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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职妈妈力争“家务补偿费”

2022-03-30易刚

检察风云 2022年2期
关键词:审理家务民法典

易刚

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1088条,以法律条文“唤醒”家务补偿制度,越来越多的法院在审判实践中,用鲜活的判例使这条无声的法律条文变得掷地有声。《民法典》实施半年后,柳州市家事少年案件审理中心依法审理的一起离婚纠纷案,就是运用该法条维护了离婚时妻子理应获得的家务补偿权益。

本案原告依法获得“家务补偿费”(图/视觉中国)

2013年,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的莫柳强与赵春颖结束了长达数年的恋爱生涯后,终于喜结连理。翌年,两人的爱情结晶也来到人世。本以为是锦上添花,岂料,儿子竟患有阿斯伯格综合征!这种病人的表现为不合群,不与人交流,喜欢独处,并伴有智力低,社交困难等。

真是晴天霹雳啊!从此,夫妻二人的情绪跌入低谷,脾气倒是渐长。特别在对如何治疗儿子的病情这个问题上意见不一致:丈夫希望顺其自然,以观后效,或者再生一个;妻子则不同意,担心再生一个,老大就会不受待见,家庭经济也承受不起。因而,她主张砸锅卖铁也要给儿子医治。

由于彼此之间存在分歧,所以两人矛盾持续升级,最后到了水火不容的地步。之后,莫柳强借工作的缘故去外地打拼,赵春颖独自一人照顾儿子、操持家务。时间一长,赵春颖累得无精打采,心烦意乱。

在这段时间,莫柳强与赵春颖联系甚少,也不回家看望妻儿。赵春颖逐渐觉得这段婚姻越来越无生机,于是她以夫妻双方感情不和为由,向柳州市家事少年案件审理中心(以下简称家少审理中心)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莫柳强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

不久,家少审理中心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官经过审理后认为,两人的感情因尚未完全破裂,于是依法判决不准离婚。

尽管法院的判决令赵春颖心有不悦,但她也无可奈何。于是,只好等待莫柳强能够回心转意,把重心放回家里,与她齐心抚养儿子。

可是,一晃数年过去了,夫妻之间的感情非但没有得到丝毫缓和,聚少离多的莫柳强反而在外面认识了别的女人!因此,心猿意马的他,决定由被动变为主动,并于2021年6月也向家少审理中心提起诉讼,以夫妻分居长达6年之久、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为由,要求与赵春颖解除婚姻关系……

家少审理中心如期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庭审中,莫柳强称其与赵春颖长期两地分居,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为了尽快离婚,莫柳强还当庭承认自己在外出务工的这段时间里,有出轨的行为!他希望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婚生子由赵春颖抚养。

面对莫柳强当庭自毁声誉,赵春颖颜面尽失,也为对方的“坦诚”感到恶心。因而,赵春颖为了维护自己的尊严,她当庭表示同意离婚,并愿意独自抚养婚生子。与此同时,赵春颖也提出了前提条件:因为双方的儿子天生患疾,这些年来,自己节衣缩食,无微不至地关心和照顾儿子、操持家务,付出太多:“我就像个陀螺似的,全年无休,当了6年的全职主妇……年轻时,我为了照顾家庭和儿子,选择做全职妈妈。可现在,因为脱离工作已久,年龄偏大,所以不再适合进入职场。”根据《民法典》第1088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该条适用于通常意义上财产共同共有的夫妻。也就是说,无论夫妻双方是否对财产状况有过约定,承担较多家务的一方都有权在离婚时行使离婚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就本案而言,莫柳强不仅长期对家里的各类事情不闻不顾,6年中也仅向儿子支付了5000多元的抚养费。为此,赵春颖表示:“我要求莫柳强为我所做的家务作出补偿。在准予原、被告离婚的同时,莫柳强支付我精神损失费2.5万元、家务劳动补偿款2.5万元。”

法院作出判决,双方息诉

家少审理中心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40条的规定,一方主张离婚家务补偿必须以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为前提。但由于现实生活中大部分中国家庭实行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制,这就使得《婚姻法》第40条所规定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长期处于休眠状态,难以被唤醒。那么,有什么新规解决这个问题呢?家庭主妇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呢?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样离婚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将会被“激活”,家务劳动的价值也在法律层面得到更广泛地承认和尊重,从而使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更具有操作性,保护了在家务劳动中承担全部或主要义务的女性,对全职太太来说,是一种福音。

当然,《民法典》第1088条关照的不只是全职太太,同时也照顾“家庭主夫”们。也就是说,“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不仅仅是女人的专利,而是让那些为家庭付出劳动多的一方能够得到应有的救济。

就本案而言,莫柳强承认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出轨行为,这严重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亦是导致双方离婚的主要原因。故此,家少审理中心酌情确定,由莫柳强向赵春颖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1万元;在庭审中,因为莫柳强认可赵春颖在照顾儿子方面承担了较多义务,所以家少审理中心对赵春颖要求莫柳强支付2.5万元补偿的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家少审理中心依照法律的相关条款之规定,于2021年6月底作出判决:准予莫柳强、赵春颖离婚,二人的婚生子由赵春颖抚养,莫柳强每月按时支付儿子抚养费900元(医疗費、学杂费以正规发票为准,按50%给付),并向赵春颖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家务补偿款2.5万元。

案件宣判后,莫柳强、赵春颖二人在法定时限内表示服判息诉,均不上诉,判决随即产生法律效力。

法官介绍,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完善了离婚救济制度,一方在提出家务劳动经济补偿时,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适用:1.不区分夫妻财产所有制类型一律适用,如果一方在婚姻中相比另一方对家庭负担了更多的义务,均有权利在离婚时请求补偿。2.经济补偿请求以负担较多家庭义务为前提。这里的家务劳动,除了《民法典》规定列举的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三种情形外,还应包括为自己和家人最终消费所进行的准备食物、清理住所环境、整理衣物、购物等无酬家务劳动以及对家庭成员和家庭以外人员提供的无酬照料与帮助活动。3.经济补偿需一方主动提出,法院不得主动适用,但人民法院可以向当事人释明其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是否行使由当事人自行决定。4.经济补偿请求须在离婚时提出,如果双方协议或判决离婚后,一方提出经济补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本案中,莫柳强6年来不顾家庭,由赵春颖一人独自照顾儿子、操持家务的实际情况,属于婚姻期间负担较多义务一方的利益主体,故赵春颖在离婚时提出的家务劳动补偿诉求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在此,法官提醒大家,虽然法律将家务劳动由“无偿”变成了“有偿”,但不是赞成将夫妻关系物质化,也并非支持付出家务劳动过多一方在离婚时可以“漫天要价”。所以家务补偿的诉求,应有理有据,合理要求,否则将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编辑:夏春晖  386753207@qq.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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