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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耐特对黑格尔政治哲学的规范重构

2022-03-24邓雪征

理论探索 2022年5期
关键词:耐特黑格尔正义

邓雪征

(武汉大学,武汉 430072)

作为法兰克福学派的第三代学术领袖,霍耐特继承了法兰克福学派的批判理论传统,并通过对资本主义的规范重构完成了批判理论的现代转型。而霍耐特用以规范重构的思想资源正是黑格尔的政治哲学。在对黑格尔政治哲学思想的挖掘与再阐释中,霍耐特发展出其“作为社会分析的正义理论”。这一区别于康德罗尔斯主义的历史主义建构模型,向我们展现了黑格尔政治哲学思想的丰富遗产。考察霍耐特对黑格尔思想的重构有助于我们重新审视黑格尔在政治哲学思想史上的地位,也为构建当代中国正义理论提供了新的视角。

一、对“承认”理论的规范重构

霍耐特认为当代政治哲学的最大困境在于规范原则与社会现实的脱节,所以霍耐特选择用黑格尔历史主义的建构模型来克服这一弊端。但同样重要的是,霍耐特还需重构起在批判理论中被淡化的规范原则。在对这一规范原则的找寻中,霍耐特回到了耶拿时期的黑格尔。黑格尔的政治哲学始终致力于消除康德个人自主概念当中纯粹的应然要求特征,并认为只有把道德与伦理相协调才能解决这一问题〔1〕9。在霍耐特看来,只有耶拿时期的黑格尔完成了这一理论任务。霍耐特常将黑格尔在耶拿时期所阐述的承认理论称为天才般的构想,而这一构想也成为霍耐特自身政治哲学思想的基石。但耶拿时期之后,黑格尔的“承认”思想在其整个哲学体系中已失去核心地位。所以霍耐特的理论任务是依据黑格尔的这一初步构想,即根据“为承认而斗争”这一模式,重构出一套具有规范原则的社会理论。

现代社会的哲学基础基于这样一种观念:社会行动领域处于主体间为保护肉体认同而永恒斗争的状态之下〔1〕12-13。这一观念由马基雅维利开创,并经霍布斯发展开来。在《利维坦》中,霍布斯将自然状态描述为“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正是这种将社会冲突归于为自我持存而进行斗争的哲学观念为契约与国家的建立提供了合法性。这一观念遭到了青年黑格尔的批判。

黑格尔的批评主要针对自然法传统中的原子论倾向,这种理论把人看作是不相关涉的独立的原子式个人,并把人类的伦理行为抽象为排除一切现实经验的纯粹理性活动的产物。通常认为,黑格尔的“承认”理论源自对费希特“承认”思想的改造。根据费希特的知识学第二原理“自我设定非我”,自我意识必须认识到有一个独立于“我”的他者存在才能确认自身。“人(所有真正的有限存在物)只有在人群中间才成为人,……如果确实应当存在着人,就必定存在着许多人。”〔2〕296在考察黑格尔的“承认”理论时,应该站在其实践哲学的立场。可以说,“承认”理论就是黑格尔对自由主义进行自然权利批判时的理论产物。“承认”作为自我意识的构成要素,表明自我意识只有在与他人的交往中才能得到确认,这样就将作为认识之阿基米德点的“自我意识”从理论转向了实践。

对黑格尔来说,一种理想的社会伦理共同体应像古希腊的城邦国家一样,在这样一种共同体中,公共领域里既定的风俗习惯构成个体自由实现的现实媒介,个体的个性自由在其中得以真正发挥。黑格尔也肯定人类历史就是一部斗争史或冲突史,但他认为不应该将这种冲突仅仅还原为个人持存式的斗争,而应该将其看作是为争取主体间互相承认的斗争。霍耐特认为黑格尔通过重新解释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斗争模式而赋予社会伦理内在潜能。这样,黑格尔拒绝了霍布斯为现代社会所确立的主流的哲学基础观念,并提出用主体间的社会关系范畴来取代之前个体为自我持存而不断斗争的原子式的基本关系。在黑格尔看来,社会伦理关系就是主体间的一种实践形式。主体为了确定自身的独立性会寻求其他主体的承认,这时便会与他人达成和解,但这种和解并不是一劳永逸的。因为主体会不断认识到自身的特殊性,在追求进一步的承认中他必然不断离开达成和解的现有阶段去为新的承认而斗争。这样,主体间不断变化的社会关系才能形成社会发展的内在动力。霍耐特将此概括为“形成主体间伦理关系基础的承认运动就在于和解与冲突交替运行的过程当中”〔1〕22。黑格尔把冲突解释为一种犯罪或不法的行为。这种冲突作为一种犯罪,始于一个主体出于个人特殊利益而对另一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而终于另一个主体通过抽象的所有权对犯罪人示威。这种冲突在黑格尔那里最终表现为名誉之争。值得注意的是,黑格尔认为只有经过这些冲突,自然伦理才能过渡到绝对伦理,原子式的抽象的个人统一体才能发展成为真正的自由共同体。因为当个体通过抽象的所有权对犯罪者施压或者示威时,他依赖的是特殊主体间的普遍共识,而这种共识构成伦理共同体的基础。

可以说,黑格尔政治哲学自始至终就是在与原子式个人的政治哲学作斗争。这一观点在《法哲学原理》中也得到了呈现:“自由的概念和自由的最初纯粹直接的意识之间的辩证法,就引起了承认的斗争和主奴的关系。”〔3〕74法权意识形成于承认的斗争中,而法权意识正是构成伦理的基础。虽然承认的思想在《伦理体系》中都展现出来了,但霍耐特认为黑格尔并没有完成或重构出社会承认理论。在《耶拿实在哲学》中,黑格尔以精神的自我呈现来论证伦理的结构,而在黑格尔成熟时期的著作《法哲学原理》中,伦理国家已经被论述为绝对精神展开的结果。霍耐特指出:“黑格尔转向意识哲学而获得的理论成就所付出的代价是牺牲了强有力的主体间性精神。”〔1〕33-34

黑格尔没有完成用承认理论重构伦理共同体的工作,霍耐特试图通过重启黑格尔的承认模式来重构社会规范理论。霍耐特认为要重现承认理论的现实意义,就必须对黑格尔的三种承认形式作出经验现象学区分,以此来使黑格尔的承认学说合乎现实。同时,需要在更宽泛的意义上阐明社会冲突的道德逻辑。而霍耐特最大的贡献可能在于他借助米德的社会心理学改造黑格尔主体间关系的纯思辨特征,从而在后形而上学框架中重构主体间性理论,缩短了我们通向早期黑格尔的距离。

同黑格尔一样,米德也认为人类主体同一性来自于主体间承认的经验,并依据这一理论来解释社会的道德发展。米德从心理学角度考察了自我意识的发生学:只有在学会了从符号意义上再现的第二人称的视角来认识他自己的行为时,主体才能获得一种自我意识〔1〕81。当主体通过普遍化他者的行为规范来认识自己并承认自己为共同体成员时,一种承认的法权意识就逐步建立起来了。在米德看来,主体的“主我”具有不可平息的冲动,为了保持自我同一性,主体会把持久的冲动引入社会实践生活中。随着承认关系的扩大,主体对规范的理想化要求越来越高,这就倒逼社会发展在整体上适应主体进步的过程。米德同黑格尔一样,都认为社会道德的发展源自承认范围的扩展。所以,社会发展呈现出“个体性解放”的趋势,个体的解放就是为承认而斗争的历史。这样,米德用自然主义的经验科学论证了承认学说。在黑格尔与米德的理论框架下,承认的斗争已经具备成为社会道德发展的结构力量的潜能。而霍耐特需要描述在黑格尔与米德的理论中初具模型的三种承认模式并加以经验论证。

霍耐特区分出爱、法律与团结这三种承认模式,这三种独立类型的承认模式具有三种潜能:作为承认的媒介,成为可能的自我关系形式以及道德的发展〔1〕103。在爱的承认模式下,主体通过被爱的体验而产生情感信赖,如果主体感受到在打破共生状态后依然可以得到关爱,主体便具有了独立存在的潜能。法律的承认模式通过“普遍化他者”起作用,主体意识到对他者也是权利的承担者时才能确认自己的身份。另外,只有先承认他者的主体身份,才能要求他者服从规范化的普遍意识。权利作为体现社会尊重的符号,应不分社会地位、社会身份地赋予共同体中的每一个人。但仅有肯定主体普遍特征的法律承认还不够,还需要一种认可主体个性差异、能根据主体对社会的贡献和价值作出主体间评判的社会重视承认机制。如果这种承认形式基于地位和群体组织,那么得到承认的个体就与群体特性相联系。这样,个人获得的社会重视承认实际就是一种集体荣誉感。霍耐特认为,这时在群体内部就会形成团结性质。“‘团结’可以被理解为一种因主体彼此对等重视而互相同情不同生活方式的互动关系。”〔1〕133但这种群体意义上的对等显然是危险的,如果只有作为整体的某个群体得到社会重视承认,就会破坏法律承认带来的作为人类普遍特征存在的个体的尊严。所以,霍耐特补充说随着承认形式的个体化,当个体不再把社会重视承认带来的荣誉归因于他所在的群体,而是归因于他自己,也就是当个体都有能力实现“自我价值感”时,才可以谈论真正的“团结”。而团结带来的应该是独立主体之间的对等重视的社会关系。霍耐特特别指出,“对等”绝不是精确化了的数量上的某种价值量,而是每一主体因为有能力实现自我价值而得以免于被集体损害,免于遭受蔑视。这样,在爱、法律和团结中,主体就逐步完善了自我观念的条件,这三种承认形式分别为主体带来自信、自尊和自重的情感体验。拥有这三种情感体验,主体才能作为一个独立完整的个体存在。这样,“人的完整性”就依赖于承认机制:“人的完整性,在其存在的深层,乃是归因于我们一直在努力辨别的认可和承认模式。”〔1〕140当拒绝承认出现时,也就是主体感受到“伤害”“侮辱”等蔑视情绪时,人的完整性就受到了侵害。为承认而进行的斗争是人实现其完整性的负面路径,这也构成了霍耐特“人的完整性”概念的内涵。

这样,社会斗争史原则上就是一部“为承认而斗争”的道德斗争史。在这种道德冲突模式下,霍耐特提出:“社会反抗和社会叛乱的动机形成于道德经验语境,而道德经验又源于内心期望的承认遭到破坏。”〔1〕170霍耐特十分警惕功利主义的影响,认为不应该将社会冲突完全理解为服从利益追求的逻辑,必须看到道德情感对冲突的意义。至此,霍耐特不仅重构出由黑格尔草创的承认模式,而且将为承认而斗争的冲突模式界定为社会发展的道德根源。虽然霍耐特只是直观地描述出一种承认理论下的规范伦理概念,但他不仅补充了社会冲突的一般解释框架,并且为重构社会规范理论找到了思想资源并开辟了可能性。

二、对黑格尔路径的规范重构

虽然霍耐特一再指出黑格尔最为天才的“承认”构想产生于耶拿时期,并且这一“承认”思想在黑格尔后期作品中失去了核心地位。但黑格尔没有放弃为自己的伦理概念构建一种规范原则,这种规范原则最终呈现在《法哲学原理》中。然而,无论是《法哲学原理》这本著作还是黑格尔本人都没有在政治哲学史上获得应有的重视。这种“有意”忽视很大程度上源自黑格尔所采取的不同于霍布斯、洛克以来主流政治哲学的规范建构路径。如果我们同霍耐特一样选择一种历史主义的正义理论建构路径,那么跟随霍耐特一起重新评估黑格尔在政治哲学史上的地位、复活黑格尔的伦理概念就是必要的。

霍耐特认为想要复活《法哲学原理》就必须将其作如下解读:它必须被看作是要勾勒出一个相互承认的规范理论领域,维护这样一个领域对于现代社会的道德同一性具有建构性的意义〔4〕10。在近代以来的主流政治哲学传统中,一种规范性政治哲学的建构通常是为一个既定的价值进行辩护,即研究应然的问题。但黑格尔的政治哲学思想首次跳出了应然的框架,而将视角对准历史现实。在《法哲学原理》一书中,黑格尔十分关注“法”“法权”和“自由”等问题,但区别于霍布斯、洛克等人从自然权利的角度来论证,黑格尔将“自由”置于市民社会中来论述而非从这些价值本身来理解。在以往的政治哲学家那里,作为自然权利的所有权与自由经先验辩护而具有合法性,再通过后天政府国家的保护而具有现实性。这样一种论证方式预设了权利的实现不会受到现实的阻碍。黑格尔首次意识到权利的实现会导致现实的矛盾,而矛盾会反过来限制自由的实现。霍耐特指出,通过《法哲学原理》第七节的补充内容,可以看出黑格尔不是把自由单纯理解为无限制或者有限制,而是这二者的统一。这种限制就源自主体意识到必须尊重他者的主体地位。所以,在黑格尔这里,处于限制中的自由如何实现才是首要问题。由此可见,一方面,黑格尔的政治哲学处在自由主义的传统中;但另一方面,他通过在现实范畴中考察“自由意识”而重建了自由主义。这一重建的重要意义被霍耐特深刻地把握到了,依托对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一书的解读,霍耐特复述了黑格尔法哲学的目的并进一步说明了黑格尔如何利用“规范性重构”来完成其政治哲学思想。

前文提到,霍耐特选择黑格尔的“规范性重构”路径,在于他认为当代政治哲学最大的困境就是规范原则与社会现实的脱节。康德主义的正义理论,即先验建构模型下的正义理论一直以来起着主导作用,虽然这些理论缺乏对社会机制的考察,缺乏社会真实性,但因为其具有道德理性,所以似乎占据了真理的制高点。区别于康德主义传统,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试图将现实性与规范性统一。霍耐特认为黑格尔“把他那个时代的机制化了的现实,在关键的内容上已经作为理性来阐述;反过来,他又将道德的理性在现代的核心机制中,作为已经实现了的事实来加以证明;他在这里使用的法的概念,应当将所有重要的社会现实都包括进去,因此而具有道德的现实性和合法性,也使个人的自由具有了普遍的可能性和可行性”〔5〕11。如果说康德主义是在纯粹先验的道德理性基础上建构规范性,那么黑格尔则是从伦理范畴出发,将现实化了的伦理视作我们应该遵从的规范原则。黑格尔开辟的是一条完全不同于康德、费希特的理性法的推演道路:主体早已通过互主体间的关系而相互结合起来〔4〕14。这样,因为主体总是处在与他人的关系中,那么为原子式的个人而辩护的正义原则就是不成立的,强调不受外部干扰的消极自由本质就是一种原子主义自由。黑格尔把“一般的自由意志”作为法哲学的基本原则,就这一点,黑格尔与康德、费希特是一致的。但在进一步论证“法哲学”时黑格尔发生了规范的转向。在黑格尔看来,一切有利于实现人们“自由意志”的社会定在就是“法”,法哲学的工作是要为这些“法”的正当性提供理性依据。所以法哲学不能跳出时代定在来建构。当黑格尔把法的命令定义为“成为一个人,并尊敬他人为人”〔3〕53时,就预设了自由的实现除了意识到自身是被规定的人之外,还需要承认他人与我有着同样的规定性。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就应该提供这样一种交往体系:所有主体都可以参与其中,同时这一交往体系有利于主体实现其自由。而法哲学的目的就是要对个人自由实现的这种交往条件进行重构。

黑格尔的法哲学分为三部分,即抽象法、道德篇和伦理篇,霍耐特将这三部分对应于自由的三种形式。抽象法、道德对应自由意志的两个有限性阶段。抽象法对应着自由意志的否定规定,即消极自由,因为它否定了一切具体的限制和有效性。在抽象法中,主体只需要主观权利即可实现个人自由,在这种消极自由下,主体把他人当作实现自身自由的工具,这是根本缺陷。道德对应着自由意志的选择性规定,即反思自由。在道德自由中,自由的实现已经被打上理性反思的烙印,但道德自由同样具有缺陷。这种缺陷实际上就是先验建构模型的缺陷,同时也是黑格尔对康德道德自律的批评所在。黑格尔认为康德的道德命令是先于社会实践而被普遍给予的规范,当理论先于社会实践时就不能确保理论可以与实践发生有效联系,后天的找补并不能体现真实理性,所以规范不能当作前提被给予。缺少社会伦理的评价尺度,道德自律的独立化只会使主体陷入无根基的自我确证中。虽然抽象法和道德篇都只说明了自我规定的局部方面,但二者具有合法地位并对社会实践产生重要影响。值得注意的是,霍耐特认为作为不完整自由的“抽象法”和“道德篇”恰恰构成了黑格尔法哲学的独特内核,因为这两种不完整的自由形式若被独立化为某种正义理论便会产生病态的社会后果。黑格尔的最终目的在于论证只有伦理领域才是自由实现的充分必要条件,他的正义构想也自然被引到已经被体制化了的伦理领域上来。尽管如此,法律和道德上的自由也构成了自由实现的条件,黑格尔将这两种不完整的自由形式内化为他自身正义理论的构成要素。霍耐特认为这一论证形式使得黑格尔得以将他的正义理论与对社会的诊断结合在一起,从而让其理论具有诊疗意义。而这种诊疗意义就在于主体通过进入伦理领域而从抽象的权利与虚无的道德自律中解放出来。

如果把个人自由的实现把握为互主体的过程,那么伦理领域的最低要求就是为主体提供可参与的社会交往机制。而“承认”作为一种互主体行为,被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再次阐发。这样就再次回到了这一点:在伦理领域中,只有主体表达出对他者的承认,他才能作为同样被承认的主体得以自我实现。除此之外,黑格尔指出社会的这种“承认”行动趋向应由教育来完成。“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共同构成黑格尔伦理实体的核心结构,这三个领域呈现出明确的等级关系。家庭作为自然伦理实体,只有被摧毁之后才能进入市民社会这一需要的体系。在从家庭向市民社会的过渡中,个人脱离共同体成为独立存在的主体。国家作为最高的伦理实体,个人的特殊利益与共同体追求的普遍利益在国家中相统一,成为意识自我实现的最终场所。

霍耐特把黑格尔论述的互主体过程看作一种行动理论,并以此认为黑格尔是依据行动理论的概念来重塑自由概念的,而行动理论应该被理解为一种社会学的规划。这样,黑格尔就是以社会学而非逻辑学来论证其法哲学。霍耐特借助“规范性重构”把黑格尔的建构路径与康德传统下的建构路径区别开来,“‘规范性重构’所指的并不是法律上制度化了的既定现实,而是社会价值领域的现代重构,这种重构体现了相互承认和个人自我实现以一定方式共同作用的观念〔4〕118”。

三、黑格尔政治哲学的当代现实化:社会自由

霍耐特本人的正义理论构想隐含在其对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的解读之中,以《法哲学原理》为范本,霍耐特撰写了《自由的权利》并阐述了其作为社会分析的正义理论。在这一著作中,霍耐特以“承认”思想为资源,以黑格尔的规范性重构路径为指引,发展出了以“社会自由”为核心的正义理论,从而完成了对黑格尔政治哲学的规范重构,同时也真正实现了黑格尔政治哲学的再现实化。

在《自由的权利》一书中,霍耐特对黑格尔主义传统的偏向十分明显。他在前言中写道:“我想以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为榜样,把社会正义原则直接发展成社会分析模式,……这篇导论——这里又一次地跟随黑格尔——试图阐明,那些在现代自由民主社会中所体现的价值,都融合在一个点上,并且是在我们所熟悉的多样性意义上的个人自由的那个点上。”〔5〕5无论是对黑格尔思想遗产的吸收,还是对米德社会心理学的改造,抑或是对以社会自由为规范基础的正义论建构,霍耐特始终游走在现实与规范之间,以社会分析为基础的规范重构贯穿霍耐特思想的始终。霍耐特研究的出发点是社会机制,关于自由的不同观点对应着社会领域的不同机制,而要将这种机制兑现为现实自由就必须有一定的社会前提及社会共识。从这一基本思想出发,霍耐特指出当前最需要的是一种最为普遍的分析步骤,即“规范性重构”〔5〕5。简单来说,霍耐特所要做的“规范性重构”即考察当代社会结构的先决条件,找到那些既是规范性准则又是现存社会再生产条件的价值和理性的东西,以此来构建他的正义理论。“规范性重构”是霍耐特采取的方法程序,其目的是要将正义理论发展成为一种社会分析。

在黑格尔“规范性重构”的方法程序下,霍耐特在《自由的权利》第一篇中对消极自由、反思自由及社会自由进行了历史考察,然后在第二篇中对消极自由,也就是由法定自由和反思自由所构成的道德自由在社会机制中的形态进行了规范分析,最后在第三篇中通过探讨个人领域、市场领域和民主领域中的“我们”阐述了社会自由的真实性。上文提到,霍耐特认为黑格尔对《法哲学原理》的论证是基于行动理论的社会学,这是黑格尔区别于康德传统的最明显特征。霍耐特继承了这一点,致力于在社会分析中阐发其正义理论。他指出作为社会分析的正义论必须具备的四个方法论前提:一是社会生产与文化一体性的目的都将通过规范来调整,也就是肯定社会成员认可的普遍价值;二是理解正义概念不能脱离社会整体的价值;三是应从社会现实的多样性中梳理出真正有效的规范;四是规范性重构的实施不仅确认现存伦理机制,同时应该有指导现实的规范价值。最后一点是历史主义建构模型需要面临的最大挑战,即“规范性重构”必须回答这样一个问题:从伦理制度中肯定的规范原则,虽能更大限度与现实发生作用,但何以在更长的时间里起到批判现实的规范作用?这种规范原则的内在潜能是否随现实的发展变化呈现不足?

通过上文,我们看到霍耐特在《不确定性之痛:黑格尔法哲学的再现实化》一书中已经很明确地勾勒出了他的正义理论构想。黑格尔已经清楚地论证了消极自由和反思自由所具有的局限性以及其合法性地位,霍耐特的工作重点是接着黑格尔的思路讲清楚伦理领域的规范重构,也就是以主体间的承认为基础的社会自由何以成为正义理论的核心。

我们很容易将社会自由理解为与消极自由、反思自由同构的一种自由观念,实则不然,社会自由是自由实现的某种社会体制的媒介或条件,其内核是承认概念〔6〕。之所以把社会自由理解为一种媒介或条件,是因为在以社会自由为核心的正义理论下,我们不再单纯计较个体对自由权利支配的大与小或是社会对个人自由空间预留的多与少,正义在于保证社会成员拥有平等地参与承认体制的机会。如果说消极自由与反思自由都只是片面的自由,倒不如说从消极自由到反思自由再到社会自由本身就体现了自由的三个阶段。消极自由只需要保证主体在形式上拥有实现自由的权利,反思自由要求主体在自我实现时具有一定的理性反思能力。而社会自由则要求有一种普遍机制融合不同主体的共同利益,让主体在其中消解主客对立,随着主体间性的介入,他人不再成为“我”自我实现的手段。附加条件越多,我们离自由的纯粹形式越远,离社会现实也就越近。我们拥抱社会自由,并不是要否定或者远离消极自由和反思自由,相反,社会自由的实现必须包括消极自由和反思自由的获得。在黑格尔那里,社会自由包含了主体与客体、特殊与普遍的和解,社会自由的关键是在他人中保持自我存在。

在系统的建构社会自由之前,同黑格尔一样,霍耐特先对法律自由与道德自由进行了规范分析。霍耐特认为法律自由的核心要素是主体权利。最开始,主体权利被霍布斯界定为人生来就有的、用以自我保全的“自然权利”。后来洛克将财产权视作其自然权利的落脚点,对政治哲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特别是在消极自由的影响下,主体权利更多的通过财产权表现。黑格尔将财产看作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并指出通过财产权,主体的自由意志才可以成为现实的意志。但法律自由带有强烈的纯形式消极特征,无法提供自由实现所需要的承认条件。道德自由要求主体自由实现的行为必须合乎普遍理性,在道德自由中,主体拥有平等的道德人格,因此也承认他人为道德人格。但被提前给予的道德原则与现存的社会实践之间的割裂会导致多种形态的道德自由病理。这两种自由都只描述了自由的可能性,而自由的现实性只存在于第三种自由——社会自由当中。

霍耐特认为:“‘自由’,是主体在机制性实践框架内与作为对方的别人相遇,在那个作为对方的别人的目标中,他看到了自己目标实现的条件,而与对方形成的一种相互承认关系。”〔5〕75由此看出,社会自由领域首先是实践的伦理领域,并由“关系”体系构成,在这些“关系”体系中,主体明确并认可自身身份,这构成社会合作的基础。霍耐特从个人关系领域、市场关系领域和民主关系领域三个领域来重构现存的关系体系规范。他认为,“规范重构”必须活动在经验事实与规范价值之间——既不涉及事实关系分析,又不涉及观念基本原则推导,而只涉及社会实践关系困难的揭示〔7〕。规范重构更多地关涉可行性问题,所以必须将真实的实践领域置于社会自由的标准下进行考察,这使得霍耐特的规范正义在起点上具有更多的现实性。

个人关系领域中最具代表性的关系是友谊与爱情,在这类关系中,主体必须承认他人的独立人格,由此才能进行情感交流。另外,对爱人以及对朋友的选择已经体现了主体的自由意志,婚姻或是友谊关系的确立本身是自由实现的一种形式。市场关系领域是第二个需要重构的社会自由领域,但目前现存的任何一种市场经济体系并不与社会自由相关联。在资本逻辑下,纯粹利益的权衡取代道德准则在人们的交往关系中起着主导作用。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造成人的异化,损害人的自由。如果不同于马克思将资本主义的缺陷看作是不可调和的结构性矛盾而断言其必将走向灭亡,那么如何解释市场经济就变成了一个难题。现实情况是,当下无论是生产领域还是消费领域都发生越来越多的承认缺失,我们看到的只有个体利益的纷争而没有共同利益的规范背景。当霍耐特认为马克思滥用了对资本主义的批评时,他就必须为市场经济行为找到道德规范以对其提供合法性支持。也就是说,不是因为市场经济行为体现了社会自由而对其重构,而是必须将其理解成为一种有利于所有参与者的社会自由体制。这一做法不仅使霍耐特的规范重构陷入困境,看起来似乎也有些本末倒置。民主伦理领域是社会自由的第三个领域。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的“国家篇”对现代伦理进行了重构,但这一部分的论证一来含糊不清,二来因为黑格尔对君主制的推崇以及对民主的远离使这部分饱受诟病。所以,霍耐特对这部分的重构必然要与黑格尔保持距离。在民主伦理领域中,主体通过各类政治权利参与公共事务,社会成员之间可以充分讨论交流,民意也得到表达。另外,自法治国家建立以来,民众普遍认可法治国家的规范性。所以,总体上民主领域是社会自由的合法表达,霍耐特对这一领域的规范重构也比前两个领域显得更具有合法性。但真实情况是,社会自由并没有充分展开。一是妇女、黑人等少数群体及社会底层人士在身份政治的影响下无法发声;二是大众传媒的发展一定程度上主导了意识形态,为了获得经济竞争地位或实现政治意图,各类反智、反民主声音不断,网络的发达反而缩小了民主的空间。

消极自由、反思自由与社会自由是相互作用的,社会自由的实现依赖于主体在消极自由与反思自由领域的自我实现,因为被体制化了的自由原则需要主体的反思确证。就这一点,霍耐特同黑格尔法哲学的论证路径几乎是相同的。霍耐特指出:“被保留的个人对机制的胜诉权利与机制现实会形成一种相互冲撞,即伦理机制首先使得个人的自主成为可能,但个人的自主又会引起对机制进行修正的要求。那么,在这一个螺旋式的运动中,机制正义那一静止的点就再也难以被找到。”〔5〕100所以,霍耐特所构建的作为社会分析的正义理论不仅面对当下的社会现实——它必须从被主体普遍认可的社会机制出发,既找出为其提供合法性的规范原则,又分析其社会病理特征;同时,这一正义理论向未来动态敞开,因为社会自由将随伦理机制的不断更新、主体意志的不断介入而日臻完善。由此,霍耐特在规范性重构的方法指导下所构建起的正义理论就展现出批判指导社会现实的潜力。根据霍耐特的社会自由理论,确保每个人拥有自我实现机会的社会自由机制已经存在,尽管这一机制还需通过主体的意志加以不断改善。但实际上不同身份、不同社会地位的人参与到同一个机制中,其可以实现的自由程度却有着天壤之别。即便每一种交往行为都完全符合正义的社会自由机制,也可能产生完全不正义的交往结果。而这些问题,在社会自由中有被隐去的危险。

至此,霍耐特创造性地使用社会学分析方法将黑格尔的伦理概念成功复活。霍耐特对黑格尔“规范性重构”方法论的吸收再发展为构建规范政治哲学提供了一种不同于康德、罗尔斯主义的理论视角,丰富了当代主流政治哲学的研究路径,也打开了我们重新理解或改造黑格尔哲学的思路。另外,霍耐特作为法兰克福学派最新一代的领袖人物,研究其理论能对我们进一步解读马克思主义提供灵感与帮助。诚然,无论是霍耐特的理论本身还是其对黑格尔的解读都存在缺陷与进一步发展的空间,特别是其理论所体现的西方资本主义背景与我们有着较大差异。但重要的是,正如霍耐特自身所言:“我自己的感觉告诉我,我的这部书确实能在中国当代的现代化进程中为政治和道德的自我启蒙作一些贡献;……本书的一些考虑也许也能在中国产生效应,促使人们去思考这么一个实践政治的问题——在自己国家的现代化进程中,哪些形式的自由还没有充分得以实现。”〔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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