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习近平关于“微腐败”及其治理重要论述的哲学意蕴

2022-03-23李新悦

关键词:微腐败腐败权力

周 师,李新悦

(安徽医科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安徽 合肥 230032)

2016年1月12日,习近平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指出,“相对于‘远在天边’的‘老虎’,群众对‘近在眼前’嗡嗡乱飞的‘蝇贪’感受更为真切。‘微腐败’也可能成为‘大祸害’”。党的十八大以来,为应对基层干部利用“微权力”谋取私利或腐化堕落,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习近平在中国共产党百年历史上首次提出并阐释了“微腐败”的概念,回答了“什么是‘微腐败’”“为什么要治理‘微腐败’”以及“怎样治理‘微腐败’”等带有根本性的理论问题,形成的习近平关于“微腐败”及其治理的重要论述,为有效治理“微腐败”提供了思想指引和行动指南。习近平关于“微腐败”及其治理的重要论述具有丰富的哲学意蕴,彰显了中国共产党人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理论自觉与实践自觉,对于全面深入地理解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有效推进基层反腐败斗争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一、“微腐败”的本体论探源:权力异化

本体论又称“存在论”。本质与现象相对,是事物本身固有的根本属性。习近平关于“微腐败”本质的重要论述彰显了中国共产党人对“微腐败”本体论的追问。

“微腐败”是腐败的一种样式。理解“微腐败”的本质,首先就要厘清腐败的本质。何谓腐败?其基本意涵是“物体腐烂”“行为堕落”“混乱、黑暗”等。语境不同,意涵迥异。我国传统文化历来强调“家国同构”“修齐治平”,个人、家庭和国家一体化的直接结果是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的融合,这与强调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相分离的西方国家截然不同。在西方文化中,违背道德与习俗的不正之风并不是腐败行为,最多是“不高尚”。我国对腐败的理解则不同于西方国家,它“既可指个人运用公共权力来达到个人目的,也可指个人的各种不符合社会道德规范和习俗的行为和活动。”[1]3-4对“微腐败”本质的理解同样如此。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不仅超越前人提出“微腐败”概念,而且还揭示了它的本质意涵。相较于判断和推理,概念虽然是理性认识形式的最低层次,但是新概念的提出对于准确理解和科学把握事物却意义重大。“微腐败”概念的提出,与“大腐败”“灰色腐败”“白色腐败”“小官巨腐”等相近概念划清了界限,不仅在认识上有助于准确理解“微腐败”的本质,而且在实践上也有助于精准治理“微腐败”。

习近平把“微腐败”又称作“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扶贫领域腐败”以及“蝇贪、蚁贪”等。关于“微腐败”的本质,他指出,“微腐败”既指运用小微的公共权力“以权谋私”,指违背社会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的“不正之风”,也指充当家族、黑恶势力“保护伞”的行为,“黑恶势力是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毒瘤’”[2]16,“腐败分子往往集政治脱变、经济贪婪、生活腐化、作风专横于一身”[3]162,具有如下表现:一是以“微权力”谋取私利。“微腐败”行为主体有的“搞雁过拔毛,挖空心思虚报冒领、克扣甚至侵占惠农专项资金、扶贫资金;有的在救济、补助上搞优亲厚友、吃拿卡要”[3]166;二是不正之风。他们“有的高高在上,漠视群众疾苦,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重”[3]166-167,他们对人民群众颐指气使、吆五喝六、盛气凌人,一副官老爷的做派;三是放纵包庇家族势力,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他们“有的执法不公,甚至成为家族势力、黑恶势力的代言人,横行乡里、欺压百姓”[3]167。虽然侧重点有所不同,但这三种类型的行为本质上都是“微腐败”行为。

“微腐败”的本质,说到底,即“微权力”的滥用,是一种权力异化①行为。历史唯物主义的权力观认为:权力异化,就是人民为了满足自身需要所创造的公共权力反过来侵害自身利益的现象。具体表现在:基于实现共同利益的权力却演变成公共权力行使者牟取私利的工具;本应为人民服务的“微权力”行使者反而变成了对人民颐指气使、盛气凌人、趾高气扬的“官老爷”;保护人民安全的公权力却畸变为对人民的施暴。“微腐败”,即“微权力”的异化。习近平关于“微腐败”本质的重要论述对于我们准确全面理解“微腐败”的内涵提供了哲学本体论的启迪。

二、治理“微腐败”的价值论取向:人民至上

价值论是研究价值即有用性的理论,是哲学关注和研究的一个重要论域。中国共产党的反腐败是为了实现和维护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斗争力度的加强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为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和为人民建构美好生活图景的责任感与使命感。习近平关于“微腐败”及其治理重要论述的哲学价值论,体现在为人民根本利益治理“微腐败”和治理效果由人民评价两个维度,集中回答了中国共产党“为谁治理、让谁满意”这一带有根本性的问题。

习近平总书记有言,“与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的立场不能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能忘,坚信群众是真正英雄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不能丢”[3]295。“三个不能”深刻表达了“我是中国共产党,永远和人民在一起”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的基本立场和建党、兴党、强党的初心使命。习近平强调,中国共产党推进反腐败的根本着眼点是为了实现和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既不是“势利店”“纸牌屋”,也不是“烂尾楼”[3]295,而是为了人民利益,治理“微腐败”亦是如此,要“着力解决发生在基层和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让正风反腐给老百姓带来更多获得感。”[4]这些重要论述深刻揭示了防范和治理“微腐败”究竟是“为了谁”这一带有根本性的问题。为了人民治理“微腐败”,是习近平浓厚的人民情怀和深刻的群众史观的体现。

根据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理论,价值评价,是主体对客体价值及其大小所作的满意或失望、肯定或否定的评价。正确的价值评价,要以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为根本标准,“人民是价值的创造主体,也是价值评价的主体。”[5]34习近平强调:“全党同志要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衡量一切工作得失的根本标准。”[3]40在纪念毛泽东诞辰120周年的座谈会上,他特别指出,“党的一切工作,必须以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为最高标准。检验我们一切工作的成效,最终都要看人民是否真正得到了实惠,人民生活是否真正得到了改善,人民权益是否真正得到了保障”。治理“微腐败”的成效亦是如此,归根结底还是要接受人民群众的评价与检验,始终把“人民满意”作为最高标准。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壮士断腕”的决心和“抓铁有痕”的意志“打虎”“拍蝇”“猎狐”,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全面从严治党取得重大成果,包括反“微腐败”在内的“反腐败高压态势增强了人民群众对党的信任和支持,人民群众给予高度评价。2015年,国家统计局问卷调查结果显示,91.5%的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成效表示很满意或比较满意。”[6]190-191同时,习近平以强烈的问题意识告诫全党:包括“微腐败”在内的腐败问题若“出现反弹、出现回潮,那人民就失望了”[3]162,绝不容许该问题发生。

三、治理“微腐败”的认识论依据:唯物辩证法的相关规律和范畴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运用科学的思维方式审视“微腐败”,为“微腐败”治理提供了重要的认识论依据。

(一)量变质变规律的运用:对“微腐败”后果的论述

“微腐败”带来“大祸害”。习近平告诫全党,“‘微腐败’也可能成为‘大祸害’”[3]167,这一判断言简意赅,说明“微腐败”看似不起眼,事实上危害甚巨。

第一,“微腐败”“损害的是老百姓切身利益”。[3]167在特定社会资源稀缺情况下,基层社会支配资源的“微权力”一旦被滥用、乱用必然直接损害基层群众的切身利益。因“微权力”异化导致的“微腐败”,或者暗地里侵占冒领截留资源,或者公开吃拿卡要,直接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微权力”的行使者“虚报”“冒领”一分,群众则少得一分;“微腐败”分子“截留”“侵占”一厘,群众则少获一厘。

第二,“微腐败”“啃食的是群众获得感”。[3]167前进道路上仍有不少啃食群众获得感的问题存在,“微腐败”便属其一。精准扶贫、脱贫攻坚是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提高贫困地区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重大战略,对于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实现第一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有着重大意义。但是,形形色色的“微腐败”却成为打断满足群众获得感的“最后一公里”的棘手难题,成为习近平所担心的“妨碍惠民政策落实的‘绊脚石’”[7]549。

第三,“微腐败”“挥霍的是基层群众对党的信任”。[3]167孔子曰,“信,国之宝也”。信任是获得支持与拥护的社会心理基础,信任危机是最大的危机,因为信任,所以支持,人民信任政府,政府才能获得源源不断的执政资源。但“微腐败”却不断侵蚀基层群众对党的信任根基,造成基层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危机,成为影响党和政府公信力的罪魁祸首和问题根源之一。习近平强调,任由“微腐败”肆意蔓延,与其说造成基层政治生态的恶化,不如说会对“党心民心”[3]162带来严重侵害。

(二)因果论的运用:对“微腐败”成因的论述

原因与结果是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范畴。唯物辩证法认为一“果”往往是由多“因”导致的。习近平从多个维度剖析了“微腐败”的成因。

第一,权力观扭曲和权力不受制约监督。权力观错误甚至扭曲成为“微腐败”的重要诱因。习近平曾指出,把权力看成是“上级”赋予的权力主体通常会“逢迎拍马、唯上是从”,而把权力看作自己努力奋斗得来的权力主体就会“滥用权力甚至以权谋私”。[8]权力观扭曲为“微腐败”提供了可能,而权力不受制约监督则把可能变为现实。习近平指出:“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这是一条铁律”[9]342,基层“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权力受不到有效制约监督”[4]必然导致“微腐败”。

第二,基层党组织对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缺位。习近平指出,包括“微腐败”在内的腐败行为之所以发生,“有理想信念动摇、外部‘围猎’的原因,更有日常管理监督不力的原因”。[4]一些基层党组织对自身建设重要性的认识缺位,对党员干部有效的日常监督管理缺失,导致一些基层党员干部患上了“软骨病”,久而久之必然“破纪”甚至“破法”发生“微腐败”。一些基层党组织书记抓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风廉政建设流于形式,“一岗双责”制度落实不到位,难以对基层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起到层层传导作用。

第三,潜规则等腐败亚文化盛行。习近平强调,“‘明规矩’名存实亡,‘潜规则’大行其道”[3]167是滋生“微腐败”的重要文化根源。潜规则是一种腐败亚文化,它同传统的“官本位”和形形色色的特权思想一样是“微腐败”的文化土壤。“微权力”的行使者从其帮助的特定个人那里获取小额的“感谢费”看似是人之常情,他们打着“入股”“理财投资”等旗号看似合情合理,实则都是“微权力”异化的“微腐败”行为。

(三)矛盾分析法的运用:治理“微腐败”要突出重点

矛盾分析法就是要正确区分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正确认识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及二者相互关系。

第一,从治理手段看,要把扎紧织密制度的笼子作为治理“微腐败”的重中之重。进入新时代,习近平强调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强化制度在制约和监督权力上的作用,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扎实推进“三不”一体的制度安排,而且强调制度牢笼还要扎紧织密,“虎笼关蝇”“牛栏关猫”是不行的。权力容易导致腐败,不受监督制约的绝对权力绝对腐败。“微腐败”本质上是“微权力”的滥用行为,治理“微腐败”最为关键的就是要把“微权力”关进密织紧扎的制度笼子里,这是治本之策。

第二,从行为主体看,要紧紧牵住“牛鼻子”。一是牵住基层党委这个“牛鼻子”。习近平明确指出,党内监督是全党的任务,第一位的是党委监督,不能一谈到监督就只想到纪委或推给纪委。他的这一论述具有重要启示,基层党委要切实履行监督“微权力”的责任,为防治“微腐败”提供组织保障。二是牵住基层党委书记这个“牛鼻子”。习近平强调,党委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要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这说明,治理“微腐败”,基层党委书记不可缺位,相反,他(们)既要“政治挂帅”,要亲自“出征”,又要亲自督办。三是牵住“一把手”这个“牛鼻子”。基层“一把手”是“关键少数”,盯住了“关键少数”,治理“微腐败”就会事半功倍。正如习近平所强调的,巡视工作要“盯住一把手”,使其“自进入主要领导干部行列起就受到严格管理监督”。[10]124

第三,从治理内容看,要把“深入整治民生领域的‘微腐败’”作为重点。“微腐败”涉及到各方面,但民生领域的“微腐败”,就发生在群众身边,因直接侵害群众利益,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近期热播的《零容忍》披露,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至2021年10月,全国共查处民生领域“微腐败”和作风问题45.1万起,必须依纪依法重点治理。

四、治理“微腐败”的实践论路径:系统治理

马克思主义哲学本质上是实践哲学,批判的武器意义在于进行武器的批判。习近平关于“微腐败”及其治理重要论述是科学的真理性认识,是指导我国基层反腐的重要行动指南。实践是认识的目的,从实践中来的认识只有回到实践中去指导实践,认识才有价值与意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来,在治国理政的伟大实践中,习近平强调要树立系统观念,运用系统思维想问题、办事情。治理“微腐败”是一项系统工程,习近平认为必须“综合施策、协同推进”[3]167,系统治理。

第一,全面深化改革与治理“微腐败”协同推进。“微腐败”与基层党员干部的官德失范有关,与个人党性修养缺乏有关,也与深层次的政策漏洞有关。要不断通过增强各领域改革的协同性,把治理“微腐败”纳入全面深化改革之中,突出二者的同步性,才能做到习近平所要求的“避免出现制度真空,堵塞一切可能出现的腐败漏洞”,有效治理“微腐败”。

第二,教育与惩处协同推进。治理“微腐败”必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一手抓基层干部教育,一手抓惩处“微腐败”,只抓惩处不抓教育,解决不了“知”的问题,只抓教育不抓惩处,解决不了“慑”的问题。列宁强调,正确的意识需要从外面“灌输”。基层党组织要教育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要“正确对待权力”,树立“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的正确权力观;“加强基层官员廉政教育”[11]111;要运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干净为官的传统”[4]教育基层干部“为政以德”。同时,“惩治腐败这一手必须紧抓不放、利剑高悬”[3]166,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9]135,使党员干部从反腐高压态势下的“不敢腐、不能腐”自觉升华为“不想腐”,从而彻底根治“微腐败”。

第三,各种监督力量协同推进。“微腐败”的根源在于“微权力”的滥用。有效防止“微权力”主体滥用权力以权谋私必须充分发挥各种监督力量的合力作用。党内监督是有力的,但单靠党内监督又不足以对基层干部形成威慑,只有把各种监督力量结合协调起来,才能真正形成监督合力,有效监督“微权力”的运行。习近平强调,形成监督合力对于治理“微腐败”在内的腐败行为意义巨大,要将党内监督、社会监督形成合力,国家监督、人民监督形成合力,使“法律监督、民主监督、审计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3]169协同发力。

第四,强化明规矩与破除潜规则协同推进。“‘明规矩’名存实亡,‘潜规则’大行其道”[3]167是“微腐败”滋生蔓延的土壤。强化明规矩与破除潜规则必须坚持“破”与“立”的辩证要求。只“立”不“破”,潜规则的“皮”不除,“微腐败”的“毛”仍会依附其上;只“破”不“立”,明规矩缺失,各种潜规则仍会大行其道,只有把二者结合起来、协同推进才能有效治理“微腐败”。习近平指出:“破除潜规则,根本之策是强化明规则。”[12]54只有扎牢制度的笼子才能有效监督制约“微权力”,才能克服和破除形形色色的潜规则,才能有效扫除腐败亚文化,净化政治生态。

综上所述,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从关系党与国家生死存亡的高度推动重拳反腐,这一伟大实践取得了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针对基层特别是乡村出现的“微腐败”现象,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习近平顺应人民期待,满足人民需要,不断深化对“微腐败”治理规律的认识与把握,在持续研究和治理“微腐败”的不断实践中,破解了乡村“微腐败”阻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和其他基层社区治理难题,惩治了一大批“微腐败”分子,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微腐败”得到了有效治理,基层的社会风气为之一振,人民群众获得感不断提升。习近平关于“微腐败”及其治理的重要论述,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他在反腐倡廉和反腐败斗争中形成的思想体系,是在新发展阶段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伟大战略的思想指针,是习近平总书记自觉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审视和有效治理“微腐败”,正确践行马克思主义权力观的深邃思考。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明确使用了“异己的、在他们之外的权力”的用法,详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38-39页。《资本论》中有明确使用“资本表现为异化的、独立化了的社会权力”,详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93-294页。彭定光和周师的《论马克思的权力异化观》,载《伦理学研究》2015年第4期,系统研究了马克思的权力异化问题。

猜你喜欢

微腐败腐败权力
不如叫《权力的儿戏》
“群体失语”需要警惕——“为官不言”也是腐败
莫让“微腐败”酿成大祸害
治理基层“微腐败”的思考
腐败,往往由细微处开始……
国外警察腐败控制与启示
权力的网络
与权力走得太近,终走向不归路
唤醒沉睡的权力
腐败至死怎么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