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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的监督与管理

2022-03-23周敏杰崔小鹤

皮革制作与环保科技 2022年21期
关键词:环境保护设施监督

周敏杰,崔小鹤

(漯河市生态环境局舞阳分局,河南 漯河 462400)

进入“十四五”时期之后,我国政府更加关注各地区水资源环境保护情况,加大力度开展水污染治理,强调水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重要性,以维护水体环境生态安全为主要方向。根据有关报告显示,我国各地区库与市区污水排放量逐年增加,其中城市污水排放量数据大幅度提升。基于此种情况,2020年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中提出了“加快城市污水治理设施建设,加强城市污水治理力度”的要求。为了充分发挥水污染治理设施的现实价值,应当加强对设施运行的监督,充分发挥政府、排污方、人民群众、第三方机构等多方力量,共同开展设施运行监督工作,规范设施运行过程,提升水污染设施运行管理水平,为改善城市水污染情况提供有力保障[1]。

1 水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机制阐述

随着我国各地区水环境治理基础设施的大量建设,各地区纷纷形成相应的水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机制,加强设施运行监督、规范管理,提升运行效率,是进一步强化水污染治理的主要措施。我国先后出台污水排放标准、水环境质量标准,要求各地区的工业企业、综合类企业、农业生产单位严格遵循环境保护法,加强污水排放管理,同时要求地方有关部门、社会企业等对污水治理设施的运行进行监督管理[2]。

根据现阶段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机制,其构成为:政府方、排污方、第三方治理企业、社会人民群众。在运行机制中,政府是设施运行机制的核心动力,应当履行环境保护职能,主动承担地方水环境保护责任,加强了对企业、第三方的引领,同步落实监督职责。排污方是运行机制运行的内在动力,应当主动承担环境维护责任,积极参与到第三方企业的水环境治理中,节约排污治理成本,提高排污治理效率,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人民群众则是设施运行的根本动力,人民群众对水环境的需求日益增加,对提升水污染治理水平的期待之间提高,因此参与到治理设施运行监督的动力日益增强[3]。

2 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机制内监督与管理的角色定位

根据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机制构成,其中四方力量在运行监督、运行管理方面分别承担着不同责任,具有不同的角色定位。只有明确各方定位,才能发挥多方合力,更好地落实设施运行监督,提升设施运行的管理水平。

2.1 政府—宏观引领者

政府是推动地区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监督与管理的主体,也是落实设施运行管理的宏观力量。在水污染治理设施中,政府根据地区水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实际情况,结合水污染程度,制定相应的流域水污染法律法规、流域水污染与城市水污染的措施政策;同时建设非正式制度,比如:公众环保意识,引领社会主体推进环保进程,强化水环境生态的自律行为,促使人民群众、排污企业、第三方治理机构等纷纷参与到水污染治理中,共同落实水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监督。政府是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监督的救济主体,政府组织形成行政救济、司法救济,负责处理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中产生的纠纷、司法案件等,以此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为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监督与管理提供环境保障[4]。

2.2 排污者与第三方—需求与监督主体

排污企业是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监督主体,具体包括:居民、农业生产者、工业与制造业企业等,是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监督的微观主体,在运行监督中具有双重属性;第三方治理机构是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主体,也是核心主体,承担着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过程管理任务。无论是排污方,还是第三方治理机构,均应当承担保护水环境生态的义务,承担监督、管理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的主要职责,负责建设、运营与维护水污染治理设施,落实水污染治理设施的管理服务[5]。

2.3 公众—协调监督主体

人民群众是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监督与管理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构成,其不同于政府方、排污方与第三方治理机构,其参与到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监督中是必要的,不可替代的。人民群众可以参与到水环境保护立法、水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决策、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监督的过程中,监督第三方机构的治理行为、监督地方政府的职能落实情况,并且采用合法手段维护自身拥有的水环境保护权益。

3 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监督管理实施中的不足

根据现阶段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的监督与管理实施情况可以看出,运行机制内各方人员充分发挥自身作用,积极参与到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监督、运行管理中,致力于提升水污染治理设施水平,为维护地区水环境稳定提供保障。但是在水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监管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具体如下。

部分主体的水环境保护意识不强,设施运行监督参与度不足。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各行业市场竞争愈发激烈,部分企业为了获取更多的市场份额会打价格战,将更多的关注投入到生产经营、成本节约方面,忽视了生产活动对地区水环境的影响,造成严重的水环境污染情况。与此同时,地区人民群众缺乏监督参与意识,没有深入参与到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的监督过程中;政府重视水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而轻视监督管理,这就导致地区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监督力度不足,管理缺失,严重影响设施的运行效用[6]。

水污染治理设施监督管理难度较大。立足各地区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监督与管理整体视域,仅有部分优秀企业重视环境保护,在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之后主动关注自身排污量,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地方规定进行污水排放自检,并且对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关注[7]。但是更多的企业缺乏正确的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监督认知,部分企业在对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进行监督时感到监管难度大、执行制度较为困难,这是由于排污方、政府方、第三方机构与人民群众之间缺乏配合,没有明确各自在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监督中的定位,也缺乏有效合作。

4 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的完善思路

根据上述分析的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监督与管理实施问题,可以看出,我国各地区对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的关注力度差异较大,且部分地区水污染治理设施建设水平较低,运行监督与管理基础条件较差。基于此,要想充分发挥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监督与管理效用,首先应当加强对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的管理,同步加大对水污染治理设施的资金与建设投入,提升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水平,奠定良好监督基础。

4.1 加强资金保障

各地区水污染治理设施直接关系着地区水环境保护情况,影响地区内各城市、乡村的饮水安全。从水环境生态视域来看,应当地方政府、第三方治理机构是水污染治理设施建设与运行的受益方,应当加强对地区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建设的资金投入,引入生态补偿机制、特殊功能区域的纵向补偿机制,进一步加强对水污染治理设施提升改造资金支持,为水污染治理设施良好运行提供稳定的资金保障[8]。

4.2 加大设施改造力度

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中,应当根据地区水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情况、运行周期,制定科学的水污染治理设施升级规划,持续完善地区内的水污染治理配套设施,提升设施的运行水平,确保水污染治理设施能够有效治理水污染问题,维护地区水质稳定与饮水安全。建议加强水污染治理配套设施建设,根据地区城镇区域分布情况、污水排放情况与水污染现状,分析治理需求;同时检查原有水污染治理设施情况,针对老旧水缸、效率较低的设施等进行改造,进一步完善水污染治理设施系统,提升运行效率。建议加大对地区内污水处理厂的提标力度,根据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分析地方污染水排放不达标的情况,进一步提出污水处理厂的提质改造方案,引入更加先进的污水处理工艺,设置深度处理环节,提高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效率[9]。

5 推进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监督的路径

根据上述分析的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监督机制,在持续加强设施运行管理的基础上,应当充分发挥各方监督作用,搭建多元主体的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监督框架,协同发挥政府、第三方、排污方与人民群众力量,营造良好的设施运行监督氛围,调动各方人员积极性,促使其主动参与到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监督中,维护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稳定性,为保障水污染治理设施的高效运行提供支持。

5.1 发挥多主体作用,共同监督水污染治理设施

水污染治理设施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具有保护地区水环境稳定,改善地区水污染问题的功能。在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的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第三方机构、排污方与人民群众等多方主体作用。一方面,政府应当加强对地区内现有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过程、建设情况、运行管理的监督,制定设施运行的规范政策,以政策引领设施运行机制完善。另一方面,排污方与第三方治理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政策要求,根据各项制度与标准要求,定期检查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加强对设施运行过程的跟踪管理,及时发现设施运行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同时需互相监督,第三方监督排污方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排放污水;排污方监督第三方是否科学管理水污染治理设施[10]。人民群众则应当发挥社会公共监督义务,主动关注地区内水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情况,及时反馈饮水环境、水质变化问题;通过社区组织、线上平台、新媒体账号等积极参与到设施改造决策、运行治理中。

5.2 增强地区环保意识,社会企业主动保护环境

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监督中,各方力量均需要良好的环境保护意识,才能够积极主动参与到设施运行监督中。因此,应当发挥各地区环境保护部门的职能,在落实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监督、运行状态检查的基础上,加强环境保护宣传,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宣传保护环境、保护水资源方面的内容,积极宣传节能减排、科学排放废水等理念,促使各行业企业逐渐树立正确的水环境保护思想在企业内部营造良好的水环境保护氛围[11]。企业在参与市场竞争时,不仅要提升生产效率与质量,更要关注企业生产活动产生的水污染情况,加强对自身废水的处理与排放控制;同时积极引入先进生产技术,建设企业内部的水污染治理设施,并且自觉接受公众监督,改善企业生产活动对地区水环境的危害。

5.3 发挥政府监管效用,以完善法规规范设施的运行

政府监管是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监督中的重要环节,若政府监管缺失,则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监督缺乏宏观主体,运行管理难以保障。地区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现行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的检查力度,既要检查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是否符合技术要求,是否能够满足地区水污染的治理需要;也要检查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的各项技术指标,检查实施运行之后的成果是否符合预期设想。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的监督力度,根据地区现行法律及水污染发展情况,完善法律法规,形成内容丰富、符合实际需求的法律体系,为进一步落实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监督提供法律依据[12]。根据不同时期地区水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情况,应当适当提出预防性的规定,提出新的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缺失处罚措施,加强对第三方治理机构、排污方的约束,严格落实各项法律法规、贯彻执行运行监督制度。

5.4 搭建日常污染监督机制,杜绝设施运行失效问题

纵观国内各地区的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可以发现虽然大部分地区的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态良好,能够发挥水污染治理设施的功能,但是仍然存在部分地区水污染治理设施年久失修、缺乏运行管理的情况,甚至部分地区的水污染治理设施出现运营亏损的情况,其收获的水污染治理效益与投入的建设资源效益不成正比。基于此种情况,建议进一步搭建出针对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的日常监督机制,强化对水污染治理设施的日常监督与检查力度,提出详细、具体的监督抽检制度要求,制定相应的激励机制[13]。针对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应当分别提出白天、夜晚的检查方法,比如:可以利用大数据技术、智能分析技术,搭建实时跟踪监测机制,形成监管平台。在平台内,实时获取地方水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数据,并且分别分析白天运行状态与夜间运行状态,分析不同时间段水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状况,提升运行监督的具体程度。也可以在互联网环境内搭建公共信息平台,定期公布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检测数据、抽检结果等,将对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抽检的评估报告、处理意见及奖惩内容一一公布在平台上,充分体现对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监督的透明、公开原则,积极主动接受来自人民群众的监督。还应当建立起全民参与的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监督管理体系,打通互联网、新媒体平台屏障,形成多渠道一体化的举报通道,让地区内所有水污染治理设施受到人民群众的监督[14]。

可以采用随机抽取、定点抽查的方式,在夜间对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利用数据分析呈现夜间运行状态,加大力度严惩在夜间忽视管理的企业,杜绝呈现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低下、运行失效等问题。

此外,应当定期组织技术培训,提升设施运行监督队伍水平,确保有关部门人员熟悉《水污染防治法》、《水法》等法律条文,能够灵活运用法律规定、运行监督政策执行监督职责。

6 结语

综上所述,水污染治理设施是我国环境治理与保护的基础设施,也是各地区加强水环境治理、维护水体生态稳定的主要方式。根据上述对水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监督管理的研究,可以看出,水污染治理设施在调节水环境、保护水环境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设施运行的监督与管理,不仅仅是地区政府部门的责任,更是排污者、治理第三方与人民群众的责任,应当加强对设施运行的监督力度,同时加大资金与改造资源投入力度,提升水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水平;规范监督与管理的制度要求。如何充分发挥多方责任,共同加强水污染设施运行的监督力度、提升管理水平,是今后要持续深入研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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