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纪法衔接有效策略推动国企反腐
2022-03-31韩勇吴华琳
韩勇 吴华琳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犯罪活动,往往具有犯罪动机的伪装性、手段上的“合法性”等特征,相较于纪委监委等公权力机关,国有企业在打击职务犯罪实务中,普遍面临着问题线索多、实际惩办人数少的现状。
随着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深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全面推进为国有企业开展反腐败斗争提供了平台基础。国有企业纪检工作部门既要增强自身的法律专业素养,又要主动加强与地方纪委监委、司法机构衔接配合的能力。
笔者结合所在单位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九研究所(以下简称“电科二十九所”)的相关经验做法,探讨国有企业如何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反腐败,提升纪检工作专业化、科学化水平。
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国有企业员工符合职务犯罪主体要件。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监察范围,将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纳入监察范围,其中第三款明确规定了属于监督的范畴。新颁布的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进一步将国有参股公司中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纳入监察范围。
国有企业反腐实务中涉及职务犯罪的常见罪名主要有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和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等。只有对不同类型职务犯罪做到精准定性,熟练掌握不同犯罪类型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身份”“主观意识”“客观行为”“侵犯客体要件”四个方面,才能为企业内部的线索调查、案件描述、行为定性等建立正确的基础。
例如在主观意识上,挪用公款罪仅要求行为人有“使用”的目的,而贪污罪或受贿罪要求行为人要有“占用”的目的;在客观行为上,职务侵占罪侵占的对象既可能是公共财物,也可能是私有财物,而贪污罪则只能是公共财物。因此准确把握职务犯罪的“四要件”,可以大大提升向地方监委移送职务犯罪的成功率。
现实中,职务犯罪中的贪污受贿案,具有作案手段多样性、隐蔽性、代持中转等特点,在没有参与者举报的情况下,企业内部审计、纪检工作部门很难查清贪污受贿金额和查实行贿情节。如果嫌疑人利用职权为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再通过利益输送后从中非法牟利,加上股份代持的现象,就更加难以查实。
监察法明确各级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与属地管辖相结合的原则,管辖本辖区内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所涉监察事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在国有企业与地方监委之间建立起顺畅的沟通渠道,为国有企业顺利移交职务犯罪问题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这要求国有企业纪检部门掌握纪法衔接的策略,在查办案件中找到突破口。
实践中发现,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以下简称“失职罪”)的客观表现和客观结果是因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中“严重不负责任”和“重大损失”的线索、证据以及相应的金额相对容易收集、计算和固化,且失职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也相对容易建立。因此,电科二十九所采取的策略是以失职罪为突破口,借助监委的介入调查,深挖在失职背后隐藏着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违法犯罪行为,让违法乱纪分子得到应有的司法惩罚。
坚持企地联动、同频共振,可促进案件在企业立案调查、核实移交、外部监察、司法审判各阶段都能顺利推进。
具体实践中,需要双方坚持同音共律,奏响反腐倡廉工作的新篇章。在预防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日常工作中,树立地方监委、企业统筹观,合力营造风清气正、遵纪守法的工作氛围。在单位级把关定向方面,加强企业党政主要领导向地方纪委监委的沟通,展现国有企业惩贪治腐的决心和确定案件办理的方向。在部门级业务交流协作方面,纪检监察工作部门通过加入当地省市监察学会,积极参与地方监委组织的各类活动,增强理论素养和实践经验。
其次,要坚持同向发力,做好内部调查与外部立案的衔接。国企纪检部门要学习了解地方监委职务犯罪立案调查的标准和要求,提前邀请地方监委就案件线索进行具体指导,为职务犯罪案件顺利进入监委立案、刑事司法程序奠定基础,同时提升纪检监察工作质量。
同向发力的基础是真正做到监察法和刑法、刑诉法的融会贯通,养成综合运用党章党规党纪和监察法、刑法、刑诉法指导纪检监察工作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这要求国企纪检监察干部增强党章党规党纪意识,学习掌握监察法的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领会监察范围、监察权限、监察程序的本质内涵,学习研究刑法关于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具体构成标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和关于证据资格、证明标准等具体规定。
此外,要坚持同题共答,严格做到程序合法、证据合规。职务犯罪案件导入地方监委后,国企纪检部门须配合地方监委做到移送程序不缺不漏、移送文书规范严谨和移送卷宗的证据合法合理翔实,提升案件移送效率。
这要求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干部在案件办理中要注重程序的合规性,增强执纪审查的规范性。严格保证职务犯罪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以监委立案规范、公诉要求或是刑事审判标准,审查、甄别、采信和运用证据,确保所有结论描述、案件事实所需要的证据都已收集在卷和支撑,能够经得起后续监委立案、检察院审查起诉和法院刑事审判的过程检验。
2021年3月20日,电科二十九所纪委邀请成都市金牛区监委办案组参加案发公司专题组织生活会。
最后,要坚持一查到底,推动案件办理取得更大实效。通过办理单个案件,尽可能掌握某一公司、某一部门的政治生态,尽可能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并掌握类似业务的整体情况,或者涉及其他监督对象的有关情况。比如电科二十九所下属单位在办理一起盗窃电缆案中,既挖掘出类似情况,还绑定不法供应商,督促地方监委将该供应商以共同贪污罪进行留置并立案查处。近三年,地方监委协助电科二十九所挽回经济损失400余万元,共惩处7人。
近年来,电科二十九所与地方监委合力办理了下属单位四起职务犯罪案件,将当事人绳之以法,产生了极大的震慑作用,有力肃清了下属单位政治生态。
强化监督问责,严厉惩治腐败,能有效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达到不敢腐的目的;深化改革、依法依规治企,能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达到不能腐的目的;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弘扬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的企业文化,能达到不想腐的目的,从根本上铲除腐败滋生蔓延的土壤和解决腐败问题。
职务犯罪的本质是对权力的滥用和误用,要想消除对权力的滥用和误用,最根本的就是通过制度限制权力不能腐。加强制度建设,首先要保证制度本身的合理性,切实可行,符合实际;其次要加强制度宣贯,阐明制度制定的目的和意义;最后要加强制度的执行,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有效监督,切实防止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问题。把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建设纳入法治化的轨道,让权力在外法内规下运行,形成有腐必反、有贪必肃的行为自觉。
思想是行动的指南,“心不廉则无所不取,心无防则无所不为”。在打击职务犯罪的同时,加强监委参与企业廉洁防线共建、廉洁文化共讲,实现“腐败同惩、廉洁同创”。案件处分宣布后的一个月,干部员工关注度最高,把握这个最佳时间,电科二十九所邀请四川省、成都市、区监委领导现身讲授纪法实务,请办案组参加案发公司专题组织生活会(扩大)会议,充分发挥职务违法案件的警示作用,收到了趁热打铁、事半功倍的效果。
近年来,电科二十九所在企业反腐败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涉及违法犯罪調查处理过程中有关纪法罪的界限和标准、纪法衔接、纪在法前等实务问题,仍然需要作更深一步的研究。只有坚持监企联动,才能促进企业依纪监督和监委依法监察的有机统一,才能在纪法双施双守中推动惩治腐败、提质增效。(作者单位: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九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