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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与法治关系的思辨:阮毅成“法律之问”析论

2022-03-23

学海 2022年6期
关键词:法治法律

张 雷

内容提要 围绕法治救国的时代主题,阮毅成以《时代公论》等刊物为阵地,对法律与事实脱节、中国法治前途、中国本位法文化建设、法律学研究的科学化、法律教育与社会契合等重大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他指出了当时中国法律与事实存在脱节的现实,并就如何推进中国本位法律文化建设、如何确保法律学研究的科学化以及如何促进法律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的结合等问题提出了许多真知灼见。尽管近代中国法治建设并未取得预期成效,阮毅成的“法律之问”,如法治建设应“锚定”服务社会现实目标、应聚焦法律实践效能之提升以及关切法意与民情平衡等,仍对中国当下的法治建设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清末新政至20世纪30年代初叶,是近代中国法治急剧变化且危机四伏的时代。①在立法层面,法律变革之快、内容之杂、规定之奇可谓举世罕有其匹,然而法制变革的效果却不尽如人意。在中西法文化较量中,中国完全被西方所压制,呈现出中国法文化中不见中国之怪象;在法律学研究领域,传统玄学与注释方法强盛如旧,新的科学方法难以融入,引发法律学研究的困难;在法律教育方面,当时被极力推崇的新式教育所培育的人才与社会需求严重脱节,呈现出既无法推进上层改革又无法回应底层诉求的弊病。

针对上述法治困境,当时法学群体纷纷做出回应。②刚刚学成归国的阮毅成在《时代公论》等刊物上发文,从国家生死存亡及抗战时局的高度思考法律之价值,对当时中国非常时期的法治问题进行了深入思考与追问。③

阮毅成的“法律之问”内容丰富,不仅揭示了当时中国法治建设存在的种种问题,而且提出了诸多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同时还对未来中国的法治建设进行了科学前瞻。他着眼于法学与社会学之交界处,指出了当时中国法律与事实存在脱节的现实,并就如何推进中国本位法律文化建设、如何确保法律学研究的科学化以及如何促进法律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的结合等问题进行了许多讨论。他认为法治建设应“锚定”服务社会现实之目标,促成法律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处理好法治本土资源与外国经验的关系,聚焦法律实践效能的提升。法律之根基既关乎学理,又关乎民众之价值诉求,因此有必要关切法意与民情的平衡。④本文拟就阮毅成的相关学说与理论进行阐述和分析。

如何纾解法律与事实的抵牾

法律应该适应社会需求的论点,在美国法学家庞德的《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一书与欧洲社会学法学创始人之一奥地利法学家欧根·埃利希的《法社会学原理》一书中均得到深入阐述,在社会法学派看来,法律与事实的契合是法律效能发挥的前提与关键,也是法律所追求的理想状态。⑤然而,因复杂因素制约,二者存在抵牾却是常态,着力解决这种抵牾成为法学家与法律实务部门的着力点。

阮毅成敏锐地发现当时中国法律与事实存在严重脱节的现实,于是撰写了《法律与事实》一文在《时代公论》上连载,对法律与事实脱节的表现、主要原因以及应对方案进行了深入研究。

(一)总结法律与事实不符的主要表现

阮毅成认为,法律与事实的不符,表现在“能力的规律”方面较多,而表现在“限制的规律”方面则较少。他从四个方面总结了法律与事实在的差异。

首先,法的能力之不行使。此种现象是指,虽然法律赋予民众特定的力,但在事实上,鉴于复杂原因,许多民众并没有去行使这种力,从而导致法的能力低下与失效。其次,法的能力之代理行使,此种现象系在法律上享有一定权利的人自己放弃行使该权利,而委托他人代为行使,从而导致代理者不服从委任者命令或不受其指挥而自由行事。再次,法的能力之抑制。此种现象大致是指那些享有法律上力的人,形式上虽系自己行使其权能,而事实上,有时却不能依自己意思,反须受其他势力的支配。最后,法所承认以外事实上势力之存在。法律虽然没有承认某种势力,但某种势力之存在,恰与法所承认者有同等的力量,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或分散了法的力量。⑥

(二)剖析中国法律与事实抵牾的原因

阮毅成坚持历史法学派的观点,认为由于当时中国法律多半继受他国,其得之于本国固有民情风俗者甚少,故造成法律与人情的偏离,自难得到人民之信仰,引发法律与事实的严重不符。具体原因如下:

首先,在立法时,专于抄录他国成文法,而忽略对他国成文法的历史与社会因素的探究,造成法律与社会现实需求的脱节。其次,在执法时,司法不独立,受行政干扰过多,尤其是政治家习惯借助司法攫取政治利益,导致法治乱象丛生,法律威信日堕。再次,司法官素质低下,无法确保法律的真正实施。司法官素质不高是长期困扰近代中国法治建设的难题,主要表现在“任司法官者在职过久,头脑凝结,知识偏倚,罔恤民艰,即在法律范围中,可以顾及社会事实的地方,亦不设法使之合于人情”。⑦缺少法律人才保障,法治成效不佳当在情理之中。最后,法律受革命影响甚微。阮毅成认为,社会革命不彻底是造成法治事业裹步不前的主因之一。近代中国的革命虽对政治影响较深,但并没有对当时的法律产生深刻影响。⑧

(三)建构纾解法律与事实矛盾的原则

针对当时中国法律与现实脱节所带来的消极影响,阮毅成明确指出:“法律与事实不合,是人民不信仰法院的致命伤;政府不信仰法院,是法院无法调和法律与社会事实的致命伤;法院葨葸钝情,不敢与政府抗,是法院得不到人民信仰的致命伤。故欲改革中国的法律,必须确立下列四项原则。”⑨

首先,宁社会事实不符于法律,而法律万不可不为社会事实的规则,以致失去法律本来的性质。法律本应属于社会事实的规则,法与社会事实融洽是其本质要求。质言之,法律应当以社会为基础。其次,不可专重形式上的法律,动谓将以法律相绳。事实与法律之所以不应合,要么因立法拙劣,要么因客观事实引起。此后至少对于法的能力的规律,应当容许事实与法的歧异情形之存在。再次,法的规律系属合于社会事实的规则,只因施用者不得其当,致失去人民信仰者,则应当就法律范围内,使司法者尽力加以救济,甚至用例外方法办理,亦无不可。最后,凡不合社会事实规则的法律,均应加以修改。

把脉问诊中国法治前途方向

面对“法愈变而社会弊病愈甚”的困境,阮毅成于1933年在《东方杂志》发表了题为《中国法治前途的几个问题》的文章,把脉问诊中国的法治前途。

关于当时中国法治的基础是否确立之问题,学界普遍给予否定答案,主流观点将其归因于领事裁判权的问题、军队守法的问题、法院办案的公正与效率问题以及民众的法治意识问题等。阮毅成对上述观点予以明确批评,认为这种认识并未触及问题实质,在他看来,判定中国法治之基是否确定,应综合考虑以下四个问题是否得到解决:法律与国民感情是否融洽、司法是否不受行政干扰、舆论与行政能否对法院给予充分信任与尊重、法治人才培养是否满足社会需求。⑩

(一)法律与国民感情应融洽

阮毅成认为,由于过度继受他国法律,近代中国法律与本国固有民情风俗背离甚多,法律与国民感情存在巨大张力,民众不信任与不遵守法律现象多发,在此情形下,法律的社会价值与效能发挥可想而知。因此,设法调节法律与国民情感的关系,是确保中国法治具有前途的关键。

为调节法律与国民情感的关系,阮毅成大力倡导运用以下四种方法:其一,为确保法律合理,可以采取其他救济手段。“法律本身系属合理,而用之者不得其当的时候,则当以其他法律范围的方法,加以救济。”其二,当法律存在漏洞时,允许采取例外方法进行填补。“法律本身系属硬性,而又无其他法律范围可以救济的时候,则政府与法院应当随时调查,用例外的方法进行办理。”其三,为确保法律合情,应采取当改尽改的态度。“法律本身确属不合民情而可以修改的时候,则应加以修改”。其四,为提高民众的信任度,应允许民众参与司法过程。“应竭力使人民参与司法权之行使,以期上下之间,不至壅隔,而愈趋愈远。”

为避免民众借用所谓的“民情”对司法造成无端干扰,阮毅成特意对民情概念进行了明确限定。指出民情并非个人对法律的主观臆断,而应与公平正直的法律概念与善良慈爱的道德概念攸关,是二者的有益结合。

(二)行政与司法关系应协调

阮毅成指出,鉴于政治与法律关系密切及中国法治事业之晚进,但凡出现重大政治事件,司法机关亦复叠受牵连,如何减少行政对司法的恣意干涉,解决法治根基不牢之难题,也是当时法学界所关注的时代课题之一。

为协调行政与司法关系,阮毅成建议采取以下解决方案:第一,注意分析造成二者关系失调的深层原因,由政府主动设法消除。如提高承审员的地位,赋权下级法院向省府、高等法院呈报县长蔑视司法,办案有失平等行为。第二,提高司法长官地位,设法保障司法经费供给。建议省司法行政长官应由省委兼任,或当然需兼省委,以此提升地方司法官员政治地位,确保司法经费的供给。上述方案虽具有时代局限性,但在当时也是直击问题的要害。

(三)应给予对法院必要的尊重与信任

国民法律信仰缺失可谓近代中国法治建设的一大顽疾。对此,阮毅成指出,政府与舆论不信任法院,是法院无法推行法治的致命伤。

当时政府及舆论对法院的不尊重,主要表现为:“在法院未判决前,任意发表主张”;“行政干涉司法,视为故常”,“对于法院之量刑,随便指摘”;“因不信任法院,于是专庭林立,而法权日益破坏”;“对于外国人,予以过分的优容”;等等。

为敦促政府及舆论给予法院必要的尊重与信任,阮毅成呼吁,应将一切案件都交于法院审判,判前任何人不能妄加主张,判后不应乱加指摘;少定特别法令,少立特别法庭;对于法权范围所及的外国人,应采取国际通用办法,取消原有的优待内容,以确保“法权之完整”与“法治之推行”。

(四)应继续重视与加大法治人才的培训

重视法律人才培养是近代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但令人尴尬的是,近代中国曾出现因法律人才与法学教育的“繁荣”,引发停办国内法学院与减少法律人才培养的事情。

针对当时有关“法律人才过剩”及法律人才培养质量不高的言论,阮毅成给予了正面回应。他认为,理工农医等专业学生少的问题,不应该靠减少法学专业学生的办法来解决,学生是否具有生产力还取决于社会是否能够提供条件;人们的法学概念太宽泛,把政治、外交、经济、银行、会计、统计、簿记、监狱、指纹等皆归于其下,造成法治人才虚多的假象;此外,“黑律师”充斥以及律师执业的限制等,也造成了法治人才无用的误解。他因此主张,不仅不能减少法治人才培养,反而更应该加强。法政学院的法治人才培养任务不应局限于司法人员,法学研究者与其他社会服务者都应归此范畴。

为提升留学法科人才的学习效果,阮毅成给出国留学生提出了中肯建议:一是应尽早明确学习目标。一旦选择学习法律这一目标,不可见异思迁,尤忌或作或辍。尽早决定专业方向,要民法便民法,要刑法便刑法。二是应首先确定专攻问题。以中国法治存在的问题为研究对象,一切学习活动以此为中心。三是必须熟谙中国国情。中国培养法治人才的目的是为中国法治建设服务的,法治人才必须对中国国情与法律有真切的认识与了解。四是必须了解他国所长。只有了解他国之所长,法律人的选择才有目的性,以免空耗气力而一事无成。

如何推进中国本位法律文化建设

欧风美雨的强劲攻势在给中国文化建设事业提供智力支持的同时,也给中国文化带来了出乎意料的压力与破坏。正如以何炳松、萨孟武为代表的上海十位文化界名流所发表的《中国本位的文化建设宣言》中所讲的那样,“在文化的领域,我们看不见现在的中国了”。在这场中西文化的较量中,中国文化完全被西方文化所压制。受此观点影响,阮毅成认为此论精确表达了当时法律文化建设的现实,于是撰文进行呼应。

(一)批判对待法律的三种不当行为

首先,批判汉代至清末的“重儒轻法”之举。阮毅成指出,中华法律文明早在先秦之际就已经取得巨大成就,诸多泽被后世的法律思想已经形成。然而,汉代以降,因儒家独尊,法家备受排斥与压制,法律教育被移除出国家系统之外,沦为幕僚私传之术;圣君贤相讳言以法治国,却以仁义行天下而标榜;奇智之士,鄙视法律学识,讥讽其为刀笔吏舞文弄墨获取私利之工具。

其次,批判近代中国一味推崇西法之举。阮毅成认为,清末新政时“变法图强”的理论就存在错误的认识,以为简单移植西方现成法律即可实现中国富强之目的。民国时期,“变法即富强”的认识虽有所改变,但推崇西学而否定中学的态势较前有过之而无不及,不仅制定法律一味模仿西方,就连法律学术规范也以西方为标准,在整个法文化中已经很难见到中国的身影。

最后,揭示否定传统与盲从西法的危害性。阮毅成明确指出,否定本国法律传统而一味模仿外国法律的做法无助于国民革命的发展,这是第一层危害。不能与国民的感情相调整,这是第二层危害。过度推崇西方法律,导致法律价值观与民众固有价值观发生严重错位,法律自然很难被民众所尊奉,因为在民众的心目中,它不可能被民众认为具有捍卫公平正义的功能。

(二)对建设中国本位法律文化的具体建议

关于建设中国本位法律文化问题,阮毅成根据“十位教授”的观点,提出在中国本位法律文化的建设上,要谨守“探讨过去,把握现在,创造未来”三条途径。

第一,关切法史,探讨过去。所谓“探讨过去”,就是要强化法制史研究。受多重因素影响,法制史研究与相关史料整理历来不受法学界的关注,而这恰恰是中国本位法律文化建设的关键所在。中国法律文化源远流长,不仅内涵丰富、特色独具,对世界法律文明也产生了重要影响。因此,阮毅成提倡开展法律史研究,从中汲取智慧以助推当代的法治建设。第二,深入调查,把握现在。阮毅成主张采取社会调查的办法,深切把握当代的法治现状。诸如法律与社会现实的契合度、司法人员的素质问题、社会条件对法律的制约问题等,都是决定法律实施效果的关键因素。应向全体国民征求解决法律与实践脱节问题的意见,作为法律修改的参考等。第三,构建中国本位的法理学,创造未来。阮毅成认为,中华法系的建设,其意义“不独在改进立法,因为立法乃在应付现代,亦不只在改进司法,因为司法乃在救济已然。最重要的乃在先确立一个最高原理,而后本之以研究吾国固有法系的制度和思想”。中国未来的法律应该先建立一个中国本位的法理学,使其成为一切立法的渊源。阮毅成进一步指出,在了解过去、把握现在的基础上,中国本位的法理学能够起到为立法提供源头以及顺应民情的作用。

为确保中国本位法律文化能够真正起到助推中国社会进步的作用,阮毅成明确提出,中国本位法律文化建设要采取“适合此时此地需要”的原则,如何能够做到“适合此时此地需要”?阮毅成认为,“不盲从,不守旧”的态度是最为关键的因素。至于什么是不盲从,阮毅成认为应该正确把握两对矛盾:其一,既要通过学习中国法制史来恢复中华法系的世界性地位,又要做到对传统法治糟粕的自觉摈弃;其二,既要做到法律迁就于事实,又要做到保证法律的客观性。至于什么是不守旧,阮毅成同样认为应做到两个兼顾:其一,既要做到适合中国此时此地的需要,又要兼顾世界法律文化发展的潮流;其二,既要做到学习域外先进法律文明,又要做到不盲目照搬,避免不加选择地进行法律移植。

如何确保法律学研究的科学化

面对20世纪30年代初的法治困境,阮毅成对当时法律学研究问题进行了深入思考,因受20世纪20年代科学与玄学论战的影响,阮毅成认为法律学研究应顺应科学化的趋势,于是在法律学的目的论、研究内容、研究方法以及民法、国际法等具体领域对此问题进行了系列阐发。

(一)法律学的目的论

阮毅成指出,法律学研究始终应秉持两大目的,分别为“法之发现”与“法之安全”。

其一,“法之发现”。关于“法之发现”,阮毅成认为,虽然我们已经具有诸多业已被发现的法律,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尚有诸多没有被人类所发现的法律,一旦这些法律被发现,必将对人类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发现法律是法律学研究的重要目的之一。

阮毅成认为,“法之发现”的目的若要顺利达成,必须具备三个基础。首先是社会中各势力之调整。法律学研究就要看清各种势力的存在,认识各种势力的冲突,想办法以谋冲突之解决;其次,人类的优劣之调整。法律的理想在于打破历史学的“优胜劣汰”规则及伦理学上的“兴灭国,继绝世”的拘囿,实现人类优劣之调整。再次,法律对于社会之作用及反应。法学研究者的任务就在于评价法律制度的效果,剖析其功过得失之原因,找出弥补与救治的策略等。

其二,“法之安全”。所谓“法之安全”,并非指法律保持自身稳定,而是指法律能够发挥维系社会安全之功能。法律存在的目的在于维护特定社会秩序的稳定,或者在于维护民众生活、商业交往以及价值体系的可期待性。因此,“法之安全”要以五个尺度来评判:第一,和平秩序之维持;第二,人类健康之保护;第三,交易及财产之安全;第四,社会关系之安定;第五,一般道德之维护。

(二)法律学研究的新体系与新方法

阮毅成指出:“法律学既须合乎一般科学的原理原则,便再不能如昔日之对于一切学术予以排除,只在法律学本身方面,为内容的探讨。法律学与其他学术的分类固然存在,但只不过是一种为记忆式学习便利起见,所立的一个分野,却并不是科学与科学间一种壁垒,彼此绝对可以不相往来。”不难看出,阮毅成主张建构一个较以前法律学研究内容更为宽泛的新研究体系,新研究体系包括法律学与政治学、经济学的联合、社会学与历史学的结合以及法律学与自然科学的结合等。

阮毅成认为,在法律学研究中,由于政治学与经济学几乎成为法律学的导言部分,法律制度又是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所综合表现的一种规则,法律思想与政治思想、经济思想相互联系与相互交流等;因此,从事法律学研究必须对政治学、经济学进行相互参照与研究。由于法律本身就是一种社会事实,而社会事实又是从历史演进而来,因此,法律学研究务必要与社会学、历史学等密切结合。由于物理学、几何学、生物学等自然科学的某些理论直接促生与发展了法律原则、改变了法律的概念与规则等,因此,法律学研究也要关注与自然科学的契合的问题。此外,既然法律已经步入科学时代,不仅法律学的内容应呈现出科学性,法律学的研究方法也应该体现出科学性。阮毅成认为,科学的研究方法要体现出两大特征:客观性与精确性。所谓客观性,即在能用客观的标准以观察现象;所谓精确性,即在一不受时空的限制,二能用划一的名词与单位。

如何促进法律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的契合

法律教育是培育司法人才与提升民众守法精神的不可或缺的手段,称其为推动法治进步的助力器当不为过。

(一)法律教育的“条文主义”批判

阮毅成认为,中国的法律教育患有严重的“条文主义”病症,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课程设置及授课内容的国内外比例失衡。法律教育过于偏重本国现行的法典及法令条文,而对国外立法、判例,虽然偶有讲述与关注,但未予以应有的重视,太多的精力浪费在对本国现行法律条文的文字解释上,导致法科毕业生仅能读懂本国的法律条文,而对域外法律文明茫然不知。其次,课程设置及授课内容的理论与实践比例失衡。法律系课程及教授方法完全注重于实用,理论几致全然抛却不顾。教员以能够知悉与教授法律实务为全才,学生也自然视理论为无用,几乎把所有精力都投放于法律条文的学习中。

在这种条文主义的法律教育体系下,法律教学呈现出如下病态。首先,课程设置重视现行法令条文,轻视理论法学。包括法理学、法哲学、法史学在内的课程被视为可有可无,即便设置理论法学课程,也多随便延聘教员来应付。其次,实务教员地位凸显。再次,法律书籍出版也呈现出重实务轻理论的倾向。最后,考试内容选择上,同样体现重实务而轻理论的特点。在条文主义的法律教育影响下,法律人才呈现出以下四个类型:一为谨愿之士,只会墨守成文,不懂活学活用;二为偏倚之士,过于倚重法律条文,不见其他学问;三为保守之士,盲目信奉现行条规,不做任何善恶区分;四为凝结之士,固守现行条文,对新兴事实与思潮视而不见。

由于上述法律人才仅仅熟悉本国现行法律条文,做些文字的解释与条文分析工作尚可,一旦涉及复杂情形,其法律知识浅薄与真正司法能力不足的弊端便暴露无遗。以司法官为例,“若徒食条文而不化,昧于法理,妄恤人情,虽则忠实于条文,却亦仍非一完善理想的法官”。法律人才不能满足现实的要求,法律与现实的抵触也自然难免。司法不仅不能促进政治与社会的进步,反而成为政治进展与社会进步的掣肘。法律教育招致社会的诟病也在情理之中。阮毅成认为,尽管不能把当时法律效果不佳的原因都归咎于法律教育,但的确与此有着较为密切的关系。因此,改变法律教育的条文主义,势在必行。

(二)法律教育的补救与开新举措

虽然对法律教育的教条主义弊病进行了深刻揭示与批判,但阮毅成并没有对当时法律教育给予彻底的否定,在理性的态度与原则的指导下,他提出了三条补救措施或原则。

第一,此后的法律教育,实用的观念固然不能没有,但不要专偏于文字上的实用主义,而忽视一国的立国最高思想原则与世界的新趋势。此项措施凸显出阮毅成的理性实用主义与世界性眼光。法的应用价值不能满足于法律条文之完备或司法问题之解决,同时要契合整个法治文化的未来发展与世界法律文明的演进趋势。也就是说,法学教育不能满足于培养实用之“法律工匠”,还要具有远见卓识,致力于培养具有“世界意识”与“未来意识”的法学大家。

第二,此后的法律教育,不可专偏于现行法律条文的解释,对于与法律有关的各项社会科学,应使学生都有一个最低限度的了解与贯通。此项措施凸显了阮毅成的跨学科视野。也就是说,法学教育既要重视培养熟悉法学内部知识的专才,也要重视培养能将法学知识与其他学科领域知识予以综合、贯通的全才。

第三,今后的法律教育,在法律功课范围之内,教员应予学生以思想的启导,民情的体讲,不要将所有时间均耗费在寻章摘句、咬文嚼字之中。此项措施展现了阮毅成的历史法学理论卓识。法律是否有效,取决于法律条文能否契合历史文化传统、民族习俗以及民众的感情等。法学教育的目的在于使人才更好地服务于社会,而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必须在教育过程中使人才首先了解中国社会与中国历史。

①⑧参见夏勇《飘忽的法治——清末民初中国变法的变法思想与法治》,《比较法研究》2005年第2期。

②参见胡玉鸿《法理的发现及其类型——清末变法大潮中的法理言说研究之二》,《法制与社会发展》2020年第3期。

③阮毅成是中国20世纪著名法学家,浙江余姚人。毕业于法国巴黎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长期从事法学教育与研究工作,历任中央大学教授、金陵女子大学教授、中央政治学校教授兼法律系主任、《时代公论》主编等职。1949年去台后,历任台湾地区地方自治研究会委员、“中央日报”社社长、政治大学教授兼法律系主任、世界新闻专科学校教授、《东方杂志》主编、中山学术文化基金董事会董事兼总干事等职。《时代公论》是20世纪30年代与《独立评论》齐名的“学人论政”期刊,由中央大学法学院主办。

④据笔者检索之结果,中国知网(CNKI)目前并未收录有关阮毅成法律思想之论文。检索时间:2022年8月25日。

⑤参见罗斯科·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沈宗灵译,商务印书馆,2010年,第10—11页;另参见欧根·埃利希《法社会学原理》,舒国滢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9年,第553—554页。

⑥⑦⑨阮毅成:《法律与事实(中)》,《时代公论》第一四九号,193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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