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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以“员工自愿放弃”为由拒付加班工资

2022-04-01颜梅生

工友 2022年1期
关键词:加班费强制性法定

文_颜梅生

案例回放:

2020年1月,古女士通过网络招聘进入一家科技公司。入职当天,公司与她协商一致签订一份期限至2023年1月的劳动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其月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及奖金构成,按照自然月计发上个月的工资。此外,合同约定公司有权根据经营需要安排她进行加班,并依照法定标准支付加班费用。

2021年3月,公司突然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要求古女士与公司签署一份协议。该协议的内容是:古女士自愿放弃全部9500元加班费。事后,古女士觉得公司在利用她的忠诚老实做违法违纪的事。当她表示反悔、不愿遵守该协议时,公司老板一反常态,声称要按照违约、违纪等事由追究她的法律责任。

在此情况下,古女士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递交申请,请求裁决向其支付被拖欠的加班工资9500元。

律师点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古女士放弃加班费后能否反悔,取决于公司是否通过协议免除自身的法定责任、排除古女士权利,还取决于双方之间的约定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的情形不仅违法而且损害了古女士的合法权益,具体来讲有以下两点:

一方面,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上述规定表明,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而公司利用其在订立协议时的主导地位要求古女士放弃加班费,无疑是对该强制性规定的违反,同时侵害了古女士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公司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让古女士放弃自己应得的加班工资,该行为免除了公司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排除了古女士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正因为本案所涉放弃加班费的约定无效,故其从一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的有关员工放弃加班工资的协议,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法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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