流入和传出,为监管部门制定管理措施和执行监管提供依据;通过溯源采信机制,全程监控商品来源及流向,掌握商品质量安全信息,实现实时远程召回;通过监测进出口跨贸热点产品,分析消费规律,评估新技术、新产品带来的各种风险,为国内相关产业生产技术的升级提供参考信息;通过建立企业信用数据库,倒逼电商企业自律经营,营造良性竟争环境。[6]
除国家级监测中心外,各地在跨境电商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领域都进行了有益探索,特别是广东、浙江等跨境电子商务贸易大省。以海关系统为例,广东海关在优流程、降成本、压时间、提效率上成效显著,并突显出智能化监测的管理特点,以“智能审核”“智能审图”等方式持续优化检验监管流程;深圳海关采用“九宫格选定+指令查验”模式,开发运维“安智通”“深关通”等系统,通过数字化手段实现信息联通;宁波海关创新提出“风险管理+”监管模式,构建质量安全风险预警监管体系,推动全链条风险精准防控,并依托出口退运全国牵头单位、技贸措施服务工作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平台,扩大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覆盖面。
2.3 标准化现状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相关的标准化技术组织已有十余家。[7]分析各技术组织的业务范围与相关标准化活动,电子商务标准化经历了以物流仓储为开端,到电子业务与技术,再到电子商务管理和保障的发展过程。结合当前国内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阶段,关系最为紧密、活动最为活跃的标准化技术组织是全国电子业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83)和全国电子商务质量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563),前者以电子业务技术为主要业务范围,后者侧重质量管理与风险防控。此外,国际标准化组织电子商务交易保障技术委员会(ISO/TC321)的秘书处落户我国浙江杭州。
截至2021 年7 月底,以“电子商务”为关键词对国家标准进行检索,结果显示现行有效标准和待实施标准共有154 项,其中限定“跨境电子商务”的标准11 项,且“产品”“质量”“监测”相关38 项标准中的2 项也适用于电子商务领域,具体如表1 所示。与此同时,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显示,电子商务相关国家标准制定计划共35 个,其中跨境电子商务相关计划11 个,涉及产品与经营主体信息、质量评价及风险评估、交易行为等方面。
表1 跨境电子商务相关国家标准
多个全国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点城市也在积极开展标准化建设,发布实施基于实践经验的地方标准,尤其是跨境电子商务行业领先的省市。截至目前,浙江省已备案且现行有效的电子商务省级地方标准27 项,其中DB33/T 2031—2017《跨境电子商务进口商品信息溯源管理规范》等3 项标准针对跨境相关内容;广东省已备案且现行有效的电子商务省级地方标准7 项,其中DB44/T 2201—2019《跨境电子商务海外仓服务管理规范》等3 项标准针对跨境相关内容。
3 进口产品监测标准化需求
3.1 对接法规政策,实现标准补位
通过对跨境电子商务相关法规政策调研发现,现行法规政策较为全面地覆盖了各参与主体,包括监管主体、交易主体、平台主体及配套服务主体。其中,涉及监管主体的条文比例相对较高,体现了对新业态的管理与支撑体系的重视。就具体条文内容而言,侧重传统合法性、关税、防疫等方面监管,新增知识产权保护和贸易便利化等措施。然而,在进口产品质量监测方面,尚有操作精细化、产品细分化、规范统一化的改进空间与需求。
以2019 年1 月1 日实施的《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为例,该政策明确要求跨境电商企业承担商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通过商品信息披露、提供商品退换货服务、建立不合格或缺陷商品召回制度等措施保障消费者权益。由此也对商品信息的内容、产品监测的流程、召回制度的设置等提出了流程化、规范化和标准化的需求。
3.2 明确主体职责,达成联动协作
跨境电子商务的高质量发展,需要各主体间的沟通联动和协作配合。商务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商贸物流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计划(2021-2025 年)》中,明确重点任务之一为“推进跨境通关便利化……全面推进‘两步申报’‘提前申报’等便利化措施,提高通关效率”。对于进口贸易与零售,既要求前端监管部门快而不漏地查违禁违规、防疫病媒介,又要求中后端交易主体担负质保重任,服务主体提供质检支撑。
最后,减掉分拨整件分货场地。根据测算,我们的分拣传送带的作业量是可以达到,半小时分拣1000件的货物量。我们日常量达到15000件,这个整件的场地完全可以剔除掉,减少人员,提高人效。
从监测实务的调研结果来看,国内目前对进口产品的监测表现出不尽相同、各有所长、相对分散的情况。除监管主体的职能法定外,交易主体和服务主体的职责边界并不明晰,并对交易主体的履职约束较弱;不同地区的多主体合作模式存在较大差异。亟需总结跨境电商综合实验区的监测经验,借鉴电子商务业务先进地区的成熟做法,形成总则性的进口产品监测规范,对主要机构进行明确,对各机构的职责及职责间的关联进行规定。
3.3 规范产品信息,构建有效关联
产品信息的披露与追溯是产品质量监测的有效手段与重要环节。在信息过剩且碎片化的时代,为保证各监测机构的职责履行,实现切实有效的质量管理,亟需统一的尺度和规范的操作来完成信息的真实准确获取,并需要统一的范围和内容来达成信息的有效关联和共享。
通过对现行国家标准的检索和标准文本的分析,可知目前跨境电子商务进口商品信息发布主要包括商品基本信息、资质信息、质量安全信息和评价信息等[8]。特别是在信息共享环节,对电子商务质量信息进行了单独的术语定义,并以不同归纳方式对产品基础信息、产品许可及强制认证信息、产品检验检测信息、质量风险信息的内容以及共享必要性进行了规定[9]。因此,亟需针对进口产品监测全流程中的必要信息进行梳理,对近似信息进行关联或区分,以实现基于现行国家标准的监测信息采集与运用。
4 进口产品监测标准化建议
通过对跨境电子商务进口产品监测现状的梳理、分析,以及对相关标准化需求的挖掘、提炼,笔者就跨境电子商务进口产品监测的标准研制提出建议,涉及机构职责、共享原则、监测信息三方面的主要技术内容。
4.1 主要机构及职责
跨境电子商务产品监测主要机构应包括监管主体中的监管机构,交易主体中的平台运营企业、经营企业,以及服务主体中的监测机构、检验机构。
(1)监管机构主要承担的职责应包括依法开展跨境电子商务进口产品的监测计划的制定和下达,根据监测报告对相关产品实施监督和管理。
(2)平台运营企业应负责向监测机构提供进口产品质量信息和产品溯源信息,并根据监测报告,按照企业相关规定及流程开展处理工作。经营企业应根据监测报告,开展自检自查,并配合监管机构和平台运营企业,对存在风险隐患的进口产品进行处理。
4.2 监测信息共享原则
跨境电子商务的各相关监管机构、监测机构、检验机构、平台运营企业、经营企业应共享进口产品的质量信息资源,以实现管理效能最优化。共享原则主要包括:
(1)无偿供给:各方应无偿提供共享信息资源。
(2)及时响应:掌握共享信息资源的机构(企业)应当对其他机构(企业)的共享需求及时给予响应。
(3)统一标准:按照统一的数据标准进行信息资源的供给、存储、交换、归档和共享工作,满足信息共享的技术要求。
(4)保障安全:依托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立信息资源共享安全机制,确保共享信息的安全。
4.3 监测信息要求
跨境电子商务进口产品监测的信息主要包括产品基本信息、质量技术信息、溯源信息。
(1)产品基本信息应包括“名称”“规格/净含量”“原料”“生产日期”“保质期”“经销商(或代理商、进口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存储条件”“原产地”等基础信息,在此基础上按产品分类及各类产品自身特征设置专用信息要求。
(2)产品质量技术信息可在“责任主体信息”“质量合格信息”“执行标准信息”等产品质量基础信息,以及“行政许可信息”“产地信息”“认证信息”等限定信息[10]的基础上,对重点产品如葡萄酒、婴童用品、保健品等进行专用信息规范。
(3)溯源信息应覆盖平台运营企业溯源信息、经营企业溯源信息和其他服务商溯源信息。其中,平台运营企业溯源信息应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商品信息、安全信息、质量信息、订单信息、支付信息、交接信息等;经营企业信息应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商品信息、安全信息、质量信息、供应商信息、原材料信息、收发货信息、交接信息等;其他服务商主要包括物流服务和通关服务,涉及承(托)运信息、仓储运输信息、配送信息、交接信息、报(通)关信息、检验检疫信息等溯源信息。
5 结语
随着商务部等部门陆续发布多版《关于调整扩大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跨境电子商务进口产品呈现出重点集聚的特点和种类增多的趋势。因此,在研制上述总则性跨境电子商务进口产品监测规范的基础上,可参照GB/T 36601—2018 《电子商务交易产品信息描述 玩具》、GB/T 38282—2019 《电子商务交易产品信息描述 艺术品》、GB/T 40037—2021《电子商务产品信息描述 大宗商品》等标准的研制路径,按需求、有计划、分批次针对不同种类产品进行细分,制定重点类别产品的监测规范。通过标准的不断充实与标准体系的逐步完善,可有效推进治理跨境电子商务质量乱象工作,助力构建“大市场、大监管、大服务”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