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买儿童如何判刑
2022-03-31
我國1979年版《刑法》规定了“拐卖人口罪”,但并未将收买被拐者定为犯罪。
1997年,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首次被写入刑法。当年修订的《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2015年9月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将该条款缩紧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现行《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此外,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后,有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其他犯罪行为的,则按照《刑法》中有关规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当时,公安部相关负责人对此解释,“刑法此项修改加大了对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的处罚力度,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是我国打拐反拐工作的里程碑。”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还表示,《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后,公安机关对于新发生的拐卖案件,将在解救被拐妇女、儿童受害人的同时,一律对买主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尽管1997年版《刑法》将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入罪,但此后各地关于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的相关判例依旧少见。
据媒体报道,直到2013年,河南省才首次对被拐人口的买家判刑。当年4月,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团伙拐卖儿童案件做出判决,拐卖主犯被判处13年有期徒刑,7名买家也全部被判1个月至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随着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的施行,被判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犯罪的案件量随之有所上升。
记者以“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平台以及公开报道中检索近4年来的近300个判例发现,收买者被判拘役、管制或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占比和被判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占比各约15%,被判一年及以下有期徒刑的判例达7成。
近年来,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对收买儿童的犯罪行为打击力度有所加大,但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与拐卖儿童罪之间的刑罚差别依旧较大。
对此,部分专家及民众呼吁加重对“买家”的处罚,实现“买卖同罪”,从买方市场遏制拐卖儿童犯罪。
(摘自《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