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与完善之探讨
2022-03-23徐国文
徐国文
关键字: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 事故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目的、意义和作用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目的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能够增强生产经营单位领导层、各职能部门和各岗位人员对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同时,能够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中各部门和岗位在安全生产中履行的职能和应承担的责任,以充分调动各级人员和各部门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确保安全生产;同时,也是追究安全责任的依据。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意义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落实我国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和政策的具体要求,对预防事故和减少损失等具有重要作用。
企业由各个职能部门、科室、班组和个人组成,各自具有本职的工作任务。而生产安全不是离开生产而独立存在的,是贯穿于整个生产过程之中体现出来的。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利于增加企业和职工的责任感和调动他们做好安全生产的积极性,从而使整个企业处于一种良性的安全管理与生产作业氛围中,对企业安全平稳发展带来了积极的意义。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作用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经长期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管理实践证明的成功制度与措施。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核心,是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
企业单位的各级领导人员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负责管理安全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和制度,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实践证明,凡是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企业,各级领导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切实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针、政策和国家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规,在认真负责地组织生产的同时,积极采取措施,改善劳动条件,工伤事故和职业性疾病就会减少。反之,就会职责不清,相互推诿,而使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无人负责,无法进行,工伤事故与职业病就会不断发生。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起源和当前要求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起源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根据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法规建立的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层层负责的制度。
1959 年,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召开的劳动保护座谈会上,明确提出了“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1963年,国务院颁布244号文件《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中明确规定,企业应建立“五项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制度;安全生产的定期检查制度;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管理制度。这是第一次以国家文件的形式提出了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
1979 年以后,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各种经营承包责任制,进一步促进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健全。
1983 年以来,国务院各部委纷纷制定本部委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各生产经营单位参照执行。之后,国务院多次强调“明确责任、要求各部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200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直到2002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这是第一次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了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而2021 年版本的安全生产法共计119 条,其中关于安全生产责任占7 条,而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中占了5 条,进一步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职责。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
胡锦涛总书记在2006年3月27号下午进行第三十次政治局集体学习时强调了发展的“三个不能”:不能以牺牲精神文明为代价,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更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而后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牢固树立切实落实安全发展理念,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并一脉相承地强调“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红线就是生命线、高压线”。从2014年12月29日清华附中钢筋倒排重大事故以来,安全生产领域始终遵循着“尽职履责、失职追责”的原则,并以最严厉的手段,严肃事故责任追究。2022年3月份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中更是提出,生产企业认真履行各自岗位的安全职责,层层落实到基层一线,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对在安全生产上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出问题的,要严查严处、严肃追责。
■各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1.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来说,建设单位在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目标、安全组织机构、安全生产投入、制度化管理、安全培训管理、安全文化建设、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设备设施管理、作业安全管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预防体系、相关方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工伤保险、职业健康管理、事故应急管理均存在相应的安全职责。
如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存在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有关资料、不得提出违法要求和随意压缩合同工期、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费用、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用具设备等、申领施工许可证时提供有关安全施工措施、依法实施装修工程和拆除工程等安全职责。
同时,建设单位除内部安全责任制外,还应建立覆盖在建项目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单个在建项目为单位,合理设置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分数,其中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占比40%和60%。监理单位的基础管理占比40%,现场管理占比60%;施工单位的基础管理占比30%,现场管理占比70%。根据每月的安全评估,对在建项目的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安全履职考核,对排名前三项目进行表彰,对于后三名的项目进行处罚,通过评先策后的方式,激励单位有效履职。
2.个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不同的岗位具有不同的安全生产职责,如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等7 条。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而其他岗位,则根据本岗位的内容安全职责也不一样,但都至少包含: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本单位的制度等;定期参加安全会议;负责安全考核工作;参与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演练、防火、防盗等安全管理工作;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发生事故时,及时如实向上级报告,并协助进行应急处置、事故调查与处理等工作;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因此,在系统辨识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政策文件等关于建设单位的安全职责基础上,将其梳理完善到安全生产责任制中,并制定严格的考核机制。同时,将安全生产职责分解到各个岗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实施定期考核(如月度考核),考核范围可包括安全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事故事件发生数量、所辖项目的安全管理情况等内容。此外,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和实施奖惩,从而促使各个岗位履职到位。
(二)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1.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同样,根据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政策性文件等,均明确了作为生产经营单位之一的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因此,监理单位除内部安全责任制外,还应建立覆盖在建项目的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单个在建项目为单位,合理设置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分数,对各部门、各在建项目进行考核评估。针对在建项目,可设置将项目监理部和施工单位分别占比25%和75%。项目监理部的基础管理占比20%,现场管理占比80%;施工单位的基础管理占比35%,现场管理占比65%。结合每月的安全评估,对在建项目的项目监理部和施工单位进行安全履职考核,并进行通报,从而确保项目经理部和施工单位安全履职。
2.个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同样,监理单位的个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分为机关和项目监理部,并根据不同的安全职责建立考核机制,通过对其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和实施奖惩,从而促使各岗位履职到位。
(三)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1.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同样,根据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政策性文件等,均明确了作为生产经营单位之一的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机关和项目部两个层级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分别设置不同的考核标准。机关的偏重于基础资料管理,项目部的则应偏重于现场安全管理。同样进行定期考核和通报,从而提升履职效率。
2.个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同样,施工单位的个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分为机关和项目部,并根据不同的安全职责建立考核机制,通过对其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和实施奖惩,从而促使各岗位履职到位。
■结束语
各单位因为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承担的角色不一,从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安全职责不一。各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制定详细地可实施的考核标准,定期进行考核、通报,通过评先策后的方式提升各岗位有效履职,从而确保安全生产平稳。