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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信银副总裁“靠企吃企”

2022-03-30郭红敏

检察风云 2022年2期
关键词:行贿罪灾备党委委员

郭红敏

“靠企吃企”受贿323.16万元 (图/视觉中国)

曾任黑龙江省农信联社副主任,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副总裁、党委委员等职的刘永成,“靠企吃企”受贿323.16万元,2021年11月1日被北京市二中院终审裁定获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与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合作多年的某公司实际控制人黄某,因向刘永成行贿237.5万多元,犯单位行贿罪,2021年7月21日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刘永成,1959年出生,黑龙江绥化人,研究生学历。1976年7月参加工作,曾任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秘书、黑龙江省政协办公厅秘书、黑龙江省信用合作协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黑龙江省农信联社副主任、党委委员。2009年7月任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副总裁,2011年1月兼任公司党委委员。

2006年5月18日成立的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全国30家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共同发起成立的全国性股份制金融服务企业,主要运营平台是农信银综合业务网络系统。

2017年4月,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副总裁刘永成在一次座谈中说:“为适应新业态带来的更为激烈的市场竞争,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除做好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支付清算服务之外,还加强了共享灾备中心的建设和服务机构的扩容。”所谓“云灾备”,是将灾备看成一种服务,由客户付费使用灾备服务提供商提供灾备的服务模式。以保证在灾难发生后能够快速、准确地恢复客户的业务数据和关键应用系统,保障客户业务的连续运行。刘永成案发后,法院审理查明,其受贿的大部分钱款与“云灾备”项目有关。

2018年下半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人民银行纪检监察组对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发现时任党委委员、副总裁的刘永成涉嫌职务犯罪等问题。

2019年5月14日,刘永成被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人民银行纪检监察组工作人员带走接受调查,后被送至东城区监察委接受审查。

刘永成共受贿4起,发生在2011年至2019年他担任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党委委员、副总裁期间。

2007年7月,32岁的黄某担任北京某科技公司销售经理。该公司成立于1998年11月,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于2004年4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上市。2010年初,他负责对接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的销售工作,包括“云灾备”项目系统调试、安装等,结识了时任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副总裁刘永成。

2013年初,刘永成在北京市海淀区购买一套价值800万元的商品房。当时北京某科技公司中标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云灾备”项目第一期A标段,时任项目经理的黄某,为了该标段能顺利验收、尽快结算工程款,并争取“云灾备”系统后续运营维护等项目,拿出240万元借给刘永成,之后刘永成还款60万元,剩余欠款180万元刘永成以免除债务的形式收受。

2014年初,黄某等部分员工从北京某科技公司辞职。刘永成找到黄某,商量能否将老员工找回继续为“云灾备”项目提供服务。2014年3月,黄某出资成立了A公司。到2018年底,该公司与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共签合同25个,合同金额3900多万元。

黄某利用自己公司与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合作的便利条件,充当“掮客”促成甲公司与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合作。2016年底,甲公司作为某代理商中标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采购项目,但该项目利润空间不大。为向某代理商要到折扣,黄某出面请刘永成协调,给甲公司增加了返点,甲公司获得了利润。事后,甲公司负责人马某送给刘永成好处费23.4万元。

刘永成在案件调查阶段的供述证明,事前黄某告诉他,马某想给其20万元感谢费,刘永成让自己的特定关系人朱某找亲戚毛某的某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合同。他让黄某把23.4万元打给某装修公司,公司扣除税款后将19.3万余元打到朱某的银行卡上。

2014年底,哈尔滨农信社改制。2015年3月,刘永成向黄某介绍购买哈尔滨农商行的职工内部股,黄某出资70万元购买了50万股,刘永成授意交给自己的侄子刘某代持。为了避人耳目和逃避追查,同年4月,刘永成通过侄子刘某让张某出具了代黄某持有20万股权的说明,没有让侄子刘某出具名下30万股权实际权属的说明。2019年3月,刘永成为逃避调查,又让侄子刘某出具股权为黄某所有的说明。2015年至2018年,刘某按刘永成要求,将30万股权的分红交给刘永成或暂存刘某处。刘永成共收受股权及分红款51.95万元。刘永成还以报销个人票据的方法,收受黄某给的錢款5.55万元。以上受贿共计237.5万余元。

据刘永成供述:黄某之所以借钱给其买房,帮其买股份不要分红等,是看中其作为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副总裁,有决定性作用和影响力,在签订合同、招标过程中帮黄某很多忙。黄某想维护好这层关系,持续从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拿到项目,获得利益。

此外,刘永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安排工作受贿62.25万元。

2011年至2013年间,刘永成帮助战某之女战甲、刘甲之子刘乙入职某公司,收受战某给予的20万元,收受刘甲给予的10万元。2015年,陈某之女陈丙想入职某公司,陈某请刘永成帮忙,并许诺重金酬谢。刘永成向与某公司有业务往来的某电子化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张某请托,张某帮助办成此事,刘永成收受陈某给予的2万美元和20万元人民币的感谢费。

2019年5月15日,黄某因涉嫌行贿犯罪被监察机关留置,因涉嫌犯单位行贿罪于同年11月15日被刑拘,同年11月29日被逮捕。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2013年至2019年间,北京某科技公司、北京A公司实际控制人黄某为承揽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项目,共向刘永成行贿人民币237.5万多元。被告单位北京A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情节严重,应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予以从轻处罚。

2019年11月15日,刘永成因涉嫌受贿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逮捕。刘永成涉嫌受贿一案调查终结后,经检察机关指定,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至2019年,被告人刘永成利用担任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党委委员、副总裁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323.1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1年7月21日,东城区人民法院对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北京A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被告人黄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被告人刘永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追缴被告人刘永成犯罪所得收益,上缴国库。

刘永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其主要理由是: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部分受贿金额计算错误,其受贿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0万元。

北京市二中院审理认定:2011年3月至2017年5月,刘永成为国有公司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2017年5月后,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党组织关系划转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党委正式批准成立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党委,刘永成仍任该中心党委委员,继续在该公司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工作。应当认定刘永成为国有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北京市二中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判令追缴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及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亦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2021年11月1日,北京市二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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