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实践与创新
2022-03-30曹永新
曹永新
至2021年12月,《湖北省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施行一年,成效显著。汉江流域是我国重要粮食产区,也是生态环境保护敏感区、新型城镇化发展重点战略区。如何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的重要作用,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治理的“联动效应”、展示检察机关的“责任担当”、体现司法办案的“为民情怀”,是时代交给检察机关的“必答题”,也是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的“加试题”。
汉江经济带能不能保护好、利用好、发展好,关乎沿江各地人民群众生产生活质量、经济社会发展进程和社会和谐稳定局面。要加强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牢固树立“守护水资源、保护水环境、修复水生态、弘扬水文化”意识,为打造美丽、畅通、创新、幸福、开放、活跃的汉江生态保护经济带贡献检察智慧和力量。
一是构建环境保护法治理念。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关系国家发展全局的根本任务。同时,它对于加快推进汉江生态经济带综合开发与保护,促进中西部开发,带动区域协调发展,保护汉江生态环境资源,具有战略引领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纲领性文件,形成“生态优先、流域互动、集约发展”的总体思路,提出长江经济带发展的“四大战略定位”,构建“一轴、两翼、三极、多点”新格局,大力保护长江生态环境、加快构建综合立体交通走廊、创新驱动产业转型升级、积极推进新型城镇化、构建全方位开放新格局、创新区域协调发展体制机制。
检察机关须加大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宣传力度,积极协助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广泛深入乡镇、街道、农村社区集中开展宣传教育,引导启发全社会更好地了解国家关于环保的法规、当地项目建设规划、违法犯罪典型案例,进一步增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忧患意识,自觉保护自然资源并使其得到合理的利用,防止自然环境受到污染和破坏;对受到污染和破坏的环境做好综合治理,以创造出适合于生活、工作的环境,让人们做到与自然和谐相处。
二是建设环境保护法治文化。当前我们须重点解决四个问题:一是如何改革环境立法体制和提高立法水平,加强党内政策法规与国家法律法规的衔接与协调,以减少法律资源的浪费;二是如何找到能减少部门利益驱动和地方保护主义影响的措施、方法和手段并将其制度化;三是如何增加现有法律法规中的环境保护条款,形成完整的环境法律体系;四是如何推动重点领域的“绿色立法”,保障经济“绿色发展”。
建设环境法治文化,必然要求在落实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同步培育相应的环境法治文化。环境法治只有上升到文化层面,成为人们的内在修养、自觉约束和生活方式,才能真正落地生根。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就是要通过法律的强制力强化道德作用、形成文化价值,使法律法规更多地体现道德理念、人文关怀,从而引领社会生态文明建设新风尚。检察机关须认同环境法治文化,自觉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全面理解文件精神,准确把握尺度,进而以行之有效的手段开展生态环境资源法治文化认同的宣传教育,帮助公民牢固树立新时代环境法治观、生态文明观和可持续发展观,不断提高学法、用法、守法的自觉性。
三是建立环境保护价值体系。自然的利益高于人类的利益;自然整体的利益高于局部利益。环境不但具有对人有用的工具价值(外在价值),还具有维护其自身发展和生存的内在价值。环境不但产生了地球的万事万物,而且孕育了人类。因而,建立环境保护价值体系,须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倡导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完善生态文明领域统筹协调机制,构建生态文明体系,保障和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履行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职能,需要把事前、事中、事后贯通起来,纵向到底、横向到边,控制源头、监管过程,重视惩处、增强震慑,充分体现检察业务适度延伸,力争以“能动司法”体现“检察作为”,以“个案查处”推进“系统监督”,以“重点突破”带动“整体提升”,以“点上经验”转化“面上风景”,使法律监督职能更有力、更有效地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围绕生态环境保护,强化检察监督职能,服务社会转型进程、安全进程、和谐进程,营造生态环境保护高压态势,以实际成效传递司法温暖,维护公平正义,赢得广泛认同,为“一江清水”绵延后世、惠及人民提供更加丰富、优质的法治产品、检察产品,贡献更大的检察智慧与力量。
一是以专项行动为抓手,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刑事犯罪。以攻坚克难的勇气全力推进“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发挥水生态环境保护检察职能、服务保障汉江经济带发展专项检察监督”“我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等系列专题活动深入持久开展,切实履行批捕、起诉等检察职能,对党委、政府关注,新闻媒体曝光,群众反映强烈,影响危害恶劣的刑事犯罪案件,及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增强专项活动打击效果。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能,强化对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立案监督,集中精力排查有案不移交、有案不立的犯罪线索。
二是加大办案力度,查办和预防环境保护领域职务犯罪。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检察部门和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协作,进一步深挖细查破坏生态环境犯罪背后的职务犯罪,坚决查处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环境污染治理以及项目审批、落后产能淘汰、环境监督评价等环节的职务犯罪。对利用職权包庇纵容,与犯罪分子沆瀣一气,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等职务犯罪,坚决一查到底。
认真研究把握各类案件特点规律,更新司法办案理念,创新方式方法,运用新专业技术手段,选准突破口,找准切入点,提升突破案件和侦查取证能力。坚持多措并举,采取异地交办、交叉办案、上级督导、挂牌督办等方式。强化案件线索的搜集管理,积极开展重大环境保护项目同步预防工作,把预防职务腐败的关口前移,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防止和避免行政执法人员“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发生,力求把对生态环境保护、水污染修复和水资源利用等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三是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强化对生态环境领域民事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根据汉江流域涉及水生态环境领域民事行政诉讼案件逐年增多的实际,坚持有针对性地加大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力度,对符合监督条件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加强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监督和对执行活动的监督。认真办理生态环境保护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通过依法督促履行职责、督促起诉、支持起诉等工作,确保相关部门形成环境保护的行政执法监管合力,及时追究污染环境当事人的民事责任,织密生态环境保护“法网”。
密切关注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办理的成功案例,建立健全案例分析、现场监督、跟踪问效、销案管理的闭环工作机制,精确把握涉及环境保护的违法犯罪界限,深入研究法律上怎么认定、立案时机上怎么掌握、处置方法上怎么稳妥等问题,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法治是社会治理的最优模式,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也是提升汉江生态环境保护水平,实现共治共享共建效能的“推进器”。
一是聚焦稳定,把握司法办案关键点。多年来,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打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的职能作用,坚持把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与推进综合治理结合起来,对于严重刑事犯罪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形成强力威慑;对于轻微刑事犯罪依法不捕不诉,以减少司法诉累,体现人文关怀,修复社会关系。对涉黑涉恶案件准确把握“打早打小”与“打准打实”的关系,严格把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对组织者、领导者、核心成员、骨干力量以及起重要作用的予以从严惩处。正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当严则严、当宽则宽。积极实行刑事和解、附条件不起诉等制度,化解社会矛盾,解决利益纷争,净化社会环境。
加强办案预防、检调对接、释法说理等工作,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深化涉法涉诉信访改革,践行“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承诺,推动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同时,对检察监督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提出健全制度、加强监管、堵塞漏洞、防范风险、履职尽责等检察建议,推动形成生态环境社会治理长效机制。
二是紧盯监督,把握司法办案着力点。积极探索建立派驻公安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检察室,突出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提前参加侦查机关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侦查,对证据调取、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侦查行为的合法性提出意见建议,以打造“一站式”监督新模式,保障宪法法律公正实施。同时,积极探索建立“刑事+公益”联合审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和公益诉讼职能宣传同步推进等机制,从刑事案件中摸排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推动“四大检察”职能一体推进。实现检察有序联动,协同创新,精准发力,保证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理念、能力和质效提升。
检察力量守护汉江流域绿水青山
三是着眼服务,把握司法办案落脚点。积极推进社会治理创新,坚持从最基层的群众入手、从最突出的问题抓起、从最关键的需求出发,聚焦民生问题痛点难点堵点,精确破解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围绕扫黑除恶专项行动、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民营经济发展、优化营商环境、企业复工复产等问题,加强与城镇、街道、社区对接,组建检察服务群众工作队,提供优质高效的检察服务,用法治思维推进社會治理,用法治方式破解社会治理难题。
当前,我国对生态环境保护实行属地管理。每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保护负有法定职责。深入开展“检察云课堂、以案说法讲座、疑难案件研讨、案件总结评析”普法宣传活动,采用群众爱听、易懂、可记的语言,剖析群众熟悉、知晓的典型案例,引导公民养成在法治轨道上主张权利、解决利益纷争的习惯,从“用法”向“守法、敬法、护法”转变,推动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努力使循法而行成为全体公民的自觉行动。
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将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作为一项专门的检察工作进行周密部署,注重更新理念、完善机制、规范运行、创新方法,以推动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检察监督向更高、更深、更广方向延展。
一是创新完善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两法衔接”工作保障机制。坚持把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两法衔接”机制建设作为重中之重,不断加大推进力度、加快工作进度、加快效能转化,努力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的行政执法信息及时上传和涉嫌犯罪案件的网上移送、网上监督,实现无缝衔接,有机融合。在充分发挥“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沟通衔接作用的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价值导向、社会导向,进一步健全完善生态环保检察部门与法院、公安、环保及相关行政机关的联席会议、信息交流、线索移送、案件通报、个案会商等工作机制,确保执法司法信息及时互通,解决联而不合、通而不畅、商而不定等问题,深入分析问题背后的体制性障碍、机制性缺陷和制度性漏洞。
二是推进建立区域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执法司法协作机制。全面贯彻落实《湖北省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湖北省汉江经济带发展规划》中关于实行区域环境污染联防联控机制、统筹环境质量管理和污染治理、建立统一环境执法体系的要求,建立区域环境保护执法司法协作机制,将环境相关法规确定的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大政策、重要改革任务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紧密衔接,推进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协作。
三是积极探索生态环保司法适用恢复性司法理念的方法路径。司法实践中,许多破坏生态环境的刑事案件,犯罪分子虽被判刑,受到应有的惩处,但受损的生态环境得不到及时修复。检察机关坚持理念引领、积极探索、大胆实践、稳步推进,努力把恢复性司法理念运用于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实践,建立“补植复绿”“环境治理”“生态修复”“堤坝维护”等检察监督机制。在对涉案当事人依法批捕起诉的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破坏环境的行为人依法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或者修复环境、赔偿损失,并作为建议法院依法从轻处罚的重要情节,以达到既惩罚犯罪又使受损害的生态环境及时得到修复与补偿的效果,努力实现办一个案件,恢复一片青山、一片绿水,净化一片蓝天,修复一片生态,最大限度发挥司法监督对生态环境治理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
编辑:姚志刚 winter-yao@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