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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民刑责任聚合案件集约化诉讼程序研究

2022-04-06林艳艳

海峡法学 2022年1期
关键词:审理民事知识产权

林艳艳

一、问题提出:知识产权民刑责任聚合案件程序适用现状与反思

在知识经济时代,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最重要的差距应当说是知识差距而非资源差距。①李春林、俞颖超:《论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与发展权关系的历史演变》,载《海峡法学》2021年第4期,第46页。如何在知识产权领域缩小知识差距,探索行之有效、集约高效的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助推国家创造力,显然是当前知识产权司法领域亟需解决的问题。本文选取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较为疑难的民刑责任聚合案件作为切入口以回应、解决上述问题。知识产权民刑责任聚合案件指同一或交叉的两个事实所引发的,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相互交织的案件。②参见简爱:《从刑民实体判断看交叉案件的诉讼处理机制》,载《法学家》2020年第1期,第116~129页。本文借鉴麦肯锡方法,以事实为基础→陈述问题→分析问题→设定假设、小心论证→建构规则的逻辑思维,寻求构建知识产权民刑聚合案件集约化诉讼程序的答案。

(一)实务考察:知识产权民刑责任聚合下程序适用现状

本文以民刑程序之间有无牵连、交涉作为当前知识产权民刑责任聚合案件民刑程序关系的分类标准,可分为:程序分离型,程序相交型。

1.程序分离型

程序分离型诉讼是指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独立开展,程序上无牵连。按民刑诉讼开展的时间有无交叉又可分为时间无交叉的“民后继刑”“刑后继民”;时间有交叉的民刑并立。

形式一,时间无交叉的“民后继刑”或“刑后继民”的分离型诉讼有以下特征:(1)程序独立,在先程序对在后程序并无影响;(2)刑事判决对民事判决有先决力,而民事判决受限于法律规定及证据标准等,对刑事判决并未产生先决力效力。

形式二,时间有交叉的“民刑并立”,是指刑事诉讼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时间上虽有交叉,但民刑诉讼同时进行。在没有先决关系的情况下,民事案件应当与刑事案件并行审理。案例1①参见(2019)湘知民终541号民事裁定。:湖南口味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宁某其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二审法院认为,在满足“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条件时,民事诉讼才会中止审理,但知识产权的民事和刑事诉讼显然不符合该条件。本案不以宁某其刑事犯罪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2.程序相交型

程序相交型诉讼是指民事、刑事两种程序都已经启动,两种程序在开展时间上有交叉,在处理顺序上有牵连的民刑程序关系类型。有先刑后民、刑事附带民事的处理方式。

形式一,“先刑后民”,是指在两种诉讼程序发生竞合时,刑事诉讼程序在先,民事诉讼需要等待刑事诉讼程序的结束。法律依据见于《民事诉讼法》第 150 条第五项规定。例如案例2②参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1789号民事裁定。:原告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何某因本案所述事实被公诉机关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且刑事案件正在审理中,本案须以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裁定该案中止诉讼。作为传统的审理规则,法院适用该模式是在安全区、舒适区。

形式二,“刑事附带民事”,是指在刑事诉讼中附带提起民事诉讼。实务中较少见该种形式,大部分法院对刑附民诉讼是持否定的态度,特别是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直接以解答的形式进行了否定,③见于河南、安徽、广东、江西、湖南、福建、2021年前的浙江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6年发布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审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2条中明确知识产权刑事诉讼中不能提起民事诉讼。但浙江的态度已有了松动。见案例3④参见http://www.cta.org.cn/ldjh/202104/t20210421_51457.html,下载日期:2021年6月13日。:2021年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民事赔偿诉求作出判决,判处宁波某某锯链科技有限公司向“STIHL”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民事赔偿五十万元,该案也是浙江首例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获得支持的案件。2016 年第12 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也收录并刊登了一则陕西侵犯商业秘密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二)实务困顿:知识产权独立程序供给匮乏下的尴尬与遗缺

前文已经引证了实务中对涉及民刑责任聚合的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方式不一,归根结底还是源于独立程序法的匮缺。

1.法律缺位、程序分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三合一”的审理程序未作实质性规定,从笔者查阅的各地实施“三合一”的方案来看,也均无涉及审理程序。现行法律、司法解释知识产权民刑交叉的审理顺序、审理规则等亦未作出特殊性规定、制定具体适用规则。涉及程序竞择、适用的规定散见于一般法律规定,主要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在实务中,由于不同诉讼领域的法官秉持的法品质各不相同;同一诉讼领域不同法官之间内心遵循亦有相差;在专门性法律缺位的情形下,法官找寻法律依据往往以内心确信为依靠,对法条的适用各有见解,即使适用同样的条文但因对同一“法律事实”“法律关系”的认定不一,同类案件的处理方式也各不相同,就造成了前文所证的中止诉讼、同时诉讼、附带诉讼等各行其道的司法现象。

2.分轨审理、重复作业

不同于一般民刑聚合案件,知识产权民刑聚合案件具有特质性,即构成刑事犯罪的首先一定是民事侵权案件。民事侵权到刑事侵权认定的逻辑进路,是不能忽视的审理基础。当前的审理模式并未善用该种逻辑,在诉讼程序开展时并未考虑到该审理的共性部分,不管是何种审理顺序,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均是分轨审理、重复作业,程序叠宕、浪费司法资源。

3.程序冲突、相互脱节

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程序冲突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审级冲突。民事诉讼对知识产权的民事管辖权做了特殊规定,而刑事诉讼对知识产权的刑事管辖规定并未有特殊之处。较为疑难的刑事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而民事案件由更为专业的知识产权审判法庭、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是常态化现象。(2)审判组织。近年来虽然全国范围内都在推行“三审合一”,但知识产权法院并不审理刑事案件及受限于审级冲突,民刑责任聚合的案件未能在同一审判组织里进行,程序脱节。(3)审理标准。在先民事判决并无既判力,而刑事犯罪的认定又依托于民事权属的确定及民事侵权的前提。

(三)实务反思:知识产权民刑程序协调与圆融的进路探析

反思维度一:现行民刑程序关系的评述与借鉴。

(1)程序分离型。程序分离型在程序上最大可能地尊重了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但案件事实中的权属认定、侵权与否、侵权程度都是审理跨不过的前提要件。故从源头来看,两个诉讼程序基于法律事实的统一性,进行“民刑并立”似乎并无必要。①贺志军:《知识产权案件刑民程序关系的理论反思与规则构建》,载《湖湘论坛》2019年第2期,第116~124页。除此之外,刑事诉讼、民事诉讼不论是否在同一法院仍分开进行,在司法资源的利用上过于奢侈。故此缺乏制度设计的分离型诉讼在审理标准(既判力、证据效力等)、民刑程序衔接等问题有天然的困顿,极大地牺牲了效率的价值。

(2)程序相交型。不能否认的是“先刑后民”具有天然的优势,在国家公权力的保护下,事实的准确认定显然得天独厚。②张明楷著:《刑法学(上)》,法律出版社2016版,第575页。但该种审理形式,一是与案件的审理逻辑相悖。忽视了刑事违法以民事违法为基础;③徐家力、张军强:《对知识产权案件先刑后民模式的反思与完善》,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8年第4期,第136页。二是救济的不效率性。如果当事人希冀通过民事程序赔偿损失,而法院中止诉讼仅是因涉及犯罪,刑事诉讼程序的阻断显然侵害了当事人的正当诉权。同时禁止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形式,不仅牺牲了效率,也会造成刑事程序执行在先,在后的民事诉讼有可能无法获得实质性的赔偿。三是民事程序适用的匮缺性。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及证据保全制度的缺失对保障被侵权人的权益是一大挑战。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既可以避免对同一侵权事实重复审查,在刑事程序中一并处理民事损害赔偿,也能避免作出前后冲突的判断。尽管立法层面尚未突破,但实践中的成功案例无疑为制度构建提供了样本。

反思维度二:应然审理逻辑到实然程序选择的区分与适用。

不同于其他民刑交叉案件,知识产权民刑交叉案件有其独特的审理案件的逻辑进路。在具备了民事违法行为后,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经济损失、销售金额和复制数量等达到规定后,才进入了刑事入罪标准。民事侵权到刑事犯罪需要进行逻辑上递进性的认定,先有侵权才有犯罪“因侵权而犯罪”,侵权行为的构成是犯罪行为成立的必要条件。④贺志军:《知识产权案件刑民程序关系的理论反思与规则构建》,载《湖湘论坛》2019年第2期,第118页。

依照民事侵权到刑事犯罪的递进逻辑,似乎在程序上应当遵循“先民后刑”顺序。而笔者寻找的样本中,并未出现有法院在处理案件中适用该种审理形式,究其原因,一是缺乏实体法依据,二是没有可以依据的程序法规定。该种模式进入学界视野,是因为“先民后刑”在审理形式的主要优势正是前述“先刑后民”模式难以避免的缺陷①肖建国、宋春龙:《责任聚合下民刑交叉案件的诉讼程序——对“先刑后民”的反思》,载《法学杂志》2017年第3期,第21~30页。。“民事审查”作为前置程序在权利的识别、权利的确认、侵权行为的认定上有天然优势,同时民事程序中的证据搜集、保全等措施也有利于案件的实际展开。但是“先民后刑”也有诸多问题,民事诉讼的证据审查、证明标准都低于刑事诉讼,而民事诉讼认定的案件事实显然不能直接在刑事诉讼中适用,“刑高民低”的基本原则使得民事诉讼不能附带刑事诉讼。笔者以为“先民后刑”作为应然的审理逻辑并不等于实然的程序顺序,此问题将在下文详析。

二、路径探索:知识产权特别程序法下“民刑附合”诉讼模式的建构

(一)集成与融合:“民刑附合”综合诉讼模式的提出

司法实务中的审理顺序都是以在同一法院或不同法院启动两类责任各自的法律程序为前提来考察两类程序的“实然”次序问题。实务考察角度不免把案件的逻辑判断等同于程序的先后,但实然的审理逻辑与应然的审理顺序并不等同。知识产权民刑责任聚合案件中民刑程序关系的两个基本维度仍应当是公正与效率。笔者以该两种纬度推导出“民刑附合”的理想诉讼模式,即一般情形下“民刑案件并轨”案件合程处理,实现同一侵权的民、刑责任在同一法院、同一法庭、同一程序中解决;特殊情况下的程序中止应当符合比例原则。该种模式既遵循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审理逻辑,又集约了诉讼程序,不失为兼顾公正、效率的理想制度。

(二)冲突与剖析:“民刑附合”综合诉讼模式的适用困境

然而理想的“民刑附合”模式在当前审判体系下并不能完成合院、合庭、合程的制度目标,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地域与审级管辖冲突:案件无法合院

现阶段我国大陆的知识产权审判体系未能考虑三大诉讼各自的管辖体系,案件管辖呈现出“地方化”和“区域化”的色彩。②知识产权诉讼特别程序研究课题组:《论责任重合下知识产权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顺序》,载《中国应用法学》2020年第6期,第69页。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管辖比较复杂,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第一审商标、著作权等第一审民事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法院对部分第一审商标、著作权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对专利权案件,由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知识产权法院对发生在本省(直辖市)或省内部分辖区范围内的案件进行跨区域管辖,最高人民法院还允许对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进行“飞跃上诉”。而知识产权的刑事管辖未有特殊规定,从知识产权案件的刑事责任规定来看一般在基层法院即可受理解决。加之知识产权法院并不审理刑事案件,在知识产权民、刑管辖不同的制度设计下,对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管辖权的法院却要审理刑事案件是常态化现象。显然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发生的民刑责任聚合案件无法合院是常态化现象。

2.价值追求与法品格的差异:案件无法合庭

民事审判以私权保护为追求目标,而刑事审判以恢复秩序为价值追求。民事审判、刑事审判各自领域的法官都恪守着各自领域的法品格,在长期的办案耕耘中对其他诉讼的思维缺位,导致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合庭审理客观上存在操作难度,合庭审理尚需消弥价值差异。

3.审理标准冲突:案件无法合程

基本价值追求的差异,使得在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在诉讼结构上,特别是审理标准上有着较大差异。具体表现在既判力规则、证据及证明标准、庭审程序等方面,加之刑事法官受限于审判经验及专业领域,合程尚需突破现有的制度,构建具体的操作规则。

(三)消弥与突破:知识产权特别程序法下的“民刑附合”模式

如何消弥冲突、突破困境,笔者以为建立知识产权诉讼特别程序法具有正当性、必要性及紧迫性。在特别程序法下协调民刑程序关系,从而使得理想中的“民刑附合”模式具有可操作性。

1.统一法秩序下民刑价值冲突的消弥

刑民关系发展到今天,跟它的历史走向是有紧密关系的。①杨兴培教授在2020年12月6日第十一届博和法律论坛《聚焦“民法典时代的罪与罚”<民法典时代的刑民责任界分与承担>》主题中的讲话,载《法治在线·法律论坛》第57页。民法典时代下,刑民关系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先刑观念逐渐被淡化,私权、意思自治的价值被高度接纳和认可。民刑案件的区分归根结底是社会法律关系的人为分类,具有统一法秩序的价值追求,在这种语境下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理念追求在同一个程序法(知识产权特别程序法)下可以并行。

2.公私复合的权利属性及独立的程序品格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慧成果,其财产权私权属性明显;同时从国家社会公众层面,知识产权创新驱动力是国家发展的推动力,国家也把知识产权保护作为营商环境的考评指标,其公权属性同样突出。②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知识产权民刑交叉案件审理模式的理性分析与路径选择》,载《中国应用法学》2020年第6期,第100页。知识产权天然的公私复合属性,行政和司法保护的双轨机制,使得知识产权民刑聚合案件与其他案件相比,具有自身的独特性,在处理中追求效率、经济,又重视公权的威慑性。在诉讼法理上则体现在效率、经济、集中的基本价值追求,具有独立的程序品格。在公私复合的权利属性及独立的程序品格下,建立知识产权特别程序法具备了法理的正当性。

3.立法的迫切性

三大诉讼法有各自的法理和诉讼关系体系,客观上缺乏体系内部衔接的深度整合,在制度运行中容易导致关键程序节点的强排斥。③刘春霖、左娟:《论我国知识产权法院的构建愿景及实现路径》,载《河北法学》2016年第4期,第82页。现阶段“三合一”诉讼程序焉附于皮毛,并未达到集约诉讼资源、专业化审理的应有之效。解决技术性因素带来的困难,如案件管辖、证据规则、审判程序和审判组织等方面的制度探索已势在必行,在民刑交叉案件中则强烈的表现在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诉讼规则衔接等实质性内容上。在该种改革背景下,建立知识产权特别程序法,规范民刑交叉诉讼模式已是应有之义。

三、路径选择:类型化方案下“民刑附合”综合模式的建构

上文论证了民刑程序关系可分为程序分离型、程序相交型,我国台湾地区的“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给我们带来了启发④参见崔起凡、宋妍:《我国台湾地区知识产权诉讼证据保全制度及其借鉴》,载《海峡法学》2021年第4期,第3~9页。,以类型化方案设计“民刑附合”综合模式的具体规则有可行之径。

(一)程序分离型

对于程序分离型的民刑责任聚合案件,如前引证所述,极大可能地牺牲了效率的价值。在程序分离型的刑民案件中,如何在统一的特别法中进行制度设计,以整合诉讼资源的利用率。笔者以为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有:民、刑程序的切换与加入;中止的界线;在先程序的既判力,包括证据适用、事实的认定与判决书的效力;程序运用的审判资源整合。

1.以程序集约为导向:程序单轨与并轨相切换的制度设计(允许刑附民诉讼)

民、刑程序切换与加入的问题,需要考虑的有三个主要问题,一是在民事案件中发现有犯罪线索的处理,刑事程序如何启动;二是在刑事诉讼中,民事诉讼加入的程序问题;最后是刑事诉讼的退出问题。关于第一个问题,2007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三项第7条作出了回答,“对民事案件审理中发现犯罪嫌疑线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处理,符合刑事自诉条件的应当告知权利人可以提起自诉;符合公诉条件的,将涉嫌犯罪内容移送公安机关,不影响民事案件的继续审理。”根据该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发现犯罪线索应当告知权利人可以自诉;符合公诉条件的,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①具体参见2007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对于第二个问题,在刑事诉讼中引入民事诉讼的机制。在刑事诉讼中,对权利人启动权利告知程序。在法院受理刑事案件的七日内,由法院通过告知书,向知识产权权利人(被害人)释明其可以通过提起民事侵权赔偿诉讼或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保护民事权益,进而将民事侵权诉讼程序引入,与刑事案件并行审理。其三,在并轨程序下,如果刑事犯罪不成立,应当继续审理民事部分。

2.以程序效率为目标:聚焦协调程序的规则设计

不能忽视的是由于客观原因导致的,一种程序必须先行展开。比如权利人急于通过民事赔偿维护经济利益或者权利人须通过刑事判决提取证据固定事实等,此时更多需要的是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此种情形下要集约程序,就应当善用在先程序。

在先程序的既判力规则,首先,“刑高民低”是基本规则,在先的刑事程序作出的有罪判决理论上约束着在后的民事程序;但要注意责任主体的区分,在刑法中责任主体和行为主体是统一的,而在民事责任中则不尽然,典型表现在替代责任、补充责任、连带责任,在先的刑事判决在民事诉讼的适用应当要以民事法律关系为规则进行区分认定。案例4②参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0)深南法知产初字第 893 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深中法知民终字第785号。:一审认为,刑事判决已认定刘某某、杜某实施了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行为,二人系凯迪亚公司的管理人员,应认定凯迪亚公司与二人共同实施了上述侵权行为,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二审认为,刘某某、杜某假冒涉案注册商标的行为,对外属于履行公司职责的行为,由此产生的侵权责任应由凯迪亚公司承担,二人无需承担侵权责任,改判凯迪亚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赔偿。其次,民事权属、侵权事实认定应当作为刑事判决的依据;但要注意对民事诉讼认定的案件事实在刑事构成要件中进行独立的审查。刑事诉讼未见民事诉讼认可他案生效判决可以作为证据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20年)》第10条第(六)项明确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当事人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的类似规定,但与普通案件不同,知识产权民、刑审理逻辑的递进性,民事诉讼中所涉的证据审查、案件事实、判决认定等应当在刑事案件中作为重要参考。特别是权属认定上,应参照民事诉讼立法规定,在立法中确定在无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形下,民事判决可以作为权属认定的直接证据规则。但须注意的是,民事案件事实与刑事案件事实定义不同,刑事诉讼在审理过程中,仍然需要对民事诉讼认定的案件在事实基础上进一步对刑事责任构成进行审理判断。

刑前事实适用“民事审查程序机制”,一是以民事思维逻辑判定刑前事实如权利对象、权利归属、权利限制;二是参考我国台湾地区专门为知识产权犯罪事实认定提供特别程序保障,引入民事诉讼的证据程序,引用民事诉讼技术调查官、专家证人、鉴定程序等制度设计。将民、刑双重法律责任的“综合”处理导入“效率化”轨道,最终走向“二案合程”。

(二)程序相交型

1.突出知识产权私权属性: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作为一种结果犯罪,究其本质是一种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严重侵权行为。所以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应当要突出其私权属性,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新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规定在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中,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对诉讼程序的意见是否决定中止。我们应当在制度构建中确认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既保护了知识产权的商业价值实体权利,也保护了程序的公正价值。

2.强化集约程序的效率性:以比例原则确定中止界线

“是否中止诉讼”涉及两个程序的审理内容和法院认定对象的问题。①何帆著:《刑民交叉案件审理的基本思路》,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版,第45页。要如何判定中止的必要性以高效维护民刑各自的法益呢?笔者以为只有在必须统一关键事实的情形下,才有必要牺牲效率,这种牺牲应当符合比例原则,即平衡了民、刑法益。中止要满足两个要件,一是定案关键事实需要依赖于刑事程序,不包括辅助事实;二是刑事程序先行是因为符合了诉讼效率和诉讼利益,如果关键事实在民事诉讼中能得到更高效的认定,则刑事程序的先行并无必要。另外,需要提到的是虽然因为法律依据的缺失,实务中并未出现刑事诉讼中止要等待民事诉讼终结的情形,但笔者以为知识产权审判体系的终极目标是通过诉讼效率和法益的保护以提高国家创新能力,所以将来的诉讼发展应当不排除这种模式,而刑事诉讼中止的依据也应当符合比例原则,同前述的两个判断标准相符。

四、路径完善:“民刑附合”模式下民刑程序衔接的制度配套

民刑附合模式除了前文提到的规则设计外,还需要其他的配套制度。在案件管辖、审判模式、审判权的综合运行方面须进一步协调统一,以达民刑责任聚合案件尽量在同一法院、同一法庭、同一程序中解决。

(一)集中案件管辖及统一审级管辖的制度安排

民刑聚合案件管辖的统一,既要涵盖同一事实认定的基层法院管辖统一,也要在充分认识到专门上诉法院对知识产权案件集中审理作用的同时,更重视解决知识产权专门化集中审理的法源问题。②朱丹:《我国知识产权刑事审判管辖体制的弊端及对策》,载《中国知识产权报》2015年12月23日,第011版。应对知识产权民刑交叉案件的管辖受理做具体明确及划分,辅以知识产权案件的流程顺序和配套措施,完善管辖体系。

1.就民管辖原则

现阶段的“三合一”未考虑三大诉讼各自的管辖体系,未能统筹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权。但最高院[2016]17号法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法院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的意见》给我们开拓了思路,该工作意见指出“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没有基层人民法院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管辖权的,可以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统一管辖,也可以由中级人民法院提级管辖本辖区内的知识产权行政、刑事案件”,刑事案件内在逻辑是民事侵权的认定在先,故其管辖应当与民事案件相似,参照该意见,刑民管辖在基层和中级法院管辖冲突的问题上,刑事案件的管辖权原则上应当与民事管辖权一致,即管辖权就民原则。

2.统一审级管辖原则

一方面要明确知识产权的民事案件、刑事案件管辖权,另一方面根据不同地区知识产权法院或知识产权审判庭的建设情况与民刑合一的实践的程序来对知识产权民刑交叉案件一审法院管辖权进行划分。民刑交叉案件还须特别注意的是,在民事案件飞跃上诉的同时,刑事案件的上诉法院与民事案件的上诉法院应当一致。

3.报请管辖原则

图1: 知识产权民事、刑事一审案件管辖权示意图

确定报请管辖的原则,以防遗漏管辖的情况。①参见朱理:《我国知识产权法院诉讼制度革新:评价与展望》,载《法律适用》2015年第10期,第24~29页。在细化管辖类型的基础上,还应当建立一种下级法院报请上级法院决定管辖权的管辖权处理机制,以照顾到可能遗漏的管辖。报请管辖,还可以适用在出现新型案件或有管辖权冲突的案件。知识产权的二级、三级案由较多、分类繁杂,图1较为宏观所示的仅限可能涉及民刑责任聚合的案件,未尽全貌。

(二)民刑诉讼审理程序的“合程”创设

本文通篇在寻求“合并程序”(“合程”)以集约程序,“合并程序”就应当对审理程序进行制度设计。②宋晓明、王闯、李剑、廖继博:《〈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司法》2019年第7期,第20页。有两个纬度进行制度创设,以提高诉讼效率和诉讼质量:一是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各自提起的民、刑诉讼,诉讼均在同一法院内进行中的,应当由同一审理组织在同一庭审内围绕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分别审理,进行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程序切换,但判决应当分别作出。二是民刑责任聚合下但只有单一诉讼在进行的,那么在集中管辖的安排下,原则上在后诉讼的审理组织应当与在先诉讼相同。在同一法院就同一事实分开审理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在审判组织上应当相同,有变更的应当报请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同意。另外更重要的是,要实现合程处理,需要有整体观、融合观、协调观的制度构建视角,整体看待案件,不能从单个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出发,导致程序脱节或程序冲突;对两大诉讼案件程序上的优势要知法善用,发挥各自的程序优势;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国家鼓励创新保护创新的背景下,坚决保护产权,强调协调统一,不能两种程序相互否定,民刑判决相互冲突。

(三)以审判为中心的审判权综合运行构建

民刑附合的综合诉讼模式要实质合一审理,诉讼中的知识产权审理专业化必须得到保障。目前法院在刑事案件中仍缺乏主导意识,在未来的制度设计中,应以审判为中心,围绕刑事诉讼的主要矛盾有序衔接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以问题为导向,要建立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的沟通联络机制,协调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做好刑事案件的侦查和移送起诉工作。①参见[2016]17号法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法院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的意见》第10条。另外,知识产权的专业化属性要求具有专业素质的法官,而我国知识产权审判人才的储备仍然不足,一方面人才的培养已非常迫切,二是在审判组织的设计上,应当引入具有专业素质的人民陪审员(合理吸纳技术专家或者是行政管理授权机构的工作人员),并在程序法上予以确认。

结语

知识产权民刑责任聚合诉讼案件难以合程的问题实际难在诉讼理念及法品质的天然冲突,又囿于体系程序的匮缺,导致现实程序繁冗与程序集约理想目标的冲突与矛盾。制度理性告诉我们最佳的制度是通过最少的程序解决最难的问题。无疑知识产权“三审合一”深层融合与集约程序的达成,必须仰赖于知识产权诉讼程序特别法的建立。希望本文对该制度从“理论上的法律”变为“行动中的法律”有所裨益,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落实习近平新时代知识产权保护思想核心价值,共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发展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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