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新品种权质押融资模式的适用困境及解决机制
2022-04-07高敏贞
高敏贞
(西安培华学院,陕西 西安 710000)
0 引言
在国家鼓励科技创新和大力推进“三农”工作的政策背景下,我国的农业中小企业如雨后春笋,但真正成长壮大起来的企业却少之又少,融资困难导致无法扩大生产是这一现象产生的重要原因。植物新品种权质押融资模式的出现,有效地缓解了这一现状。但新事物的产生往往伴随着新的问题,植物新品种权的质押融资在驱动农业发展的同时,对农业发展也造成了一定的风险。
1 植物新品种权质押融资理论综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将植物新品种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加以保护,同时第四百四十条明确规定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可以用来出质。植物新品种权质押融资包含两个不同范畴的法律概念,其中植物新品种权属于知识产权法范畴,质押权则属于民法中的担保范畴。因此,植物新品种权质押应归属于知识产权质押,为权利质押的一种[1]。在我国,植物新品种的类型主要包括两种:一是经过人工培育出来的植物并加以命名,二是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并命名。二者都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植物新品种权主要由完成育种的单位和个人享有。
质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将其所拥有的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担保,若债务人在债权到期时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者权利的交易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2]。植物新品种权质押融资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所拥有的植物新品种权作为担保,从债权人(目前主要是银行等有资质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处取得一定数额的贷款,并按期还本付息的一种新型融资方式,适用对象是拥有植物品种权的农业中小企业[3]。
植物新品种权质押融资既涉及担保物权,又与知识产权密不可分,不同于一般的权利质权。植物新品种权质权的设立既具有权利质权的共性又具有其特性。一方面,植物新品种权质权具有担保物权的属性,须遵循物权的基本原则[4]。另一方面,由于植物新品种权客体的非物质性,设立质权时无须移转植物新品种权的占有,对质权人利益的保护参照动产质权中质权人的相关规定。除此之外,植物新品种权具有高风险性和生命周期性,其价值变动较大,难以评估。因此,植物新品种权质押融资在实践中存在许多风险[5]。
2 我国植物新品种权质押融资现状
近年来,国家更加关注农业、农民、农村的发展,大力推动植物新品种权质押融资对乡村振兴有着重大意义。植物新品种权具有客体非物质性、极高的风险性及生命周期性等特征,关于植物新品种权的适用在法律上仅规定参照动产质权,缺乏针对性、可操作性,在制度的运行中也存在诸多困境,即使国家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植物新品种权质押融资发展仍举步维艰。这些不确定因素加大了金融机构和农业中小企业承担的风险[6]。
2.1 我国植物新品种权质押融资的法律现状
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正式实施,我国开始受理来自国内外的品种权申请。该条例的实施标志着我国针对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力度逐渐加大,越来越多的农业中小企业开始致力于植物新品种的研发[7]。1999年,我国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成为第39个加入国际新品种保护联盟的国家[8]。2019年,中国银保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标志着银行、保险机构将加大对知识产权运用的支持力度,扩大知识产权的质押融资范围。同时,《通知》的出台意味着植物新品种有望作为银行质押物成为企业新的融资渠道。截至2022年3月,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总量超过5万件,已授权近2万件,2017—2021年的申请量连续5 a位居世界第一。在国家大力推动乡村振兴的背景下,人们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意识不断增强,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量与授权量也会不断增加。
在知识经济为主导的今天,国家对知识财富也越来越重视。2021年6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中国银保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行动方案(2021—2023年)》(以下简称《方案》),制定了未来3 a的行动目标:尽可能地提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政策的可行性和服务便利性,扩大产业园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的普及面,提高被质押专利的实施利用率,最低限度保证100个以上产业园区的知识产权质押项目数及质押融资金额年度增长率在20%以上,新增上万家中小微企业利用知识产权实现融资,力求实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惠及“百园万企”。植物新品种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促进其质押融资是一项符合广大农民利益的举措,大到促进农业发展的高科技化,小到让更多的农民实现经济收入增长。但由于植物新品种权具有非物质性、极高的风险性及生命周期性等特征,因而其质押融资存在高风险。因此,要想将植物新品种权与质押融资相结合,还需要不断探索。
2.2 我国植物新品种权质押融资的实践现状
我国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大国,农业的发展关乎国计民生,而种业产业是我国农业发展的核心。2021年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重点强调了要“解决好种子和耕地问题”。中国人的饭碗要牢牢端在自己手中,就必须把种子牢牢攥在自己手里。种业企业是种业创新崛起的主力,但不少育种企业面临因种子繁育过程长、研发费用投入大、资金周转期长等造成的资金短缺问题,加之缺乏相应抵押物,以传统的贷款方式往往难以“应急”,这也成为制约种业企业发展的难题[9]。目前,国内专利、商标权质押融资比较普遍,但植物新品种权质押融资还非常少。
目前,植物新品种权质押融资已在新疆、河南、重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陆续进行探索并取得成功。例如,新疆九圣禾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圣禾种业)是一家种子研发企业,其固定资产有限,但拥有众多先进的农作物新品种,有55个品种获得农业农村部门授予的种子新品种权。为解决企业生产资金短缺问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帮助九圣禾种业运用“九圣禾”系列商标及其所拥有的7项专利进行组合质押融资。中国农业银行昌吉市支行在反复考察后,以九圣禾种业植物新品种权质押的形式给其贷款。经北京东鹏资产评估事务所权威评估,九圣禾种业5个优质优产的玉米新品种权价值1亿余元,中国农业银行昌吉支行为其提供5 000万元授信额度。河南郑州爱瑞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自有的玉米品种爱瑞特501品种权进行质押,获得了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授信的200万元贷款额度,也由东鹏事务所为其进行评估并办理质押登记。2022年3月,重庆中一种业有限公司也通过质押植物新品种证获得了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分行300万元贷款。目前,植物新品种权质押融资模式虽已在不断试行,但仍处于起始阶段,该模式在实践中仍存在不少困境,如用于质押的标的范围不明确、植物新品种权质押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评估机构单一、缺乏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等问题相继显露[10]。
3 我国植物新品种权质押融资困境的成因分析
3.1 合格的质押融资标的确定困难
作为植物新品种权质权的客体必须满足相应条件。第一,在形式要件上,该植物品种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内,并得到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的授权,同时是当地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确定的主推品种。第二,在实质要件上,该植物品种应至少在市场上连续推广满2 a,并获得良好的市场反应,同时在评估一年前达到一定的推广面积,在区域试验中表现突出,平均增产实现10%以上,且抗逆性强[11]。若某植物品种同时具备上述要件,则能成为植物新品种权质权的客体,可以向银行提出质押申请。在此基础上,植物新品种权人还需要保证植物新品种权无权利瑕疵,不存在权利负担、强制许可等问题。作为质押融资的标的必须无权利瑕疵,这导致许多有设定权利负担的植物新品种权不能在植物新品种权人需要时解决燃眉之急。同时,该植物品种还需要在市场上推广2 a以上,并达到一定种植面积,这导致许多植物品种因为试验周期过长,随着自然环境的变化,而无法成为质押融资的客体,甚至无法产生任何效益。
3.2 缺乏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目前在植物品种方面最主要的法规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该条例对于重要的农作物品种虽有涉及,但仍不能满足国内市场的需求。关于植物新品种权质押融资只能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而我国确立的专利权质押融资制度,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寥寥无几的法条中有相关规定,且过于零散,不具备可操作性,适用动产质权的规定远不能满足植物新品种权的自身复杂特性。尽管2021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但其效力等级较低,亦不能解决实践中专利权质押融资困难的问题,更不必说适用于植物新品种权的质押融资[12]。
3.3 评估机制不健全
植物新品种权价值评估是植物新品种权质押融资过程中最为重要的一环,直接决定着植物新品种权的担保能力。植物新品种权具有非物质性、极高的风险性及生命周期性等特征,而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评估人员并不具备与此相关的专业知识,无法对其进行量化。目前,植物新品种权价值评估主要由专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机构较为单一,较常参与评估的机构主要是东鹏资产评估事务所。在进行植物新品种权价值评估时,目前的评估方法多种多样,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则。此外,评估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对于同一种植物新品种权的评估甚至会出现大相径庭的结果。在植物新品种权价值评估时,由于缺乏一定的监督机制,增加了植物新品种权价值评估的随意性。这些不确定因素使得植物新品种权质押融资存在较大风险。同时,植物新品种权的价值评估受市场变化因素和自然环境的影响,缺少交易平台,存在变现难的问题,导致质权人债权难以实现。这导致金融机构不敢对植物新品种权这种价值浮动大的权利质权进行融资。
3.4 缺乏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
农业中小企业以其所拥有的植物新品种权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出质以获取贷款,银行等金融机构要面对农业中小企业到期不能还款并且已出质的植物新品种权无法变现的风险。在此过程中,银行需要承担较大风险。后来虽引入植物新品种权价值评估机构参与其中,各省市政府也大力推动该模式,但植物新品种权价值评估机构只在很小程度上承担了风险,政府则不需要承担风险,银行等金融机构仍需要承担大部分风险。因此,缺乏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是制约植物新品种权质押融资业务推行的瓶颈之一。
4 构建我国植物新品种权质押融资模式的建议
4.1 灵活放开质押融资客体的标准
植物新品种权成为质押融资的客体必须满足上文所述条件,这使得很多可以产生效益的植物新品种权由于严苛的条件而无法转化为资本。对此,金融机构可以有限度地放开质押融资客体的标准,对于未经2 a推广期或是其他必备条件的植物新品种权,可以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如有他人担保时)或是经过相关机构评估后可以设立质权。这样一来,一些农业中小企业可以提前实现融资,加快资本的运作,从而解决企业资金短缺的困难。对于有权利负担的植物新品种权,可以附加一定合理条件,允许其质押融资,使得植物新品种权的质押融资制度灵活起来。
4.2 完善植物新品种权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关于植物新品种权的相关法律法规效力较低,缺乏操作性,过于原则化,远远不能满足农业中小企业发展的要求。因此,政府部门应通过完善植物新品种权相关法律法规确认植物新品种权质押融资的合法地位,规范金融秩序。笔者建议提升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律地位,以条文的形式在法律中予以明确,加大对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力度,将植物新品种权质权作为一种权利质权予以确定。同时,政府部门应制定相关的法规,具体规定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相关流程,植物新品种权质押融资的方式及相关评估细则。各地政府也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制定各地植物新品种权质押融资的细则。
4.3 建立健全植物新品种权价值评估相关制度
第一,设立植物新品种权价值评估机构,制定统一的评估体系和评估标准,提升评估结果的规范性、可靠性。第二,规范植物新品种权价值评估人员的任职资质考核,严格规定评估机构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13],对评估人员的资质与能力进行考核,使评估结果更为专业和可靠。例如,设立相关职业资格考试选拔评估人员、定期举办植物新品种权价值评估人员培训等。第三,加强对评估人员相关农业知识和法律素养的培养,明确规定对评估机构相关人员的追责机制。第四,建立动态的植物新品种权价值评估制度。当市场或自然环境出现剧烈变动时,由评估机构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变现,将金融机构的损失减少到最小,有效规避植物新品种权自身“生命周期性”的风险。
4.4 构建和完善植物新品种权交易平台
中小型企业融资困难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出质人到期无法偿还债权的可能性,再加上植物新品种权的特殊性使金融机构不好处理融资问题[14]。笔者建议仿照淘宝等交易平台构建植物新品种权交易平台,并完善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如出质人存在不法的交易行为或是有减损植物新品种权价值的行为,允许金融机构采取解除质押合同等措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除此之外,可以在经济发达城市(如北上广)建立专门的植物新品种权交易所,并且由具体的管理部门来管理,针对交易过程中出现的违法问题应及时处理。
4.5 建立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
目前,针对植物新品种权因自身高风险性、生命周期性、变现难等问题带来的融资风险,我国并未建立相应的风险分担机制,在实践中也未形成完善的质押融资模式,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于提供贷款仍持观望态度。笔者建议可以仿照专利权质押融资模式在各地探索相应的风险分担机制,解决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后顾之忧。例如,由政府设立专门部门为农业中小企业贷款提供信用担保,农业中小企业可以向该部门出质植物新品种权作为反担保。若债权到期时农业中小企业无力偿还,由该部门清偿债务从而获得代位求偿权。同时,政府可以引入律师事务所、植物新品种权价值评估机构,在正式提供信用担保前过滤掉植物新品种权价值较低的企业;针对尚不能准确判断植物新品种权价值的企业,可以允许其用植物新品种权与有形资产进行组合质押融资。这样一来,政府参与其中并提供信用担保,可以降低银行等金融机构可能承担的高风险,进而提高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植物新品种权质押融资业务的积极性,推动植物新品种权交易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15]。
5 结语
植物新品种权质押融资将是解决农业发展中融资问题的一大法宝。植物新品种权质押融资的不确定性、高风险性影响了植物新品种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开展,故必须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对植物新品种权质押融资过程中的风险进行掌控,更好地构建植物新品种权质押融资模式。这不仅能够改善农业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现状,减少农村经济发展障碍,也能够为我国农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