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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悄悄”注销,员工该向谁讨要欠薪?

2022-04-01

工友 2022年1期
关键词:之日起马某公司法

本栏目由

第四届“湖北省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谭立独担纲主持

电 话:13886171788

邮 箱:287927168@qq.com

《工友》编辑部:

一家公司因拖欠我们工资而分别向我们出具了欠薪条,承诺半年后兑现。不料,股东马某等三人却“悄悄”成立清算组,在一直未通知我们的情况下对公司进行清算,并在不足三个月的时间里注销了公司。请问:我们能否直接向马某等三名股东索要欠薪?

徐璐

徐璐读者:

你们可以直接向马某等三名股东索要欠薪。

一方面,马某等三名股东的行为是违法的。《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也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即注销公司时,必须书面通知债权人,同时,须自成立清算组之日起105日后才能办理注销。

另一方面,马某等三名股东应共同赔偿损失。《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第三款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第二款也指出:“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鉴于马某等清算组成员的行为严重违法,加之清算小组成员实为全部股东,决定了你们有权要求马某等三名股东担责。

工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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