戏剧中的司法:“窦娥冤”悲剧根源的法律证据视角解读
2022-03-23史红梅
史红梅,葛 阳
(1.淮阴师范学院 欧美国家边界争端和化解研究中心,江苏 淮安 223001;2.苏州大学 敬文书院,江苏 苏州 215000)
自20世纪70年代美国兴起法律与文学运动以来,通过文学(广义角度叙事文学)作品文本来研究法律或是通过法律视角去透视文学作品文本已不是一件新鲜事。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的总和,研究法律不能脱离社会关系或社会现实来思考。[1]而戏剧作为一种演员扮演人物当众表演故事的艺术样式,是叙事文学表达的一种特殊形式,相较于供阅读的叙事文学作品更能反映民间文化,更能反映真实的社会关系和现实。[2]33-37所以,把法律和戏剧文本结合,从法律的视角透视剧中人物命运的跌宕起伏、悲喜欢笑的成因,对进一步揭示作品中的社会关系和还原社会现实将会有深刻的研究价值,同时,也为戏剧作品的研究分析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中国传统戏剧《窦娥冤》,作为中国古代著名悲剧的典型代表,被很多戏剧文学学者们所关注,尤其是其悲剧的根源,但是,通过戏剧文本载体,将社会生活的直观性和法律制度的建构性相结合的研究并不多,所以,从法律证据角度对该文本进行的分析,不仅为其研究提供一个崭新的视角,而且对该剧表达的社会现实问题的分析和阐释将具有全面而积极的意义。
一、窦娥悲剧命运根源的一般分析
元代戏曲家关汉卿的《窦娥冤》是元代杂剧中有代表性的一部悲剧,也是一部有较高文化价值的名剧。该剧主要内容为窦娥的父亲窦天章因还高利贷将其抵押给蔡婆婆作为童养媳,不到两年其丈夫早亡。一无赖张吕儿在欲强行许配不成后,想用毒药害死蔡婆婆而误毒死其父后诬告窦娥所为。昏官桃杌将窦娥处斩。窦娥发下誓愿含冤而亡直至窦父科场及第,获任高官,荣归故里时,其沉冤才得以昭雪。该剧因悲惨而催人泪下,历代观众、读者都给予了众多的同情和关注。
然而,该悲剧是如何发生的?产生的根源是什么?
现代以来,很多的《窦娥冤》的研究者通过一些文本信息或是借助文本的解读,认为悲剧发生的主要原因是:一是官吏的贪污腐败,二是官吏们昏庸无能,三是遇人不淑及封建统治。[3]窦娥在剧中临刑之前也曾哭诉道:“……这都是官吏每无心正法,使百姓有口难言。”[4]同时在第四折结束时窦娥对其父期望:“从今后把金牌势剑从头摆,将滥官污吏都杀坏,与天子分忧,万民除害”。[5]1517因此,窦娥也被塑造和解读为元代被压迫、被剥削、被损害的妇女的代表,是元代社会底层善良、坚强而走向反抗的妇女典范。然而,这些都是剧中特定的经历和场景所联系起来的言语,也未必是作者的意图之所在,更多可能是现代语境中的学者们的解读。从作品本身分析看来,“无心正法”的 “滥官污吏”与窦娥的悲剧之间其实关系不大。[6]
首先,从整个剧情文本看,虽然审理此案的楚州太守桃杌上场诗云:我做官胜别人,告状来的要金银,若是上司当刷卷,在家推病不出门……[7]同时称“你不知道,但来告状的,就是我的衣食父母”,[8]8正因如此,被后来研究者贴上贪官污吏的标签是很轻易的事。根据学者们的考察发现,其实至少在元代初期(1276年甚至更后)的一段时间内,军官甚至州、县官吏都是没有俸禄的。[9]官吏的个人生活甚至机构的运作很大程度上只能靠收取原告的诉讼费来维持。[6]但是,即便这种自谋生路的官吏的做法可以用“贪污”来定位, 而桃杌太守是否因收了张驴儿的钱财才判窦娥死罪,剧中并没有证据显示或细节暗示,甚至剧中是谁付了诉讼费情节都没有显示,更无张驴儿与官府有事先或事后的勾结细节或迹象。在窦天章为女儿平反昭雪时,只是说:“升任太守桃杌,并该房吏典,刑名违错,各仗一百,永不叙用。”[10]所以,对该太守的认定只是法律适用的错误,属于过失,并没有其贪污钱财,徇私枉法的认定。
其次,窦娥冤屈的根源归因于昏庸和无能的官吏也是牵强的。从剧中文本来看,楚州太守桃杌同人们传说中的包公等睿智的官员相比,确实平庸,未能做到明察秋毫。但是,我们的文化中艺术化的包公,是罕见少有的天才人物,所以,包公之类的人物不能作为衡量官员是否有有无能耐的标准。即使是本剧最后扭转结局的关键人物窦天章,也许是作者心中想要展示的一个廉洁、公正的官员,但是面对仅有的证据,就文本分析来看,若无窦娥冤魂超自然力量的助推或是父女间生物本能的驱动,他对该案也会做出类似的判决,也就是说,悲剧一样会发生。[6]
第三,窦娥的悲剧根源,很多人认为是因为遇到了张驴儿这样的坏人,但是,无论哪个社会都有如此类的坏人,是否都会导致这样的悲剧,却是未必的,而且张驴儿只是促成,最终是楚州太守梼杌代表国家、正义处死了窦娥。也有人认为窦娥悲剧的根源在于封建统治。主要是依据在第三折中窦娥的所唱 “有日月朝暮悬,有鬼神掌着生死权。天地也,做得个怕硬欺软,却原来这般顺水推船,地也,你不分好歹何为地?天也,你错勘贤愚枉做天”,同时窦娥发下“素旗枪鲜血洒,三尺雪将尸埋,三年旱示天灾” 三个誓愿。[11]这三个誓愿特别是“亢旱三年”,针对的是整个社会,整个楚州的老百姓,她主要是希望借助超自然的、不可发生的现象向整个社会证明自己无罪。[8]17所以窦娥的誓愿从心理学来讲是感觉自己被整个社会所冤屈而对社会的强烈抗拒和挑战的愤世嫉俗,同时还可能是当时流行的民间观念及民间因果律的影响,指责一切她认为应该为自己冤屈承担责任的人和物,包括这个社会,而不是所谓反封建秩序。[6]再者从该剧的种种情节的细节来看,作者关汉卿由于历史语境的限制,也不太可能洞察这一悲剧发生的社会根源。
至此,纵观文本分析可发现,其实窦娥之冤在于桃杌代表所谓的国家、正义,仅根据张驴儿所说,根据严刑拷打下所得口供作为窦娥投毒杀人证据而导致的,是典型的审判悲剧。窦娥证明自己冤屈感天动地的三桩誓言的兑现,让人不禁深思本案中作为处死窦娥的证据是否充分可信?那个时代以自由心证和口供主义为主要内容的审判证据制度又是怎样影响了窦娥的悲惨命运?
二、古代证据制度对窦娥悲剧命运的影响
(一)古代证据制度的特点
证据是诉讼的基础,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的核心内容。[12]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没有像现代法制那样明确法律证据的分类,但从整个传统社会的司法实践来看,不同的证据之间的界限是明显的。它的主要类别包括证据口供、证人证言、书证、物证、勘验笔录、检验与鉴定、神示等7种。[13]古代证据制度在其发展过程中展现了一定的特点,有过神判法的出现,有重视勘验的传统,实行着公开的不平等,体现着宗法家族的统治和等级特权的维护,但是最重要的特点是唯心主义形而上学下法官断案多采用自由心证,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同时,刑讯逼供,重口供,轻视证据。概括起来即是五声听狱讼与自由推断;口供主义与刑讯逼供。这两点在窦娥冤案的审理过程中体现的非常明显。
(二)五声听狱讼,自由推断
古代证据制度中的法定证据在发挥功能和发展的过程中有着先天的不足。它是指按法律的规定对于证据的真伪及其证明力高低进行的判断。本质上是对法官审判权专断的限制和拘束。[14]但在中国古代自由心证更多时候被法官采用,早在奴隶社会即已存在的五声听狱讼制度就是一个典型。所谓“五听”即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 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二曰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眊然),三曰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四曰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五曰目听(观其眸子视,不直则眊然)”。[15]从周朝以来,经过秦、汉、直至明、清,总的来说就是走以五声听狱讼这个路子,简单的说就是看说话的样子,听说话的声音,看眼神、听力,一边询问,一边察颜观色,当然,它也收集证据,但不是很多,最后是否有罪,主要靠法官自由裁量的认定。官员们的生活经验和断案时的立场和动机在审判过程中对他们的直接判断起到很重要的决定作用。
它的基本前提是“做贼心虚”。这是人类普遍存在的心理特点之一。同时,它借助权力关系的空间-公堂上的威严来对犯罪嫌疑人有意施加强大的心理压力以迫使其露出破绽或承受不了压力招供,譬如在《窦娥冤》中“下官楚州太守梼杌也,今早升堂坐衙,左右喝撺厢,(袛侯吆喝科)”。[10]“望大人与小人做主咱”,“与小妇人并无干涉,只望大人高抬明镜,替小妇人做主咱。”,“人是贱虫,不打不招。左右与我选大棍打着,( 袛侯打正旦,三次喷谁科)”。[16]自古以来,无论是公堂上还是在现代的审讯室或法庭,都大量使用了这种权力技术。剧中楚州太守公堂内,分列两排手持衙仗的衙役,高声吆喝,高高在上的县令太守,跪拜之礼以及“大人”,“小人”的称呼。所有这些仪式目标都在强化嫌疑人感受的心理压力,迫使他/她如实招来。“唬得犯罪人面色如金纸”。[5]674所以五听狱讼制度是利用权力的空间分配,公堂的威严,通过故弄玄虚的言辞,公开的和隐含的惩罚之威胁,露出破绽,以获得证据或证据的线索。这对做贼心虚的人来说会有一定的效果,但是,对于一个有足够经验的罪犯完全也有可能不表露出任何心虚的迹象,而且这种对犯罪嫌疑人的压力对无辜者和真罪犯都会发生作用。在这样的权力空间的威严和威胁下,一个无辜,仅有正常心理承受能力的普通人至少也会有时神色慌乱,答非所问。在现代即使是结合了科学技术的测谎仪目前也只能作为辅证手段而不是广泛使用,所以以主观唯心主义为基础的五听制度使得古代的司法官吏在审查判断和事实认定方面享有非常大的权力。自由心证,重视直觉、经验在判断证据和认定事实中的作用,对证据能力、证据价值和标准几乎不做任何规定。
究其产生和存在的原因,主要是某种程度上统治者为了满足企图维护专制、“使民无知”以增进裁判权威性的需要。而正因为这点也让倚重五声断狱的司法裁判者的决定容易产生危险和权力滥用的可能,所以剧中窦娥几次提到了“滥官”的字眼,希望父亲将“滥官污吏都杀坏”。在当时的情形下,楚州太守利用威严的权力空间的自由心证,无法得出足够的证据,因口供证据的不可获缺而又不能以证据不足放了他们,所以,寻求进一步的方法包括刑讯逼供,屈打成招去获得口供。正是在这样的做法下,凭借不可靠的刑讯结果,才导致了窦娥的悲剧和冤屈,就像窦娥在剧中所云“衙门自古向南开,就中无个不冤哉”。
(三)口供主义与刑讯逼供
口供,主要指被告的供词,在中国古代的证据制度中占有最为重要的地位,故中国古代的诉讼中,被告人口供是最重要的证据,无被告人的口供,一般是不能定罪的,因此中国的古代证据制度也被称为极为重视被告人口供的“口供主义”。[17]口供与刑讯逼供如影相随。刑讯逼供可以说是中国古代获得证据最重要、最常见的手段,为了最有效,最快捷的获取口供常常被采取。在窦娥冤案中,对于究竟谁毒死了张驴儿的父亲这一环节,尽管窦娥和张驴儿相互指控,但谁都没有提出现代司法要求的可靠的直接证据。[6]在这样无足够充分信息证据下,楚州太守桃杌却做出了人命关天之决定,动用刑讯获取口供“人是贱虫,不打不招。左右,与我选大棍打着。”[18]在案情的发展中,一开始张驴儿利用蔡婆婆和窦娥的弱点,“生怕旁人议论及”的厌诉和怕诉的心理,利用了人们的常识,在举证上占了优势。虽然面对诸多不利于窦娥的证据,但是窦娥在被打过程中提出了强烈的质疑“腹中冤枉有谁知!则我这小妇人毒药来从何处?”。[19]1508若在当下现代司法制度中,这应该会是一个值得调查的问题。即便在古代社会中,也应该引起一个有审判经验的官员的注意,促使他深入调查,取得更多、更强有力的证据,但是楚州太守只关注了严刑拷打下尽快获得口供。在窦娥提出该质疑时,他的反应是“你招也不招?”,在窦娥“委实不是小妇人下的毒药来”,为了尽快获得口供,立刻准备拷打窦娥的婆婆。无奈,为了护及婆婆,窦娥只好“招认”。[19]最终只要拿了口供,也不管其他或背后还有多少值得怀疑的信息,太守说道“既然招了,着她画了伏状,将枷来枷上,下在死牢里去。到来日判个斩字,押付市曹典刑。”[16]在此,刑讯逼供、口供至上、轻视其他证据,被展现的淋漓尽致。窦娥就是这样在没有相关有力直接证据下,依据刑讯逼供的口供之辞而被判了死刑。像这样的悲剧在古代的中国审判案件中可以说是一个突出特点。
历代审判者如此青睐刑讯,就其原因主要在于:
首先,法律上的根源在于古代社会奉行有罪推定前提下的口供至上主义。一般情况下,除了法律规定可以“据状科断、据众证定罪”的案件外,都必须取得被告人认罪的供词,方能定罪入刑 。而被告人,不论是否系犯罪人,都不会轻易承认自己的犯罪。但凡被告做出不利于自己的口供,不外乎审判者的才能将其折服,进而“服辩”或者因即使没有犯罪,但面临不招供产生的是更糟糕更难以忍受的后果,所以作为重要证据的口供有时候并不是法律依据的“事实”,冤屈和错案由此就产生了,正如窦娥所说 “衙门自古向南开,就中无个不冤哉”,而窦娥本人只是屈打成招的善良典型罢了。
其次,源于专制的政治制度。孟德斯鸠曾一针见血的指出“拷问可能适合专制国家,因为凡是能够引起恐怖的任何东西都是专制体制的最好动力。”[20]中国古代的刑讯制度是当时专制制度下,借助刑讯取得证据以最终结案实现社会控制、稳定秩序的有效途径和手段。
同时,从经济角度来说,古代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科技的不发达,也直接导致了侦察技术的落后,发现、收集证据的手段和能力的不足。
再者,古代专制统治者唯心的认为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是被追诉的对象。他们信奉:“被告人自己供述的事实一定是真实可靠的,不会往自己头上栽赃”这一简单机械的逻辑,而忽视事物的复杂性,一味地倚重口供得出结论。[17]127-128正是因为这些原因,直接导致了桃杌漠视其他可能存在的证据或事实,处死了窦娥。根据当时现有的证据,没有谁会相信窦娥是无辜的,即使是再睿智的清官,也不一定有很大的动力和意愿来重新审理已经终结的普通小民的冤案,所以才出现了最后窦天章因窦娥依靠鬼魂托言于自己和基于生物本能的父爱冲动不计成本为女儿昭雪平冤。
综上分析可看出,传统社会里窦娥的悲剧是司法的悲剧,有其必然性。从窦娥发的誓愿及“不是我窦娥罚下这等无头愿,委实的冤情不浅;若没这些儿灵圣与世人传,也不见得湛湛青天”,[21]可看出窦娥及剧作者关汉卿都认为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只有靠窦娥临终时发下的誓言的超自然力量才能向社会证明其是清白无辜的,才能使人们相信她是冤屈的。而事实上窦娥之死,三桩誓冤的兑现确实起到了这样的效果。所以从这个角度说,窦娥这个悲剧形象超越了人们思维中的被侮辱、被迫害的形象,超越了一般悲剧的凄凄惨惨。当窦娥期盼超自然证据时,当借用超自然现象出现时,当借用鬼魂托言于父亲,最终昭雪时,它已不仅是一个窦娥的悲剧,而是让人不禁产生了对于人类探求或重构事实真相能力局限而带来悲剧的思考,进而产生了科学技术对于程序正义、司法公正的思考。因此,《窦娥冤》悲剧的根源涉及的是人类的一个永恒的局限境遇。
对于窦娥这样的案子,现代社会完全有可能避免。但是在一个科技不发达的传统社会里,证据制度内容简单、手段粗糙、官员注重自由心证,刑讯逼供不可避免,悲剧也是必然的。在一个只有原被告间相互指控,审判者根据自己的心证自由裁量,没有任何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充分、确信的证据信息的社会里,“正当程序”是不能指望产生的。没有一定科学技术作为基础的证据制度、严格程序,所谓正义或是公正不仅是无法送达和实现的,而且可能产生的是悲剧。所以当今的司法改革,对于程序重要性和科学技术手段核心重要性的强调是正当的,同样也是必要的,这也正是法律证据制度视角下悲剧《窦娥冤》分析的重要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