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AHP 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研究
2022-03-25刘海华蒋慧峰
邓 玉 刘海华 蒋慧峰 陈 松
(1.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北京 100081; 2.浙江鸿程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杭州 310013)
社会信用体系是现代国家治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 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已成为国务院多个部门推进“放管服” 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措施[1]。 2014年开始,农业农村部部署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各地相继启动试点示范[2],推动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信用评价是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和前提[3]。 当前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的指标研究较少,且多没有充分考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工作需要。 本文基于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失信因素的分析,采用定量化分析方法探索建立一套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信用等级划分标准,以期为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制提供依据。
一、 相关研究述评
(一) 指标体系研究与农业农村领域相关的指标体系研究多从金融信用风险的角度切入。 例如,王辉[4]以吉林省个体农户数据进行实证研究,提出从自然特征、 偿债能力、 经营状况和道德情况4 个维度开展农户信用评价; 徐超和宋丹[5]从主体现金偿债能力、 当现金流不足时的盈利能力以及可变现资产等方面设计了6 大方面20 个指标;倪旭[6]分别针对生产企业、 合作社、 家庭农场,从基本情况、 经营状况、 还款能力、 信用状况、 宏观环境等方面进行了评价指标研究。 现有研究中,学者极少基于农产品质量安全角度探讨信用评价问题,仅有薛钦源等[7]在分析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影响因素的基础上,从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的基本素质、 财务状况、 信誉记录、 质量控制水平、 投入品管理及政治经济环境6 个方面,首次构建了包含21 个指标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评价指标体系。
(二) 技术方法研究常见的信用评价方法有专家打分法、 线性判别法、 Logit 模型、 行业比较法、 层次分析法和神经网络模型等[8]。 经梳理,可以将常见的信用评价方法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经验型信用评价方法,包括专家打分法、 层次分析法等,这些方法在建立指标体系时非常依赖于受访专家的个人经验。 例如,罗钛龙等[9]提出了基于层次分析法和模糊综合评价法相结合的农业种植生产基地信用评价模型。 另一类是数据型信用评价方法,此类方法主要是利用机器学习算法开展信用评价。例如,倪旭[6]、 韩修龙[10]提出引入XGBoost 算法,利用基于数据挖掘的大数据分析方法,实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评价中信用信息的动态自适应识别。
综上所述,目前,有关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的直接研究非常少,仅有研究中多从金融风险角度切入,并未充分考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实际需要和农业生产的质量安全要素,指标设计效果也未在实际的监管对象中进行验证。 因此,本文力图避免以上不足,从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的概念出发,梳理影响农业生产活动中质量安全信用的要素,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并在实际监管环境中予以验证。
二、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一般认为,信用是建立在信任基础上,不用立即付款或担保就可以获得资金、 物资或服务的能力。 这种能力以在约定期限内偿还的承诺为条件[11]。 在实际应用中,信用即反应主体履约偿债的能力,也表达其主观上的意愿。 进而,本文认为,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可以定义为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意愿和能力。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是根据主体信用信息,运用统计和其他方法,建立信用评分模型,对主体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进行评价,并用分数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活动。
(一) 失信影响因素从生产实践中看,造成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发生质量安全失信行为的原因可能来自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
主观方面,主要有两大考虑因素:一是主体内控管理不到位带来的风险。 从市场抽检和舆情监测[12]掌握的情况看,农产品生产环节的投入品问题依然是引发质量安全风险的关键,一些规模主体在标准化生产实施方面的不作为、 乱作为,给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带来重大风险。 二是主体信息闭塞造成的风险。 从笔者基层调研的反馈情况来看,中小型生产经营主体,在农业生产、 加工、 储运过程中或多或少存在质量安全知识缺乏的情况,比较突出的是超范围用药和忽视休药间隔期问题。
客观方面,也有两大考虑因素:一是主体的客观类型带来的风险。 从调研的情况看,规模以上主体出于名誉考虑,一般很少在质量安全上出问题。部分主体通过绿色食品、 有机农产品认证,更加珍惜自身的品牌价值,且受益于人力和财力条件,其保障质量安全的能力也显著优于个体农户。 二是与国家宏观政策导向和产业整体趋势有关的风险。
基于上述分析,本文将影响主体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水平的因素划分为5 个方面。
1.主体基本情况。 主要考虑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基础信息项的完整程度,包括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 主体名称(或姓名)、 主体类别、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地址、 经营范围、 联系人、 联系方式等。
2.主体内控管理情况。 主要考虑主体自身管控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能力,包括是否建立农业投入品管理制度、 生产记录制度、 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 管理制度,是否依法执行生产记录制度,明晰记录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 来源、 用法、 用量和使用的日期、 停用的日期; 动物疫病、 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收获、 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等。 其他还包括一些具有指导和提升性质的内容,包括是否规范开具合格证、 是否进行产品检测,以及是否应用信息化工具进行内控管理。
3.政府监管情况。 主要考虑政府对主体监管的不良信息记录,包括直接记录和非直接记录。 直接记录是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发现的不良记录,一般包括监督抽查、 专项监测和例行监测的记录信息,也包括执法人员在日常的巡查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非直接记录包括其他1年内各类行政处罚、 失信记录、 市场监管异常记录等,可以通过调用相关公共信用数据获取。
4.社会反馈情况。 主要考虑社会公众对主体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反馈,包括主流媒体曝光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面舆情,以及相关平台或组织收到涉及主体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投诉。
5.行业认可水平。 主要考虑主体自身主动提升品牌价值和生产水平的意愿。 包括产品认证、 体系认证以及主体自愿参加各类培训的情况。
(二) 指标集合构建基于上述失信影响因素分析,本文划分确定了15 个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的指标(见表1),其中指标类型分为3 类。
表1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指标集合
1.层次加分型指标。 该类指标在判分时根据主题对指标内容的完成情况递进加分。 例如评分“信用档案完整度” 指标时,根据农业农村部门的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档案应当至少包括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 主体名称(或姓名)、 主体类别等9 项基础信息,可根据主体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完整度按比例加分。
2.是否判断型指标。 该类指标在判分时根据主体是否开展或完成相关工作进行二元判断。 例如评分“是否开具合格证” 指标时,只要主体按规定开具合格证,即得分。 从实际可执行的角度考虑,该类指标不关注具体执行的质量和细节差异。
3.否决扣分型指标。 该类指标在判分时如果发现主体存在相关情况就全部扣分。 例如如果主体存在监督抽查不合格信息,随即扣除该项指标的全部得分。
三、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指标权重的确定与信用等级的划分
(一) 指标权重的确定在确定了评价指标体系的指标内容后,需要依次为各级指标赋予权重。本文采用美国运筹学家SATTY 提出的层次分析法(Analytic hierarchy process,简称AHP) 进行各级指标权重的确定。 AHP 是一种简便、 灵活而又实用的多准则决策方法,笔者曾使用该方法进行指标体系设计与计算[13]。
根据上述指标集合建立判断矩阵,以问卷形式邀请6 位专家(涉及监管部门、 研究机构和农业生产主体) 凭经验确定同层元素的相对重要性。 根据计算,CR总=0.0021<0.1,层次分析的总体排序一致性可以接受。 最终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指标权重见表2。
表2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指标权重
(二) 信用等级的划分信用等级是以既定的符号对评级对象主观和客观履约意愿及可能性的表示。 参考行业内分级的一般做法[7],结合监管实践经验,本文将信用等级划分为5 个等级(见表3)。
表3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等级划分标准
四、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的验证应用
2017年,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出台了 《浙江省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建设实施方案》 和《浙江省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主体失信“黑名单” 管理办法(试行)》,在农资生产经营领域建立主体信用档案。 杭州市是全国较早一批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试点探索的城市,积累了完善的信用档案数据和执法监管样本。
为验证上述评价指标体系的科学性和可行性,选择浙江省杭州市规模以上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作为对象,对该市3259 家生产经营主体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验证应用,评价分值分布情况见图1。 如图1 所示,得分在70~80 分之间的生产经营主体最多,峰值出现在70 分。 根据本文的信用等级划分标准处理后的结果见图2。 生产经营主体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等级整体分布呈现近似正态分布态势,符合预期结果。
图1 杭州市规模以上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分值分布情况
图2 杭州市规模以上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等级分布情况
五、 展望
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仅仅是农安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第一步,如何利用指标开展好评价并最终服务于政府监管是一项长期性课题。 从实践情况看,目前我国基层政府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主要依赖政府主导,即政府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的主导者,以行政手段组织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建立信用档案并认定信用评价体系,同时由政府部门或者政府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辅助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短期看,这种模式有助于相关工作的迅速推开,也有利于营造信用工作的社会氛围。 但从长期看,单纯依靠政府主导的信用评价模式缺乏推动系统更新的内生动力,评价指标容易与产业脱节。 所以,一个良性的信用评价必须有效引入、 多方介入,由专业性机构主导,以促进产业发展、 规范行业监管为目标,不断更新指标体系,既服务于政府监管,也服务于市场发展,实现信用评价的良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