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造力“阴暗面”的“发现”与探源
——创造力哲学研究的新视角
2022-03-25高新民
高新民
西方新生的创造力哲学研究有“辩证性回归”的一种走势,其积极成果之一是在“发现”创造力的“阴暗面”的同时认识到其内的“双刃剑”辩证本性。这样的研究主要源自防范和消解反社会创造力及其危害的现实需要,但由于有关探讨既触及反社会创造力及其“成果”发生的规律、机制与方法,同时从独有的视角切入对一般创造力的构成、机制与本质的探讨,因此,其在具有消解反社会创造力的实践意义的同时,又具有促进创造力哲学向前发展的学理价值。创造力的确有积极和消极、圣洁和阴暗之分,作用上有促进社会文化发展和祸害社会文化的根本差异,但奇怪的是,它们都是由目的、情感、动机、才能、灵感、技术、策略、专门的知识等共同构成和决定的。为什么这两类创造力的根基、决定因素大致相同而其种类、价值属性却大相径庭?其分化的根源和机制是什么?创造力在一些人实现反社会的目的和计划时究竟是怎样发挥作用的?那些防不胜防的“智慧犯罪”后面的创造力有什么特殊或“高超”之处?一般的创造力还有什么样的不为我们所知的秘密和本质?这些都是创造力阴暗面研究生发出的关于创造力的一个新的类别(反社会或有害创造力)和哲学的一个新领域(创造力哲学的结构-机制研究)中极有实践和学理价值且值得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一、创造力阴暗面的“发现”、主要表现及其“双刃剑”性质
西方创造力哲学在充分肯定创造力的积极的、巨大的社会文化和心理学意义的同时,非但不隐讳它的“阴暗面”(The Dark Side)或负面效应(Negative Effects),反倒开辟专门的领域来研究其具体表现形式、生成条件、机制与应对策略(尽管内部不无争论)。所谓创造力的阴暗面或负面效应,指的是创造力在运用的过程中对个人、社会和文化所造成的不利影响乃至危害。创造力阴暗面问题的提出、“双刃剑”性质的发现、“辩证性思维”应用于创造力本身,主要源于两种研究:一是对“9·11”等恐怖袭击事件的心理学、认识论根源(其策划、实施等无疑有惊人创造力的大量“成功”运用)的研究,二是对创新人才的个案特别是个性心理结构的全面的、挖地三尺般的解剖。其研究的迫切性在于,反社会势力越来越多地将创造力运用于犯罪,如恐怖活动、电信诈骗就是如此,因此对付这类创造性犯罪的方式应是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有道是,“魔高一尺,道高一丈”。要战胜反社会创造力就要更好地用好创造力,以更优异、积极的创造力反制、消解有害的创造力。反社会创造力有时之所以突破积极创造力设定的防范措施而达到自己罪恶目的,就是因为它们有创新、有技高一筹的一面,或正义的创造力及其成果有其漏洞和不足,需要完善和发展,因此要予以进一步对治,就要研究和认识这类创造力,知己知彼,同时要加强对能反制消极创造力的积极创造力的生成机制、规律和方法的研究。
对创造力阴暗面深入研究的一项积极成果是“发现”了越来越多的有害的创造力的表现、样式,掌握了创造力一般性哲学研究所需要的、极其宝贵的大量第一手案例和资料。根据加波拉(L. Gabora)等人的概括,(1)Liane Gabora, Simon Tseng, “The social impact of self-regulated creativity on the evolution of simple versus complex creative ideas”, Proceedings of the 5th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Computational Creativity, 2014,pp.8-15.其形式主要有:生成创新的思想既困难又费时;再者,对一个问题提出一个创造性解决方案往往会产生其他许多问题,或者会产生许多意想不到的负面效果,奇怪的是,这些负面效果在付出巨大努力之后反而会变得越发突出;还有,创造力有时也是违规、违法、社会动荡、侵略、群体冲突以及不诚实行为的根源。从心理学上说,有创造力的人更容易被认为是冷漠、傲慢、好胜、不友善、孤独、内向、缺乏温暖、离经叛道、怀疑规范、不负责任、敌对的人。较之其他的普通人而言,他们往往情绪更不稳定,更容易发生情绪障碍,如抑郁症和双相情感障碍,并且有更高的精神分裂症倾向。(2)Donald J. Treffinger et al, Assessing Creativity: A guide for Educators, 2002, RM02170. L.Troyer, R. Youngreen,“ Conflict and creativity in groups”,Journal of Social Issues,vol.65(2009).更可怕的是,他们更容易吸毒和酗酒,甚至自杀。这意味着,创造力对个体和社会而言都是要付出代价的。(3)Alice W.Flaherty, “Frontotemporal and dopaminergic control of idea generation and creative drive”,Journal of Computational Neurology,vol.65(2009).从动机上说,有的创造力有故意危害他人或社会的动机,如“9·11”恐怖袭击事件就有明确的目的和缜密的预谋。有的尽管没有伤害个人和社会的动机、目的,反倒有积极的目的,却产生了意想不到的有害后果,如詹纳和巴斯德发现细菌纯粹是出于科学的美好动机,事实上也产生了有利于人类的一面,但其意想不到的后果是为细菌战奠定了基础。创造力阴暗面的表现还有很多,如在广告中,创造力被用来促进销售伪劣、过期、有害产品;在科技领域,它被用来开发、制造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等等。
创造力阴暗面的分类很多。从伤害的对象上分,可把它们分为危害个人心理健康的创造力(主要指创新能力高的人有时所伴随的心理疾病)和反社会的创造力,后者又包括违反道德规范的创造力、罪犯的创造力(特别是利用高科技、高智商的犯罪行为)、恐怖主义的创造力(经常被讨论的个案是“9·11”事件)、服务于邪恶目的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研究与使用(如日本和德国在二战期间对创造力的运用)等;还有一种根据危害程度的分类,它认为可把它们分为一般性的消极创造力和邪恶的创造力。(4)David H.Cropley, James C. Kaufman, Arthur J. Cyopley, “Malevolent creativity: A functional model of creativity in terrorism and crime”, Creativity Research Journal, vol.20(2008).
只要承认创造力有阴暗面,特别是承认其存在反社会创造力,那么创造力的双刃剑性质就不难证明。因为创造力的积极、有利的一面早已作为事实为大家所公认,如果再进一步从实践和理论上证明有消极的、有害的创造力,那么关于创造力有双刃剑性质的命题就可宣告成立。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西方在创造力心理学和哲学上的研究有大的发展,特别是专门开辟的创造力阴暗面研究领域涌现大量成果,找到并梳理了关于创造力“有阴暗的一面”的大量事实。当然,在理论上要论证这一点还有许多有待攻克的难题,由此所决定,“是否存在消极有害创造力”就一直是一个有争论的理论难题。例如,根据一种观点,创造力本身不过是一种能力,本身无所谓有害与无害的问题。换言之,其有害与无害发生在创造力的结果之中,而结果不属于创造力,而且其结果的有害与无害一定与价值评价有关。但一旦进入对其结果进行评价则超出了作为能力、潜力的创造力的范围。总之,创造力与动机、创造者和创新成果等无关,只是一种潜力,因此没有阴暗面。(5)Runco, “Creativity has no durk side”, in David H. Cropley, Arthur J. Cropley, James C. Kaufman et al(eds.), The Dark Side of Creativit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0, p.15.
笔者认为,只要用一点辩证思维,就能顺理成章地得出创造力有双刃剑性质的结论,因为创造力也是一种客观存在,也一定包含两面性和矛盾性质。由于西方现今的创造力哲学中出现了辩证思维回归的呼声,因此承认创造力有双刃剑性质就一点也不难理解。再者,如果科学技术是双刃剑,那么创造力也一定是这样,因为科学技术的根源、动力、基础就是创造力,至少包括创造力。就创造力本身的构件和结构而言,笔者认为,创造力有两种存在方式:一是以潜在的形式作为能力存在的,它确实无阴暗与圣洁的问题,但它只是一种可能性或以潜在形式存在,尚不能被看作是真正的或现实的创造力;二是以现实的形式存在的创造力。只要现实存在并发挥着作用,那么,它们就一定是由目的、动机、主体、过程、情境、结果等构成的复杂的系统。这样的系统一经出现,只要其动机和结果有善恶之分的价值属性,那么,它们要么被评价为消极的创造力,要么被评价为积极的创造力。而且,这种评价不完全由评价者的观点和喜好所决定,而是在创造力内部有其客观根据。在这里,笔者赞成关于创造力构成因素的最流行、最有影响的“四P”和“六P”理论。四P指的是四个以“P”开头的单词,即创新的人(People)、过程(Process)、成果或结果(Product)、环境压力(Press)。最近,克罗普利将它发展成六个构成方面。其实,新的区分没有太多新意,它不过是把“创新的人”进一步分成“人的属性、动机和情感”三因素,这样,原来的四分法就成了六分法。他的创新之处在于强调这六个方面可分别或同时具有善良和邪恶的两面性,如动机就是如此。在这里,每一个构成的积极面不难理解,难以说明的是它们为什么有阴暗面。他的论证是,之所以说创造力有反社会的形态或样式,是因为有一类创造力的这六个或四个方面都同时有其消极、邪恶的本性,即不只是其产物对他人有害,而且过程、创造者、环境因素等都是如此。(6)David H. Cropley, “Malevolent innovation: Opposing the dark side of creativity”, in David H. Cropley, Arthur J. Cropley, James C. Kaufman et al(eds.), The Dark Side of Creativit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0, pp.344-351.基于这一对创造力构件和结构的分析,我们就能合理地说,创造力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力量的确有其积极和消极、健康与不健康、无害和有害、善良与邪恶的两面性。
二、反社会创造力的典型形式、特异性、独创性及其反制策略探究
如前所述,反社会创造力的形式很多,笔者这里主要以恐怖主义、高科技犯罪和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中所隐藏的创造力为例来探讨这类创造力的特异性、“高超性”、生成条件和应对反制策略。
恐怖主义在挖掘和利用创造力的过程中无疑有自己的“创新”,如除了有突出的出人意料、离经叛道、不按常规出牌以及对传统道德体系、社会良知和国际法准则的漠视等特点之外,更可怕的是,恐怖分子总在以非凡的创造力改变自己的战略、策略、活动方式和手段,特别是他们用“非凡智慧”对创造力本身作了发展。因此,要想取得反恐的预期效果,理论探讨的关键是,至少要把恐怖主义看作是一种邪恶的创造力,要研究它们的创造力的特殊性。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创新应对的策略和办法。因此,当务之急是研究它们的功能性创造力。
功能性创造力不是恐怖主义独有的能力,但恐怖主义对之作了创造性的挖掘和利用。克罗普利等为了说明功能性创造力的本质特点和功能作用,建构了所谓的“创新成果模型”。该模型的基础是工程学的创造力概念。它突出的是创造力的“功能性”。这种创造力是相对于艺术创造力而言的,指的是实用的、能带来实际物质利益的创造力。它“苦心孤诣”地关心和思索的不是如何得到审美享受,而是怎样通过生产有用的机器、工具、技术设备、电器、武器等来增强实力、满足人的现实欲望之类的实用性问题。(7)David H. Cropley, “Malevolent innovation: Opposing the dark side of creativity”, in David H. Cropley, Arthur J. Cropley, James C. Kaufman et al(eds.), The Dark Side of Creativit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0, pp.334-343.功能性创造力既可为包括反恐在内的正义事业所用,也可为居心叵测的人所用,关键是看谁能找到更好的、胜过对手的功能性创造力,谁能增加自己创新成果的价值,削弱和降低对方成果的价值。由此说来,研究恐怖主义创造力有这样的哲学意义,即有助于深入认识创造力,因为要弄清恐怖主义如何创新恐怖威胁的方式,找到对付它们的办法,就要对创造力本身做更进一步的研究,获得更深入的认识。
要理解恐怖主义的创造力,就必须研究它们是如何挖掘和利用功能性创造力的,拓展对创造力和创新成果的理解。研究发现,它们所利用的功能性创造力之所以有其“高超”之处,由此衍生的计谋令人防不胜防,关键在于,它还内在地隐藏和浸透着两个进一步的原则或秘密,即“简练性”(Elegance)和“始创性”(Genesis)。简练性是指这样的创新成果,即用平稳、简洁和经济的方式所获得的具有有效的震撼效果的成果。“始创性”是后来改进的表述,开始用的是通用性或可泛化性,指的是这样的成果,它能让人认识到以前的成果的未被人们注意到的缺点,并能让人想到解决老问题的新办法,或让实施者将成果直接应用于不同的情境。(8)David H. Cropley, “Malevolent innovation: Opposing the dark side of creativity”, in David H. Cropley, Arthur J. Cropley, James C. Kaufman et al(eds.), The Dark Side of Creativit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0, pp.330-334.实践证明,这两个原则大大提升了创新方案的效力,因为有了这两个特点,其“成果”的产出就特别快,而且富于变化,同时能使竞争对手没法模仿它,或能让对手的方案减弱其价值。不难看出,恐怖分子据此运用的邪恶的创造力,可看作是面对竞争对手的一种极其快捷、迅速生成新颖有效方案的过程。既然如此,要防范恐怖主义,必须不断地快捷地推出新的、有效的对策,而且善于以其人之道,如简练性和始创性,还治其人之身。
作为反社会创造力的重要形式的犯罪所表现出的创造力,指的是一般刑事罪犯凭借其智谋和作为创造力本质构成的发散性思维及“灵感”,所想到的难以预防、达到罪恶目的的思想、手段和方法,其具体的样式有偷窃别人的财物、抢劫银行、电信诈骗、制毒、贩毒,等等。大致可归结为两类:一是表现型的犯罪,如为了博得人们注意,为了表现自己而去犯罪;二是工具性犯罪,即把犯罪作为得到某种利益或达到某种邪恶目的的方法。要对治罪犯的创造力及其后果,最关键的是要用创造力及其改进了的方法、观点来研究反社会的创造力的方方面面,而要如此,又必须有批判的观点和行动。新的成果很多,“竞争性创造力的循环反制”方案强调关注“发生了什么”“将发生什么”,认为这是预防充满创造力的犯罪发生的关键步骤。(9)Kathy Hilton, “Bounding creativity”, in David H. Cropley, Arthur J. Cropley, James C. Kaufman et al(eds.), The Dark Side of Creativit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0, pp.145-148.所谓循环既指创新思想提出者和评论者角色的经常性互换,也指观念、设计、图式和规范生成阶段的流动,既要学会运用设计者模式,也要善于运用竞争者模式和反命题模式。在这里,关键是把罪犯看作是积极创造力的竞争对手,进而站在罪犯的角度来不断地推翻、解构已有的概念框架和解决方案。
怎样看待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后面的创造力及其成果的价值性质?它们是不是反社会的创造力?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主要指原子弹、氢弹、化学和生物武器等威力和社会影响巨大的创造性成果。它们从动机形成到研发的具体过程再到使用都离不开创造力的作用,甚至有理由说,它们是人类杰出创造力的最高表现和最完美的诠释。作为武器存在,它们可以被看作是创造力的成果或产物;就其研发过程来说,完全是一个不断创新的过程,是创造力的绝佳运用。但由于它们与世界的战争或和平,与人类的命运、前途,特别是与死亡、毁灭、人类灾难等有着极其复杂的关系,因此它们有没有反社会性质,怎样评价其作用就一直是创造力阴暗面研究中极具争议的问题。从动机上说,它们的研究无疑受着两种动机的驱使,例如希特勒的原子弹研究计划以及二战时日本在中国对生化武器的研究无疑完全出自邪恶的动机,他们的创造性的研究过程也充满着血腥味,其结果更不用说。因此,这一类的创造力及其成果肯定是邪恶的、反社会的。麻烦在于,有一类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创制的动机、过程、主体、结果等在价值属性上存在不一致乃至矛盾的情况,如爱因斯坦e=mc2公式的创立,奥本海默等物理学家对原子秘密的探究和发现,其目的是探索真理和增进人类福址,但无意导致了负面效应。例如,爱因斯坦的公式等的进一步推广则导致了原子弹的开发,最后成了杀死大量日本人的工具。应该承认,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研究和使用在有的时候不一定就是邪恶的、反社会的创造力的表现,因为从设计到研究都可贯穿善良的动机,例如为保护自己的家园不受外敌侵扰,防止大规模伤亡,抑制非正义战争。另外,其研究还有科学认识中本身的积极或中性的动机。在这里,最好的、最科学的态度无疑是“辩证的思维”,即看到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是最典型的“双刃剑”。以原子弹为例,它是创造力双刃剑角色的最好诠释。一方面,它们可造福人类,另一方面,也可祸害乃至千百次地毁灭人类。它起源于对纳粹拥有核武器的恐惧,既为积极、健康、有利于人类的应用提供了巨大可能性,又为邪恶的应用开辟了道路,它标志着科学技术和创新的巨大进步,但这些进步又对促成进步的创造性劳动提出了严峻挑战和质疑。
三、创造力阴暗面溯源:创造力结构和机制分析的新路径
要对治罪犯的创造力及其后果,关键是研究它们产生的根源、机制和条件、存在方式、触发因素、发生过程和危害。可喜的是,已有多学科的研究尝试和成果面世。为了弄清犯罪创造力的秘密,人们分门别类地设计了大量课题,如“思维小偷”“犯罪视角”“针对犯罪过程和方法的设计解释”,等等。(10)David Hecht, “Imageng the bomb: R.Oppenheimer, nuclear weapons, and the assimilation of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in David H. Cropley, Arthur J. Cropley, James C. Kaufman et al(eds.), The Dark Side of Creativit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0, p.167.有的研究了犯罪与创造力联系的生物机制,强调关于变态、异常行为和大脑布线的生物学研究可揭示犯罪和创造力之间的联系。例如不从众、不墨守成规的人格特点是由大脑中央的缺陷所引起的,因此有的人把创造性思维定义为大脑的缺陷或基因上的缺陷。这种缺陷不绝对是坏事,而有其社会价值和文化价值,如某种程度的不从众、越轨、离经叛道实际上有益于人类的进化和发展。(11)David Hecht, “Imageng the bomb: R.Oppenheimer, nuclear weapons, and the assimilation of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in David H. Cropley, Arthur J. Cropley, James C. Kaufman et al(eds.), The Dark Side of Creativit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0, p.165.但这样的生物事实如果发生在罪犯身上,就有邪恶创造力的表现。还有一项研究的走向是,强调从社会文化角度揭示犯罪与创造力的关系,如对罪犯这样的群体作专门的实验研究和心理测量,可测量的方面有:第一,被监禁或已定性的罪犯的创新潜力;第二,在正常情况下,犯罪和创新的倾向之间的关系;第三,有创造力的人身上的犯罪和心理变态行为。(12)David Hecht, “Imageng the bomb: R.Oppenheimer, nuclear weapons, and the assimilation of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in David H. Cropley, Arthur J. Cropley, James C. Kaufman et al(eds.), The Dark Side of Creativit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0, pp.115-116.
许多研究指向了监禁环境中的创造力,即“囚犯的创造力”。(13)Jennie Kaufman Singer, “Creativity in confinement”, in David H. Cropley, Arthur J. Cropley, James C. Kaufman et al(eds.), The Dark Side of Creativit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0, p.177.根据克罗普利等人的看法,囚犯有两类创造力,一是这样的创新成果或行为,它们是囚犯和工作人员竞争所激发的结果。在囚禁期间,囚犯总想出逃,获得武器等物品,而监管人员则设法不让他们的愿望实现,这样两者就有一种竞争关系。两者都会发挥他们的创造力。这就是功能性创造力,因为他们的创造力是他们实现各自目的的工具。(14)David H.Cropley, James C.Kaufman, Arthur J. Cyopley, “Malevolent creativity: A functional model of creativity in terrorism and crime”, Creativity Research Journal, vol.20(2008).二是罪犯表现出的一般的创造力,其主观动机是个人的自我实现,而客观上他们通过自己的创造力完成了科学发现和文学艺术上的创新成果。这样的创造力有其积极性。前一创造力之所以是负面的、消极的,与他们的目的、生活处境、情绪状态有关。例如,他们的情绪是消极的。由此决定的创新成果尽管没有积极意义,但抑郁的情绪、双相情感障碍和心理疾病往往会激发创造力。遭监禁的人的上述两种创造力之所以有其独特性,是因为这些人的情绪、心理问题很特别,如他们一般都有抑郁症。这些情绪之所以有利于创新,是因为犯人与这些负面心理作斗争的一种方式就是自我实现。由此便成就了一种特种形式的创造力,即监禁环境下的创造力,它是为解放精神而运用的一种利用恐怖气氛和稀缺资源来生成某种成果的能力。其创新成果多种多样,如可以是为实用需要而发明的精巧的器械工具,可以是再现灵魂生活的艺术作品,或抒发心声的文学作品,甚至是监狱允许的作为治疗项目的行为,等等,最后,犯人也可发挥创造力创造和隐藏危险物品。(15)Daivd H.Cropley, James C.Kaufman, Arthur J. Cyopley, “Malevolent creativity: A functional model of creativity in terrorism and crime”, Creativity Research Journal, vol.20(2008).从价值上说,罪犯创新成果的有害表现是,用创造力将日常用品转化成武器和新的犯罪的工具,如将收音机改造成隐藏毒品的器具。有的囚犯将卫生纸、牙膏、水和别的能利用的成分混合制成柔软易塑形的、干燥后能变硬的“监狱纸”。从过程上说,罪犯的创造力有类似于科学家创造性地解决问题的方面,即他们会先发现问题,如越狱前对监管系统的漏洞观察、分析,然后设法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他们可能制定多种方案,形成不同假说,然后逐一分析、检验、评估。
研究反社会创造力的目的、过程、方法、原因、危害、后果,目的是要找到对付反社会创造力的方案。这是一个多学科的课题,例如人类学用内在观点已经并正在研究罪犯的年龄、教育、就业、人际关系、环境、媒体影响等。其中,最关键的是要用创造力及其改进了的方法、观点来研究反社会的创造力的方方面面,而要如此,又必须有批判的观点和行动。(16)Kathy Hilton, “Bounding creativity”, in David H. Cropley, Arthur J. Cropley, James C. Kaufman et al(eds.), The Dark Side of Creativit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0, p.145.对此,已有许多尝试性探讨,如迪罗迪(B. Durodie)提出了“基于创造力的参与式有效管理”策略,强调应建立以受害者为中心的反应机制,而在具体实施时,不应关注无限的“如果—那么”,而应更现实地关注已发生了什么,将会发生什么。(17)Bill Durodie, “Perception and threat: Why vulnerability-led responses will fail”, Homeland Security and Resilience Monitor, vol.1(2002).伍顿(A. Wootton)等人基于他们的因果理论研究了罪犯的“生命周期”,强调要设身处地理解犯罪过程的诸阶段,甚至进入这些阶段。还可通过改造有害的创造力,重要的是要予以定向,以服务于积极的目的,或用创造性的方法,将负面创造力加以积极的改造,以作为一种重要定向的工具。(18)Andrew B. Wootton, Christopher L.Davey, Crime Lifecycle: Guidance for Generating Design against Crime Ideas, Design Against Crime Solutions Centre, 2003,p.150.希尔顿(K. Hilton)认为,在探讨反社会创造力的根源、机制和应对策略时,必须把罪犯看作是积极创造力的竞争对手,或者站在罪犯的角度来不断地变化、修改、推翻、重构已有的概念框架和解决方案。
就罪犯创造力的根源和生成机制而言,他们的创造力及所谓的成果之所以有新颖别致、变化多端、防不胜防的特点,原因在于他们善于运用一种“循环”策略。这里所谓循环,既指创新思想提出者和评论者角色的经常性互换,也指观念、设计、图式和规范生成阶段的流动,既要学会运用设计者模式,也要善于运用竞争者模式和反命题模式。(19)Kathy Hilton, “Bounding creativity”, in David H. Cropley, Arthur J. Cropley, James C. Kaufman et al(eds.), The Dark Side of Creativit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0, pp.145-146.看到这一生成机制对于我们以正义的创造力有效地反制反社会的创造力是极有意义的。
创造力究竟具有何种价值属性,是积极有利还是消极有害的,抑或是中性的,绝不仅仅是一个评价问题,而与创造力本身的结构和机制有关。基于这样的认识,我们在探讨创造力分化为积极-消极的秘密和机制的过程中,就获得了一种从新的角度认识创造力特别是其内在气象、结构和机制的新路径。
我们知道,创新的过程在本质上是一种解构、超越、颠覆的过程,因为它必然会质疑、挑战已有的、所谓的真理。这一过程可以是善良的、正义的、积极的,表现为创造力的阳光面,但是当它们为有害的动机所驱使,并与其他有害心理相结合进而越过临界点时,它们就会成为消极的、有害的过程,表现为消极有害的创造力。新的极有哲学意义的问题是,创造力在什么地方以及怎样超越道德和法律的防线而成为消极有害的创造力?西方创造力哲学研究就此问题对积极和消极或有利于社会和反社会的创造力生成的心理过程及机制展开了一系列考察。如阿玛比尔(T. Amabile)等人综合了大量心理学、认知科学和哲学的模型后认为,揭示并决定消极或积极创造力的因素、机制的方式、角度和路径很多,如至少可以考虑这些方面:创新的目的、动机,影响目的的情感和情绪,创新的冲动和动力,创新的才能、技术、方法、策略、知识结构、专门的知识,等等。这些因素的不同组合使得创造力要么表现为好的、有利的、为社会所称赞的创造力,要么表现为不好的、有害的、为社会所深恶痛绝的创造力。(20)Teresa M. Amabile, Regina Conti, Heather Coon et al, “Assessing the work environment for creativity”, Academy of Management Journal, vol.39, no.5(1996).
在决定不同形式创造力的现实化和分化的诸因素中,动机因素最为重要,因为它是激活和维持其他创新的决定因素,如领域知识、创新知识、技能、能力、创新成果的根本和关键,是能为其他因素的出现和发挥作用提供内驱力和能量的东西。由此所决定的动机的善恶,就成了决定创造力道德性质的主要根据。另外,创新的目的与个体经历的动机水平以及要取得的结果密切相关。专门的知识、才能、方法、策略和技术在决定两种性质的创造力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21)Keith James, Aisha Taylor, “Positive and negative creativity”, in David H. Cropley, A. Cropley, James C. Kaufman et al(eds.), The Dark Side of Creativit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0, p.44.笔者认为,这类知识和能力之所以与两种创造力有关,是因为它们会影响这两种创造力所采取的具体运作形式,以及它们成功的可能性。例如电脑病毒和“网络钓鱼”这类消极的创造力离不开编程和别的计算机知识和技能。当然,这些知识、技能只有在与目的、动机的互动中才能决定所生成的创造力是积极还是消极的。首先,动机对知识和才能成为有活力的因素必不可少,而高层次领域的知识、才能又会增进人们寻找、利用这些技能和知识的动机,例如有创新潜力的知识和技能可成为调节人的动机的手段,而改进了的动机又有利于应用和发展有关的知识、技能。
在这些决定两种创造力诸因素的相互作用过程中,我们还必须注意情境性目标的作用。它指的是由各种情境因素所决定的目的,如有计算机才能的人怀才不遇或被公司解雇了,在这种情境下,他可能会产生通过不正当方式得到利益的想法。当然,有的情境会让人形成积极、有利于社会的信念和目标。有实验研究发现,这类情境目标的形成“常常是创造力的最关键的决定因素”,因为它会成为创新的强烈动机和强大动力,会让人们发奋获取必要的知识及技能,进而形成不同性质的创造力。但是当它们与错误的世界观、价值观、邪恶的动机、受伤的心境和情绪相结合时,就会导致邪恶创造力的爆发。
总之,积极和消极创造力都是由内外因素共同决定的。内部因素有目的、动机、知识、技能等,外部因素有社会文化氛围、人的公平感、尊严感等。西方创造力哲学研究在这一问题上的关注、思考和成果,有助于我们认识消极和积极创造力的发展关系,对于我们更好地促进、发展积极的创造力,提升积极创造力的质量和数量,减轻乃至消除消极的创造力及其危害有一定的启发意义。只要我们注重发挥创造潜力,创造性、批判性地利用有关成果,我们就有办法引导创造力朝积极方向发展,而这会减少创造力在消极方面表现出来的可能性。相反,若抑制积极的创造力则为消极的创造力的盛行提供了机会。
四、关于创造力哲学研究创新的若干思考
以创新的精神提出、关注和研究创造力负面效应问题,不是要淡化当今社会特别是我们中国弘扬、突出、践行创新精神的主旋律,更不是要对抗它,不是要逆向而行。这种创新也不是为了猎奇、为创新而创新,而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和发展积极、健康的创造力。因为只有找到减轻、消除和抵制负面、有害创造力及其危害的办法,从根本上认识和铲除其根源,才能让创造力真正造福于人类。尽管我们承认有些学者的主张,认为创造力不是越多越好,不可能让每个人都从事创新,而应发挥创造力的自律或自调节机制和社会的协调机制,让创新与继承、创新与模仿保持在良性的互辅互利的关系之中,既重视创新人才的作用和地位,又不轻视以模仿、重复、复制、传播为主业的人的作用和地位,但我们同时强调,我国尚处在发展阶段,创新不足仍是我们发展中的主要矛盾和主要问题,今后应进一步加大对创新的宣传和投入。
究竟有没有邪恶的、反社会的创造力?怎样看待已有的、如火如荼的创造力阴暗面研究?笔者认为,对这类问题的回答的确与对创造力的理解有关。对创造力的本质与构成的认识不同,答案自然会有差别。从哲学本体论角度看,创造力肯定有其存在地位和方式。一般而言,它主要有两种存在方式:一是作为一种纯粹的能力或内在心理过程存在,只是众多认知现象中的一种,完全是内在主义所说的封闭于头脑之内,像思维等一样完全是价值上中性的东西;二是作为在现实中发挥作用的过程存在。作为人脑的一种功能,创造力作为一种潜能、属性,在没有现实运转和发挥作用时,的确无所谓有害与无害、消极与积极,但一旦被其主体所利用,去解决某种问题时,就自始至终有其价值属性。因为创造力的现实运转离不开决策、目的、动机、动力、已有知识等,而且一定会有相应的创造成果相伴随。由于其主体及其目的、动机等均有道德性质,有时还有法律性质,由此所驱动的创新过程便固有其相应的道德、法律性质。比如,恐怖分子决定去炸纽约世贸大楼,随之而来的目的、动机、动力等都铸就了其反人类和危害社会的阴暗面,接下来的情感活动、认知活动包括发散性思维、灵感等的运用都必然有其相应的邪恶性质,其预想结果只要现实发生,那么这一从决策到具体实施再到目的实现的全部创新过程,就必定以邪恶创造力的形式表现出来。总之,只要承认现实的创造力是作为一种现实的作用和行为而现实存在的,而不是作为能力、潜能而存在的,那么就必须承认它有特定的道德和法律性质。创造力只有在以抽象形式被思考、或进行思想实验时,才是没有道德法律性质的工具,而它一旦在现实中发挥作用,由于这种现实性离不开其决策机构、目的、动机作为前提和必然构成的因素,也离不开由这些因素的强弱所决定有逻辑和非逻辑的思维过程,这些东西就都有其好或坏、善或恶的价值性质,因此这种形式的创造力一定有其价值属性。总之,在创造力的结构和机制问题上,笔者赞成哲学心理学中关于创造力的“四P”或“六P”理论。
创造力研究要取得创新和突破,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是加强对创造力的“个别”或具体样式的考察、研究。因为创造力的研究也要遵循从个别到一般的认知路线,只有这样,才能更全面、更科学地认识创造力的一般本质、内在结构与机制,才不至于在认识上犯以偏概全的错误。只要对创造力样式作稍微全面一点的研究并稍作科学的分类,就一定能在多种可行的分类中看到对它的积极与消极、光明面与阴暗面分类。事实上,对创造力阴暗面及其消极效应的研究不仅在应对反社会创造力的过程中发挥着积极作用,而且对我们更深入地认识创造力的本质和机制,以及更好认识世界,更好地调动、激发、发展积极、有利、健康的创造力扮演着重要角色。因为研究消极的创造力有助于我们认识并运用这种具有创造力的人的本质特点、知识、技能,认识其高超创造力的生成条件、机制和方法,培育激发创造力的环境条件,克服削弱创造力的弱点,以及应对、反制消极创造力的方法和对策。
创造力哲学研究中一个新的、不能不引起重视的课题是,既然消极创造力和积极创造力的构成、决定因素有其共同的一面,那么又为什么会分化成两种价值属性完全不同的创造力?其分水岭和内在机制是什么?笔者初步的结论是,两种性质的创造力都是由内外因素共同决定的。内部因素有目的、动机、知识、技能等,外部因素有社会文化氛围、领导、人的安全感、公平感、尊严感等。其分化的机制关键在于它们的目的、动机和问题意识的不同组合方式让创造力最终体现为或好或坏、或有利的或反社会的创造力。在诸多决定创造力不同表现形式的因素中,动机是最关键因素——它为激活和维持其他创新决定因素提供了内驱力和能量。动机的善恶和好坏也是决定创造力道德性质的主要驱动力和制衡器。另外,创新的目的与个体的动机、要取得的结果及动机所指向的东西密切相关。知识和认知对创造力的性质、效能的影响也不可小觑,如对不公平的认知会激发人的创新精神,其与不同的目的、情感结合在一起时,就会导致不同性质的创造力,例如与挫折、沮丧等情感结合在一起,就会让人把创造力用于偷盗等邪恶的行为。特别是,当它们与生成大量新想法的能力、天赋极高的创新能力和消极有害的任务结合在一起时,就会催生极有破坏性的创造力。专门知识和能力之所以与两种创造力有关,是因为它们会影响这两种创造力所采取的具体运作形式以及它们成功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