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道家的治国方略
2022-04-07孔令宏
孔令宏
(浙江大学哲学学院,杭州 浙江,330009)
道家对政治有深刻的思考①孔令宏:《道家理想的政治文化及其建设》,《文化艺术研究》2008年第2期。。作为政治哲学和公共管理的一个分支,国家治理的方略可以概括为“以道治国”②《道藏》,北京:文物出版社,上海:上海书店,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88年,第12册,第286页。、“以德治国”“以法治国”“以力治国”等四种。道家主张“以道治国”,“以道理国”③《道藏》第14册,第314页。,不赞成单独使用“以德治国”“以法治国”“以力治国”。
一、“以道治国”的内涵
道家主张,“道”既是人和万物由以产生的在时间上的最早源头,也是人和万物在空间上赖以同时存在的共同的最根本的依据。也就是说,道是万物的本源与本体。以此推论,道还是价值观的最高依据,最高的价值标准。这是道家政治哲学的逻辑前提。
作为道家的创始人,老子主张,政治必须守道抱一。《道德经》三十九章说:“侯王得一以为天下正”,否则,“侯王无以贵高,将恐蹶”④陈鼓应:《老子注译及评介》,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以下同,不再出注)。。这里“一”指的是道。用于政治,《道德经》三十二章说:“朴虽小,天下莫能臣,侯王若能守之,万物将自宾”。“朴”指的是道。以道治国,政治就能入于神妙莫测之境,如《道德经》六十章所说:“以道莅天下,其鬼不神”。
老子主张,遵循道就需要按照无为的原则行动。国家治理同样要实行无为政治。因此,无为而治是“以道治国”的基本内容。无为政治的内涵有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遵循规律,顺应人性。道家主张,政治活动必须遵循自然、社会的规律,如《道德经》六十四章所说:“以辅万物之自然而不敢为。”这一点的表现之一是遵循物性、人性。每个人、每种物的性质都不同。诚如《庄子·至乐》所说:“鱼处水而生,人处水而死。彼必相与异,其好恶故异也。故先圣不一其能,不同其事。”⑤陈鼓应:《庄子今注今译》,北京:中华书局2007年(以下同,不再出注)。对人、对物,都要因其自然本性而用之。在政治活动中,必须充分考虑到这一点,在总体公平的前提下区别对待,不让一刀切式的统一号令伤害部分个体或群体的利益。
第二,遵法守法。道家主张法治。《通玄真经》指出:“夫法者,天下之准绳,人主之度量也。”法是反映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的基本规范。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即使尊贵如国君,也须依法决断。国君权制、监督各政府部门守法办事,司法部门监督老百姓守法。私欲堵塞了,公道才能盛行。“人莫得恣,则道胜而理得矣!故反于无为。无为者,非谓其不动也,言其莫从己出矣!”①《道藏》,第16册,第725页。人人遵守公共规范,社会秩序安定和谐,自然可以“无为”。
第三,守分葆真。道家要求人们守分。《老子指归》说:“道德之生人也,有分;天地之足人也,有分;侯王之守国也,有分;臣下之奉职也,有分;万物之守身也,有分。”②王德有:《老子指归译注》,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第315-316页。万物和人均有其分。侯王守任,大臣奉职,万民守身,君、臣、民均守其分而不可失。“分”的内涵与物的本性、人做事的能力有关。郭象主张:“物任其性,事称其能,各当其分。”③(晋)郭象注、(唐)成玄英疏:《南华真经注疏》,北京:中华书局,1998年,第1页。成玄英说:“夫为于分内者,虽为也不为”,“率性而动,分内而为,为而无为,非有为也”④郭庆藩:《庄子集释》,《新编诸子集成》第1辑,北京:中华书局,1961年,第811页。。分即由物和人的本性规定的边界、限度。陈景元说:“无为者,谓不越其性分也。性分不越则天理自全,全则所为皆无为也。”⑤《道藏》,第13册,第660页。在分之内行事,被视为无为;越分而为,被视为有为。正如王雱说:“圣人所谓无为无执者,故未至于释然都忘也,但不于性分之外,更生一切耳。”⑥《道藏》,第13册,第88页。“分”的内涵除了性分之外,还有名分、职分两层意思⑦唐少莲:《道家道治思想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第173-185页。。名以不多于实为度,性以不失真为度,职以不逾责为度。君主守其本分而行道,官员守其职分而处事,百姓守其性分而自为。每一个人都各担其任,各负其责,各尽其力,都扮演好自己的社会角色,做好自己分内之事,保守自己的本真之性,避免《庄子·缮性》所说的“丧己于物,失性于俗”。此外,也不侵扰物和他人之分,安于、尽于本分。这样,人与自然和谐,社会和谐,国家得以治理。这就是无为政治所要达到的效果。
第四,因循。司马谈分析黄老道家的政治模式时说:“道家无为,又曰无不为,其实易行,其辞难知。其术以虚无为本,以因循为用。”⑧(汉)司马迁:《史记》,北京:中华书局,2005年,第2488页。“因”作为名词是指事物发生前已经具备的条件;作为动词是指沿袭、依顺。“因循”有遵循、依从、因仍、因袭、因顺、因应、因任、因凭等意义,道家强调要“因时之物”“因时为业”“因物与合”⑨唐少莲:《道家道治思想研究》,第263页。。用于国家治理,杜光庭论述说:“圣人之无为也,因循任下,责成不劳,谋无失策,举无遗事,言为文章,行为表则,进退应时,动静循理,美丑不好憎,赏罚不喜怒,名各自命,类各自用,事由自然,莫出于己,顺天之时,随地之性,因人之心,是则群臣辐辏,贤与不肖各尽其用,君得所以制臣,臣得所以事君。此理国无为之道也。”⑩《道藏》,第14 册,第354-355页。因循的表现是“应时”“循理”“随性”“因人之心”,概括起来就是无为。由此看来,因循实为无为治则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五,虚静、无欲、无事。司马谈认为黄老道家治国“以虚无为本”。因为虚,所以能够“不为物先,不为物后”,与物同在,“因物为制”“能究万物之情”,遵循万物运动变化的客观规律,从而做到“无成执,无常形”[11](汉)司马迁:《史记》,第2488页。,无往而不利。道具有静的性质。政治活动必须以道为本,因而需以静为原则。“虚”“静”多连接起来,就人的状态而言“清静”。《道德经》四十五章明确说:“清静为天下正。”清静则无欲。“圣人本之以谦,含之以虚……因是是之,因非非之……行之以易,变之以权”[12]《道藏》,第14 册,第702页。。君主没有个人的想法,只把老百姓的想法当作自己的想法,如《道德经》四十九章所说:“圣人常无心,以百姓心为心。”顺应民意,只做老百姓想做的事。为此,道家主张统治者身国同治,意思是治身先治神,而后养形;形神不离,身体健康;定神以治身,身治方可治天下。以已推人,切忌执于私欲,强奸民意,违背民意,强迫人民做他们不愿意做的事。《道德经》二十九章对统治者发出警告:“天下神器,不可为也,不可执也。为者败之,执者失之。是以圣人无为,故无败;无执,故无失。”如同“无为”并非不为一样,“无事”并非不做事,而是反对有为地做事。
第六,无偏私偏爱,任用贤能。在政治活动中,统治者必须对被统治者一视同仁,不对其中某些人或某个人有特殊的偏爱,如《道德经》五章所说:“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圣人不仁,以百姓为刍狗。”这一原则落实到选人用人上,首先要明了其个性。“因其天性而任之,所治无失者也”①王明:《太平经合校》,北京:中华书局,1960年,第206页。。在了解多位候选者个性的前提下,不考虑他们与自己的关系的亲疏远近,以贤为尚,唯才是举:“因人之贤而贤之……不以内外而轻重其事,而以天下治天下也。”②《道藏》,第14册,第702页。根据人的个性和才能任用,以天下为公,这样才能让天下得到有效治理,才能维持全社会的和谐稳定。
第七,不恃己功,自然而为。根据“道法自然”的原则,政治活动要顺应社会发展的大势,顺应民心之所向。如《道德经》十七章所说:“功成事遂,百姓皆谓我自然。”陈显微发挥说:“天下归功于圣人,圣人不自以为功而任功于天下。是道也,尧舜禹汤得之,故皆曰自然。”③《道藏》,第14册,第702页。对功绩应该看淡,不居功自傲,不以功邀赏。政治活动应该做了不说,先做后说,切忌说了不做,先说后做,刻意矜夸。
第八,不为己私而为。政治活动的出发点并非一己之私,统治者要效法道的品性,如《道德经》十章所说:“生而不有,为而不恃,长而不宰”。这是要求统治者排除私欲,一心为公,如帛书《经法·道法》所说:“使民之恒度,去私而立公。”④陈鼓应:《黄帝四经今注今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以下同,不再出注)。政治就是管理社会公共事务,不以它谋取私利是政治的基本原则。《经法·名理》说:“唯公无私,见知不惑,乃知奋起。”《经法·大(六)分》进一步阐明:“诛禁当罪而不私其利,故令行天下而莫敢不听。”统治者只有不谋取私利,发号施令才会有人听。《经法·君正》说:“精公无私而赏罚作,所以治也。”只有大公无私,才能让奖惩制度得以施行,令行禁止,才能让老百姓亲近自己:“号令合于民心,则民听令;兼爱无私,则民亲上。”唯有这样,政治才能收到成效,社会才能安定、和谐,统治者才能安居高位。正如《道德经》七章所言:“非以其无私邪,故能成其私”,无私反而能成其私。
二、“以德治国”、“以法治国”、“以力治国”的社会效能
关于“以德治国”。道家认为,政治如果不能做到无为,那就是有为了。作为有为的产物,“仁”、“义”、“礼”、“智”等,是老子所不会赞成的。《道德经》十八章宣称:“大道废,有仁义,慧智出,有大伪,六亲不和,有孝慈。国家昏乱,有忠臣。”这就是说:道被废弃了,然后才出现德;德丢弃了,才出现仁;仁消失了,才出现义;义没有了,才出现礼。礼是忠信的消亡,混乱的开始,即如《道德经》三十八章所说:“失道而后德,失德而后仁,失仁而后义,失义而后礼。夫礼者,忠信之薄而乱之首。”庄子继承并发展了老子的思想。《庄子·马蹄》说:“毁道德以为仁义,圣人之过也。”道散而德毁,才出现了仁、义、礼、乐等伦理规范。但这些规范只对老百姓有用,对统治者却无用。《庄子·胠箧》指出:“为之仁义以矫之,则并与仁义而窃之。何以知其然邪?彼窃钩者诛,窃国者为诸侯。诸侯之门而仁义存焉,则是非窃仁义圣知邪?”仁义礼乐成为钳制老百姓安于受压迫、受剥削的工具。《庄子·缮性》说:“礼乐遍行,则天下乱矣。”礼、乐是扰乱人心、破坏人性的工具。《庄子·胠箧》说:“攘弃仁义,而天下之德始玄同矣。”只有抛弃它们,人民的品德才能达至玄同之境。
道家很早就开始探讨法治与政治的关系。《道德经》五十七章说:“以正治国。”黄老道家吸收了儒家、法家、墨家思想的积极成分,《经法》指出:“法度者,正之至也。而以法度治者,不可乱也。而生法度者,不可乱也。精公无私而赏罚信,所以治也。”“正”通“政”,即法制禁令。制定法律,实行法治,对维护社会秩序至关重要。《鹤冠子》说:“法令者,主道治乱,国之命也。”①《道藏》,第27册,第223页。又说:“法者,天下之正器也。用法不正,玄德不成。”②《道藏》,第27册,第217页。在道家看来,建立完善的法制规范,君主即可守清静而实行无为之治。道家强调,法律的制定必须合理。《尹文子·大道》说:“圣法者,自理出也。”③《道藏》,第27册,第180页。政治就是对公共事务的管理,所以,法律一旦制定,所有的人,包括国君,都必须遵循。位处政治等级阶梯中最高层次的天子,其设置就是为了处理公共事务。正如《慎子·内篇》所说:“立天子以为天下,非立天下以为天子。”④许富宏:《慎子集校集注》,北京:中华书局,2013年,第16页。《吕氏春秋·贵公》明确宣称:“天下非一人之天下,天下之天下也。”⑤许维遹撰,梁运华整理:《吕氏春秋集释》,北京:中华书局,2009年,第25页。天下既然是普天之下所有人的天下,不是天子一个人的天下,所以,天子治理天下必需顺应民意。天子违法,同样要受惩罚,正如《吕氏春秋·简选》所说:“行罚不辟天子。”⑥许维遹撰,梁运华整理:《吕氏春秋集释》,第184页。必须通过制定、颁布法律来限制君主的权力,不能让君主为所欲为、肆无忌惮。《淮南子·主术训》说:“法籍礼义者,所以禁君使无擅断也。”⑦何宁:《淮南子集释》,北京:中华书局,1998年,第661页。在道家看来,“法籍礼义”意味着限制君主专权,是以道治国的体现。《管子·白心》说:“明君圣人亦不为一人枉其法。”⑧黎翔凤撰,梁运华整理:《管子校注》,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789页。对那些屡屡违法失分却不肯离职的君主,必须使用武力迫使他退位。《吕氏春秋·怀宠》主张用武力诛杀违法的暴君:“今兵之来也,将以诛不当为君者也,以除民之仇而顺天之道也。”⑨许维遹撰,梁运华整理:《吕氏春秋集释》,第172-173页。道家的法治思想强调自发自生秩序,限制帝王干预。这与西方自然法不无相通之处。如西塞罗说:“无论是天体的运行秩序,昼夜的交替,四季的更迭;或是那为满足我们食用而生长的各种各样的果实”都靠“理性而运动”,“事物受制于最高理性”⑩[古罗马]西塞罗著,王焕生译:《论共和国·论法律》,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222页。。能比较恰当地与这一最高理性作比较的就是道家的“道”。美国学者皮文睿认为,道家与西方古代自然法的思想多有相通之处[11][美]皮文睿:《古代中国的法律与道德:黄老帛书》,纽约:纽约州立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125页。。
道家重视法律,主张法治,但是,它也看到《通玄真经》也指出:“法烦刑峻,则民生诈,上多事则下多态,求多即得寡,禁多即胜少。以事生事,又以事止事,譬犹扬火而欲使无焚也。以智生智,又以智备之,譬犹浇水而欲求其清也。”[12]《道藏》,第16 册,第698-699页。社会生活极其复杂,法条不可能周全无漏;社会变化迅速,法律修订难以同步;法律繁杂,难免互相之间不匹配。这三种情况都有可能让奸诈之人钻法律的漏洞。法律是外在的强制性的他律,人们往往不会自觉自愿地遵循。这些因素导致法治的效果达不到预期效果,进而导致法治趋于严峻苛刻。道家反对苛刑峻法,主张减少刑罚。“《庄子·天道》断言:“赏罚利害,五刑之辟,教之末也;礼法度数,刑名比详,治之末也。”又说:“形名赏罚,此有知治之具,非知治之道。”这就是说,赏罚的规定与礼法度数,都只是治国的工具,不是道,是末,不是本。
“以力治国”就是用武力来夺取天下,“马上夺天下”,靠威胁、恐吓、惩罚来维持统治秩序。“以力治国”的根据在于,天下是统治者用武力打下来的,天下就是他们的私有之物,自己可以为所欲为。对此,道家坚决反对。道家认为,天下是神圣的公器,想把天下私有化并长期掌控于手中的任何图谋,注定都不可能长久,不可能成功。《吕氏春秋》深受道家影响,其《孟春纪·贵公》指出:“阴阳之和,不长一类;甘露时雨,不私一物;万民之主,不阿一人。”①许维遹撰,梁运华整理:《吕氏春秋集释》,第25页。天下是所有人的天下,不属于某一姓、某一家族、某一个人。
“理想的领袖人物最重要的标准是无私。这包括没有私利、没有私志、没有私人的主观成见。”②孙以楷:《老子通论》,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464页。《太平经》发挥上述思想,指出:“帝王所以能安天下者,各因天下之心而安之,故得天下之心矣。”③王明:《太平经合校》,北京:中华书局,1960年,第726页。这是把“因天下之心”看作安天下、得民心的重要举措。唐代道家学者成玄英在注疏《庄子》时指出,只有“顺黔黎之心”“上符天道,下顺苍生,垂拱无为,因循任物”,才能“天下治”。统治者如果“以己身为本,引物使归,令天下异形,从我之化”,必然导致“物之失性”,进而殆祸后人:“后世之患,自斯而始也。”④《道藏》,第16册,第429页。统治者如果“逆万国之欢心”“则祸乱生也”⑤《道藏》,第16册,第459页。。这是对那些无视民意、为所欲为的专制君主的警告与批判。
实行“以力治国”的统治者未必不清楚自己的私利与民众的公利之间有矛盾,不过他们想当然地认为,严刑竣法,老百姓就会乖乖地服从自己。但是,实际情况正好相反,老百姓往往殊死反抗。“民之轻死,以其上求生之厚”。《道德经》七十四章指出:“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若使民常畏死,而为奇者,吾得执而杀之,孰敢?常有司杀者杀。夫代司杀者杀,是谓代大匠斫。夫代大匠斫者,希有不伤其手矣。”当老百姓活不下去的时候,他们已经不畏惧死亡了,此时用死亡来吓唬他们,就毫无作用了。让老百姓经常处于死亡的恐惧中,把那些行为不轨者抓起来杀掉,以为这样可以杀一儆百。但实际上,老百姓还是前赴后继地以死抗争。“生长老死是一个自然过程,是人生而具有的自然权力,民众的生死,只有自然能管得着(这就叫做‘常有司杀者杀’),死有何惧?统治者想用死来威迫人民,那是徒劳的。不仅如此,统治者违反人的生长老死的自然权利,人为地杀害人民,最终会受到自然惩罚(这就叫做‘代司杀者杀……希有不伤其手矣’)”⑥孙以楷:《老子通论》,第566-567页。。《道德经》七十二章指出:“民不畏威,则大威至。无狎其所居,无厌其所生。夫唯不厌,是以不厌。是以圣人自知,不自见;自爱,不自贵。故去彼取此。”老百姓不害怕的权威才是真正的权威。这充分肯定了人民的伟大力量。
“以力治国”的政治方略下,利益的分配往往诉之于争夺甚至是战争。道家反对争夺。《道德经》六十六章说:“以其不争,故天下莫能与之争。”不争反而能达到争的效果。《道德经》八章说:“夫唯不争,故无尤。”不争就不会有怨咎。怨咎到了极限,战争就爆发了。但战争并不应该轻易发动。《道德经》三十一章主张:“夫佳兵者,不祥之器,物或恶之,故有道者不处。”懂得治道的人不会以武力横行于天下,也不会轻易进入战争。《道德经》三十章指出:“以道佐人主者,不以兵强天下。其事好还。师之所处,荆棘生焉,大军之后,必有凶年。”战争必有反噬,浪费社会资源,破坏生产,伤生害命。一般而言,治国无道才会有战争。但是,防御外敌入侵之类的战争是正义的,是不得已的。对此,《道德经》三十一章说:“兵者……非君子之器,不得已而用之,恬淡为上。胜而不美,而美之者是乐杀人。夫乐杀人者,则不可以得志于天下矣。”即使是正义战争,也要尽可能少杀人。以杀人为乐的战争,绝不会有好下场。战争难以避免死人。《道德经》三十一章说:“杀人之众,以悲哀泣之。战胜,以丧礼处之。”死了人,即使是敌人,也要有哀悯之情,为死者举办丧礼。战争要尽可能减少破坏和对生命的伤残,为此,《道德经》六十九章提出,战争的原则是防御而非进攻:“吾不敢为主而为客,不敢进寸而退尺”,柔弱谦退,反而能够获得最后的胜利:“抗兵相若,哀者胜”。这是把无为的哲理用于战争中了。
此外,道家明白,当社会已经处于混乱状态时,武力在不得已时还是可以使用的:“文以致理,武以定乱。”①《道藏》,第24 册,第916-917页。所以,对社会治理而言,文与武的两手都必需使用。
三、在“以道治国”的前提下综合运用多种治理方略
道家对于国家治理的不同方略有自己的思考。《道德经》十七章说:“太上,不知有之;其次,亲而誉之;其次,畏之;其次,侮之。信不足焉,有不信焉。悠兮其贵言,功成事遂,百姓皆谓:‘我自然’。”最好的时代,老百姓不知道统治者的存在;差一些的时代,会有一些人亲近、赞颂统治者;再差一些的时代,老百姓会害怕统治者;最差的时代,老百姓想用暴力推翻通知者。统治者的诚信不足,自然得不到人民的信任。最好的时代,统治者把事情做完了也不宣传。事情办好了,老百姓会说,“这全是我们自己办的!”这是“无为而治”即“以道治国”的结果之一。王弼在注释《道德经》时指出:“以道治国则国平,以正治国则奇兵起也。以无事则能取天下也。”②《道藏》,第13册,第78页。这里的“正”包括德和法,二者均为“末”,纯用它们而缺失“本”,它们的作用会难以发挥出来,社会就会混乱甚至发生战争。根据道家对国家治理的评价标准,治国方略最好的是“以道治国”,其次是“以德治国”,再次是“以法治国”,最差的是“以力治国”。
“以道治国”是最理想的治国方略,但很难做得到。单纯的“以法治国”曾经被秦始皇根据法家“严刑峻法”的主张而尝试过,结果是秦二世而亡。黄老道家对老子重道德,轻法律的偏颇有所修正。帛书《十六经》说:“天德皇皇,非刑不行;缪(穆)缪(穆)天刑,非德必倾。刑德相养,逆顺若成。刑晦而德明,刑阴而德阳,刑微而德章(彰)。其明者以为法,而微(唯)道是行。”③陈鼓应:《黄帝四经今注今译》,第265页。在此,道德是法律的基础,刑德相与为用,共同维护社会秩序。不过,后世道家还是多坚持老子的思想。《太平经》反对统治者滥用刑罚,呼吁统治者尽可能缩小刑罚使用范围,要求统治者“常思太平,令刑格而不用也”④王明:《太平经合校》,第80页。,即便偶然不得已而用,也要本着“上道德而下刑罚”⑤王明:《太平经合校》,第231页。的原则施行。传统中国的治国方略,主要是基于儒家思想而“以德治国”,兼采法家的部分主张,形成“阳儒阴法”的方略。
《通玄真经》说:“礼者,非能使人不欲也,而能止之。乐者,非能使人勿乐也,而能防之。夫使天下畏刑,而不敢盗窃,岂若使无有盗心哉!故知其无所用,虽贪者皆辞之;不知其所用,廉者不能让之……故扬汤止沸,沸乃益甚。知其本者,去火而已。”⑥《道藏》,第16 册,第729-730页。这里看到了作为德治的手段,礼、乐能够消弥过强、过份的欲望;作为法治的手段,刑、罚能让人畏而“不敢盗窃”。二者都有助于社会治理,但都有局限性,都是末,不是本,应该究本。也就是说,以德治国、以法治国并非根本性的治国方略,根本性的是以道治国。《太平经》指出:“今此上德、仁、义、礼、文、法、武七事,各异治,俱善有不达,而各有可长,亦不可废,亦不可纯行。治身安国致太平,乃当深得其诀,御此者道也。合以守一,分而无极,上帝行之,乃深乎不可测,名为洞照之式。”⑦王明:《太平经合校》,第729-730页。这里的“上德”实为道,“仁、义、礼、文”可总括为德。“武”即“力”。也就是说,道家认为,治国有道、德、法、力等四种方略,各有所长,各有所短,不可或缺,也不可独用,必须合而共用,才能真正治理天下。概括起来,就是要在“以道治国”的前提下综合运用“以德治国”、“以法治国”、“以力治国”等多种治理方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