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洗钱”入罪后
2022-03-31张宏羽
张宏羽
反洗錢工作涉及国家重大利益,事关经济金融安全。《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自洗钱”行为独立构成犯罪,对洗钱罪的修改是立法机关从国家战略层面对反洗钱工作的重视和回应,受到社会各界高度关注。
“自洗钱”行为,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上游犯罪之后,对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进行“清洗”以使之合法化的行为。记者注意到,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由于认识上的分歧,以及受传统“事后不可罚”理论的影响,洗钱罪的七类上游犯罪(包括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的“自洗钱”行为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或其他罪定罪处罚,或认为“自洗钱”行为已被上游犯罪吸收不再入罪。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犯罪与洗钱活动相互交织渗透,洗钱手段不断翻新,涉案金额持续攀升。“自洗钱”行为已严重危害金融管理秩序,使大量赃款去向不明,许多犯罪分子向境外转移违法所得,严重影响犯罪调查与追赃工作,社会危害性极大。此外,洗钱在当今所蔓延和裂变出的危害性,在一定程度上甚至超越了对上游犯罪的法律否定评价,其所侵害法益的新型特征并不能为上游犯罪所覆盖和全面评价。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独立入罪,足以表明对洗钱犯罪从严打击的立法态度。上游犯罪分子实施犯罪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来源和性质的单独构成洗钱罪,扩大了洗钱犯罪的主体范围,加大了对从洗钱犯罪中获益最大的上游犯罪本犯的处罚力度,从根本上严厉打击洗钱犯罪。
贩毒后用外祖母的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银行卡对“黑钱”实施动态“漂白”……犯罪嫌疑人以为这样就可以逃避司法机关追究,可他打错了算盘!这是此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自洗钱”案件。在这起“自洗钱”案件中,吸毒人员张某某联系犯罪嫌疑人梁某某购买电子烟,后犯罪嫌疑人梁某某向犯罪嫌疑人徐某购买了一支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烟油的电子烟,将800元钱款转至手机尾号为5753绑定的支付宝账户,后收取张某某1500元。张某某拿到电子烟后被民警查处。经鉴定,该电子烟烟油中含有MDMB-4en-PINACA和ADB-BUTINACA成分(为合成大麻素类成分,系国家列管的新精神活性物质)。
经进一步审查,2021年7月5日至7月22日期间,徐某在明知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已被国家列管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向他人贩卖含合成大麻素成分烟油的电子烟。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徐某利用其外祖母的身份信息办理银行卡、手机卡(尾号为5753),用该银行卡绑定微信专门用于联系贩卖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电子烟,以手机号绑定的支付宝账户用于支付结算毒资,其收取的部分毒资转移至其外祖母名下的银行卡中,另一部分转移至徐某另外一部尾号为0481的手机绑定的支付宝账户中。
“一开始,徐某在侦查阶段拒不交代其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也否认作案手机(尾号为5753)为其所有。”金山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施翀说道,“在审查逮捕阶段的讯问中,我们通过释法说理,讲明认罪认罚相关规定,突破了他的心理防线。最终,徐某承认了贩卖毒品的部分犯罪事实,且承认尾号为5753的手机为其作案工具,系以外祖母名义办理,专门用于毒品交易,为认定徐某涉嫌洗钱罪奠定了基础”。
批准逮捕之后,检察机关提出了多条继续补充侦查意见,引导公安机关围绕“自洗钱”的犯罪构成侦查取证,快速查明主要犯罪事实。公安机关调取到犯罪嫌疑人徐某以外祖母的身份信息开设的银行卡账户的交易情况、以其外祖母身份信息办理尾号为5753的手机卡绑定的支付宝交易记录,这对于检察机关明晰犯罪嫌疑人徐某在收取毒资之后的具体资金去向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支持。
穿透表象,准确定罪是本案办理的关键一步。施翀表示,在本案中,徐某与一般贩卖毒品者不同之处在于,其没有用自己的手机号或者支付宝进行交易联络并收取毒资,而是利用其外祖母的身份信息办理银行卡、手机卡并绑定支付宝,专门用于毒品交易、收取毒资,并将部分钱款转移至他人的银行卡中,部分转移至徐某另外一部尾号为0481的手机之中,回避了用自己真实身份进行交易,将“黑钱”进行了动态的“漂白”,意图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其行为属于“自洗钱”,应当认定为洗钱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行为列入了洗钱罪打击的范围,“自洗钱”成为了洗钱行为中的一种重要类型。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孙谦在安徽就反洗钱工作进行调研时强调,要提高政治站位,承担起追诉洗钱犯罪主导责任。他指出,“自洗钱”行为入罪后,反洗钱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检察机关在办理洗钱罪七类上游犯罪时必须同步审查,并主动通过介入侦查引导取证、退回补充侦查或自行补充侦查,依法追加起诉洗钱犯罪,对“自洗钱”与上游犯罪数罪并罚。
如何更准确地去认定“自洗钱”行为呢?施翀向记者介绍了金山区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的经验和做法。
一是敏锐发现线索。坚持“一案双查”的原则,在办理洗钱罪七类上游犯罪案件时,同步审查是否涉嫌洗钱罪,深挖犯罪线索,加大追捕追诉与各类上游犯罪相关的洗钱犯罪的力度。明确要求在办理毒品类犯罪案件时,要特别关注毒赃、毒资的收取和流转过程。以前述“自洗钱”案件为例,检察机关察觉贩毒犯罪嫌疑人手机号、收款账号异常,进而发现了关键的犯罪线索。
二是积极引导侦查。“自洗钱”是新罪名,其行为往往比较隐蔽,在审查逮捕过程中发现遗漏的犯罪线索后,检察机关应积极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实时关注取证进度。确保在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及资金流向方面均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为后续起诉、审判打下坚实基础。金山区人民检察院还创新工作机制,与金山区公安分局联合会签《关于打击毒品犯罪同步推进反洗钱工作的十二条意见》,从共犯认定、取证重点、赃证处置、适时介入、介入方式、审查办理、补充侦查、罚金运用、综合治理等方面全面规范毒品案件查办中的反洗钱工作。
三是准确适用法律。“自洗钱”是上游犯罪的延伸,又独立于传统赃物犯罪。司法适用中存在若干疑难问题,如“自洗钱”与上游犯罪的区分、犯罪对象的认定、共同犯罪认定、掩饰、隐瞒行为的具体类别等。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一方面,可以通过检察官联席会议进行研讨;另一方面,可以向上级院业务部门请示,确保适用法律准确后,及时提起公诉。
严厉打击洗钱犯罪 (图/网络)
据了解,金山区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部署要求,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创新工作机制,与公安机关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加大对洗钱犯罪的惩治力度,反洗钱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除了“自洗钱”行为外,不断翻新的洗钱手段同样需要引起警惕。施翀告诉记者,传统的洗钱犯罪往往是利用空壳公司、地下银行等进行洗钱。近年来,电子洗钱、网络洗钱等新方式较为普遍。如最高检、央行联合发布的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中的雷某、李某洗钱案,被告人为隐匿资金真实去向,大额取现或者将大额赃款在多个账户间频繁进行划转。为避免直接转账留下痕迹,将转账拆分为先取现后存款,人为割裂交易链条,利用银行支付结算业务采取了多种手段实施洗钱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除上述方式外,还有利用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或者开立票据、信用证,以及利用第三方支付、第四方支付等互联网支付业务实施的洗钱犯罪。此类犯罪中,资金转移方式更专业,洗钱手段更隐蔽。
此外,虚拟货币也被利用成为跨境清洗资金的新手段。如最高检、央行联合发布的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中的陈某枝洗钱案,利用虚拟货币跨境兑换,将犯罪所得及收益转换成境外法定货币或者财产。
洗钱犯罪手段多样,变化纷繁,给社会稳定、金融安全和司法公正造成严重威胁。尽管如此,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只要能透过资金往来表象,认识行为本质,便能准确识别各类洗钱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