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下自治法治德治相融合的乡村治理体系
2022-03-29刘淑芳
刘淑芳
摘 要:构建“三治融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是乡村振兴战略目标的应有之义,是适应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的内在要求,是实现乡村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环节。认真考量“三治”功能,在于激发主体自觉行动、强化现代规则约束、促进乡村文化感召。理清“三治”关系,构建以自治为核心内容,以法治为根本保证,以德治为内在支撑的乡村治理体系。
关键词:自治;法治;德治;乡村治理
随着社会进步与发展,乡村社会发生重大变革,面对新的时代挑战,加强乡村治理是民心所向。十九大报告中首次提出“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把自治、法治、德治三者有机融合,构建系统性的乡村治理体系。在乡村振兴战略下,要立足新乡情,不断完善“三治融合”的治理体系,加速乡村社会转型进程,有序推进依法治乡,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保驾护航。
一、乡村振兴下自治法治德治相融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构建的重要意义
新型工业化和城镇化导致社会结构分化严重,城乡差异越来越突出,农业现代化改变农民的传统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社会流动加速,社会关系复杂化,构建科学的乡村治理体系事关乡村社会的稳定与发展,事关党执政基础的巩固与稳定。
(一)是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目标的应有之义
乡村振兴战略是中央对乡村发展、国家建设提出的重大战略,明确分为“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五个方面要求。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乡村治理是前提与基础,只有良好的社会治理,有效的治理体系,才能确保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和生活富裕,不断振兴乡村,发展农业农村。
(二)是适应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的内在要求
当前我国进入新时代,阶层分化严重、贫富差距悬殊、城乡差距拉大、农村发展缓慢等问题突出,已经成为制约人民实现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因素。2020年,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贫困人口全部脱贫,如何适应社会新矛盾,解决农村发展不平衡、农业发展不充分问题,确保脱贫农民不返贫,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理念,时刻把农村发展和农民需求摆在第一位。因此,我们要加快构建乡村自治法治德治相融合的治理体系,早日实现乡村振兴战略,为解决社会主要矛盾提供破解之道。
(三)是实现乡村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环节
乡村是社会治理体系中的基本要素,是打通国家治理的“最后一公里”。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仅是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也是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构建自治法治德治相融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是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特征。[1] “三治融合”把现代治理理念运用于传统乡村社会之中,助力乡村经济发展,稳固乡村社会关系,为早日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夯实基础。
二、乡村振兴下自治法治德治相融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的功能定位
正确定位“三治融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中“三治”的功能,是有效开展乡村治理工作的关键。为此,要透过现象看本质,认清“三治”的本源问题是治理主体的行动自觉、行动约束和乡土文化的感召,通过发挥各自功能,促进三治高度融合,型塑内容丰富的乡村善治模式。
(一)乡村自治的内核是激发主体自觉行动
主体自觉不仅包括农民和村级组织对乡村自治工作发自内心的认同,也包括其愿意积极主动地参与乡村自治实践。[2]首先,乡村多元治理主体的广泛认同是乡村自治的基本前提。只有治理主体内心认同自己在治理中的责任与角色,才能推进乡村自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农民的生活与生产都在乡村土地上进行,农民是乡村发展与建设的主力军,乡村治理工作离不开农民参与,因此,让农民支持和理解治理工作,必须激发农民主体意识,内生出主动参与乡村治理的意愿。其次,情感认同的目的是行动自觉。只有在治理主体情感认同的前提下,才能让治理主体成为乡村建设者,发自内心地为乡村治理出谋划策,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在治理实践中,一些政府往往存在行为缺位或者越位现象,对本属于村民的行动“越俎代庖”,损害了治理主体的权利,对自治丧失信心,降低了治理主体参与自治的热情。由此可见,乡村治理主体的行动自觉关乎自治实效。
(二)乡村法治的要义是强化现代规则约束
乡村自治成为有效治理需要一套现代法律规则进行约束。乡村法治就是制订规则,运用法治思维,对乡村治理主体形成全面约束。法治的目的是取代人治。法治与人治的根本差异在于行动约束力。人治旨在社会人情关系下进行治理,在人情规则与现代法律法规发生冲突时,往往隐蔽性地用人情取代法律规则,成为乡村治理的现实规则。同时,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法治工作任重道远。特别是在传统观念影响下,农民的法治意识淡薄,法律知识欠缺,遇到权益侵犯的时候,要么选择忍气吞声,要么选择极端方式处理,要么在宗族长辈调节下解决,这些方式虽只会引发恶果带来更大的社会问题。乡村法治是乡村自治的坚强后盾,一方面增强农民的法治意识,引导农民善于运用法律武器解决矛盾,另一方面引导农民自治要在法律直接约束下开展,提高乡村治理实效。
(三)乡村德治的本源是促进乡村文化感召
在现代社会发展中,法律与道德二者不是完全对立的关系,尤其在社会关系复杂的乡村,要处理好社会问题实现有效治理,必须构建道德与法律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互蕴涵的共生关系。中华文明孕育了具有丰富内涵的乡土文化,在历史进程中形成了一套较為完整的道德体系,长期运用于乡村治理。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各种现代文化冲击着传统乡土文化,传统文化在社会发展中的感召作用逐渐弱化,使其在乡村治理中的柔性治理优势得不到发挥。乡村自治既需要法律规则的直接约束,也需要道德体系的潜移默化,在乡村治理中,通过文化感召强化治理主体自我约束,为乡村善治创造条件。
三、乡村振兴下自治法治德治相融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构建的实践路径
构建“三治融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作。要正确认识自治、法治、德治三者之间的内在关系,坚持以自治为核心内容,以法治为根本保证,以德治为内在支撑,逐步构建起“三治融合”的乡村治理体系。
(一)以“角色定位”赋予自治行动空间
村民自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中国基层的生动实践。村民在自治中直接进行选举、决策、管理和监督,依法处理各项事务。这个过程赋予村民自治主体角色,依法享有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权益。自治主体能否承担起角色职责,关键在村级选举公开透明程度与村民利益表达渠道畅通程度两个方面。
如何赋予村民自治行动空间?一要为村民参与社会治理搭建平台。由于乡村治理具有复杂性,乡村治理主体必然具有多元性,既有土生土长的村民和社会组织,也有村党支部等。
村民的文化素质参差不齐,通过搭建村民自治平台,把广大村民吸纳进来,组织村民进行相关培训,引导其在治理中规范行使决策权和参与权。二要全面监督村民的社会治理活动。确保自治行动合法合理,关键发挥监督作用,让治理行为是在民主集中制原则下进行,防止出现一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因此,要建立和落实村务公开制度,让村务向村民及时公布,保障村民知情权。三要提升乡村主体自治能力。乡村治理主体在分布上具有区域性,思想观念上具有传统性,而治理活动要打破区域局限性,治理理念与时俱进具有时代性,社会治理就是在不断冲突与融合中进行。
(二)以“功能优化”实现法治规范效能
在法律上,村民委员会的职能是服务村民,承担公共事务,调节邻里纠纷,维护好社会治安。可见,在自治中,治理主体治理行动没有不受法律约束的,必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承担起自身功能,并不断优化功能,才能有效行使自治权。
首先,依法规范主体自治行为。治理行为遵守法律规范,是有效治理的基本要求。依法出台各主体参与治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各主体围绕社会治理所开展的一系列活动都要在法律和规章制度允许的合理权限下进行,从而使村民拥有的各项政治权利得以充分行使,让村民在治理各环节中的治理行为不越权、不缺位,将每一位村民的民主权利落到实处。其次,建议与完善监督制约体系。借助宪法、法律及规章制度体系,一方面要统筹治理环节、平衡利益分配、调节纠纷矛盾,另一方面,要依法规范村民治理行为,建立与完善相应的监督机制。因此,要建立公开、透明的社会治理参与机制,推进村务公开,让选举、决策、管理、协商各环节在阳光下进行,确保治理行为不超越法律范围。再次,培养和提高村民法治意识。社会是人的社会,人在社会治理中具有决定性作用。在乡村治理中,必须强化村民法治理念,通过宣传教育、举办讲座等方式,帮助村民树立法治意识,学会自觉运用法律解决现实问题,在乡村营造一种人人内心尊法、自觉守法、行为依法、遇事用法的良好氛围。
(三)以“道德教化”促进德治价值融合
纵观中国五千年历史,德治在提高道德修养、强化民族合力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这也是中国成为礼仪之邦的重要体现。究其原因,德治存在的深厚根基是人情社会,这恰好是中国乡村的显著特点。在人情社会里,利用道德教化思想、引导行为,通常就能够达到“以政为德”的目的,这是社会治理中以德教化的体现。
在我国,运用道德治理乡村具有悠久历史,已经积累丰富的礼治资源和德治理论。进入了新时代后,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仍然需要德治参与,引导人们对伦理道德和乡土人情产生普遍认同,为乡村德治提供支撑。一要传承与弘扬华夏文明。华夏文明历史悠久,既是社会发展的重要产物,也是塑造乡村秩序的文化因子。在全社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重整社会意识,树立典型广泛宣传,用标杆引领行为,用榜样激发斗志。二要提高村民情感认同。我国是人情社会,道德和习俗仍然对规范行为与调节社会关系发挥着作用。这是因为人具有社会性,其内心情感评判的纽带仍然是道德。利用道德教化功能,营造乡村向善风气,重视乡土人情的同时做好移风易俗工作,在美德感召下提高全社会的情感归附和价值认同。三是发挥道德引领规范作用。德治能否治理有效,关键在于道德的引领和规范是否到位。加大宣传教育,提升村民的文化素质,加强联系沟通,强化村民的情感支持,让道德伦理得到广大村民认同,让道德规范融入乡规民约,激发村民的归属感、责任感与荣誉感,真正把道德规范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切实发挥道德伦理在乡村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同时,要建立符合时代要求的道德标准,完善适应时代趋势的道德评价体系,树立文化自信,在德治宣传中正民心、树新风,为乡村善治营造宽松环境。
参考文献:
[1]鄧建华.构建自治法治德治“三治合一”的乡村治理体系[J].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18(11):62.
[2]王文彬.自觉、规则与文化:构建“三治融合”的乡村治理体系[J].社会主义研究,2019(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