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我国和谐劳动关系构建的政治经济学分析*
2022-04-02张志元侯培莹
张志元,侯培莹
(东北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辽宁 沈阳 110819 )
一、引言
“礼之用,和为贵”,中华民族在五千年历史长河中所形成的“和”文化与“和”基因深深烙印在民族的记忆中,不论是个人立身处世的基本原则,还是社会治理乃至国家治理的方针政策,都蕴含着对“和谐”的极致追求,劳动关系也不例外。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所形成的关系,换言之,可以将劳动关系简单等同于劳资关系,即“劳动”与“资本”的关系。作为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关系是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最重要、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之一。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面临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问题,社会利益格局日益多元化,劳动关系也日益多样化复杂化。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充分肯定劳动对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从政治、经济、社会等多方面对劳动关系进行了系统的阐述,丰富和发展了劳动主体论,并进一步提出新时代的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和工匠精神。2015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充分肯定新的历史条件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意义,强调指出:要最大限度增加劳动关系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1]。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一项系统工程,应把劳动关系置于经济发展、文化建设与社会治理中,以新发展理念统领劳动关系建设,从全面从严治党视角对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工作展开全面部署,通过全面深化改革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供动力之源,借助全面依法治国为和谐劳动关系构建提供法制保障。
二、新时代我国构建和谐劳 动关系的理论镜鉴
(一)马克思关于劳动关系的系统论述是其理论渊源
正如恩格斯在《资本论》书评中指出的,“资本和劳动的关系,是我们现代全部社会体系所围绕旋转的轴心”[2]。劳动和劳动关系是马克思主义全部理论构建中的关键命题。
1.劳动价值论是马克思主义劳资关系理论的基石
劳动价值论作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出发点,同样也是马克思主义劳资关系理论的基石。马克思从“商品”入手,论述了商品的二因素,得出“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这一判断。在此基础上,马克思突破了古典政治经济学的缺陷,进一步明确了何种劳动生产价值,充分肯定了劳动者在价值创造过程中的主体地位,不仅从根本上动摇了资本主义社会存续的根基,同时揭示了一切生产资料私有制社会及其生产方式的剥削本质,这也正是马克思主义劳资关系理论的根本立足点。在价值形式理论中,马克思揭示了货币的起源,阐述了货币与商品之间的关系,通过揭示商品拜物教和资本拜物教的秘密,指出在私有制条件下,劳动者被商品、货币所支配而无法掌控自身的命运,揭示了在资本主义物与物虚幻缥缈的关系背后实质上是人与人的关系,是人格化的资本对劳动者的剥削与压迫以及对劳动者尊严的无情践踏,为劳资关系理论擘画了基本架构。尽管劳动价值论提出至今已有一个半世纪左右,但马克思在其中所强调的推崇劳动、尊重劳动者的社会主体地位等思想,在今天仍然有助于充分挖掘劳动者的创造潜能,缓和劳资之间的矛盾。因此,科学认识并正确对待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对于新时代我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具有重要的指导和借鉴意义。
2.剩余价值论是马克思主义劳资关系理论的核心体现
资本主义国家工业化的历史可以说是一部劳资对立斗争的历史,在政治经济学的集大成之作《资本论》中,马克思深刻揭示了私有制下资本家对劳动者的剥削与压迫。在资本主义社会,工人“自由得一无所有”,他们只有将自己的劳动力作为商品出售给资本家,才有机会使用生产资料,并在为资本家创造财富的同时勉强维持自身的基本生活需要。工人的剩余劳动所创造出来的剩余价值被资本家无偿占有,资本家通过延长工作时间和增加劳动强度迫使工人工作以获得更多的剩余价值,泰罗制、福特制等管理模式也是劳动关系恶化的重要原因。工人付出的时间和精力越多,创造的财富就越多,进而形成的异于自身劳动产品的力量也就越强大。伴随着物的世界的增值而来的是人的世界的贬值,生产力越高,资本有机构成越低,工人所面临的失业风险也就越大,他们就越贫穷。劳资双方贫富差距日益拉大导致劳资冲突频频发生,无产阶级同资产阶级的对立也就愈加明显。当前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出于大力发展生产力的需要,我们强调大力释放资本活力,承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地位。鉴于此,我国通过完善市场体系,建立合理的分配制度,保障劳动者的应得利益以调动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进而促进平等、共享、和谐的劳动关系的构建。从这一角度而言,尽管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劳动关系的一般论述是资本主义条件下的产物,但对于社会主义条件下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仍具有重要的指导价值。
3.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劳资关系理论的价值旨向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在“不断增强辩证思维能力”的基础上,回归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的“功能分析”与“本质分析”的辩证统一,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科学性与革命性辩证统一起来[3]。不同于西方经济学将人的本质设定为“经济人”,马克思认为只有“占有自己的全面的本质的人”才是自由而全面发展的人。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详细阐述了“异化劳动”这一概念,即“劳动所生产的对象,即劳动的产品,作为一种异己的存在物,作为不依赖于生产者的力量,同劳动相对立”[4]51。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劳资双方形式上的平等交换掩盖着实质上的不平等,劳动者作为人的主体性被剥夺,工人奴隶般地服从分工,身体健康得不到保障,精神需求更得不到满足。“资本的利益与雇佣劳动的利益是截然对立的。”[4]350因此,推翻资产阶级统治,代之以没有分工与阶级、没有剥削与压迫、人人占有生产资料的共产主义社会,是实现人自由而全面发展的先决条件。在理想的共产主义社会形态中,人们摆脱了劳动的束缚,实现对人的本质的复归,片面的人才得以发展为完整的人,实现快乐自由、公平正义的劳动才成为可能,劳动关系才能真正达成和谐。
(二)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劳动关系的发展演进为其提供经验镜鉴
1.改革开放前“劳资两利”思想的孕育与发展
中国共产党成立初期,在处理劳资关系时大部分共产党人只是机械地照搬马克思关于劳资关系的论述,认为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的利益永不相容。在土地革命期间,党内的多次“左”倾错误思想使得这一时期的劳资关系政策不可避免地带有浓厚的“左”倾色彩。1935年后,中国共产党对统一战线等许多重要问题有了正确清醒的认识,将马克思的劳资关系理论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冲破了马克思的“劳资冲突论”。毛泽东在《论政策》《在陕甘宁边区参议会上的讲话》等文章中创造性地阐发了“劳资两利”思想。新中国成立之后,党关于“劳资两利”的思想进一步发展成熟。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确立后,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片面强调单一公有制,统包统分的劳动用工制度逐渐确立。但是即便是在计划经济时期,国家、企业与个人之间仍不可避免地存在利益冲突,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日益加剧的体制性矛盾被表面看似和谐的劳动关系所掩盖。
2.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劳动关系在调适中进一步发展完善
改革开放后,我国企业转制、体制转轨、社会转型,使劳动关系主导权由政府转移至市场,劳动关系随之多元化、复杂化、市场化。随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发展成熟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劳动关系领域内的矛盾集中显露,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这一时期党和国家的领导人也深刻认识到了劳动、劳动者和劳动关系在大力发展生产力以及推动经济建设方面的重要作用,提出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高度关注劳动保障问题。随着“和谐社会”的提出,解决劳动关系领域内的矛盾势在必行。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指出,必须提高社会管理水平,首次提出了“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目标。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扩大就业,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规范和协调劳动关系。2010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以及2011年全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表彰暨经验交流会的召开,再次将和谐劳动关系建设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2015年,《意见》的出台为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提供了遵循。
三、新时代我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面临的主要障碍
多元化是新时代我国劳动关系的显著特征之一,劳动关系领域内的矛盾与其他社会矛盾互相交织,已经成为制约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重要因素。
(一)产业转型中劳动力市场结构性失衡制约和谐劳动关系构建
近年来我国劳动人口增速放缓,人口老龄化日趋严重,劳动力供求状况与劳动力结构发生了新的变化,从整体上看,人口红利加速衰减。当前,我国经济已经由“速度优先”转向高质量发展,经济增速放缓引发的劳资双方薪酬矛盾是影响劳动关系的直接因素。经济转型造成资本有机构成发生变化,资本与技术的替代优势进一步强化,劳动力就业的结构性矛盾变得更加突出。近年来我国第三产业从业人员占比稳步增长,在产业结构向“高精尖”领域转化的过程中,高技能人才需求旺盛,其中,第三产业高素质劳动力缺口最大。
一方面,过去依靠廉价劳动力、自然资源等要素投入的产业发展模式已不可持续,创新驱动发展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多元化,高素质技能型劳动力短缺,将人口红利转变为人才红利、提升劳动者素质已是大势所趋。另一方面,在产业转型升级的背景下,原有的劳动密集型企业逐步向资本密集型与技能密集型企业发展,隐性失业逐渐显性化,大量低素质低技能从业者转岗下岗进一步加剧了劳动关系的紧张局面。总之,劳动力质与量发展不协调造成有人无岗、有岗无人的矛盾,“就业难”与“用人难”的双重矛盾不仅不利于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我国产业的高质量发展。
(二)新就业形态不断涌现加剧劳动关系治理的复杂性
互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迅猛发展改变了传统的就业形式与结构。“十三五”期间,数字经济、共享经济等新经济形态下平台就业、远程就业与共享就业等新的就业形式不断涌现。我国灵活就业人数数以亿计,2020年平台企业员工约631万人,同比增长约1.3%,“十四五”期间,我国共享经济年均增速将保持在10%以上[5]。零工经济用工形式门槛较低,劳动用工短工化、碎片化趋势明显,高学历高技能自由职业者比重不断攀升,灵活就业者与创业者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新就业形态主体多元、关系复杂,在引发劳动关系的形式与内容不断革新的同时也增加了劳动关系治理的复杂性。
在新就业形态下,“公司+员工”的雇佣模式正在向“平台+个人”演变[6]。我国现行的劳动保障法适用于雇主和雇员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形,而在平台经济中,传统劳动关系界定机制失灵,去劳动关系化色彩日益浓厚。企业与平台为了规避法律责任、降低损失,就业人员为了多获取薪酬、实现收益最大化,双方不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加大了劳动关系的认定难度。有关调查数据显示,近30%的灵活就业者与平台或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未签订任何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劳动力的流动性进一步加强,劳动关系稳定性随之降低。新就业形态下,平台企业难以担负起平台网约工的养老与医疗保险,难以实现双方的良性与可持续发展。跨地区用工与异地执法监督使得劳动关系双方在发生冲突时,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障,自然也不利于劳动关系的稳定发展。
(三)劳动关系主体地位与权力失衡影响职工权益实现
用人单位掌握资本,占据大量社会资源,具有制定工作规则的权力;劳动者只拥有自己的劳动力,具有辞职权与参加 工会组织的权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政治地位的平等背后隐藏着最根本的经济不平等,劳资关系不对等加剧了劳动关系的紧张局面。企业凭借有利条件成为劳动关系的主导方,而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劣势地位,遭受不公正待遇、权益受到侵犯时无力与资本抗衡。
“十三五”时期,我国劳动争议及劳动争议案件持续增加,表1为2016—2020年我国每年受理与办结劳动争议案件的相关情况,这些案件集中表现为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劳动时长和劳动强度、劳动合同以及维权等方面的问题。首先,在劳动报酬与薪资方面,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有关数据显示,2019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7541元/月,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4467元/月。在这样的工资水平下,部分企业还存在随意克扣、拖欠工资的不良现象,每年年底关于农民工以各种极端方式索要工资的报道屡见不鲜。其次,企业肩负着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的重任,但在实际生产中,个别企业在生产建设方面偷工减料,生产环境恶劣,安全防护不到位,安全管理制度混乱不堪,置职工于危险境地,各类工伤事故屡禁不止,尤其是煤矿安全事故突出。每当爆发安全事故时,就将劳动者与企业置于绝对对立的位置,这不仅不利于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也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再次,我国《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部分企业违反法律规定,随意延长工作时间。《2020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日从业时间超过8小时的农民工占40.8%,周从业时间超过44小时的农民工占85.4%。超长工作制的争论再次引起了社会公众对劳动关系的重视[7],被“异化”的劳动者从事着高强度、长时间的劳动,没有条件实现自身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最后,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能够有效地避免或减少劳动争议,但劳动者在与企业签订合同时,由于欠缺相关知识或者急于入岗使部分企业乘虚而入,产生不少的“问题合同”,不利于劳动者后期维权,更有甚者存在个别企业不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劳动者的多元化利益诉求得不到满足,制约了和谐劳动关系构建的进程。
表1 2016—2020年我国每年受理与办结劳动争议案件的相关情况
(四)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不健全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不应局限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二者之间,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通过政府、企业、工会的三方协作来促进新时代劳动关系的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合理的劳动关系市场机制是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的必要途径,但部分地方政府秉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理念,为了发展当地经济、增加税收大力引进企业,为了企业利益及自身利益而偏袒用人单位,对企业的监察力度有所减弱,对劳动冲突调而不解,放任劳资矛盾的发展,加剧了劳动关系的紧张程度。近年来我国出台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虽然对于调整劳动关系、保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部分法律条款模糊、解释不清晰,容易引发争议,尤其是关于新型就业形态的相关立法亟待进一步补充完善。另外,充分发挥工会的维护、参与、建设与教育职责,是新时代对工会的必然要求。当前,我国工会建设对企业的依赖性较强,自身发展的独立性受限。现行工会组织在面对纷繁复杂的灵活就业群体时也难以将其组织起来,更难以有效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的路径策略
劳资关系被包含在基本经济制度范围内,又同时受到政治、文化、社会治理、生态保护等其他方面制度的约束。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8]。 我国在劳动关系治理的过程中,始终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为指导,将马克思主义劳资关系理论同具体实际相结合,坚持“劳方主体”,在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关系理论,成为当前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指导思想。
(一)始终坚持劳动者的主体地位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一脉相承,始终坚持无产阶级立场;具有中国特色的劳动关系理论同样与马克思主义劳资关系理论一脉相承,始终把广大劳动者的利益放在首位[9]。因此在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中,必然会将维护劳动者的利益,尊重劳动者的主体地位放在首位。
1.充分肯定劳动的价值,提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获得感与幸福感
社会主义劳动者是国家的主人,既是物质资料的直接生产者,也是生产资料的占有者,是劳动关系中的重要主体。劳动者的奋斗底色是和谐劳动关系构建的基础。正是无数默默无闻的劳动者在各自岗位上踏实工作、拼搏奋斗,我国在短时期内迅速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多方面影响、实现复工复产才成为可能,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才得以完成。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取决于创造性劳动的发挥和劳动潜能的充分释放,而这必须建立在和谐的劳动关系基础之上[10]。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不仅要有切实的行动,更要有精神力量的支撑、劳动情怀的浇灌,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和工匠精神,树立劳动光荣的理念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应有之义。
2.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对更高的劳动报酬、更完善的工作保障以及更大的发展空间的追求已经成为新时代劳动者追求美好生活的重要体现。当前要稳定就业市场,保证就业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对就业弱势群体给予一定的政策与制度保障,满足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加强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培训,坚决破除阻碍劳动者共享劳动成果的体制机制障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拓宽劳动者的劳动收入渠道,保证劳动者在劳有所得的基础上实现劳有所值。
3.促进劳动者的全面发展
在保证劳动者物质利益的前提下,以企业为载体,深入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组织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丰富劳动者的精神生活。劳动者素质关乎国家与民族发展,适应市场需求的技术能力对新时代劳动者来说至关重要,在提升劳动者思想道德素质的同时,应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劳动者的职业素养和综合素质。
(二)大力激发公有制经济活力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认为,劳动关系的性质直接取决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国有企业的主导作用是我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基础。当前,我国始终坚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积极推动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在释放经济活力、推动生产力发展的同时,也使得我国劳动关系更加多样复杂。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2020年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国有控股企业实现利润总额14,860.8亿元,比上年下降2.9%,而其他类型企业的利润均呈现正增长[11],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有制经济中劳动关系引领和示范作用的发挥。因此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大力激发公有制经济活力是保障劳动者主体地位的重要基础,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中之重。
1.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载体,其发展与劳动者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因此,国有企业必须担负起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使命,在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关系中充分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在国有企业内既要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又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12]。
2.坚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并不排斥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
目前,我国民营企业发展迅速,对促进社会就业、增加政府税收、繁荣市场等具有积极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在多次考察讲话中都充分肯定了民营企业的重要地位,强调要始终关心支持爱护民营企业,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和谐的劳动关系是企业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而民营企业的劳动关系状况与社会期待尚有一定距离。民营企业在享受政策优惠、拥有更多自由发展空间的同时,需要自觉服从党和国家发展大局,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新时代的企业家应树立报效国家、服务社会、造福职工的理念,建立健全企业规章制度,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实现劳动关系双方的平等合作、互利共赢。
3.坚持现行的分配制度
劳动分配正义与否取决于生产方式,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决定了劳动关系应该是共建共享、互利共赢的良性关系。统筹兼顾效率与公平不仅是经济发展的内在需要,也是劳动关系治理的关键。尊重劳动,承认知识、技术、资本等不同要素在实际生产中的作用,能够充分调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积极性,为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自党的十五大确立直到十九届四中全会,内涵不断丰富发展。随着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完善,我国劳动关系也必然呈现出更加和谐稳定的局面。
(三)发挥政府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主导作用
1.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是保证我国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前提
健全劳动关系法律法规体系,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对劳资双方的利益诉求与目标追求加以规范,实现劳动关系治理有法可依。韩非有言:“公私不可不明,法禁不可不审”。法律法规是处理劳动纠纷的准绳,当前劳动法律体系并不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因此要通过立法手段对劳动关系加以调控,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可行必守,有弊必除,应及时废止不适合劳动关系发展的陈规旧例,并将实践中的有效经验融入法律体系,补齐法律短板,完善灵活就业员工的劳动权益保护制度。
2.切实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是保证我国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关键
劳资矛盾是市场经济最本质的矛盾,是中国社会经济转型的“必经之痛”。消解劳资矛盾,调处劳资纠纷,不仅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自发调节作用,政府有关部门也要积极发挥宏观调控作用,切实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加强政策法规宣传,创新监察执法方式,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劳动执法监督力度,加强对企业用工制度的监督管理,对于劳动争议案件发现一起处理一起,依法处理劳动纠纷案件,实现劳动关系治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3.建立健全相关领导协调机制是保证我国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途径
劳动关系的协调机制是劳动关系健康发展必不可少的条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积极探索并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三方协商机制,改革创新三方机制组织建设,保证政府、工会和企业三方在主体独立、权利平等的基础上进行民主协商,达成共识进而实现充分合作。应完善劳动关系矛盾调处机制,健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制,及时解决涉及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完善劳动关系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机制,从而有效预防和正确处理劳动争议。
(四)加强新时代工会组织建设
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离不开工会组织的作用,要充分发挥我国工会组织的职能优势,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和谐劳动关系。
1.坚持党的领导是工会工作的政治原则
中国工会自成立之日起就始终以先进理论武装自身,始终保持工人阶级的先进本色。新时代工会组织应以更高的政治站位把握好政治方向,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会发展的重要讲话和相关论述,确保我国工运事业始终沿着正确道路与方向前进[13]。
2.工会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中国共产党始终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工会要坚决服从党的领导、牢记党的宗旨。工会干部要当好职工的“娘家人”,切实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反映职工群众呼声。工会应开展各种主题的劳动与技能竞赛,促进企业文化建设,并鼓励员工为实现“十四五”的目标和任务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同时,还应充分发挥工会的平等协商职能,畅通职工与企业之间的沟通渠道,构建职工维权体系,积极协调和增进劳资双方相互了解,协商共事、利益共享。
3.加强工会组织建设
深入学习工运史,认真总结我国工运事业百年来,尤其是迈入新时代以来的经验教训,把握新时期工人运动的新特点,继续促进工会的理论和实践创新[14]。切实履行职工代表大会的职责,推进厂务公开制度化、规范化。同时,应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加快内部改革与建设,破除工会行政化、官僚化、机关化的弊端,使工会真正成为群众化与民主化的先进组织,助力和谐劳动关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