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认同:变量、维度与逻辑前提
2022-03-25赵秀芳济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山东济南250022
赵秀芳 (济南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山东 济南 250022)
制度认同是公众通过对制度进行心理认知、情感体验或理性判断,进而产生的一种意识上的赞同、心理上的归属和行为上高度服从或遵守的政治实践活动,实践性是其本质规定。因此,制度认同首先表征的是个体或群体成员对制度所持的支持、赞同的态度或肯定的判断,其次表达的是主体对制度所内涵的规则、规范以及价值追求所表现出的心理上的归属与赞同,以及在价值追求和行为取向上的对制度规范的服从与遵守,是对制度的一种肯定性的评价和具有同一性的行为。制度认同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是现代国家治理和民主政治发展的基本前提。它可以坚定人们的价值理念,唤起人们积极的制度化参与,增强人们对制度的自信心,进而增强全社会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治国理政的高度加强对制度的顶层设计和整体谋划,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扎实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中国之制”的制度优势和治理效能得以充分彰显,“中国之治”成为“中国之制”治理效能的生动诠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体目标规定了中国制度建设新的任务和实践需求,要求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现有的制度样态、制度运行与制度实践,使制度体系更加科学、完善,“而现行制度只有被社会的所有成员予以认同,并把它有效地内化为自己的价值尺度和行为准则,在这个制度框架范围内按照制度的要求行事,这个制度体系才是有效的”[1],这样才能增强制度效能,从而将制度优势更好地转化为治理效能,助推国家治理现代化。
一、制度认同的变量分析
制度认同是认同主体自身的政治价值观念和政治心理愿望在制度体系主导的制度实践中的真实映照,指涉的对象是制度体系、运行实践及其制度效能。制度认同与制度本身表现的客观事实之间会存在一定的落差,这样在一定的客观现实条件下,制度认同存在一定的弹性空间,需要关注影响认同的几个基本的变量。
(一)认同主体是影响制度认同的主要变量
认同首先表现为一种心理交互作用,是基于认同主体出发的一种心理互动系统和活动过程。制度认同的建构,不能只是客体本身的自我表演、自我评价和自我证明,需要涉及到多元化、多层面的相关主体。认同的主体并不是单一固定的认同形式下的认同主体,而是不确定的、流动的。因此,认同主体是制度认同中的主要变量。从主体的角度看,制度认同表征主体“对制度所营造或塑造的现实的‘生存感’、‘归属感’与‘安全感’的判定,并以此确定自身的价值归属与价值归趋”[2]。而在制度认同过程中,认同主体既有个体,又有集体、组织或社会,是多元化的社会成员复合体,是各类主体的综合。他们在利益关系、价值观念、认同意识、意义追求等方面各有特性,兼具理性与非理性于一体。因此,制度认同主体在制度运行实践中的认同状况和认同程度就不是一种同步的、固定不变的状态,而是一个变动不居的动态发展的过程。
(二)制度自身是影响制度认同的客体变量
制度认同的形塑过程,是作为客体的制度自身对制度内在本质、基本特征、规范准则和价值取向的外在表现和运行实践的过程。制度的这种外在表现,与制度的运行、执行和实施密切相关,并随之发生变化。因此,制度自身作为认同对象同样亦成为影响制度认同的主要客体变量。制度在运行实践中的价值诉求、运行状况等均会对制度效能产生正向或负向的影响。制度认同的客体变量不以固定的内容、僵化的运行过程使社会稳定,赢得主体认同,而是以某种变化发展着的内容、日趋科学的运行机制、高效的制度执行等,以维持社会成员对制度的支持、认同并参与实践。
(三)中介要素是影响制度认同的中介变量
制度认同逻辑展开的过程中,主体的内心信念和理性与制度的客观内容和价值追求是否能够达成契合,还受到多个中介因素的影响或作用,这些中介因素对制度认同的建构具有重要的意义,是影响制度认同的中介变量。
1.意识形态是影响制度认同的核心中介变量
意识形态对制度认同的生成具有不可或缺的意义和价值,是制度认同建构的核心中介变量。马克思主义认为,一定的意识形态的解体足以覆灭整个时代,霍华德·谢尔曼也深刻指出:“一种制度如果其自己的思想辩护不居支配地位,那么这种制度就不能存在下去。”[3]这些都表明,一个国家的制度体系及其价值指向与其主流意识形态之间具有内在的一致性,两者是相互支持、相辅相成的关系。
意识形态可以向制度主体提供大量有关制度内容、制度价值的信息,影响主体对制度内容、价值的理解和认识;可以对主体的政治态度、政治参与等产生显著的正向作用,将与制度价值具有内在一致性的社会核心价值观通过个体内化而间接影响价值认同;可以“涵化出‘普遍的他者意识’,让人们意识到自己的利益和体现普遍理性的制度之间具有高度的一致性而认同它”[4];可以建立主体认知与客体规范的内在一致,形塑主体对制度的事实性判断和价值性评价,从而奠定制度认同的思想和共识基础。但制度认同并不仅仅只是心理、情感和理性的问题,更是一个需要实践证成的问题。而在实践过程中,意识形态对制度认同的生成所发挥的这种涵化和形塑作用并不是万能的,而是有限度的。意识形态的科学性、社会成员对意识形态的认同度等都会影响到制度认同的建构。
2.社会因素是影响制度认同建构的外源性中介变量
社会因素包括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教育水平、政治发展程度、社会思潮等多个方面。这些社会因素与主体的认知水平、理性程度、价值追求以及制度体系、制度结构、制度运行等现实实然状况关系显著,构成了制度认同建构的外源性条件和要素,因而是制度认同的外源性变量。
制度体系的形成和确立是建立在一定的社会发展状况、历史文化传统等基础之上的,制度的贯彻执行和运行实施会受到主体政治参与、制度意识、价值追求等的间接影响。社会结构和社会阶层的多元化催生了认同主体的多元化与复杂性,社会的快速发展越发彰显人们的主体意识,教育水平提升了人们的综合素质和理性程度,民主政治的发展推动人们政治实践的参与度,全球化背景下资本裹挟着西方的意识形态、各种社会思潮和个体主义的价值观等蜂拥而至,逐渐遮蔽了个体利益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的一致性,消解着主流意识形态和核心价值观的正向功能。所有这些都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甚至改变着传统的制度认同生态环境。
3.媒介因素是影响制度认同的关键中介变量
媒介是联系和沟通社会与民众、国家与个人的桥梁和有效通道,既包括诸如报纸、广播、电视、杂志等传统意义上的传播平台,又包括与互联网相关的各种新媒体的传播形态;既包括来自国内的主流媒体、自媒体各平台,也包括外国媒体。媒介是制度认同的关键中介。
媒介是制度认同的关键信息来源。制度认同主体对制度的认知和理解,除了来自意识形态所输出和提供的定向信息之外,更大程度上要依赖媒介传播的信息。媒介能够传播社会的政治文化、政治价值、政治信念,涵养民众的政治意识、政治素养。尤其是主流媒体,在传递主流意识形态、核心价值观、政治文化、政治信念等方面对社会成员对制度认同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媒介又是社会成员积极参与社会、参与政治、发表意见和建议的重要平台,承担着凝聚社会共识、表达群众利益诉求、畅通沟通渠道等政治功能。同时媒介还具有客观性的特点,承担着一定的社会监督功能,能够弘扬正能量、揭露和批判社会不公正现象等。尤其是当今信息化时代,信息来源多元化、信息传播迅捷、信息量爆炸性增长,都使得媒介传播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等问题日益凸显,影响到社会成员对媒体的信任程度,进而促进或消解制度认同。
基于这种变量分析,我们认为制度认同的驱动力主要来自于主体内在体验度与认同主体的认知能力、理性水平、价值观等基本要素形成相互融合、有机匹配与交互作用。制度认同的程度取决于主体变量和客体变量在中介变量的共同作用下的相洽性与契合程度,从而使制度认同呈现出一种程度差异和动态发展的过程。
二、制度认同的维度
制度认同是有逻辑思路的发展过程,大致经过三个逻辑环节。首先是知识性认知环节,“即主体对制度‘是什么’的知识性认知”[5],是主体对制度规范、内容、意义和价值所具有的清醒而客观的认识和理解;第二是事实性判断环节,是主体建立在对制度理性认知基础上的判断,即主体以自己的认知水平、能力、知识、逻辑、价值等主体性的表达去观照制度所表现出来的相应特征和价值倾向,并对此形成事实性判断,这是认识活动中客体主体化和主体客体化的过程反映;第三是价值性评价环节,即主体经过理性评判和反思,评判它是否与自己的内在价值需求相契合,从而形成和确立对制度体系及其内涵的规范、价值等的肯定性评价,并自觉地将制度价值和规范转化为主体的现实行为,使之保持在制度框架所规约的范围内。至此,主体对制度形成情感接受、心理归属和实践遵从,制度认同也由此建构起来。按照制度认同的逻辑发展过程,制度认同至少呈现出以下层次和维度。
(一)理论认同维度——制度认同的内在基础
对制度的理论认同,就是大众对制度本身“是什么”的知识性认知和准确性把握基础上,对制度理论体系的认知和认同,并转化为大众的自觉追求。理论认同是形成制度认同的前提和内在基础。
1.制度理论的科学性是形成理论认同的内在依据
理论的科学性指的是理论的真理性、逻辑性和实践性。理论反映客观实际,符合客观实际,和客观实际一致,具有实事求是的理论力量,这叫理论的真理性。理论不仅描述事实(是什么),而且解释事实,即“为什么”和“怎么样”等,并且这种解释是对个别的、特殊的事件所做的一般的、概括的总结性论述,“是一种系统化的逻辑体系,它是建立在明确的概念、恰当的判断、正确的推理与严密的逻辑证明基础之上”[6],这是理论的逻辑性。理论来源于实践,是对实践及其表现出的“物质性”进行经验的概括和“观念性”的总结,更是对实践活动和实践经验的批判性反思、规范性矫正和理想性的引导,并且需要在实践中加以检验和发展。这是理论的实践性。制度理论是对制度理性凝练的结晶,对制度形成理论认同,就是要形成大众对制度的知识性认知、理论评判与制度内在的真理性、逻辑性、实践性的契合,将抽象的、高度凝练的理论转化为大众易于掌握的话语表达和解释体系,便于大众理解制度的本质内在,进而建构并提高对制度的理论认同。
2.理论的民族性是形成理论认同的根本所在
理论的民族性是理论的基本属性之一,体现的是在共性和普遍性基础上理论的个性和特殊性的问题。任何一种理论的产生和发展,都是以其所处的时代和社会背景为客观基础,以其所属的民族独特的思维方式和文化传承为主观条件的,是特定地区、特定时代、特定民族文化的经验总结和表象传达,都带有深刻的民族和地域的烙印和传统。仅仅只有共同的语言、社会结构、生活礼制和风俗习惯等并不必然带来民族感和凝聚感,而必须拥有共同命运的记忆才能更加强化民族的特征,从而形成一个民族的“文化共同体”,其中的民族性才得以彰显。制度理论同样带有这样的属性。制度理论的形成带有强烈的所属区域、民族等的政治文化传统的特色和标签,表彰着民族文化中的价值取向和追求,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制度理论就是对自己民族的制度及其制度价值的理论形式和文化定位。而这也正是理论能够得到本区域、本民族认同并遵从的根本所在。
3.理论的价值性是形成理论认同的基本动力来源
制度理论不仅包含对制度所内涵的事实性内容或现象等的描述,即对制度“是什么”的解读和判断,而且更重要的是对制度价值和意义进行解释,即对制度所作的一般的、概括的总结性论述,从而引导我们对制度体系、制度结构等进行客观、科学的认识,因而从根本上说包含着一种对制度的价值或规范判断,并具有指导实践的内在倾向性,这可以说就是制度理论价值性的体现。
理论可以“为人们提供具有时代内涵的价值规范,从而塑造和引导人们的价值观念和价值追求。”[7]这内在地说明理论是科学性与价值性的内在统一体。而理论的这种价值规范根源于生产活动和生产关系,扎根于相应的社会生产方式,立足于现实生产实践之上的人的价值主体性。因而理论要想得到大众的认同,必须在实践中确证其价值理念,并发挥理论的价值引领功能,塑造社会成员的思想和行为,在此基础上推进该价值规范成为社会成员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并为大众所理解、接受和认同。
(二)科学认同维度——制度认同的理性依据
科学认同是制度认同中抽象意义上的理性维度发挥作用的表现,是社会成员以自己的理性思维和逻辑对制度的科学性评判,“是以历史性、整体性、辩证性的方法,对其是否符合历史发展规律、能否促进社会进步、是否与社会各要素构成统一整体的肯定性评判。”[5]它往往代表的是大众理性与制度理性的契合,表明人们对制度的认知和把握从感性阶段上升到了理性阶段。这种建立在理论认同基础上的科学认同是制度认同的理性依据,也是制度认同的一个较高层次,且更加稳定。
科学认同奠基于制度的合理性、合法性与现实性。制度的建立、发展必须与一定的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相适应,并能以制度的有效运行和效能的充分发挥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发展与进步。这样在制度的实践中,制度所表现出来的形态及其功能实现,无论是制度作用的绩效、制度传播的思想意识和价值追求,还是制度所蕴涵的规则规范,都会与社会成员之间构成某种价值效用上的关系,当这种关系达到正向契合的时候,社会成员就会对制度形成一种肯定性的认识、判断和评价,对制度的认同即可形成。
(三)情感认同维度——制度认同的动力来源
情感认同是人民群众对制度内容、价值追求等从感性认可,到欣然接受,进而自觉维护的一种情感表达和体现,是对制度最真实的内心感受和情感支持,能够增强制度认同的程度和持久性。情感认同是大众对制度认知、判断和体验的一种感性维度的表达,是制度认同的感情基础和动力来源。
对制度的情感认同来自于制度形成过程中的归属感、制度运行过程中的适应感、制度优势的自豪感和制度效能的获得感。主体的认同感往往和其归属感和适应性成正比,也就是说,主体对某事物的认同感越强,对其越有归属感,对其适应感也就较强。当然,延伸至制度层面的制度认同感也同样适用这一规律。当社会成员对自己存在和发展所依存的制度产生了认同感和归属感以后,内心就会对制度体系产生一种认可、接受甚至自愿服从的情感,而这正是制度自信和制度实践的观念前提。只有在拥有这种对制度的归属感、认同感的情感基础上,才能在实践中产生遵从制度体系的规则和规约的意识和内在冲动,并在制度运行实践中积极参与制度建设,也因此会感受到制度效能和优势的发挥,从而产生一种实在的获得感。反之,当社会成员对制度缺乏认同感或者认同感较低,就会因缺乏归属感而容易对制度体系产生抵触甚至反抗心理,或对制度运行消极对待从而产生种种不适应感,甚至难以融入制度体系中,更无法接受和践行制度的规范性,因而难以与制度以及社会发展同步,进而影响个人的发展。这样就会消解制度的向心力、凝聚力,使制度功能无法得到应有和充分的发挥,就会严重影响制度自信和制度完善。
(四)价值认同维度——制度认同的价值旨归
制度的价值认同指的是主体在自己的社会实践中以制度所彰显或表达的价值观念来规范和调整自己的行为,或者主体自觉地以制度蕴含的价值取向作为行动的目标并在实践中内化为自己的价值追求。可以说,价值认同表现的是主体对社会共同价值观念和价值规范的确认、接受、遵从并践行的自觉性与自律性。价值认同是制度认同的价值旨归,是最深层次的认同和最核心的维度。
制度的价值认同来源于制度所内涵的价值取向和价值观念。制度总是内涵着一定的价值理想和价值规范,对于生活在制度中的人来说,制度为其提供了现成的价值体系和价值规范,进而能够引导其在社会生活中的价值取向。制度能够通过其内在的价值理念引领社会的价值取向和规范,并以此塑造和凝聚社会成员的价值追求和价值观念,将社会大众联结在一起。因此制度的价值认同从某种意义上来看就是人们对制度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接受,实际上就是人们对制度及其内在的价值理想和价值规范的评价、确认、服从和认可。
当然,制度认同的不同层次和维度在作用方向上未必就是一致的。心理本能上的认同未必与情感上的认同相吻合,情感上的认同也未必会得到理智上的科学认同的支持,理性上的认同有时也未必能获得情感认同的支持。这使制度认同呈现出复杂的情况,认同的程度也会多有变化,并作用于制度建设,推进制度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三、制度认同的逻辑前提
制度的合法确立、制度的有效实施、制度的完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成员对制度的认同程度。只有形成民众对制度的认同,才能形成对制度的认可、接受、信赖和遵从,从而能将制度以及其内涵的价值内化为人民大众自动自觉的内在体验、情感归属和价值尺度,并外化为遵从和遵守制度规范和体系的外部行动准则。而大众对制度的认同,需要一定的条件和逻辑前提。
(一)制度合理性是制度认同的前提条件
制度的合理性体现的就是制度的科学性,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符合社会发展规律要求与特定的社会物质生产状况,这是制度合理性的首要前提和根本条件。制度的合理性最终要从生产力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中去寻找客观依据,唯此也才能从根本上说明制度和制度演变的历史进程。二是从制度自身的逻辑性来看,制度的内容要符合制度的内在逻辑和规律,即制度体系中各种规范性要素的严密、一致,具有内在逻辑的一致性,这是制度合理性的逻辑前提。三是从制度作为客体来看,它与主体即一定历史阶段上的人的状况相适应,这是制度合理性的直接前提。
一定的制度是社会历史发展的结果,同时也是人的社会实践的产物,是受一定的生产力状况所制约的人的伦理精神的观照。这样,真正合理的制度必须将“人”的因素置于被考察的社会系统之中,尊重人、服务人、发展人应是一切制度的基本点、出发点、归属点。
基于此,合理的制度必须结合人心、人情,与人的社会实践紧密结合,在人的现实实践和社会关系的基础上实现人民意志、社会意志和国家意志的统一。在此基础上的理论凝结、秩序规范、逻辑表达,才表明制度是理性建构和社会实践共同的结果。这样的制度才是真正具有内在合理性的制度。因此制度是否具有合理性,就在于制度是否符合历史发展规律、能否促进社会进步、是否与社会各要素构成统一整体、能否体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制度是历史的产物,制度的合理性也会随着制度和社会的发展而变化。在原来的社会条件和环境下合理的制度,也会随着发展而变化,其合理性中的一些因素就会逐渐转变为不合理性,因此,制度需要不断进行改革、发展和完善,制度建设是永恒的任务。
(二)制度合法性是制度认同的价值基础
制度合法性指的是制度在社会层面上存在与发展的法理或价值条件,涉及到制度的价值选择和目标定位,制度既然是社会价值标准的物化体现,其生存的根本性基础也就在于它在何种程度上获得了社会赞同。这种“赞同”的真正意义在于社会成员发自内心的对制度价值观念和价值规范的真实判断和评价,而正是这种判断和评价赋予制度以合法性基础。因此制度的合法性体现的就是其价值性。只有人们在制度的设计和制度实践中能够获得这样的利益,这样才对人有用,制度的价值性就体现为对人的这种有用性,只有这样制度才能够得到人们的支持。这种合法性在政治学上实际上就是制度得到人们支持、接受和践行的基础。
制度具有合法性的根本标准,在于制度体系、制度规范以及制度价值是否反映了社会的共同性标准,是否符合社会的共同意志,其根本点在于公平、正义。制度的合法性不是由制度制定者以及其所代表的政治系统单方面决定的,制度所表现出来的形态及其功能实现,无论是制度作用的绩效、制度传播的思想意识和价值追求,还是制度所蕴涵的规则规范,都与社会成员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且构成了某种价值效用上的关系。社会成员也会从自身的理性、情感、体验和一定的价值理念出发给予相应的反馈和评价。当社会成员的理性认知、情感体验和价值取向与制度的表现基本趋向契合时,即对制度达到价值认同的程度,就会对制度产生一种肯定性的反馈和评价,这就构成了制度合法性的基础。
(三)制度现实性是制度认同的实践基础
现实性指的是“包含内在根据的、合乎必然性的存在,是客观事物和现象种种联系的综合。”[8]制度的现实性表达出来的意蕴有两个方面。
一方面,从制度适应范围来看,制度要与一定的客观条件相适应,而这里的客观条件,指的是制度赖以产生和发展的条件以及制度所涉及到的特定社会中现实的各种要素。社会是由许多不同的组织和结构组成的复杂系统,构成各种不同的社会客观条件和组织要素,而且具有具体的、动态的意义。这就决定了制度是具体的,同时制度的形式也是历史的、动态发展的,表明制度是一个现实性的、开放意义的范畴。
另一方面,制度的现实性还表现在制度运行、制度效能等现实表现和成就,是指制度本身的应然功能在社会现实实践中的实然表现,亦即指制度实际发挥的作用,这是一种现实性的状态。制度是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而适时变革的,具有现实主义精神。任何制度都是在具体的与人相关的环境中被执行的。制度执行的前提是被这个制度所制约的大多数人对制度的认同和尊重。制度作为以理论和集体观念的形式而存在的规范和习惯,其功能的实现必须在制度实践中才能显现。而要发挥制度的功效,首要的前提条件就是主体对制度的内在认同、接受,然后在认同的基础上形成主体外在的、自动服从制度的行为习惯和行为模式,这样才能形成制度实践机制。
四、结 语
制度认同与制度功能的实现密切相关。在制度功能的实然发挥中,蕴含着强烈的主体自我意识。人们对制度认同、接受、服从并实践,制度的实施和运行机制效率就会提高,制度的权威性、有效性、制度优势等就会充分展示,那么制度失灵、制度虚设或制度异化的状况就会较少出现或较快得到矫正。这样,制度的应然功能就能在实然状态下充分体现,并使制度能够按照预定功能的目标良性、科学地实施和运行。而社会成员对制度的认同,不仅取决于制度本身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合法性,更取决于制度的执行、制度的运行、制度的效用等制度适应性、现实性的表现。
制度认同是制度建设的一个约束性条件,也是制度自信的前提和重要内容。制度建设需要以制度认同为切入点,通过提升大众的制度认同,把人们的行为纳入一定制度所规范的社会秩序之中,才能充分发挥制度的有效性和功能,才能最终实现大众对制度的自觉和自信,也才可以将制度优势转化为制度治理的实际效能。因此,制度需要不断进行改革、发展和完善,制度建设是永恒的任务。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制度建设与治理能力建设统一起来,一方面揭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基因图谱,另一方面擘画出进一步以“中国之制”谋“中国之治”的宏伟蓝图,成为制度建设的行动指南。国家治理依靠制度的实践、创新与发展,同样也离不开大众对制度的认同、遵从和践行,而提升大众对国家治理的参与度、对国家治理效能的满意度,将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积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则是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推进制度建设新的任务和实践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