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卢梭公意概念的四重内涵
2022-04-07葛宇宁杨春梅
葛宇宁,杨春梅
(河南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南 焦作 454000)
公意是卢梭政治哲学的一个核心概念,是其理论中一个最具创造性、最有特色的范畴。这一范畴在卢梭的 《社会契约论》 《政治经济学》 《山中来信》 等著作中多次出现,但是他对其始终没有能够给出一个明确界定,由此也引发后学的不断讨论和诸多争议,甚至引发现实政治的重大问题——被一些极权主义统治者作为统治的理论基础。因此,深入卢梭的文本之中,厘清其公意概念的内涵,无论从理论发展还是现实需要来说都是非常有意义的。
一、在功利福利上:公意就是公共利益
人类的生存和发展需要一定的功利存在,也即需要一定的物质基础,包括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同时,个人在社会中生存也是一样的。在现代西方政治思想史谱系中,思想家们大都关注功利,并以功利为基础来建构社会国家理论。这种相承性在社会契约论传统中体现得最为明显,具体体现就是对财产权的关注。按照社会契约论的思路,人原本生活在一种自然状态之中,但是这种自然状态缺乏安全保障,生命和财产时刻都有丧失的可能,为了摆脱这种状态,人们相约进入社会状态。当初人们放弃自然自由进入社会之中,其主要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1]财产之所以如此重要,是因为在现代政治哲学观念中,财产是自由的保障,是尊严的基础。从霍布斯到洛克,基本上奠定了现代政治理论的基础:即财产权与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观念。当然,同时也形成了现代人的人格特征,那就是占有性个人。这种人格的典型表征就是资产阶级,他们以金钱为上帝,眼里只盯着私人利益。对于资本主义以及资产阶级的本性,马克思曾批判地指出:“生产剩余价值或赚钱,是这个生产方式的绝对规律。”[2]卢梭在法国大革命前夕,已经看到了即将到来的“新社会”的这一问题,即占有性个人主义的兴起。占有性个人主义是一种个人本位主义,在其看来,个人是主体、是主导,个体不是整体的组成部分,个体是脱离整体而独立存在的,个体高于整体,整体的存在是服务于个体的需要。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个体是目的,整体是工具,是个体实现其占有权利的工具。个人“不被视为一个更大的社会整体的一部分”;同时,个人“不被视为一个道德整体”“他对社会无所亏欠”。[3]
占有性个人主义必然会造成个体与共同体的对立。而这种对立是卢梭所不能接受的,他在骨子里是一个古典主义者,是“古老道德秩序的捍卫者”。[4]在卢梭心中,最完美的社会结合是美德共同体,其在现实世界中的具体存在形式就是古斯巴达共和国和古罗马共和国。在卢梭看来,这些才是真正的共同体,是人类应有的社会秩序。而私利是不可能形成这种共同体的,这种共同体的基础是公共利益。从卢梭对政治共同体形成基础的理解中,也可以发现这一点:一群人之间如果没有共同的利益,那么他们之间就不是真正的政治共同体。[5]17因此,从这个层面上讲,公意就是公共利益的意思,它“永远以公共的福祉为宗旨”。[5]32此外,从卢梭对公意和众意的对比分析中,也可以看出公意的这层含义。在卢梭看来,“众意和公意之间往往是有很大的差别的;公意只考虑共同的利益,而众意考虑的是个人的利益;它是个别意志的总和。”[5]33
共同体当然是由分散的个体组成,但是共同体不同于个体。从功利来讲,个体存在的基础是特殊利益,是一种偏私;而共同体的基础是共同的利益,也即公共利益。这一点在卢梭那里是十分明确的。“个别意志由于其本性而总是倾向于偏私,而公意总是倾向于平等。”[5]29公共利益不是私人利益的总和,在自私自利的地基上是建不起真正共同体的,它所产生的只能是一种虚假共同体,也即工具共同体——每个人都把其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这种共同体不是真正个体的联合,人们之间缺乏共同性和共通感,每个人对他者都漠不关心。
二、在社会秩序上:公意就是民情民意
如果把公意解读为公共利益,显然是关注了政治共同体问题。政治共同体的形成、运作、管理,都需要基于公共利益之上,否则真正的政治共同体就难以存在。如果我们剥离政治,那么与个体相对立的就是社会。卢梭在一种道德政治和古老道德秩序的感召下,对古斯巴达共和国和古罗马共和国倾心相许。但是,卢梭思想的创见在于,他不但像其前辈,如霍布斯、洛克等,从政治共同体的形成方面构建了“社会契约论”,更在于他发现了社会。“卢梭理论创意的意义在于,它揭示了在现代性的地基上重新恢复社会原则的要求和方向”。[6]对此,法国著名社会学家涂尔干也给出了高度评价,在其看来:“卢梭敏锐地觉察到了社会秩序的特殊性,他很清楚地认识到,社会事实的秩序总体上不同于纯粹个体事实的秩序,社会是存在于纯粹心理世界之上的新世界。”[7]社会不同于政治共同体本身,也不同于个体,在这个意义上,社会是一种特殊存在,风俗、习惯、宗教等,是其存在的重要内容和形式,通过这些形式,民情民意得以被表述。
把卢梭的公意解读为民情民意,最主要的依据是其立法者理论。与同时代的其他思想家基于一种理论研究的“务虚”性,很少涉及立法者问题不同,卢梭不但思索了立法者问题,而且尝试承担这一角色,为当时波兰和科西嘉开出了自己的“药方”。立法者问题在卢梭的政治理论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他不但在其专门的政治理论著作 《社会契约论》 中给予了着重论述,在 《论波兰的治国之道及波兰政府的改革方略》 《科西嘉制宪意见书》 《政治经济学》 《山中来信》 等涉及到政治问题的著作中均有所涉及。可以说,立法者问题贯穿其政治理论始终,是其政治理论不可缺少的一个关键环节。在卢梭的立法者理论中,立法者具有两大功能:其一是塑造人民,其二是塑造一种道德社会生活方式。在卢梭看来:“敢为一国人民立法的人,可以说他是自信有能力改变人的天性的”。[5]45根据卢梭“倒果为因”的设计,立法者承担着教育人民的任务。在进入法治生活之前,人民需要有法治意识,而给人民灌输法治意识进行法治教育的是立法者。这时候,立法者承担的是辅导“导师”的职能。同时,在卢梭看来,伟大的立法者还是缔造者,他要创造一种社会政治生活模式。为此,他还把立法者和伟大的君主进行了对比:立法者是设计创造机器的工程师,而伟大的君主只不过是操作机器的工人。[5]45
作为一个伟大的立法者,其应该具备的一个重要素质就是通晓民情民意,了解自己的人民。“建筑师在修建一座大厦之前,要勘测和探查一下此地的土质,看它是否能承载大厦的重量;同样,明智的立法者也不先从制定良好的法律入手,而要先研究他要为之立法的人民是否能接受他制定的法律”[5]49“为了能发现适合一个民族的最好的社会规则,就需要一个能通达人类的种种情感而自己又不受任何一种情感影响的最高的智慧。”[5]44这是卢梭从立法者为之服务的对象来看待立法者工作的。同时,卢梭还从立法者的“作品”——法律本身来看待了立法者问题。什么样的法律才是好的,才是人民需要的,才是伟大的创造?在卢梭那里,答案是明确的,那就是符合公意,“立法者的首要任务是要使法律符合公意”……“公意是法律的源泉和补充”。[8]为此,立法就需要识别公意,并把公意“植入”到法律之中,使其成为法律的本质。司法者在遇到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也即存在法律漏洞的情况下,可以诉诸公意来解决。从卢梭关于立法者的论述中,我们可以发现卢梭的公意具有民情民意这重含义,它是“一种具有自身特定属性的集体风尚,一种普遍存在于群体生活中的民情”。[9]
三、在理性意志上:公意就是公共意志
把公意界定为公共意志,这是卢梭公意概念的一个重要方面,不过也是最令人“费解”的一个方面。一般来说,意志只能是个人的,共同体不是自然意义上的“人”,无法产生“意志”,公共意志应该是一种“隐喻”。然而,在卢梭那里却不是如此,公共意志和个体意志一样都是一种实存,具有其客观性。这是由卢梭设定的共同体的特性所决定的。
卢梭追求的共同体是由个体组成的,但是这种共同体又是独立的,是独立于个体特殊性之上的一种存在。共同体不同于群体,个体经过“物理”作用,简单形成群体;但是个体形成共同体必须经过“化学”作用,经过一种升华。共同体是一种有着生命特性的存在,它是“共同的‘我’,有它的生命和意志”。[5]20如果用人的身体来类比,身体就是共同体,身体的各个组成部分,各种器官、四肢等,就是个体。因此在卢梭那里,个体不能脱离共同体,犹如人的四肢不能脱离身体一样。当初人们协定进入社会共同体时,“每个结合者以及他的一切权利已全都转让给整个集体了”,而且这种转让是“毫无保留的”。[5]19在这种共同体中,“小我”与作为共同体的“大我”是一种共在关系。如果“小我”一旦退出共同体,则共同体就会立即瓦解,同时“小我”也将不复存在,个体将退回到自然状态,不再是社会意义上的“个体”。由此,卢梭还推导出:“人一旦结合成了一个共同体,则侵犯其中的任何一个成员,就不能不伤害整个共同体;而且,只要稍微对共同体有一点侵犯,就不可能不使它的成员感到这一侵犯行为对他们的影响。”[5]22既然这种共同体具有生命和人格,那它就具有意志,它的意志就是公共意志,也就是公意。这种公共意志也可以理解为全体成员的共同意志。这种公共意志相对于个体意志来说,它不是量的问题,而是质的问题;它不是单个意志的汇总,而是存在于单个意志之中共同的东西。这种共同意志有时候可以通过投票来发现,但是投票的结果未必真的能够体现,即使少数服从多数也是如此,因为它有可能是错的。而“公意始终是最正确的”。[8]8
那么这种公意如何理解,它是否存在?一般学者认为这种公意是卢梭的虚构,是根本不存在的,体现出卢梭对传统共同体的“眷恋”。在传统共同体下,公意是存在的,但是个体意志是不存在的。在其看来:“卢梭的作为社会契约的公意其实和黑格尔的普遍意志一样,也是一种伦理原则和哲学理念,而不能直接等同于一种可操作的技术规范”。[10]但是,在笔者看来,在一个真正共同体中,这种公共意志是存在的。如在一个真正的法治社会中,在法庭上作证时,任何一个理性存在者都会同意应该诚信、不说谎,如实向法庭陈述事实情况。这应该就是公意,是每个理性存在者共同具有的意志。当然,我们不否认法庭中作伪证的比比皆是,这些作伪证者出于私意私心,但这并不能排除他意志的指向是诚信,只是他违背了自己的真正意志。在他反省自己行为时的内疚感、自我谴责、自我厌恶感,会告诉他其真正的意志是什么。
四、在载体形式上:公意就是隐性法律
公意是公共利益、民情民意、公共意志,但这些都是抽象的,如何让人们便利地去发现公意,认识公意?“为了遵循公意,就必须认识公意,于是就产生了法律的必要性”。[5]41即在卢梭看来,法律是公意最直接的体现,它承载公意、表达公意。于是,可以大致推出,公意是隐性的法律,法律是显性的公意。
如前所述,卢梭向往的是一种真正的共同体,这种共同体不同于资本主义视角下的市场共同体——人人都把其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而真正的共同体则充满着共同性和共通感,是一种生命体,有着不同于个体的意志。当然,这种意志和生命来自于社会契约,是社会契约赋予的。[5]40但是共同体如何表达自己的意志,在卢梭看来,只有法律才能使共同体运作起来,并表达其意志。[5]41基于此,可以推断法律是公共意志、公共利益的体现和表达。同样,公意也是法律的隐性体现。
在占有性个人主义视角下,法律虽然是大家的共同意志,是人们一致同意赋予国家一定的权力。但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除了需要分权制衡外,还需要法律的限定。法治的精神就是权力必需有法律的明确授权——法无明文授权不得为。其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这种国家和法律根本上是为了保卫公民的私有财产和人身安全,它总体上遵循一种自由主义的逻辑。而卢梭是民主主义者,对占有性个人主义是持批判态度的,他更看重的是公共利益,即共同体的共同利益。“个人知道什么是幸福,但往往把幸福轻易失去;公众希望幸福,但却看不到幸福在哪里?这两者都需要有人去指导:告诉前者如何使他们的意志服从他们的理性,告诉后者如何了解自己需要什么。”[5]44因此,伟大的立法者就是要通过立法表露真正的社会福利,从而使个体避免迷失于私利,从而错失了幸福。“一切立法体系的最终目的就是全体人民的最大幸福。”[5]58
总之,卢梭的“公意”概念具有多重内涵,同时,这些不同的内涵之间又具有相通性,并不是彼此孤立的。作为时代精神表征的卢梭哲学同所在时代一样,是复杂的、复调的,这就要求我们在理解卢梭的相关概念时,既要全面把握卢梭的思想整体,从整体上理解其内涵,更应该立足那个时代——现代社会的孕育期,看到卢梭对时代的批判以及对回归古典政治时代的渴望。
当然,卢梭的“公意”归根结底还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之上的。因此,在研究卢梭“公意”思想的时候,应坚持以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进行研究分析,吸取精华,弃之糟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