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巢老人“孤独死”现象的形成及治理
——基于结构化理论的视角
2022-03-28贾玉娇范家绪
贾玉娇, 范家绪
(吉林大学 哲学社会学院, 吉林 长春 130012)
近年来,空巢老人“孤独死”事件频繁见诸媒体。2019年5月22日,上海市共和新路802弄紫祥小区一名七旬老妪在家中去世多日后才被发现,因去世时间太久,楼内飘散阵阵异味[1];2017年5月27日, 四川省平武县一张姓老人被发现死于家中,身边空无一人[2];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山东省济南市至少发生8起独居老人死亡案例[3]……越来越多的实例显示,空巢老人“孤独死”现象已逐渐由“私域”走向“公域”,从而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现阶段,官方尚未出台有关空巢老人“孤独死”现象的权威性统计数据,因此,中国空巢老人“孤独死”现象的规模和特征只能依据相关媒体报道进行分析。徐俊和俞宁通过对国内主流互联网搜索引擎(百度与360)检索与筛选的媒体报道的空巢老人“孤独死”案例进行分析后发现,截至2015年1月31日,在百度搜出760余条、在360检索出640余条,这些案例涉及中国25个省份,且自2009年起,案例数量明显增加[4]。考虑到检索范围的大小以及未被报道的“孤独死”案例的存在,真实案例的数量必然会更多。这说明,空巢老人“孤独死”现象已经演化为社会问题,正成为中国社会治理面临的较大挑战。
空巢老人“孤独死”现象与老人空巢率激增以及社会关联度弱化紧密相关。受工业化和城市化影响,中国人口居住地发生剧烈的空间位移,部分子女与父母的居住地产生空间断裂,再加上家庭结构呈现核心化和规模小型化趋势,致使老人空巢率不断提升。据调查,2006年和2011年,中国独居老人户数量在老人家庭户总数中的占比分别为9.1%[5]和20.7%[6],上升趋势明显。随着独居老人的增加,在当下及可预见的将来,空巢老人“孤独死”的风险将会愈加严峻。如何防止空巢老人陷入“社会孤立”?如何重构空巢老人与社会的联结纽带,使其老有所依?已成为难以回避的重要议题。
一、文献回顾
“孤独死”一词源自日本,又称“孤立死”,被定义为独居者在无人照料或知晓的情况下,在居住地因突发疾病等原因而死亡的社会现象[7]。其基本特征为:单独生活、无人看护、“自宅”死亡、社会孤立和非自杀[8]。学界对“孤独死”的关注源于1970年 出现在日本的高龄者孤独死现象。由于深度老龄化、家庭结构核心化和地域城市化等因素的相互叠加,致使日本步入地缘、血缘和业缘濒临解体的“无缘社会”,“孤独死”事件频发,最终演化为严峻的社会问题。为破解这一困境,诸多研究者将关注目光投向“孤独死”问题,开创了一个崭新的研究领域。此后,学界围绕日本高龄者“孤独死”现象展开了进一步探索,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
第一,日本“孤独死”问题日益严峻。在“孤独死”人数调查方面,2011年,日本65岁以上孤独死者约有15 603人,他们在平均去世4天后才被发现[9];永井悠次郎(Nagai Yujiro)依据调查数据推测,日本每年空巢老人孤独死者约有2万~2.5万人[10]。 在“孤独死”感知方面,朱安新和高熔通过分析日本内阁府“独居老年人意识调查(2014年 )”数据发现,受城市规模、家庭和社会交往等多维因素影响,切身感受到自己会孤独死去的老人约占独居老人的50%,“孤独死”现象已演化为严重的社会问题[11]。
第二,高龄者“孤独死”现象是由多种因素相互叠加而成。一方面,家庭形态变迁是“孤独死”现象的肇因。家庭核心化、离散化与小型化导致日本社会“血缘”关系断裂,弱化了家庭养老功能[12];另一方 面,受工业化与城市化的影响,传统的社会结构产生分化与转型,乡村呈现过疏化,“地缘”关系的凝聚力逐渐瓦解[13],导致老人社会支持网断裂,削弱了老人的社会交往,致使老人陷入社会性孤立[14]。此外,除家庭结构核心化和社会结构分化外,个人状况也是影响老人孤独倾向的重要变量。已有研究表明,健康状况欠佳[15]、低收入[16]和自我封闭[17]等是使老人产生孤立倾向甚至“孤独死”的主要诱因。
第三,高龄者“孤独死”现象治理的关键是重构高龄老人与社会的联结纽带。纵览以往文献,高龄者“孤独死”现象治理的研究成果不胜枚举,但如果对“孤独死”现象的关涉主体进行归类,可大致分为两类:一是增强内生性支持。通过开办各类教育与培训活动,挖掘老人自身所蕴藏的积极力量,使其重建社交关系[12, 18]。二是强化外生性支持。宏观层面,完善政策法规,充分动员各方力量,构建社区支持网络,实现社区共助;微观层面,利用“水量检测法”“监护钥匙扣法”和“定期上门拜访法”等具体方法以预防“孤独死”现象的发生[12,19-20]。
整体而言,学界对日本高龄者“孤独死”现象的现状、成因及治理对策进行了深入研究,为中国相关领域的研究提供了他山之石。然而,截至目前,中国空巢老人“孤独死”现象的研究尚处初步阶段,且多为描述性分析,疏于理论性探讨。现有的日本高龄者“孤独死”现象相关研究文献资料虽可为中国空巢老人“孤独死”现象的研究提供思路借鉴,但在理论分析方面略显单薄,尚未形成有效的理论分析框架。中国空巢老人“孤独死”现象的肇因是什么?多种结构性因素之间有何逻辑性关联?在空巢老人“孤独死”现象的治理中,家庭、政府和社区等多元主体的责任如何界定?老人自身是否需要承担一定责任……以上问题尚未得到清晰有力的回应。鉴于此,笔者参照安东尼·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结合当前空巢老人“孤独死”现象的实际,构建“个体行动—社会结构—结构二重性”的理论分析框架,以此来探析空巢老人“孤独死”现象的肇因和形成机理,并提出相应的治理对策,以回应上述议题。
二、结构化理论与分析框架的建构
长期以来,在解释社会事实时,社会学家多陷入了“主客二元对立”的困局:或将社会事实的发生归因于社会结构,忽视了个体的能动性;或将社会事实的发生归咎于个体,忽视了社会结构的约束性。单纯囿于主客对立而开展的社会学研究无异于对社会事实完整性的撕裂。鉴于此,安东尼·吉登斯以实践意识为关键概念建构起结构化理论,试图消解社会结构与个体行动之间的二元对立。
结构化理论对结构主义/功能主义与解释学(及主体主义与客体主义)的超越集中体现为结构的二重性——“社会系统的结构性特征对于它们循环反复组织起来的实践来说,既是后者的中介,又是它的结果。结构并不‘外在于’人:从某种特定的意义上来说,结构作为记忆痕迹,具体体现在各种社会实践中,‘内在于’人的活动……结构总是同时具有约束性与使动性”[21]23。即外在于个人行动的社会结构并不存在,存在的只是由行动者们不断创造出来并循环往复、周而复始的各种社会实践,结构兼具约束性与使动性的双重属性。依据结构化理论,结构性特征同时形构了“社会”与“个人”,消解了结构与行动之间的二元对立,使二者之间构成处于变动之中的结构性转化关系,为人们理解社会事实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结构是指“使社会系统中的时空‘束集’(Binding)在一起的那些结构化特性”,是一种“虚拟秩序”,这是因为作为被再生产出来的社会实践,社会系统并不具有什么“结构”,仅体现着“结构性特征”而已[21]16。不同于结构主义/功能主义将结构视为外在于人的社会现象或社会关系的某种“模式化”(Patterning),安东尼·吉登斯认为,结构本身在时空中不存在,而仅仅作为“结构性特征”而存在。这种“结构性特征”包含两个方面:规则与资源[21]16。
在对规则的理解方面,安东尼·吉登斯驳斥了将规则视为明确以文字或言辞表述出来的某些形式化规定的流俗观点,认为这种形式化规定并非规则本身,而是对规则的法则化解释。在结构化理论中,规则是指“在社会实践的实施及再生产活动中运用的技术或可加以一般化的程序”[21]20,具有管制性与构成性两方面特征(并非规则的两种类型,而是所有规则共有的两方面特征)。概言之,规则并非一种 外在于个体行动过程的实在,而是高度依存行动者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对它所做的理解和发挥的一种 存在[22]。
资源是结构的另一种指涉。安东尼·吉登斯将资源分为两种类型:一是配置性资源,即“权力生成过程中所需要的物质资源,包括自然环境与人工物质产品,来源于人对自然的支配”;二是权威性资源,即“权力生成过程中所涉及的非物质资源,来源于驾驭人的活动的能力,是某些行动者相对于其他行动者的支配地位的结果”[21]351。概言之,配置性资源即物质资源,权威性资源即行动者的行动能力。之所以将规则与资源视为结构性特征,是因为二者构成了行动的基本要素:行动过程即是行动者依据某种“规则”,使用自己的物质资源及行动能力去实现行动目标的过程[22]。
对个体行动的诠释是结构化理论与理解社会学的重大分野。理解社会学将个体行动视为个体在自我意识引导下从事的有明确目的的活动。安东尼·吉登斯认为,此种解释忽视了个体行动的复杂性,不能充分把握行动的意涵[22]。鉴于此,安东尼·吉登斯重构个体行动解释,将个体行动指称为由行动的反思性监控、行动的理性化和行动的动机激发过程所构成的行动流;推动行动流不断绵延往复的内驱动力为话语意识、实践意识与无意识[21]5-7。话语意识是指“行动者关于社会条件,尤其是自身行动的条件,所能说出或给出言语表达的东西,即具有话语形式的意识”[21]352;实践意识是指“行动者关于社会条件,尤其是自身行动的社会条件,所知晓(相信)但无法以话语形式表述的那些东西”[21]353;无意识则是指行动者的意识无法直接察觉到“共同知识”[21]4。三 种意识与三个行动层面相对应:行动的反思性监控和行动的理性化分别为实践意识和话语意识的表现形式,无意识参与了行动的动机激发过程。此外,个体行动的外显特征有二:例行化与区域化。例行化是指行动者在进行日常实践时总是遵循行动者生产与再生产出来的例行常规[21]56;区域化不仅指空间的局部化,还“涉及了与各种例行化的社会实践发生关系的时空的分区(Zoning)”[21]112,即行动者的行动并非孤立,而是与一定的时空交汇在一起。
结构化理论建构了一种本体论意义上的对于人类社会行为的解释框架[23],同时也为空巢老人“孤独死”现象的研究提供了崭新的视角。通过对现有文献的回顾可知,现有的研究受限于主客对立的二元 分析框架,侧重从结构—功能视角对空巢老人“孤独死”现象进行探讨,忽视了个体的能动性。虽然有少数学者将空巢老人“孤独死”现象的成因归于社会结构与个体行动的共同作用,但并未对其内部结构及作用机理进行系统而深入的剖释,进而导致空巢老人“孤独死”现象研究仍然缺乏有说服力的分析框架。基于此,笔者依据结构化理论,建构了空巢老人“孤独死”现象的理论分析框架,如图1所示。
图1 空巢老人“孤独死”现象理论分析框架
三、空巢老人“孤独死”现象的形成机理
(一)个体行动:空巢老人“孤独死”现象形成的主体性因素
1. 空巢老人行动的例行化
伴随老年期的到来,老人的生理机能与心理机能出现严重退化,致使老人产生强烈的挫败感。受文化力量与社会环境的影响,很多人的认知体系中对老人存有刻板印象:说话不清、爱唠叨、行动不便、性格固执和保守等。此外,年轻人受市场化消费主义文化的洗礼,易对老人产生态度与情感隔离,疏于与老人交流和接触[24]。在挫败感、消极的刻板印象和情感排斥三者合力的作用下,许多老人逐渐将自我相关的偏见与态度内化,形成了消极的自我刻板印象,如感到排斥感与无力感、社会地位下降及功能丧失等。长此以往,部分老人会主动选择社会退却,逐渐产生自我封闭行为,即将自己与社会阻隔,除必要的生活外,很少进行社会参与。
这种自我封闭行为具有例行化特征,即按惯例进行,“人们以理所当然的方式在行动中完成它”[21]3。例行性的自我封闭行为造成老人习惯性地与社会脱节,对社区融入和社会参与失去兴趣,成为空巢老人“孤独死”现象发生的重要诱因。研究显示,中国老人社会参与水平整体较低:受限于匮乏的经济条件和较低的受教育程度,中国欠发达地区老人社会参与严重不足;即便在社会参与水平较高的城区,多数老人所进行的社会参与主要为看电视和打牌等静态的文化娱乐项目,与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参与还存有差距[25]。社会参与的缺失,无疑增加了空巢老人走向“孤独死”的危险性。
2. 空巢老人行动的区域化
从空间视角来看,日常接触具有区域化特征:一是 指各个身体在面对面交往区域内外彼此相对的位置安排;二是指对日常接触本身的轮次性或序列性空间安排[22]。徐俊和俞宁基于网络媒体报道,考察了中国空巢孤独死者生前的空间居住安排,研究结果表明:空巢老人一人单住的(涵盖丧偶、未婚、长期分居者和离异)占比为75.3%,一人暂时单住(配偶外出)的占比为6.2%,两项合计占比达81.5%。此外,有子女的空巢老人常年空巢而居、得不到子女应有照料而“孤独死”的占比约为60.0%[4]。由此可见,空间居住安排是引发空巢老人“孤独死”现象的重要因素。
城镇化与工业化的发展冲击了“父母在,不远游,游必有方”的行为准则[26],大量的人口从农村涌向城市,乡村不可避免地走向过疏化和空心化[27]。然而,在家庭维持与谋生的两难选择之下,家庭并未随之转移,子女与父母的居住地发生空间断裂,家庭结构呈现离散化、核心化和分疏化趋势。《中国家庭发展报告2015》显示,独居老人、空巢老人和留守老人数量增多,在有子女的50岁以上的被调查者中,独居老人占比为10.0%;子女或子女配偶皆不在本户居住的空巢家庭占比为40.3%;夫妻携子女共同流动的家庭在三人户流动家庭中的占比为84.7%,增势明显,家庭的代际分化状况依然普遍[28]。代际间的时空区隔增加了养老的距离成本、时间成本与机会成本,导致“家庭赡养—照料的脱离”[29],并对空巢老人的精神健康状况及社会交往频率产生重要影响,诱发社会孤立。
此外,住宅类型也是导致空巢老人“孤独死”现象产生的重要变量。现代化与城市化导致了传统住宅类型的变化,封闭且高度私密的住宅批量建成,居住空间的独立性与私密性逐渐成为人们对城区住宅选择的首要因素。富田雄也(Tomita Yuya)等的研究显示,闭锁型住宅会降低老年人的外出频率,导致老人与社会关系网脱离[30]。2011年,日本内阁府对老人谈话频率进行调查发现,60岁以上独自居住单身公寓的老人中,20%的人一周之内不曾与人交谈。这种与社会的隔绝致使“孤独死”的人数逐年递增,并演化为严峻的社会问题[31]。在中国,依据见诸媒体的“孤独死”案例报道可知,绝大多数死者生前单独居住于私密且封闭的城区楼房或农村偏僻房落,处于“监控系统的盲区”。封闭且私密的住宅形成了隐形的时空墙,阻隔了老人与外界的交流。
(二)社会结构:空巢老人“孤独死”现象形成的约束性因素
1. 资源的丧失
为从源头揭示老龄化对老人及社会结构的挑战,穆光宗提出了“丧失理论”假说——所谓老化,可以理解为一个丧失和丢失的过程,即“老来空”现象的出现。他指出,个体老龄化的一切挑战皆源自“资源的丧失”[32]。空巢老人“孤独死”现象是个体老龄化的极端情形,必然与一系列的资源丧失相伴相随。
首先,配置性资源(物质资源)的丧失。配置性资源是人类生活的物质基础,是影响老年人生活满意度的重要指标。老人的物质资源雄厚与否关系到子女的孝敬程度,倘若老人物质资源丧失甚至陷入贫困则其可能会被子辈视为“累赘”进而招致鄙夷。伴随老年期的到来,多数老人的可支配性收入锐减,陷入贫困的老人亦不在少数。杨立雄基于最低生活保障数据对中国老年贫困人口规模进行测算发现,中国老年贫困发生率超过10%,贫困老人人口总数超过1 800万[33]。配置性资源的逐步丧失,对空巢老人精神健康有负面影响[34],易导致老人产生无力感与排斥感,从而诱发自我封闭行为。
其次,权威性资源(非物质资源)的丧失。养老场域中的权威性资源指的是养老文化资源与社会人际资源。
传统社会,以“孝文化”为核心的养老文化经由中国社会几千年的倡导与维护,已植根于民众的思想意识之中,构成中国养老保障系统的伦理性根基,成为代际反哺的文化策动力[35]。然而,在市场侵入与“后喻文化”扩张的双重作用下,子辈与父辈间的权力关系发生逆转,“代际倾斜”的资源配置模式逐渐显势。支撑传统养老文化的结构逐渐瓦解,漠视老人、虚假行孝甚至虐待老人的现象时有发生,传统孝道文化日渐式微。由于老年群体经历了传统社会,传统的养老文化在老年群体心中留下了深深的烙印,难以祛除,因此,多数老年人在日常生活中仍秉持着传统的伦理价值规范。老年群体的价值预期与养老文化资源日渐丧失的错位冲突,严重冲击着老年群体的精神健康,由此造成老人自我感知价值的贬抑以及与社会关系的疏离[36]。
而老人的社会人际资源也在逐渐丧失。宏观层面,随着工业化、城市化、市场化和信息革命等现代性因子渗透至中国社会,传统的熟人社会正在向大规模的、异质化的陌生人社会演变,致使共同体意识退化、社会联系度降低,增加了空巢老人“孤独死”的危险性。微观层面,老人面临亲友人际资源丧失的困境。人至暮年,亲友的离世难以避免。亲友的丧失从两方面加剧了空巢老人“孤独死”现象的发生概率:一是部分空巢老人经历亲友死亡的情感打击后一蹶不振,出现心里老化,诱发自我封闭行为;二是亲友的丧失极大地弱化了老人的养老支持力。
2. 规则的缺失
规则构成空巢老人养老支持体系的制度性基础,对预防空巢老人“孤独死”现象的发生具有重要作用。
传统社会是纵向社会,家族和国家对孝道的维持具有重要的约束机制,具体呈现为以下两点:第一, 家法族规。中国传统的家法族规以“孝”为核心内涵展开,对孝道的倡导与约束事无巨细。“谓告言、咒骂祖父母、父母,夫之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若奉养有缺。居父母丧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诈称祖父母、父母死”[37]93,均属不孝行为。对于不孝者,家庭与家族有权直接惩罚。《庞氏家训》有云:“子孙有故违家训,会众拘至祠堂,告于祖宗,重加责治,谕其省改。”[38]第二,传统社会的法律制度。“传统社会在法律的建构上是以加强家庭或者说家族内的凝聚力为己任的”[39],对子女的不孝行为施以严刑峻法,从羁押、杖责到充军发配。及至清代,“凡骂祖父母、父母及妻、妾骂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并绞”[37]504。传统社会的法律制度与家法族规形成了一种强制性的社会束缚,将孝道的发展推向了极致,有力地保障了老年人口的“终老之善”。
伴随社会转型,维系传统孝养行为的家法族规及法律制度被视为封建残余而逐渐被消解。随着女性劳动参与率的提升、居住模式的变迁以及代际关系的改变,家庭养老保障功能陷入继替危机,代际赡养平衡压力由家庭转向社会[40],代际剥削、隔代抚养、子代反馈延迟以及老年人自我剥削成为普遍现象[41],对孝养行为的强制性约束规则逐渐被反哺式的情感理念所替代。除原有的社会制约规则弱化外,新的规则亦尚付阙如。现阶段,中国的养老保障侧重物质养老与生活照料,而对精神养老的关注较为缺乏,对空巢老人“孤独死”的预防性政策更是几近空白。以201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例,虽然明确规定家庭赡养人对老年人有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并将“常回家看看”写进法律,但缺乏具体操作化的配套法规与实施细则[42],致使政策难以具体落实。原有的约束性规则解体,新的规则尚不完善,从而导致空巢老人的养老保障处于“失范”状态,加剧了空巢老人“孤独死”的风险。
(三)结构二重性:空巢老人“孤独死”现象形成的关系性因素
现有研究多从结构—功能视域对空巢老人“孤独死”现象展开分析,揭示了问题形成的社会结构因素,但是受限于主客二元对立的思维方式,将作为主体的空巢老人与作为客体的社会结构(规则与资源)割裂开来,尚未触及问题形成的内在机理。事实上,空巢老人“孤独死”现象成因于空巢老人对社会结构的作用与反作用关系,而非单一的结构性要素。社会结构(规则与资源)兼具约束性与使动性:一方面,规则的缺失与资源的丧失对空巢老人的行动有约束作用;另一方面,空巢老人日常行动的例行化与区域化又影响和塑造着社会结构。二者双向互动,形成互构关系。
概言之,中国空巢老人“孤独死”现象的发生受社会结构因素(规则与资源)、个体行动因素(空巢老人日常行动的例行化、区域化)及其相互作用的影响,如图2所示。
图2 空巢老人“孤独死”现象形成机理
空巢老人的个体行动既受制于社会结构,同时又塑造着结构。规则与资源的结构性特征处于流变之中,并渗透至空巢老人的下一步行动中,二者彼此加强、巩固,决定着空巢老人“孤独死”现象发生的频率[43]。但以上论断仅为粗略判断,在剖析空巢老人“孤独死”现象的具体形成机理时,应将空巢老人群体的异质性纳入考量视野,并在同一性中寻找到差异性。实际上,中国空巢老人群体内部在特征性变量(性别、婚配情况和受教育水平等)与功能性变量(健康状况和行为能力等)上差异极大。一些空巢老人受限于薄弱的物质资源而产生无力感与自卑感,主动与社会疏离,影响到权威性资源的获取,致使“孤独死”风险加剧。这些空巢老人“孤独死”现象形成的主导性因素即为配置性资源的缺失。部分老人因为身体疾病和性格内向等因素产生具有例行化特征的自我封闭行为,致使资源与规则的获取减少,进一步加剧了自我封闭行为,导致“孤独死”现象发生,此时,由健康状况和性格诱发的自我封闭行为成为“孤独死”现象形成的主导因素。
四、空巢老人“孤独死”现象的治理对策
由于现代化路径的相似性,日本面临的严峻的空巢老人“孤独死”问题也已在中国出现,并呈现愈演愈烈之势。倘若缺少必要的引导和干预,则可能导致空巢老人“孤独死”问题进一步加剧,最终演化为大面积的人道主义危机。空巢老人“孤独死”现象的形成受个体行动因素、社会结构因素及其相互作用的影响。与之对应,空巢老人“孤独死”现象的治理也需从个体行动、社会结构及其二者的互构关系入手。
(一)增强空巢老人自养能力,有备而老
长期以来,空巢老人养老问题治理的主导方式是“工具性他人养老”,即将养老责任完全推给家庭和社会,忽视了老人自身所蕴藏的积极力量。老年个体在预防空巢老人“孤独死”问题中的作用主要涵盖两个方面:配合和参与。
配合作用是指空巢老人对多元异质主体(家庭、政府和社区等)所做出的预防措施的跟进;参与作用是指空巢老人主动保持与社会的联结,参与积极有益的活动交往,在参与中实现老有所为、老有所乐[44]。
在配合作用方面,一是通过老年知识讲座和老年志愿者活动等方式改变空巢老人消极的自我刻板印象,树立科学的老年价值观,增强老年个体经济自立、生活自理和自我调适的能力;二是通过对空巢老人“孤独死”的案例及预防措施的宣传,增强空巢老人在应对“孤独死”问题的配合意识。在参与作用方面,依托社区寻找社区内空巢老年群体的联结点,如下棋、跳舞和志愿者活动等,动员与联结点相关的老年个体共同组建形式丰富的老年组织,将其由家庭带入公共空间,实现空巢老人的再组织化[42],促使其参与到预防空巢老人“孤独死”问题的行动之中。
(二)输入外部资源与约束性规则,重塑空巢老人的社会关联
1.培育宣传新型养老文化,复建养老责任伦理
借鉴河北省孙家寨“饺子宴”的优良经验,在有条件的社区内举办“孝道大餐”,每月举办一次,由社区居(村)委会组织老人及其子女聚在一起,边话家常,边做饭和用餐,用实际行动践行与弘扬孝文化。此外,在社区内组织“子女日问空巢老人三次”活动,鼓励子代与空巢父母不间断联系,对表现优异的子女予以表彰。
2.重塑联结纽带,避免空巢老人社会人际资源过度流失
其一,重塑“家”的时空维度,维系代际关系资源。一方面,鼓励代际就近居住,减少家庭成员地域分割。政府通过资助或补贴的方式,鼓励房地产开发商建造利于代际共同居住的户型,如三房式与一房式相连的户型;为世代同居或同小区居住者提供购房补贴或贷款优惠,并为其提供变更户籍和就业补贴等政策上的协助,消除代际间的空间障碍。另一方面,建立健全探亲制度。可规定企(事)业单位员工每月可请假2天回家探亲;对于需要长期照料失能老人的员工,每年可请1个月的带薪假期。
其二,社区增能,构建社区养老支持网络。以社区居(村)委会为依托,充分挖掘辖区内养老资源,改善邻里关系,构建社区养老支持网络。具体而言,一是拓展公共空间,通过在社区内建设公园、棋牌室、舞蹈室和图书室等公共空间,为空巢老人的社会参与搭建空间基础,鼓励空巢老人走出家门,进行社会参与。二是由社区牵头,成立老年志愿者组织,定期进行志愿者家访活动,为空巢老人送温暖,缓解他们的精神孤独,及时发现空巢“孤独死”的风险。三是在社区内建立空巢老人信息动态监测制度。政府牵头,社区主导,对社区内空巢老人的基本信息与服务需求进行调研与统计,建立空巢老人动态信息资料库。对资料库中的信息进行风险评估,筛选出“孤独死”风险较高的空巢老人,并给予重点关注。借鉴日本的有效经验,社区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与外卖公司、快递公司和水电煤气公司等合作,动员外卖员和快递员等在发现空巢老人有异常情况或需要帮助时及时向社区反映,将空巢老人置于随时可了解的视界之内。
3.完善法律政策,重构空巢老人养老保障的制度约束
当前中国有关空巢老人养老保障的法律数量极少,且散布于诸多法律条文之中,预防空巢老人“孤独死”问题的法律更是几乎空白。因此,应尽快出台并完善相关法律,制定与之配套的具体实施细则,对预防空巢老人“孤独死”现象发生的责任主体、责任分担和保障方式作出详细规定。在政策层面,一是 建立空巢老人“话疗”体系,缓解空巢老人的孤寂苦闷。“话疗”即话聊,指的是良性的交流与互动,对于“空巢综合征”及预防“孤独死”具有积极作用。具体而言,应构建“3+1老年话疗”体系,包含亲情话疗(老人与亲人间的话聊互动)、友情话疗(老人与朋友间的话聊互动)、贴心话疗(老人与服务人员间的话聊互动)和专业话疗(老人与老年心理专家间的话聊互动)[45]。二是推广互助养老模式,将社区内“孤独死”风险较高的空巢老人集中在一起居住,一旦有老人发生紧急情况,可第一时间被发现。积极推动互助幸福院与社区(村)卫生所、县市级医院建立起绿色通道,缩短救治的时间成本,降低空巢老人因突发疾病致死的概率[46]。三是推动智慧居家养老服务体系的建设,借助物联网和互联网等新兴技术,消减空巢老人“孤独死”风险。在空巢老人家中安装紧急救援设备,如遇老人突发疾病和跌倒等紧急情况时,可通过按动按钮和语音指示等方式通知子女或社区工作人员;利用社区监控系统,配备自动预警设备,动态监测空巢老人外出频率,一旦发现异常,自动推送短信给子女和社区工作人员。需要指出的是,在推动智能化设备渗透至社区养老的过程中,要注意老人隐私的保护,如禁止在老人居所安装摄像头以及禁止外传智能监测设备搜集的空巢老人信息等。
(三)社会工作介入,建构空巢老人与社会结构之间的正向互动关系
尽管通过微观层面空巢老人自养能力的提升与宏观层面社会结构的重塑,可以有效缓解空巢老人“孤独死”现象的发生频率,但未曾改变的“互动关系”依然会制约资源与规则作用的发挥,阻碍空巢老人自养能力的提升。如何改善空巢老人与社会结构的互动关系是空巢老人“孤独死”现象治理的重点。社会工作以“关系”为介入对象,通过为案主赋能和链接资源等方式,可有效促进空巢老人与社会结构的互动,修复破损的家庭关系与邻里关系。因此,空巢老人“孤独死”现象治理需引入社会工作。具体而言,一方面,政府应充分发挥其主导作用,降低社工组织审核门槛,优化审核流程,鼓励社区及养老机构引入社会工作岗位,为社会工作介入提供制度支持;另一方面,就社会工作介入的操作性而言,应从个人与社区两个层面介入空巢老人“孤独死”现象的治理之中,建构空巢老人与社会结构之间的正向互动关系。
个人层面,为空巢老人提供直接服务和与资源对接服务。其一,社会工作者对高龄、残障的空巢老人定期提供情绪辅导和困难救助等直接服务,运用同理心和鼓励等专业技巧,倾听空巢老人的情感表达,疏导老人的负面情绪,提升其情绪疏导能力和应对孤独的能力;其二,社会工作者在提供咨询和个案介入的过程中,观察空巢老人的生活细节(如饮食情况、倒垃圾的次数和睡眠情况等),并结合对他们的访谈情况,判断空巢老人的“孤独死”风险与真实需求并以此为基础,为空巢老人提供有针对性的社会支持。
社区层面,提升社区平台的资源整合能力,重塑空巢老人与社区的联结纽带。其一,社会工作者可协助社区居(村)委会对辖区内各种老年项目和老年组织等为老服务资源进行整合管理,发挥社区组织资源在预防空巢老人“孤独死”问题方面的积极作用。其二,定期开展邻里互助、家庭关系建设、养生交流、疾病康复及抵抗孤独等老年小组活动,减少空巢老人社会关系的疏离。以抵抗孤独活动为例,一方面,社会工作者可以引导小组内空巢老人对孤独感相关问题展开讨论,有助于老年人学习抵抗孤独的实用方法,增强其应对孤独的能力;另一方面,可以利用小组成员之间的深入交流与理解,帮助空巢老人获得更多的邻里支持资源,从而有效减轻“孤独死”的风险。
五、结论与讨论
空巢老人“孤独死”事件不断发生,拷问着世道人心,牵动着整个社会的神经。伴随空巢家庭激增与社会关联度弱化的趋势,空巢老人“孤独死”风险加剧,已成为老龄化的中国所面临的前所未有的挑战,亟须学界对空巢老人“孤独死”现象进行深入研究。然而,现阶段有关中国空巢老人“孤独死”现象的研究很少,仅有的则集中于现象层面的研究,缺乏对其内在机理的分析。鉴于此,笔者以结构化理论为视角,建构了个体行动—社会结构—结构二重性的分析框架,对空巢老人“孤独死”现象的形成机理进行了深入剖析。质言之,中国空巢老人“孤独死”现象的发生受社会结构因素(资源的丧失与规则的缺失)、个体行动因素(空巢老人行动的例行化和区域化)及其相互作用的影响。相应地,从微观、宏观与中观三个层面提出了空巢老人“孤独死”现象的治理对策。需要指出的是,笔者的研究仅为空巢老人“孤独死”现象研究领域的冰山一角,尚有诸多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
其一,空巢老人“孤独死”现象的经验研究。截至目前,中国空巢老人“孤独死”现象的规模究竟有多大,区域分布如何,尚未有定论,这阻碍了对中国空巢老人“孤独死”现象的现状及特征的研究。因此,深入社区,综合定性与定量研究方法,对“孤独死”者的知情者进行实地调研,获取翔实的一手资料,将是后续研究的着力点所在。
其二,空巢老人“孤独死”现象的类型划分。现有文献多将空巢老人孤独死者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研究,忽视了群体内部的差异性。类型划分的缺乏致使政策制定难以精准化,增加了制度制定成本。以何种标准对空巢老人“孤独死”现象进行类型划分是未来研究的聚讼焦点。需要指出的是,空巢老人“孤独死”现象的类型划分并非难以界定。例如,依据空巢老人“孤独死”现象的致死因素,可大致分为两类:自然死亡的空巢老人和非自然死亡的空巢老人(可细分为因伤死亡的老人、突发疾病死亡的老人和因饥饿死亡的老人等类型)。
其三,多元治理主体的责任“勘界”问题。空巢老人“孤独死”现象的治理需要多元主体协同治理,那么,政府、社区、社会组织以及家庭等主体各自担负何种责任?解答该议题则又需要回应一系列前置性问题:如何界定政府与社区、政府与家庭的责任边界?其边界界定的依据是什么?空巢老人自身是否应该承担一定责任?如何对上述问题做出清晰有力的回应,将是空巢老人“孤独死”现象治理中的难点与瓶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